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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立特里亚/也门岛屿主权争端仲裁案评述

2014-03-25

关键词:仲裁庭历史性灯塔

黄 影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厄立特里亚和也门之间关于红海岛屿主权归属的争端由来已久。1995年12月,双方在位于红海南部的哈尼什群岛(Hanish Islands)发生大规模武装冲突,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经过国际社会的积极协调和斡旋,1996年10月3日双方达成“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同意将争端一并提交国际常设仲裁法庭解决。该协议规定争端解决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争议范围以及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第二阶段进行海洋划界。该争端历时三年,最终得到和平解决。仲裁庭于1998年10月3日做出了第一阶段的仲裁结果。之后,双方于1998年10月16日签订了《确立也门-厄立特里亚联合双边合作委员会条约》,标志着双方恢复友好合作关系[1]。本文将对法庭在这一阶段的审理活动进行评述。

一、案件背景

双方争议的岛屿位于红海南部海域,北接苏伊士运河,南接亚丁湾,处于连接地中海和阿拉伯海的航道上,具有非常重要的航运价值。争议岛屿主要包括四个岛群,从北向南依次为贾巴尔·塔叶岛(Jabal al-Tayr)、祖巴叶群岛(Zubayr)、祖库尔-哈尼什群岛(Zuqar-Hanish)、海克科岛(Haycocks)、默哈巴卡群岛(Mohabbakahs)。这些群岛由众多岛屿、小岛、岩礁和低潮高地组成,其中最大的群岛为祖库尔-哈尼什群岛,由大哈尼什岛(Great Hanish Island)、小哈尼什岛(Lesser Hanish)、祖库尔岛(Zuqar)及几十个小岛、礁石组成,总面积大约190平方公里,大哈尼什岛距也门和厄立特里亚分别为28海里和32海里[2]。这些岛屿因为缺乏淡水资源而无人居住,只有红海沿岸的渔民偶尔或短期逗留[3]2。该地区拥有非常可观的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尤其是渔业资源,对两岸居民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从1995年开始,双方就岛屿归属问题的矛盾不断出现,具体表现为双方都主张对哈尼什海域享有石油勘探、开发的权利,并分别与石油开发公司签订了石油开发合同。这为双方之间的武装冲突埋下了隐患。1995年12月5日,厄立特里亚军队袭击了大哈尼什岛上的也门军队,爆发了武装冲突。厄立特里亚军队于18日占领了大哈尼什岛,而也门军队控制着祖库尔岛和小哈尼什岛,武装冲突告一段落[3]9。随后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协调和厄立特里亚的强烈主张下,双方决定将案件提交国际常设仲裁法庭,以寻求最终和平解决。

二、双方的主张

双方都根据历史性权利主张对争议岛屿的主权。其中,也门的历史性权利主张追溯到了中世纪的也门(Bilad el-Yemen),认为虽然也门于1538—1635年和1872—1918年先后两次被奥图曼帝国吞并,但并不影响其对争议岛屿的主权;1923年签订的《洛桑条约》不能对抗也门,因为也门不是该条约的缔约国;该条约第16条并没有使争议岛屿处于“无主地”的地位,而是根据国际法上的“返还原则”“返还”给原来的主权者——也门;根据“自然或地理整体性原则”,也门对争议岛屿拥有初始性权利;最后,也门主张其对争议岛屿进行了持续的、和平的有效占有,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而厄立特里亚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时间较晚。它主张意大利在1890年就在非洲海岸地区建立了厄立特里亚殖民地,活动范围已经包括了争议岛屿的一部分;一战后,根据《洛桑条约》的规定,争议岛屿处于“无主地”的地位,而意大利根据当时“一般国际法”中的“有效先占”原则取得了争议岛屿的主权;1952年埃塞俄比亚从意大利取得争议岛屿的主权;1993年厄立特里亚独立后,从埃塞俄比亚继承了争议岛屿的主权[5]366,并对其实施了有效的主权行为[4]。

然而,双方在某些方面也达成了共识:首先,虽然英国在争议岛屿地区长期存在着利益,频繁干涉该地区事务,但是双方都认为由于英国缺乏“占有意图”(animus occupandi)而不能产生任何主权权利[5]367。其次,双方都承认直至19世纪末期,红海两岸地区包括争议岛屿在内处于奥图曼帝国的主权范围之内[4]。最后,双方都主张奥图曼帝国的解体对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产生重大的影响:也门主张依据国际法上的主权“返还”原则,而厄立特里亚则主张《洛桑条约》使争议岛屿变为“无主地”[5]367。

