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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原道》“老子之小仁义,非毁之也”正诂
——兼论训诂学研究和古籍译注的几条原则

2014-03-26夏先培

关键词:原道仁义韩愈

夏先培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

韩愈《原道》“老子之小仁义,非毁之也”正诂
——兼论训诂学研究和古籍译注的几条原则

夏先培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

韩愈《原道》的“非毁之也”,并非像众多注译者所解释的那样,是一个否定判断句。“非毁”是个动词,意为“诽谤;诋毁”,“之”指“仁义”,“也”是表停顿的句中语气词。“老子之小仁义,非毁之也”意为“老子轻视仁义,(并且)诽谤、诋毁它”。由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我们觉得有必要重提并强调训诂学研究和古籍译注所应遵循的几条原则:第一,忌不顾语言事实强为之解;第二,忌无视问题症结避难就易;第三,要结合语法分析探求文意。

训诂学;古籍译注;非毁

《原道》是韩愈的代表作之一。作为韩愈抨击佛老、捍卫儒家道统的主要作品,此文开头一段即对道家和道教的代表人物老子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乎己无待於外之谓德。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故道有君子小人,而德有凶有吉。老子之小仁义,非毁之也,其见者小也。坐井而观天,曰天小者,非天小也。彼以煦煦为仁,孑孑为义,其小之也则宜。其所谓道,道其所道,非吾所谓道也。其所谓德,德其所德,非吾所谓德也。凡吾所谓道德云者,合仁与义言之也,天下之公言也。老子所谓道德云者,去仁与义言之也,一人之私言也。”

总体而论,这段话的意思还是容易明白的;但其中“老子之小仁义,非毁之也”十字,却历来歧解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查阅了有关古文选本和韩文注(译)本共30多种,发觉有关注解和今译无一不存在窒碍难通之处。这一处“梗阻”造成整段文意上下扞格,还影响到对全文意思的理解和对韩愈有关佛老态度的把握,关系重大,不可不辨。

“老子之小仁义”,关键在对“小“字的理解,有三种意见:

一是解“小”为“轻视,小看,藐视,蔑视,鄙视,贬低,看不起”之类,从语法分析的角度看,就是视“小”为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大多数注译者采用这种解释。如孙昌武选注《韩愈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6年,264页),刘禹昌、熊礼汇译注《唐宋八大家文章精华》(荆楚书社,1987年,13页),郭预衡、侯光复主编,洪祖斌、尹江选注《中国古代十大散文家精品全集·韩愈》(大连出版社,1998年,297页),《唐宋八大家散文》(北京出版社,2006年,15页),陈振鹏、章培恒主编《古文鉴赏辞典(上)》(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年,881页),何向群等编注《中国古典散文随笔金品集(四)》(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1787页),刘世南、唐满先译注《白话译注古文观止(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488、489页),杨金鼎主编,沈抱一等编写《古文观止全译(下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84年,657、662页),马清福主编,朱俊芳等注《古文观止》(春风文艺出版社,1995年, 441页),李梦生、史良昭等译注《古文观止》(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569、570页),李凭注译《古文观止精注全译导读本(上)》(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530页),吴兆基编译《图文本古文观止(下)》(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年,370页),阙勋吾等译注,陈蒲清校订《古文观止》(岳麓书社,2002年新1版, 387、392页),范佩伟注评《古文观止》(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85、88页),《名家精译古文观止》(中华书局,2007年新1版,307页),高学珠注评《古文观止》(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162页)等均如此释译。应该说,这是为多数注(译)者所采用的一种解释。

