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诚信:财富创造的伦理基石
2014-03-22赵丽涛,余玉花
赵 丽 涛, 余 玉 花
(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部, 上海 200241 )
物质财富不仅是普通民众改善生活和追求幸福的现实基础,更是人类生存及社会演进的重要前提。因此,如何创造更多财富就成为个人和社会不断追求的目标。但是财富创造不仅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而且与社会伦理密切相关。事实上,财富创造在促进我们日常生活和现代文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许多伦理问题。如,近年来的“恶意违约”、“食品安全问题”、“光大证券造假”等不诚信事件,以至人们将财富与罪恶并提。“凤凰财经”一次网上调查显示,高达65%的参与者认为“财富有原罪,只有品德败坏的人才可能巨富”[1]。财富创造中的道德问题促使我们思考:财富创造是否一定要以道德为代价,我们应以什么样的态度去创造财富。这无疑是亟待需要追问和探讨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经济视角下财富创造观点的弊端与反思
财富创造主要指涉怎样获得、积累、增加更多的物质财富来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活动。毫无疑问,财富创造是一项经济活动,遵循经济逻辑。正是在此意义上,亚当·斯密指出,财富创造是“理性经济人”“利己”本性的活动。斯密认为,创造财富或许也能产生“道德利他”的后果,但那并不是出于“经济人”的道德本意,只是“经济人”理性调节而达到一种类似于伦理规约的效果。虽然斯密也曾用“道德人”约束“经济人”的非道德行为,但他的“利己”本能产生客观道德效果理论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关于财富创造与道德的关系上,一些功利主义者认为,财富创造是经济行为方式,它不需要或尽量减少伦理介入:“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追求利润本身会确保以最有利于社会的方式服务于社会成员。”[2]这意味着,财富创造应着眼于物质、金钱、利润的增加,它基本不需要伦理道德进行限制,因为“追求利润本身”就足以产生道德调节动力。他们认为,财富创造这种经济行为,与伦理道德具有异质性的目的逻辑。财富创造以“财富最大化”为目标,起作用的是经济规律,强调“获得”与“索取”;而伦理道德主要对人的行为进行道德限制,关注行为的伦理性,看重“给予”与“奉献”,二者相矛盾。所以,伦理不能过多干预和绑架财富创造。甚至有人主张,可以以道德牺牲换取更大的经济发展与财富积累。即使有学者认识到道德因素并非完全游离于财富创造之外,但也只把它视为“陪衬或暧昧角色”。如,弗里德曼认为,企业要遵守基本的伦理习俗,但它的唯一职责是“使利润最大化”[3]。还有学者认为,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水平会自然提高,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4]。
不可否认,从经济视角探讨财富创造有其合理性,因为财富创造本身是经济行为的一部分。但问题在于,以“经济与伦理割裂”方式看待财富创造也是有问题的:一是理性“经济人”在创造财富中自行催生的道德调节功能有一定限度。毋庸置疑,“经济人”从“利己”出发,可能会客观上调整自我道德行为,遵守伦理规范。但是,它要完全发挥作用,其前提是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和“经济主体的完全理性能力”。而实际上,市场很难做到“完全竞争”。退一步说,假设有“完全竞争市场”,但经济主体还存在西蒙所说的“有限理性”问题,这使主体在追求财富中有可能产生“非理性”行为,导致伦理失序。二是忽视乃至摒弃伦理因素的财富创造,难以合理审视伦理道德的约束作用和经济功能。因为财富创造本质上反映着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必然牵涉包括道德价值、道德关系、道德责任等在内的伦理问题。当今社会,一些倡导“利润最大化”行为引发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伦理约束。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言,约束“利润最大化”的克制力就包括伦理道德[5]。三是财富增加、经济发展并不必然促进人们道德水平提升。无论是国外的“安然”事件,还是国内的“地沟油”等诚信风波都是最有力的佐证。