三、法院的审理

在该案审理的过程中,双方提出了大量的历史证据以证明各自的主张。同时,基于本案特殊案情的考虑,法庭没有确定关键日期以排除证据,而是对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考察。因此,仲裁庭的判决涉及的内容非常庞杂,在142页的判决中,法庭分为十个部分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深入、细致和彻底的考察。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并不试图对该案做一个全景式的评述,只是挑选其中比较重要和富于启发性的问题来进行评述,以期对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主权争端有所借鉴和参考。

(一)历史性权利

虽然双方都根据历史性权利主张争议岛屿的主权,但是双方历史性权利的时间跨度是不同的。也门的历史性权利可以追溯至中世纪的也门,而厄立特里亚的主张相对较晚,只追溯到19世纪末期。比较双方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发现,实质上只有也门的“初始性远古权利”主张符合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定义,厄立特里亚的主张更多依赖的是一般国际法中关于有效先占和有效占有规则主张对争议岛屿的主权。因此,法庭主要分析了也门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主张。通过对双方提交的大量历史证据进行考察,法庭认为:首先,对于中世纪的也门来说,“主权”的观念尚未形成,传统的伊斯兰法律观念仍统治着该地区;其次,中世纪也门的势力范围仅局限在内陆地区,未扩展到沿海地区,其领土范围是否包括争议岛屿更加缺乏事实上的依据[4]。因此,法庭否认了也门依据历史性权利对争议岛屿的主权主张。

(二)国家继承问题

在否定了也门历史性权利主张之后,法庭开始考虑厄立特里亚关于国家继承的主张。厄立特里亚主张其对争议岛屿的主权从埃塞俄比亚继承得来,而埃塞俄比亚的主权则继承自意大利。法庭对厄立特里亚主张的考虑是与相关的国际文件相结合的。法庭通过考察一战前后的相关历史资料认为,在1923年《洛桑条约》签订之前,虽然部分争议岛屿处于意大利的管辖之下,但当时的奥图曼帝国仍是争议岛屿主权的合法所有者。一战后,根据《洛桑条约》第6条和第16条的规定,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尚未最终确定,而是在未来某个时间由利益相关方来最终确定,因此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并不是“无主地”,不能依据一般国际法中的“有效先占”规则取得主权。该条款的内容也体现在1927年英国与意大利之间的“罗马对话”之中。由此,法庭打断了厄立特里亚提出的国家继承的证据链条,否定了厄立特里亚的主张。法庭对一战后争议岛屿处于法律地位未定状态的认定对否定厄立特里亚的主张具有关键作用,等同于从根本上否认了厄立特里亚的主张。

(三)修建和管理灯塔行为的法律性质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红海海域内的灯塔经历了一段启用—废弃—重新启用的历史。为管理和维护这些灯塔,英、法、意、德等利益相关国家分别于1927年、1938年和1962年召开会议,制定相关的条约或公约,确立有关的法律制度。在这些会议中,与会国都认为,对灯塔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岛屿的领土主权主张,这些岛屿的法律地位仍然处于待定的状态[4]。1971年英国决定将灯塔的照明灯换为自动灯,同时将此举通知也门,并说明该行为并不损害主权权利。在仲裁庭看来,该行为似乎表明,尽管这些岛屿的法律归属尚未明确,但是英国认为也门也是《洛桑条约》第16条所规定的“利益相关方”。同时仲裁庭还认为,在20世纪70年代,至少在阿布·阿里岛和贾巴尔·塔叶岛的主权归属上,也门已经成为“利益相关方”中最主要的一方[4]。1987年,也门重新启用位于中峰岛上的灯塔,该行为并未遭到来自埃塞俄比亚的反对。

1989年,作为红海海域灯塔管理方的英国与利益相关国家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延长1962年条约的有效期限问题,也门作为观察员应邀参会,而埃塞俄比亚并未被邀请参会。此次会议终止了1962年的灯塔条约体系,决定由也门继续对红海海域内的灯塔进行管理和维护。仲裁庭认为,尽管此次会议并未对灯塔所在岛屿的所有权问题做出任何实质上的安排,然而也门作为灯塔的维护和管理者,在未来某个时间确定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时,必须考虑到也门的利益[4]。

