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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研究

2014-03-26王思懿

2014年41期
关键词:慈善捐赠税收

王思懿

摘要:企业慈善捐赠能促进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应当从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形式优化,实行据实扣除和限额扣除相搭配的税前扣除方式,构建非货币性财产捐赠评估规则,扩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保有组织数量等方面完善激励性制度安排,同时从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监督机制的重构方面完善约束性制度安排。

关键词: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研究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财富迅速扩张,但分配差距过大,分配失衡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业已成为阻碍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的一大症结,如何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更多数人分享发展成果是中国政府必须努力实现的治理目标。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可见,完善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将是以后慈善立法工作的重心之一,也是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改革中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制度设计与特点

(一)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制度设计

回顾我国税制对慈善捐赠的激励性设计,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因此,若以税收激励对象为区分,我国现行的慈善捐赠税收激励主要包括对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的政策设计;而现行税制的捐赠激励又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

(二)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政策特点

我国现行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在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方面均有所体现。然而,观察具体的制度设计,则不难发现,我国现行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并不完整,且具有下述三个突出特点:第一,以所得税限额扣除政策为主导,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向后结转,流转税、财产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虽有涉及,但非常有限,只有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少数几个税种具有明确规定;第二,慈善捐赠税收激励建立在特定公益、救助性事项、捐赠范围、捐赠途径等基础上;第三,纳税人享受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需通过间接捐赠机制、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现金捐赠方式为条件。

二、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施行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主要以所得税的限额扣除政策为主洞时不允许向后结转。因此我国税收对于捐赠的激励作用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预想的满意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限额扣除导致激励不足

我国对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然而,无论从企业所得税还是从个人所得税来看,现行税收制度安排,除列举的特定用途捐赠如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事业捐赠,可以允许进行全额扣除外,其他公益性捐赠均规定了扣除限额,至于超过扣除限额的捐赠部分,仍需缴纳税款,其引发的效应,可以用“捐赠越高,纳税越多”来概括,这无疑带来一定程度的逆激励问题。其次,即便是扣除限额已与国际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其制度设计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激励缺失。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于超过 12% 扣除限额的捐赠,不允许企业进行跨年递延抵扣处理。因此,无论从筹资效率还是从激励效率来看,目前缺乏递延抵扣的政策,不得不说是一大缺憾。

(二)限制条件过多弱化了激励功效

如果说限额扣除政策设计带来的是激励不足的话,那么,现行税制对捐赠的减免税待遇所限制的种种条件,则进一步弱化了激励功效。首先,从捐赠形式来看,个人或企业慈善捐赠,只有借助间接方式,才可享有税收激励待遇。这种对直接捐赠的限制抑制了社会对慈善捐赠的热情也使得捐赠者与受捐赠者缺乏直接的联络,这又引发慈善捐赠缺乏回应性等问题;从捐赠效率来看,间接捐赠方式可能增大纳税人的捐赠成本,且容易造成款项流失风险。其次,从捐赠途径来看,税法以列举方式规定,只有向特定慈善组织、社会团体进行的捐赠,取得相关凭证,才能享有优惠政策。这种资格特许制的实施,不仅弱化了社会对慈善捐赠的动力,而且事实上造成了税收优惠不公问题。再次,从捐赠内容来看,依据现行规定,企业或个人的非现金捐赠(实物捐赠只有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不能够享受税收减免待遇。这不仅是对实物捐赠、劳务捐赠等的抑制,而且本身也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情境。从我国大规模的慈善捐赠行为来看,通常发生在特殊时期如重大自然灾害背景下,而从救灾与重建过程来看,需要动用的资源范围异常庞杂,在资金投入之外,还急需药品、食品、机械、饮用水、棉被等物质。最后,从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运行时间来看,我国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扣除的税收激励政策通常运行时间比较短,因此,无论是基于灾后重建需求还是基于捐赠激励来看,税收优惠政策过于苛刻的时间限制,都不是合适的选择。

三、完善我国慈善事业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的措施

(一)建设公益性慈善机构监督及认定机制

我国对公益性组织的审查和审核要构建更为全面的准入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公益性组织的财务管理、捐助资金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对该组织和团体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以正确的方式来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提高公益性慈善事业团体的透明度和公允性。

(二)提高企业慈善事业捐助的税前扣除额度

从目前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现状来看俄国社会力量的捐赠积极性较低。从理论上讲企业慈善捐赠属于企业的成本应该百分之百的允许扣除,我国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淮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现行的企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较低。提高捐赠的扣除比例有利于增强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肩助于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锐收减免程序应化繁为简,推出捐赠发票

在我国烦琐而低效的慈善捐赠减免税程序与现代社会所讲求的高效率、快节奏是背道而驰的因此简化我国捐赠税收减免的程序是必要的。推出捐赠发票可以有效地提高办理税收减免的效率,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享有捐赠人优惠的慈善组织都应该具有开具这种发票的资格。这种发票应该由税务部门监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应严格公益组织的收入账目管理,以防有人虚报捐赠数额,以此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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