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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与道德:来源、中心及其关系

2014-03-26虞瑛

关键词:伦理规范道德

虞瑛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黑格尔曾经指出:“一门学问的历史必然与我们对于它的概念密切地联系着。根据这些概念就可以决定那些对它是最重要最适合目的的材料,并且根据事件对于这概念的关系就可以选择必须记住的事实,以及把握这些事实的方式和处理这些事实的观点。”[1](P4)在探讨伦理与道德的关系之初,先比较其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一、伦理、道德从何而来

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更替,总是伴随着文字的演变。透过文字,我们可以了解到一定时期人们赋予它的意义。因此,深刻理解一个词的概念,首先要从字面入手,对它的历史渊源加以考察。

(一)汉语中伦理和道德概念的语义

在古汉语中,伦理一词是伦和理之义的结合。《说文》曰:“伦,从人,辈也,明理也;理,从玉,治玉也。”汉代经学家郑玄注:“伦,犹类也。理,犹分也。”在《孟子》中,伦即序,“识人事之序”,“从人从伦”,意即秩序、次序。因而,伦我们一般理解为辈分、类别、次序,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封建社会更有等级关系的意义,如我们常称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五种人际关系。理一般意为条理、道理、事理,引申为规则。两者结合在一起,即为人们维持人际关系的规则。正如《辞海》的解释,伦理意为“处理人们相互关系应遵循的道德和准则”[2](P578)。但必须指出的是,伦理不仅代表一种维系关系的准绳,更肯定了人与人之间某种关系的事实,因此,我们也可将其理解为人们的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以及应当如何的规范。

道德也是由道和德组成。《说文》曰:“道,所行道也。”道原意指道路,后引申为人性化之路。德即为德行。结合起来,就是人走路的德行,类似于约定俗成的交通秩序,我们理解为人在社会上为人处世的规则。从这种解释上来说,道德似乎与伦理是一个意思。但道还有法则、宇宙本原的意义,如《道德经》中所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没有道就没有万物,道是支配物质世界或现实事物运动变化的普遍规律。因此,道与理在一定意义是相通的,皆有普遍规律和法则的含义。而德与得相通,“德者,得也”(《管子·心术上》),指个体对最高法则有所心得。这样,将道和德结合起来,便可理解为得道,要想成为德者首先要得道。这里的道不仅仅是普遍法则,更有个人操守修养之义,需要将外在的普遍规律经过提炼后,化作内心的信念和原则,从而形成人立身处世之规范。这一系列过程,都是为了成为德者。

从道德的第二种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二者均有人们行为处事应该如何之义,但伦理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表明了从人类社会开始,人与人之间各种客观的关系;二是指为了维系这些关系,使人与人之间达到稳定有序这一目的,人们所应该遵守的一系列准则。因此,伦理是实然和应然的统一,而道德仅仅指人们应当如何规定,是一种应然。就拿五伦概念来说,我们可以称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是五种伦理,却不能说它们是五种道德,只能说君臣是伦理,却不能说君臣是道德,只有君臣之义才是道德。君臣称义,是为了让这种关系得以维系,或更加深刻牢固,甚至带来正面的社会效应;倘若违背这种义的道德,君臣之间的客观关系虽依然存在,却打破了原有的和谐状态,有可能导致伦理关系的破坏。因此,从这个层面上看,可以说,道德服务于伦理,而伦理又为道德的实现提供了外在的框架。

(二)英语中伦理和道德概念的语义

在西方,伦理和道德也是两个不同的名词。伦理(Ethics)一词从词源上说,起源于希腊文的Ethos。该词最初表示惯常的住所,共同居住地,如在荷马的史诗中便是如此。后来经过不断发展,人们将它理解为风俗性格、传统惯例等,但还不具有伦理的意思。亚里士多德首先使名词Ethos成为一个形容词Ethikos,从而使它具有了德行的含义。道德(Moral)一词源于拉丁文的mos,而mos(复数为mores)起初就蕴含传统的习惯之义。后来,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创造了一个形容词moralis,表示国家生活的道德风俗与人们的道德品性。通过以上伦理和道德在英文中的解释,我们发现,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相通的,区别于古汉语中对逐个字的理解。然而,有学者也曾分析过西方语境中对伦理与道德的理解,指出二者还是存在“质的区别:自希腊语的‘ethical’或‘ethics’,无论是作为形容词还是作为名词都具有更多的理性特征,如强调‘规格’、‘规矩’、‘标准’、‘处方’等;而源自拉丁语的‘moral’或‘morality’无论是作为形容词还是名词则包含更多的情性特征,如强调‘精神’、‘心理’、‘内心’等”[3]。