可以看出,尽管各利益相关方都承认维护和管理灯塔的行为并不构成实施领土主权的行为,且灯塔所在岛屿的法律地位仍然处于待定的状态,但是也门通过从英国获得的对灯塔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权利使自身处于相对有利的法律地位,成为了红海海域灯塔的“利益相关方”,从而为自身在未来确定岛屿归属时争取更多的发言权。

(四)对有效占有证据的考察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明各自对争议岛屿实施有效占有的证据的考察,相对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甚至是国际法院,都更为细致深入。仲裁庭将双方提交的证据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考察:涉及到水域的行为和涉及到岛屿的行为。通过考察,仲裁庭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虽然数量非常庞大,但是如果将争议岛屿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些证据都不能确定性证明其主权的归属[4]。

(五)审理结果及依据

基于双方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法庭认为如果将争议岛屿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主权归属,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各自的主张,有些证据仅仅涉及到个别的岛屿或岛群。同时仲裁庭考虑到这些岛屿各自独特的发展历史,决定分别确定争议岛屿的归属问题。

在分别确定各个岛群的主权归属之前,仲裁庭首先考察了也门提出的“自然或地理整体性原则”,认为该原则并不是一个绝对性的原则,而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断或可能性[4]。接着仲裁庭强调,并不是由仲裁庭本身对争议岛屿做出如此的划分,而是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这些证据和主张表明了争议中的各个岛群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4]。

法庭首先确定默哈巴卡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根据仲裁庭的推理,确定该群岛主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根据1923年《洛桑条约》第6条的规定,位于一国领海范围内的岛屿属于沿海国。根据当时的国际法,一国的领海范围是从领海基线算起3海里,但是现在的国际法规定领海范围是12海里。该群岛的所有岛屿除高屿(High Islet)外,都位于厄立特里亚12海里的领海范围内,而仲裁庭也注意到也门并未对该群岛提出相反的权利主张。因此,该群岛的岛屿除高屿外,其主权应属厄立特里亚。对于高屿,仲裁庭认为该群岛一直作为一个地理整体来对待,其中单个岛屿的法律地位应该与该群岛保持一致。所以高屿的主权也应该属于厄立特里亚[4]。

在确定海克科群岛的主权归属时,仲裁庭更多地依赖于地理临近性原则。仲裁庭认为由于该群岛更接近厄立特里亚,除非另一国家提出更加有力的权利主张,否则群岛的主权应属于沿海国,而也门未能提出这种更有力的权利主张[4]。因此该群岛的主权属于厄立特里亚。另外,厄立特里亚与石油开发公司签订的石油开发合同进一步加强了厄立特里亚的主张。

接下来,仲裁庭继续考察祖库尔-哈尼什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在仲裁庭看来,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未确定性地证明各自对该群岛的历史性权利[4],因此必须考察双方在“仲裁协议”之前一段时期内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维护和管理灯塔的行为、海上巡逻活动以及双方签订石油开发合同等行为。对于维护和管理灯塔的行为,仲裁庭认为尽管利益相关国家多次表明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尚未最终确定,但也门维护和管理灯塔的行为切实地证明了在修建灯塔的岛屿上,也门一直保持着存在[4]。对于后两种活动,仲裁庭持否定的态度,认为这些活动均未涉及到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随后,仲裁庭继续考察了双方提交的证明各自实施有效占有行为的证据,认为也门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祖库尔岛的主权属于也门。对于哈尼什群岛,仲裁庭也考察了双方提交的证明各自对其进行有效占有的证据。最后仲裁庭得出结论,也门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也门对祖库尔-哈尼什群岛拥有主权权利,同时该结论也由多个其他事实得到补充:这些岛屿在奥图曼帝国时期处于阿拉伯地区的管辖之下,而且“英国外务办公室”的资料表明了这些岛屿最终将归还阿拉伯国家统治[4]。

最后,仲裁庭确定贾巴尔·塔叶岛和祖巴叶群岛的主权归属。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均未提出证据证明对这些岛屿或其海域实施有效占有的行为,但是鉴于这些岛屿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不适于人类居住的地理属性,只需很少的证据可确定其主权的归属。这里仲裁庭面临着与克里珀顿岛(Clipperton Island)仲裁案类似的情况[6]391。但是仲裁庭似乎并没有根据有效占有来确定,而主要依赖1989年关于红海海域灯塔的国际会议决定。如上文所述,也门作为会议观察员受邀参会,并在此次会议之后负责红海海域灯塔的管理和运行,同时也门还修建了新的灯塔。在仲裁庭看来,此次会议虽然未涉及到岛屿的归属问题,但与会国最终决定由也门对红海海域内的灯塔进行管理和维护,反映了与会国政府同意也门继续在这些岛屿上活动。这使也门在之后主张这些岛屿的领土主权时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同时,也门与石油开发公司签订的石油开发勘探合同也支持也门的主张[4]。