二是释“小”为“缩小”之类,从语法角度看就是把它分析为形容词的使动用法。持此说者明显少于第一种。从我们所见资料看,此说的首倡者是童第德。他所选注的《韩愈文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220页)注“老子之小仁义”云:“《老子》:‘大道废,有仁义。’又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把道德和仁义分开,而仁义放在道德之下,所以韩愈说是将仁义的内容缩小了。”此后,郭预衡主编,林邦钧选注《中国历代散文选注·隋唐五代散文选注》(岳麓书社,1998年,171页)在引用了童注所引《老子》中的两段话后云“(这)都是降低了仁义的地位,缩小了其内涵”;郭预衡主编,李道英评注《唐宋八大家文集·韩愈文》(人民日报出版社,2000年,11页)注“小仁义”为“把仁义的内容缩小。老子认为仁义是道德废弃后的产物”;乔万民、吴永哲编注《唐宋八大家·韩愈》(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9页)则全用童注。

三是释“小”为形容词的本用,作定语,修饰“仁义”。如邬霄鸣选译《唐宋八大家文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5页)译“老子之小仁义”为“老子之道,是小仁小义”。持这种意见的人很少。

判断上述不同意见的是非相对较易,因为“老子之小仁义”明显是一个用“之”字取消独立性的主谓结构(严格地说,是一个主谓结构的一部分,分析详后),而非名词性的偏正结构,“小”也当是形容词用如动词,“仁义”是其宾语。(下文“彼以煦煦为仁,孑孑为义,其小之也则宜”,以“之”指代“仁义”,做“小”的宾语,正承此而来,亦可证明“小仁义”是动宾关系。)那种释“小仁义”为“小仁小义”的说法是十分牵强的,首先可以排除。剩下的问题是判断“小”是用作使动还是用如意动,这也不难。从下文看,韩愈是在批评老子对仁义的主观看法(“其见者小”“以煦煦为仁,孑孑为义”“道其所道”“德其所德”都是主观看法),而非说他客观上使仁义怎么样了,所以这“小”显然是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即“轻视,小看”之意。上面提到,持这种意见的人最多,这也说明多数注(译)者有着共同而可靠的语感。

和“老子之小仁义”解读的多歧不同,各种注(译)本对“非毁之也”的解释却是惊人地一致,即都将它看成一个否定判断句,除了释译的具体用词略有差异外,实质性的分歧在于对动词“毁”的施事和受事存在不同的见解。

绝大多数人认为“毁”的施事是老子,受事是“之”,指仁义。例如高文、何法周主编,王宗堂、孙方注释《唐文选(下)》(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年,431页)注云:“毁:诽谤。之:代指仁义。”陈尚君选注《历代文选·唐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204页)同此。前引《唐宋八大家文集·韩愈文》注云:“非毁之:并不是他有意诋毁仁义。”各家译文更是大同小异。例如前引《唐宋八大家文章精华》)译为“老子小看仁义,不是他有意要毁谤仁义,是因为他眼光狭小”;《唐宋八大家散文》译为“老子轻视仁义,并不是诋毁仁义,而是由于他的观念狭小”;《中国古典散文随笔金品集(四)》译为“老子看不起仁义,并不是有意毁谤,而是他的见识小啊”;《白话译注古文观止(下册)》译作“老子的轻视仁义,不是毁谤仁义,是他所看见的仁义很渺小”;《古文观止全译(下册)》译作“老子把仁义看得很渺小,并非诽谤仁义,而是他的眼光短浅”;李梦生、史良昭等译注《古文观止》译为“老子小看仁义,并不是诋毁仁义,而是他的见识小”;《古文观止精注全译导读本(上)》译作“老子轻视仁义,并非有意去诋毁它,只是由于他视野狭小的缘故”;《图文本古文观止(下)》译作“老子小看仁义,并非诽谤仁义,是因为他目光短浅见识少”;阙勋吾等译注《古文观止》译为“老子贬低仁义的意义,不是有意诋毁仁义,而是由于他所见狭小的缘故”(高学珠注评《古文观止》与此全同);范佩伟注评《古文观止》(88页)译为“老子轻视仁义,并非诽谤仁义,是因为他见识短浅的缘故”;《名家精译古文观止》译作“老子之藐视仁义,并不是诋毁它们,而是他的眼界狭小”。