二、伦理、道德以何为中心

伦理或道德,无论在英语中还是汉语中,均有人们行为应当如何的规范之义。尽管学界在使用中,已经不再刻意将二者加以区分,但这种应当的出发角度和各自所追求的价值中心,还是有一定意义上的区别的。

伦理是客观法或客观规范,是他律的,其价值核心是正当。既然我们把伦理理解为人们之间关系如何,以及为了维持这种关系行为应当如何的规范,那么,这里的应当之规范,应该是从社会角度出发,对全体社会成员提出的最基本的为人处事之规范。它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也没有严厉的惩罚制度,但却像一件外衣覆盖在人们身上,约束规范着人们的言行,当人们违反规定时,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因此,伦理是一种自外而内的规约。它对人们社会关系起作用,更多的是依靠外在的约束,包括一些社会默认的习俗、惯例等。它对人们的行为强调正当性。也就是说,在伦理的范围内,我们通常用对与错作为一般的评判标准。更加通俗地讲,虽然伦理和道德都是趋善的,但一种符合伦理标准的行为不一定是高尚的、善的,而符合道德准绳的行为则一定符合伦理。因此我们说,伦理带有传统习惯的色彩,它所调节的范围非常之广,在历史与社会的进程中,渐渐形成一套规范社会全体成员行为的伦理体系,成为社会道德最低、最普遍的标准。

与此不同的是,道德是主观法,是自律的,它的价值核心是善。道德所要求的规范之应当,是趋善意义上的应当,更多地指向个人,是个人对自身行为的向善的指引。人们得道是为了成为有德之人。也就是说,道德倾向于人们通过自身的修炼,将外在的规范内化为自己的处世标准,不仅停留在社会客观要求的层面,而是通过自我意识即自律起作用。道德强调的是个人的德性和自觉的理念,涉及到个体心灵秩序的个体善问题。道德追求的不仅仅是客观上的一般的正当,更不是福利,而是善。因此,道德的评判标准是善与恶。对此,黑格尔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他指出:“moral是指个体品性,是个人的主观修养与操守,是主观法;ethics是指客观的伦理关系,是客观法。ethics一旦化为个人的自觉行为,变为一个人的内在操守,即为moral。”[4](P42~43)这是我们从价值中心出发得出的较普遍的,也是大家最为认可的结论。道德指向的是主观的品德,强调内化与自身的规范,它不依赖于外在的规约,其更多的动力在于自觉。

三、伦理、道德在现实中的关系

绝大多数的伦理学家都认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是以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5](P6)但是,这里的道德伦理现象仅是一个载体,伦理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研究道德现象,进而把握道德的本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的本质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道德是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如果对这三层本质进行仔细探究,我们会发现,道德与伦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先,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必然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而经济关系反映在现实生活中,无不隐含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提出的“经济人”概念,虽然经济关系不能等同于社会关系,但却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形成的基础,而伦理也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客观现实,因此,道德的这一本质特征与伦理密切相关。其次,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与法律的区别上。这里的道德,作为社会规范,我们可以理解为指导人们行为应当如何的准则,而伦理也包含这层意思。最后,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道德从理念、规范层面转变为现实的途径,即由应然转向实然。这种实然,可以说是使原来的应当如何真正落实到了现实中,或者说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和谐,而这种和谐正是伦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运行的最终目的。或许,道德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这一结论太过于笼统,但是关键在于我们对道德的理解是否全面。如果我们仅是将其固定为道德现象,那么伦理学的研究必然浮于表面,使其缺乏科学性和普遍性。因此,通过以上对道德的本质进行的完全的剖析,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了它与伦理的现实关系。

道德是一个窗口。透过这个窗口,我们可以了解一个社会的伦理环境,而道德又在伦理的支撑下运行,并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人类社会自形成伊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是以血缘为纽带的。人对于其本身、家庭、社会,都有各自的位置以及应当遵从的规则,继而形成伦理。然而,人又区别于动物,人是有具体思维和自觉意识的。或者说,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情感、意志等支配的,从而道德就成为人们应当怎样做的准绳。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出发,企图将道德和伦理加以区分,二者在现实中的关系却是怎么也分不开。伦理是道德运行的基础和框架,为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支撑;而道德只有通过践行,才能促进社会伦理的进步与和谐,并且,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当伦理大环境得到改善后,又为旧道德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条件和保障,反之,也会阻碍社会道德的进步,甚至使社会整体道德水平日益倒退。同样的,社会的道德状况也会影响社会伦理关系的变化和调整。总之,伦理和道德在现实中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支撑的,最终目的是在此过程中实现全社会的和谐与安定。这就提醒我们,不仅要注重道德建设,也要加强伦理环境的整体改善。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辞海(上)[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

[3]尧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J].伦理学研究,2006(4).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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