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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及其地位

2014-03-28崔朝栋

创新 2014年5期
关键词:经济基础公有制非公有制

崔朝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内涵及其地位的阐述,可以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又一重大创新和突破,是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对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意义重大。

一、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报告阐述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又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讲话中又进一步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1]这就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包括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也就是说,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如此强调,是因为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多年奋斗实践和正反两个方面的经济教训总结出来的。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经验教训证明,教条主义地照抄照搬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搞清一色的公有制经济,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搞私有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只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九十多年来,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

也许有人仍会照抄照搬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坚持认为:“只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私有制经济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范畴。……资本主义经济不能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就是不搞那种一大、二公、三纯的社会主义经济,允许和鼓励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私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共同发展”。[2]他们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都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是包含有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成分,与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一些人质疑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九十多年来,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3]开创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而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存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部分就是资本主义。

不可否认,搞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不是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质。但是如果认为真正理想的社会主义就是搞清一色公有制,即使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有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也不会构成社会主义经济机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意味着社会主义不纯或不够格,这种认识也不符合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精神实质,尽管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

恩格斯早在100多年前就告诉我们:“所谓社会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4]科学社会主义从它诞生那一天起,其发展变化过程都是与改革和创新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践看,任何社会都不是单一的所有制结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也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其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决定这个社会的性质。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5]在当代中国,属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有巨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并使之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服务,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隐没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巨大色彩之中,构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如果失去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就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非公有制经济也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了,而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了。

既然“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或国营经济,理论界称之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评了将俾斯麦的国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冒牌社会主义,并论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为什么不是社会主义的道理”,[6]为什么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非公有制经济就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呢?就好比人有男性女性之分,但是不管是在男性体内还是女性体内都有雄性激素和雌性激素,只不过男性体内以雄性激素为主,女性体内以雌性激素为主,但是不能说男性体内的雌性激素不是男性生命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体内的雄性激素不是女性生命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不能说男性或女性是两性人。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今天,如果仍然教条地坚持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所谓真正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所谓真正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区别开来,仍然坚持认为即使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也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范畴,只是在现阶段不得已而为之,那就等于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要不断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直至最终消灭非公有制经济。这种认识不仅不利于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且是想走回头路,退回到改革开放前的贫穷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前后两个30年的教训和经验证明,贫穷社会主义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搞“一大二公”和“穷过度”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际上,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时,就已经内含着一个思想和前提,那就是非公有制经济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经济基础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反映生产关系本质属性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阐述更是直接明确地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根基”和“重要基础”,不仅仅是指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还包括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对马克思经济基础理论的坚持和发展,也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关于经济基础的内涵,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一段经典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由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5]根据马克思的阐述,经济基础是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的,是一个社会中能够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这些生产关系。此外,这些生产关系都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基础上的,与一定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这些生产关系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所以它能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变化,构成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其生产力发展都是不平衡和多层次的,与此相适应,也就必然有各种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从而构成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总而言之,经济基础就是一定社会的所有生产关系的总和。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对马克思经济基础的阐述存在严重的误解。这种误解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杨献珍先生在中央党校讲课时,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将经济基础表述为: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各种不同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也称综合经济基础论。他的讲课内容被指控为反对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反对对私有制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1962年艾思奇先生主编的我国第一本哲学教科书到后来的很多版本的相关教材,都把经济基础表述为占统治地位的那种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简称单一经济基础论,并把这种单一经济基础论附加到马克思名下。以至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中,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将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洪水猛兽、万恶之源,使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到了崩溃的边缘。

直到今天,马克思主义理论界还有一些人仍受传统理论的影响,坚持认为在一个社会中只有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是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其主要理由是,与这个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只能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不是旧的生产关系的残余和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而且,在一个社会中,只有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决定这个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有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确立为经济基础,才能区别不同社会形态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

认为只有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适应这个社会生产力状况是欠妥的。不可否认,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一般是适应这个社会先进生产力水平的,但是如上所述,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其生产力发展状况都不可能是同一个水平和同一个层次,其他各种生产关系包括其中旧的生产关系的残余和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等,也都有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当代中国,代表先进生产力水平的高科技现代化大企业,可以实行公有制生产关系,发展国有经济。机械化、半机械化的中小型企业,可以实行私有制生产关系,发展民营经济。在农村,可以在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经济。如果认为只有公有制才适合当代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那就无异于要消灭私有制,又回到改革开放前的老路上去。改革开放前30年的一些教训和改革开放30多年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告诉我们,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关系最适合当代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

不可否认,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以及这个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主要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但是这绝不是说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对这个社会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以及对这个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不起任何作用。因为这种说法意味着这个社会就不可能存在矛盾,就不可能有生机和活力,就不可能有发展。任何一个事物,都存在很多矛盾,有主要矛盾,有次要矛盾,每一个矛盾双方又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主要是由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但是不能说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对事物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没有任何影响。不然的话,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及其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怎么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呢?事物怎么会从量变到质变呢?一事物怎么会转化为另一事物呢?

在当代中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其中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体部分。当代中国社会及其上层建筑的基本社会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主要是由公有制经济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当代中国社会,以及对上层建筑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代中国社会的上层建筑在主要体现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并为其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同时,也必须体现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并为其提供服务和保障。在当代中国,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而发展生产力,私营企业主也可以成为劳动模范,也可以成为中共党员,也可以成为人大代表;我国的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在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保护私有产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写进了我国的宪法;等等。这些都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对上层建筑的作用的具体体现。

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问题涉及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中国政治经济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是经济制度决定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是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同一种经济制度在不同阶段可以实行不同的经济体制,不同的经济制度也可以实行同一种经济体制;中国的改革就是在坚持经济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改革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认识对推动改革开放意义重大。但是这种认识有不足之处,它不仅把经济体制排除在经济制度之外,限定了改革的对象和范围,而且忽视了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的内在联系,低估了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影响到改革的深化。

根据马克思经济理论,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制度化的生产关系。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可以从横向纵向等不同的角度分类。从纵向分类至少可分为两大层次,一是生产关系的本质层次,也就是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这个社会各种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其中产权关系是其核心。二是生产关系表层或现象层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体制或具体经济制度,即在基本经济制度既定的前提下,人们在具体组织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包括生产过程、分配过程、交换过程、消费过程和宏观调控过程等)形成的经济关系,如分工协作关系、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都是把“体制”和“机制”归结到“具体制度”之中。党的十八大报告在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讲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也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任何社会的经济制度都是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和统一。

首先,基本经济制度是经济体制的根基和灵魂。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以一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基和灵魂,在此前提下它既为一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又体现和实现一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也是不可能孤立存在的,它必须以一定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关系为前提和根基,为一定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关系服务,体现和实现一定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关系。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关系为前提和根基,必然会体现和实现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关系,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关系为前提和根基,必然会体现和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关系,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如《决定》明确指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7]

其次,经济体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基本经济制度虽然是经济体制的根基和前提,但是,基本经济制度也不是抽象的教条,它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经济体制之中,通过一定的经济体制来体现和实现自己,离开了经济体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不存在的。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给资产阶级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8]马克思的意思不仅仅是说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体现,而且是说所有制不是抽象的教条,而是存在于现实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通过这些现实的经济运行体制和机制来体现和实现自己。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虽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和灵魂,但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通过市场经济体制来体现和实现自己,离开了市场经济体制这一血肉之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就烟消云散了。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制度。因此《决定》既强调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区别开来,又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用社会主义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机统一起来。

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等于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9]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离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灵魂也就不存在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 论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基础,不仅包括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统一,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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