个别人认为“毁”的施事是老子的对立面,即韩愈一方,“之”指老子。例如前引《唐宋八大家文选》注云:“‘毁’,诋毁。‘之’,它(原文如此——引者注),指老子。”相关译文是:“老子之道,是小仁小义,不是诋毁他啊,是他的见识小啊。”

第一种解释的不能成立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从文章的逻辑看。“诋毁,诽谤”是一种有主观意识的行为,“眼光狭小,见识短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关系,甚至还可以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因为“眼光狭小,见识短浅”才去“诋毁,诽谤”仁义),又怎能用“不是……而是……”这种表示两事不相容的句式来表达?再说,既云“小看,轻视”,却又不去“诋毁,诽谤”,道理上也不大说得通。照这样解释,《原道》作为“文起八代之衰”的古文大家韩愈的代表作,岂非逻辑混乱,漏洞百出?第二,从《老子》书中对仁义的论述来看。《老子》中不乏对仁义的负面评价,除了前文已经提及的《韩愈文选》所引的两段话(其他注解对此也多有引述)以外,还有“六亲不和,有孝慈”“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等语。这些不是对仁义的“诋毁”或“诽谤”又是什么?第三,从韩愈对佛老的态度看。韩愈一生以捍卫孔孟学说、光复儒家道统为己任,视佛老为儒学的罪人和死敌,在《原道》及一些相关文章中,严词厉色,猛烈抨击,毫无宽贷,乃至大声疾呼,对佛老之徒要“人其人,火其书,庐其居”(《原道》),并斥被唐天子奉为至宝的佛骨为“枯朽之骨,凶秽之馀”(《论佛骨表》),要将它“付之有司,投诸水火,永绝根本”(同上)。这样一个与佛老势不两立的“斗士”,又怎么会温情脉脉地为自己的批判对象开脱,说老子“不是诋毁(诽谤)仁义”呢?

第二种解释更难自圆其说。前已论及,把“老子之小仁义”释为“老子之道是小仁小义”已是十分牵强;下一句又突然变换叙述角度,成了“不是(我们)诋毁他啊”,更是莫名其妙,毫无道理。韩愈果真如此行文,真是愧对“唐宋八大家”“古文运动领袖”的称号了!

讨论至此,我们清楚地看出:虽然歧解存在于“小”和“非毁之也”两处,但症结显然在于后面一处。笔者大胆猜测:其实所有注(译)者都已看出“非毁之也”难以讲通,于是采取迂回战术,试图在“小”字上找到突破口;“小仁义”解作“小看(轻视)仁义”,本是无烦辞费的事实,其所以又会冒出“缩小仁义的内涵”“小仁小义”等牵强附会的解释,就是因为有些注(译)者力图弥合“小仁义”与“非毁之也”之间的不协。殊不知这样一来,非但症结未得解决,反而又生出新的歧解,使我们的认识离真相越来越远了!

消除这处“梗阻”的答案非常简单:“非毁之也”不是一个否定判断句,“非”不是否定副词,四字实应读作“非毁∕之∕也”,即“非毁”是一个动词,意为“诽谤;诋毁”,宾语是代词“之”,指上文的“仁义”。