四、法庭审理的创新和突破

(一)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

关键日期的理论是由胡伯法官(Judge Huber)在著名的帕尔玛斯岛(Palmas Island)案中提出的,并由菲茨莫里斯教授(Gerald Fitzmaurice)进一步系统化[7]20-76。他认为关键日期存在于任何诉讼争端之中,是指争端各方在该日期之后的行为对争端不产生任何影响[7]21,除非此种行为是先前行为的正常延续而并不是为了改善当事国的法律地位[6]391。在国际司法机构的审判实践中,关键日期的确定通常是与证据的可接受性联系在一起的。是否需要确定关键日期,一方面取决于争端当事国的主张。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国主张关键日期,司法机构都会予以考虑。另一方面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本案。如果确定关键日期将会排除大量的证据,必然会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然而如果不确定关键日期,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盘考量,不利于国家之间关系的稳定。为了使本国在诉讼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各国都会加强对争议地区的占领和控制,从而使国家之间发生冲突和摩擦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只是在确定争议岛屿的范围时提及关键日期问题,在案件的实体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及。因此仲裁庭援引了麦克奈尔(Lord Arnold McNair)教授在阿根廷-智利边界仲裁案中的论述作为依据,不确定关键日期而决定考察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4]。迈克尔·瑞斯曼(Michael Reisman)教授认为该仲裁裁决促使关键日期理论的消亡[8]。然而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本案特殊案情的考虑:由于争议岛屿复杂的历史以及特殊的地理条件,双方涉及争议岛屿的活动大多发生在争端发生之前相对较短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关键日期理论,有可能将双方提交的证明对争议岛屿行使主权权利的大量证据排除在法庭考察的范围之外,使可供法庭考察的证据范围大大缩小,从而影响到法庭在整体上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考量。

(二)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

对于历史性所有权,国际法上尚未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这是一个深受领土争端当事国青睐的词汇。大部分的领土争端中,当事国均会提出历史性所有权来主张对争议领土的主权权利。在该案中,国际常设仲裁法庭的一个重大突破即是首次在判决中对历史性所有权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在国际法中,历史性所有权的概念众所周知,特别是在‘历史性海湾’方面,这种海湾是由作为规制海湾一般规则的例外规则来调整的。历史性海湾也依赖于一种‘古代权原’:一种通过公认(common repute)而确立的权原,这种权原确立的时间之久从而使这种共同的认知(common knowledge)本身即成为一种充分的权原。但是在国际法中,历史性所有权还具有另外一种不同的含义:这种所有权通过时效或者默示的过程,或者通过长时期的占有而被创造或固化,从而被法律接受为一个所有权。这些所有权也是历史性的,因为持续性和一段时间的流逝至关重要”[4]。

在这里,仲裁庭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历史性所有权,一种是与“历史性海湾”相关,另一种则不受此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强调时间经过的重要性,而隐含在经过的时间之中的是其他国家的承认或默示。

(三)历史性固化(Historic Consolidation)理论

历史性固化理论是由比利时国际法学家查尔斯·德·维舍(Charles de Visscher)在1951年英国诉挪威的“渔业案”基础上提出的。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存在争议的领土或者海域范围主权归属的最重要的依据是“因案而异的利益和关系”,它们通过“被证实的长期性的使用”体现出来[9]。但是该理论由于用语及其含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遭到了来自国际法学者的诸多批判。然而存在领土争端的国家似乎更愿意求助于该理论来主张对争议领土的主权权利。在本案中,争端双方都根据该理论主张对争议岛屿的领土主权。仲裁庭似乎并未采取否定的态度。事实上,仲裁庭对双方证据进行的考察是放在历史性固化的理论背景之下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该理论:仲裁庭在确定贾巴尔·塔叶岛和祖巴叶群岛的主权归属时明确指出,公认(repute)也是所有权固化的一个重要因素[4]。由此可见,仲裁庭并没有否定历史性固化理论的可适用性,而是将其作为考察双方主张的背景理论加以适用。

