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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研究意识、现状与内容

2014-03-25杨知文

关键词:术语科学技术规范化

杨知文

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科学技术不仅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且为人类思想文化的传播提供了重要载体。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已经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密不可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体系的不断庞大,为了充分保障人们认识和利用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交流,世界发达国家大多比较重视科技名词的规范和统一工作。科技名词是表达科技活动过程及其成果、传播科技思想、开展科技交流的基本元素,可以说,“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是一个国家推进和发展其科技事业必须做好的基础性工程”[1]。

一、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问题的研究意识

科学技术名词的规范化主要是指科学技术名词的统一审定、公布、推广应用和管理等。早在1985年,我国国务院就批准成立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 (原名为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作为国务院授权的专门性、权威性机构,代表国家负责科技名词的审定、公布、管理等工作。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国科技名词委共组建科学技术各学科名词审定委员会61个,已公布了天文学、物理学、生物化学、电子学、农学、医学等66种规范名词,出版了5种海峡两岸科技名词对照本和八个学科的繁体字本[2]。这些规范名词的陆续公布,对科研、教学和学术交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我国科技名词的进一步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重大战略的确立和实施,科学技术名词的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推动科技创新和进步不可或缺的支撑性工程,再次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检视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现状,应当基于什么样的理想尺度、时空坐标和价值诉求认识和对待我国科技名词的规范化问题,并据此在更高层次上推进中国的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是需要进一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从法学视角分析,首先,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欠缺,有关科技名词规范化各项工作的开展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次,以行政手段推进科技名词的规范化,特别是有关科技名词的推广和管理等也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行为。国家层面上法律依据的缺乏,加上与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的缺位,造成了我国的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无法回应我国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问题。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所欲实现的社会效果也不明显。针对问题,理论界和相关部门提出了加快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重要命题。该重要命题的统合下我们可以认为,科技名词规范化重要的保障和实现方式就是立法,“开展相应的法规建设,将是促进科技名词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途径”[3]。因此,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立法应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研究的现状

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立法是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发展的高级形态,国内此前有关研究对科技名词规范化问题的讨论已较为多见。国内有关科技名词规范化问题的研究与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实践一直密切呼应。国内权威术语学杂志 《中国科技术语》多年来一方面坚持报道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工作的动态,一方面刊载有关科技名词规范化研究的文章,积累了包括学术论文、报告、笔谈、述评等多种形式的讨论成果。此外,对科技名词规范化问题的探索还体现在各具体行业媒体中关于本领域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研究成果中,如天文、医药、生物、交通、出版等行业刊物都有具体领域科技名词规范化问题的论文等成果。这些研究虽然没有直接论及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立法问题,但是为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立法问题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学术语境。

国内有关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问题的专题研究基本还处于命题的提出和确立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冯军教授提出了加快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立法的必要性议题,指出了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很低。他认为我国目前科技名词规范化的工作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论述了对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实行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提出了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孙寿山副主任也指出了我国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认为只有制定关于科学技术名词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把科学技术名词的审定公布、推广使用和管理监督等工作全面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才能更好地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3]。另外,《中国科技术语》杂志编辑部从讨论当前科技名词误用和滥用现象带来的社会问题出发,提出法治社会背景下“依法行政是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科技名词工作也不例外”,“开展相应的法规建设,将是当前促进科技名词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途径”[4]。《中国科技术语》杂志 2012年还开辟专栏邀请多位专家讨论了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问题。应该说,这些仅有的研究成果已基本确立了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研究论题,厘定了进行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立法研究的问题意识和讨论路径,彰显了有关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问题研究的价值和趋向。

从国际方面看,国际上存在较为发达的科技术语组织和机构(如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国国际术语信息中心等)。许多发达国家也确立了现代化的科技术语工作方案,它们对科技名词的规范化工作十分重视,更有专门立法强化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的实践。与之相应,在一些以促进术语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术语推广应用为宗旨的国际术语媒介所组织的培训和交流项目、会议中,有关科技术语工作和管理都是重要的研讨内容。在科技术语机构设置和工作实践较为发达的一些国家,也有关于科技术语应用等法律问题的讨论,其中也有包含科技术语规范工作的论述。此外,国外术语学研究发达,有关术语理论的许多成果对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立法问题之探讨具有参考价值。

三、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研究的内容及意义

就当前来看,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研究需要集中探究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立法原理或理论基础,包括科技名词规范化的范畴解析,加快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必要性,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等。二是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包括科技名词规范化与我国科技名词工作法制化的发展问题,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现实状况与特征以及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问题厘定等。三是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体制与机制,包括依法行政与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关系,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形式与实施机制,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思路和可行方案等。四是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包括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主要任务,拟定科技名词规范化法律文件的内容体例,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社会参与,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相关跟踪评估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等。

从以上论述也可以看出,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研究在理论上可以拓展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问题在国家法治理论、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地位和空间。特别是,它可以拓展行政法学关于依法行政问题的研究领域;可以展现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的原理或法理基础,丰富有关科技名词规范化的法学理论,推动法学与自然科学、语言学、逻辑学等跨学科的研究。另外,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立法研究涉及名词术语的规范与完善问题,而“科学史上与完善科学语言有关的思想与活动都可能与术语学有关”[5]。同时,法学视域中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研究有利于法律(学)领域术语的规范化发展,研究成果可以推动法律术语学的确立和发展。

不仅如此,科技名词规范化立法研究同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第一,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促进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体制与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第二,对我国科技名词立法工作的启动及其具体举措的落实提供理论参考。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下探索我国科技名词的立法问题,可以促进我国有关标准化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也为整体上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参考。第三,促进我国政府在科技名词审定、推广应用和管理等过程中的依法行政,促进科技名词使用与管理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第四,推进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发挥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对我国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促进作用。

[1]冯军.加快科技名词立法十分必要[N].光明日报,2012-2-29(7).

[2]路甬祥.全国科技名词委20年[DB/OL].2005-7-12.http://www.cnctst.gov.cn.

[3]孙寿山.科技名词规范工作应当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N].光明日报,2012-2-29(7).

[4]本刊编辑部.谈谈开展科技名词工作法规建设的必要性[J].中国科技术语,2011(3).

[5]叶其松,郑述谱.术语学问世前完善科学语言的种种尝试[J].中国科技术语,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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