“非毁”的这种用法先秦已经出现。《墨子》中就有三例,分别见于《尚同中》《非命上》和《贵义》。例如《非命上》:“此上之所罚,百姓之所也。”后来历代沿用。例如《史记·汲郑列传》:“(汲)黯又弘、汤等。”《汉书·武五子传·刘旦》:“群臣连与成朋,宗室。”《颜氏家训·归心》:“见有名僧高行,弃而不说;若睹凡僧流俗,便生。”《旧唐书·王叔文传》:“(叔文)又曰:‘羊士谔叔文,欲杖杀之,而韦执谊懦而不遂。’”《孟子·离娄上》:“孟子曰: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朱熹集注:“暴,犹害也。非,犹毁也。自害其身者,不知礼义之为美而之,虽与之言,必不见信也。自弃其身者,犹知仁义之为美,但溺於怠惰,自谓必不能行,与之有为必不能勉也。”段玉裁《说文解字叙注》:“此谓世人不信壁中书为古文,之,谓好奇者改易正字,向孔氏之壁虚造此不可知之书,变乱常行,以耀於世也。”从词义发展的角度看,“非毁”这种组合的形成是有其理据的。“毁”的本义是“毁坏;破坏”,《论语·季氏》:“虎兕出於柙,龟玉毁於椟中,是谁之过与?”但很早就已辗转引申为“诋毁;诽谤”,《论语·子张》:“叔孙武叔毁仲尼。子贡曰:‘无以为也!仲尼不可毁也!’”这点比较容易明白。“非”与“诽谤;诋毁”的关系则要迂远、复杂一些。“非”的本义是“违背;不合”,《说文·非部》:“非,韦也。”段玉裁注:“韦者,相背也。”引申为“不对;错误”,《易·系辞下》:“杂物撰德,辩是与非。”由“不对;错误”引申为“批评;指责”,《墨子·非攻上》:“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由“批评;指责”又引申为“诽谤;诋毁”,《孝经·五刑》:“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批评;指责”和“诽谤;诋毁”这两个意义后来分化出一个新的动词,读音从平声变为上声,书面上则写作“诽”。现在从一些古籍的异文还能看出“非”“诽”这两个词(字)之间的关系。如《左传·襄公十四年》:“庶人谤。”杜预注:“庶人不与政,闻君过则非谤。”陆德明释文:“非,本或作诽。”《资治通鉴·唐纪八十一·昭宣帝天祐二年》:“此曹皆聚徒横议,怨望腹非。”胡三省注:“非,亦作诽。”前引《颜氏家训》“非毁”例,王利器集解也说:“《广弘明集》‘非’作‘诽’。”上述讨论表明,“非毁”是由两个同义动词作为语素组合而成的一个新的双音节动词。(前引朱熹《孟子·离娄上》集注所云“非,犹毁也”也是对“非”和“毁”同义性的揭示。)《汉语大词典》(11卷783页)收有“非毁”词条,“非”字注音为fěi。

“也”字的用法也值得一说。这个“也”不是用于判断句句尾的语气词,而是用于句中的语气词,其作用是表示停顿。“老子之小仁义,非毁之也”是一个“之……也……”式主谓结构,在句中充当主语,摆出事实;谓语是“其见者小也”,阐明原因。这种“之……也……”式结构在古汉语中十分常见,一般用作状语。例如《庄子·逍遥游》:“鹏之徙於南冥也,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去以六月息者也。”《战国策·魏策三》:“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於殿上。”

综而论之,“老子之小仁义,非毁之也,其见者小也”意为:“老子轻视仁义,(并且)诽谤、诋毁它,那是因为他见识狭小。”这样解释,就文从字顺,上下贯通,毫无窒碍了。

由以上讨论,我们觉得有必要重提并强调训诂学研究和古籍译注所应遵循的几条原则。

(一)忌不顾语言事实强为之解

如前所述,无论是从语言成分的组合,还是结合下文来看,“老子之小仁义”的“小”都只能解作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即“以……为小”,“小仁义”即“小看(轻视)仁义”。但这样一来,下文的“不是诋毁(诽谤)仁义”就有些说不通了:既然“小看,轻视”,又为什么不去“诋毁,诽谤”呢?于是有些注(译)者就在“小”字上打主意,做文章,硬把“小仁义”讲成“缩小仁义”或“小仁小义”。这种不顾语言事实强为之解的做法是训诂学研究和古籍译注的大忌,应该努力避免和戒除。