(四)有效占有(Effective Possession)的认定标准

“有效占有”的规则在涉及领土争端的案件中并不陌生,且其适用在国际司法机构的审判实践中呈加强的趋势。一直以来,在司法机构的实践中,有效占有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10]。然而在本案中,仲裁庭却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获得所有权的绝对的最小程度的标准”。仲裁庭认为:“本案涉及的是领土主权的确定问题,该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可以预想到,对于如此重要的问题必须存在获得所有权的某些绝对性的最小程度的标准,同时在原则上,在通常情况下不应该仅仅是一个相对性的问题。”遗憾的是,仲裁庭的说理就此结束,并未进一步阐述这个“绝对的最小程度的标准”的含义。同时,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尽管提出了这个新的概念,但是仲裁庭似乎并未将其适用在本案中,而是仍未摆脱之前判例的窠臼,继续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寻找较优的主张,以确定领土主权的归属。必须承认的是,即使仲裁庭对此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这个概念本身也存在着风险,使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因为该标准一旦确立,国际司法机构在面对争端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达到这个标准的要求时,就会面临着“裁判不能”的风险。这将非常不利于争端的和平和最终解决以及维护领土形势的稳定。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关键日期的适用

在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案件中,关键日期似乎已经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关键日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排除对自身不利的证据,同时也可能排除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尤其在主张对争议领土实施有效占有时,这种两面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在这方面,该仲裁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先例,即对于在早期争端双方均未对争议领土实施有效占有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忽略对关键日期的考虑,从整体上考察双方的实施行为,从而确定争议领土的主权。如上文所述,忽视关键日期的作用可能导致双方竞相加强对争议领土的有效控制,从而激化双方的矛盾,并有可能导致地区性冲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国际司法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决定是否确定关键日期。

(二)加强有效占有的实施力度

尽管仲裁庭在该案中提出了一个“取得所有权的绝对的最小程度的标准”,但是在设计领土主权争端的案件中,如何确定领土主权归属仍然是一个相对的问题。如何在诉讼中提出相对于对方更为有利的证据,是获得领土主权的关键所在。在这方面尤其要加强对我国周边领土特别是远离大陆的岛屿的管理、开发和控制。纵观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纠纷,大多与海洋上的无人小岛有关。这些岛屿本身并没有太大的经济价值,但是其周边海域蕴藏的海洋资源及其在国防部署中的战略价值不容小觑。我国要积极进行相关立法,将其纳入到正式的国家管理体制之中。单纯的渔民捕鱼行为不能为我国主张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权利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要加快进行有关的海岛建设,将国家的管理控制行为扩展到这些海岛范围之内,如在海岛上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修建灯塔、建立自然保护区等等。

(三)要加强相关证据的搜集和研究

国际司法机构在适用“有效占有”规则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时,主要是书面审查,即主要审查当事国提出的书面证据。我国对周边海岛的管辖由来已久,各个朝代遗留下来的关于海岛管辖的资料和证据异常丰富。有鉴于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与我国领土争端相关资料的搜集、调查和研究,尤其是对这些领土进行国家管辖行为的证据,使我国在主张这些领土的主权权利时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1]Barbara Kwiatkowska.The Eritrea-Yemen arbitration:landmark progress in the acquisition of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equitable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J].Ocea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2001,32:2.

[2]Gareth R V Standfield.The 1995-96 Yemen-Eritrea Conflict over the Islands of Hanish and Jabal Zuqar:A Geopolitical Analysis[N].Durham Middle East Paper,2001-02-08(66).

[3]林明明.解析也门与厄立特里亚领土争端[D].北京:外交学院,2006.

[4]Eritrea v.Yemen,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First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Scope of the Dispute)[EB/OL].[1998-10-09].http://www.pca-cpa.org/showpage.asp?pag_id=1160.

[5]Nuno Sérgio Marques Antunes.The Eritrea-Yemen arbitration:first stage—the law of title to territory re-averred[J].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1999,48.

[6]Clipperton Islands Case:Mexico v.France,Judicial decisions involving ques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28 January 1931)[J].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32,26.

[7]Gerald Fitzmaurice.The law and proced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51-4:Points of substantive law[M]//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1955-1956.

[8]Michael Reisman W.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of Eritre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lica of Yemen.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first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scope of the dispute[J].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9,93:677.

[9]Visscher de Charles.Theory and Reality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8:209.

[10]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Netherlands v.USA[EB/OL].(1928-04-04)[2013-12-03].http://www.pca-cpa.org/showpage.asp?pag_id=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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