(二)忌无视问题症结避难就易

前文已经指出,“非毁之也”四字是造成文意“梗阻”的症结所在。但是,在笔者查阅的33种古文选本和韩文注(译)本里,除有译文的13种外,只有注文的20种中,仅有一种对“非毁之也”作了注解,其余的都有意无意地避开了,或是只注“毁”字,其中还包括像《古文鉴赏辞典》、朱东润主编《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这样有影响的选本。是这四字不需要作注吗?当然不是,导致“梗阻”的症结怎能不注?众多注家不注此四字,终难免绕开矛盾、避难就易之嫌。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主张强不知以为知地“硬注”“乱注”,而是提倡以一种诚实的、负责任的态度,把问题亮出来,坦诚地面对读者。在这方面,一些老一辈学者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校订重排本)》(中华书局,1999年第3版)第一册第二单元《战国策》文选《鲁仲连义不帝秦》“过而遂正於天下”一句,编者注云:“这句话不好懂,疑有误字。《史记》作‘过而为政於天下’。司马贞《索隐》:‘谓以过恶而为政也。’以备参考。”又如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 1980年,108页)于《乡党》“色斯举矣,翔而后集。曰:‘山梁雄雉,时哉时哉!’子路共之,三嗅而作”一章注云:“这段文字很费解,自古以来就没有满意的解释,很多人疑它有脱误,我只能取前人的解释之较为平易者翻译出来。”我们认为,这才是积极而慎重的态度。

(三)要结合语法分析探求文意

关于语法分析对于训诂研究的重要意义,不少学者已有过明确的论述。在本文所讨论的这个例子中,语法分析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注(译)者们对“老子之小仁义,非毁之也”的误读,乃是受了头脑中固有的文言句法模式的误导。一般情况下,古汉语中的“之……也……”式结构,其内部并无语音停顿;而“非毁之也”这种形式,又使人一看就觉得它是一个否定判断句。这两方面因素综合作用,就使人陷入一个语法迷阵,久久转不出来。然而,为文主张“惟陈言之务去”的韩愈,常常并不严格遵守先秦两汉语法,而是多有自己的创新和特点。许嘉璐《韩愈不严守文言语法析》(郭锡良主编《古汉语语法论集》,语文出版社,1998年)对此已予指出并有较详分析。这给我们一个启示:解读不同时代、不同作者的作品时,我们既要掌握一般的文言语法规律,又要注意那些具有时代特征和个人特点的语法现象,这样两方面结合,才有可能求得确诂。

[责任编辑 陈浩凯]

Correct Interpretation of Han Yu’s Satement that"Tao Tzu Belittles Righteousness and Libel it"in Original Tao——concurrently on the several principles of critical interpretation of ancient texts and translations and annotation of ancient works

XIA Xian-pei
(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angsha,Hunan 410004,China)

It is not true with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he many annotators,that the Chinese sentence"Fei hui zhi ye"in Original Tao by Han s is a negative determinative."Fei hui"is a verb,meaning to"slander",or"libel";while"zhi"referring to"righteousness; and"ye",a modal particle in the middle of the sentence to denote a pause.The whole sentence that"Laozi zhi xiao ren yi,fei hui zhi ye"means that"Laozi qing shi ren yi,(bing qie)fei bang,di hui ta",i.e.,"Lao Tzu belittles righteousness and libels it."The discussion of the concerning issue shows that,it is necessary to bring up again with stress several principles to abide by in the research of critical interpretations of ancient texts and annotations of ancient works:First,to avoid the negligence of linguistic facts for interpretations by force;Second,to avoid the negligence of crucial point for the choice of easy ways;Third,to seek the meaning of the text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grammatical analyses.

critical interpretation of ancient texts;translation and annotation of ancient works;libeling

H13

A

1672-934X(2014)01-0114-05

2013-11-29

夏先培(1951-),男,湖南长沙人,长沙理工大学教授,主要从事汉语言文字学、先秦文学和典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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