我们认为:财富创造与伦理道德密不可分,财富创造无法将伦理排斥在自己视域之外,它不能仅局限于物质资料增加、利润最大化,更需要伦理关怀。但问题随之而来,财富创造需要什么样的伦理道德,从学理层面看,伦理道德有“善恶”之分,这就必须作进一步的区分和探讨。一方面,“恶”的道德也可以是财富创造的动力。恩格斯在批判费尔巴哈片面强调“善”的作用时,引用黑格尔的话:“有人以为,当他说人本性是善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很伟大的思想;但是他忘记了,当人们说人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更伟大得多的思想”,并进一步指出,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6]。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积累时指出:“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7]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通过坑蒙拐骗、巧取豪夺等不道德方式创造财富的行为屡见不鲜。
诚然,人的贪婪、欲望、自私等是财富创造的驱动力。但问题在于,由它而生的“恶”伦理势必会在逐利纵容下,通过非正当、非合理、扭曲性的手段和途径创造财富,其后果便是产生困扰当今社会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问题、生态伦理问题、社会伦理问题,出现财富创造与道德沦丧的两难困境,造成人自身、自然和社会的撕裂,最终又损害财富创造本身。因而,“恶”的伦理不是创造财富的真正动力,它缺少应有的伦理责任与担当。
这就需要从另一面,即“善”的伦理视角来探寻财富创造的道德基础。柏拉图认为追求、创造财富应当做到“注意和谐和秩序的原则”[8]。孔子也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但“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孔子不反对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但要通过正当性道德途径,不能靠邪恶手段得之。我们讲的“财富创造的道德基础”,就是指财富的获取、积累、创造过程需要美德,应该通过正当性、合理性伦理为财富创造提供价值规约和内在动力,以使财富创造与伦理道德之间取得平衡与融通。
古今中外,不少思想家和学者对财富创造具体需要何种美德进行过许多研究。例如,荀子说:“商贾敦态,无论则商旅安货财通,而求给矣。”(《荀子·儒效》)明确强调商业交易活动中要诚实无欺、敦厚老实,不能强取豪夺、诓骗欺诈。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不仅通过引述富兰克林的话来说明信用、守时、勤奋、节俭、合理获利等美德对于资本主义财富积累、创造的重要意义,而且从诸如“敬业、责任感”等“天职”观念视角深刻论证了资本主义兴起与繁荣的伦理支撑。罗尔斯指出,财富分配需要以公平正义为前提,虽然他未从正面论述正义对于财富创造的意义,但财富创造本身就内含分配方面[9]。所以,获取和创造财富的途径、手段创造也应遵循公平正义原则。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所罗门说:“正义是企业生活中最根本的美德。”[10]由此可见,“善”的伦理既可以提供诸如诚实守信、勤奋节俭、责任担当、公平正义等美德,又能够将自私、欲望、功利等刺激财富创造的动机控制和约束在底线伦理范围内,从而减少以至避免财富创造中的道德失范现象,保障和促进财富创造合理进行。
二、道德诚信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特有功能
我们认为,道德诚信为财富创造提供坚实的伦理基础和文化支撑,它对财富创造具有规范和推动作用。唯有将诚信精神融入财富创造中,才能使其获得正当性动力和可持续性存在。具体而言,可以从“生产力层面”、“生产关系层面”以及“社会资本层面”予以阐释。
1.从生产力视角分析道德诚信在财富创造中的功能
吴杰在《财富论》中提出,生产力就是创造财富的能力,“生产力包括‘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而精神生产力指的是生产力中的科学因素和科学力量,这种科学因素和科学力量理应包括道德科学在内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离开了人的精神尤其是道德精神的渗透,任何生产力要素只能是‘死的生产力’。”[11](P69)王小锡教授将道德视为精神生产力,也即“道德生产力”,道德生产力不仅是生产力中的重要内容,而且发挥着独特的精神功能[11](P121)。诚信无疑属于道德生产力的组成部分,它能够通过自身特殊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参与财富创造过程。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诚信的价值评判与规导”作用。诚信作为应然的“善”伦理,是一种被众多人接受和认可的道德理念和伦理规范,它自身具有价值尺度和标准的属性,从而能发挥前置性的评价判断和规范引导作用。由于诚信是道德生产力系统中不可忽视的精神内容,这使它能够将财富创造置于自己的作用领域内,告诉人们什么样的财富创造是合理正当的、什么样的财富创造是不可取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创造往往呈现“盲目的冲动”,存在着为了“利润最大化”而以各种方式规避有关诚信法律制度限制的行为。无疑,法律、制度等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但它们更多强调外在力量约束,没能使经济活动主体深刻认识到“为何创造财富要讲诚信”的意义。而“道德诚信”恰好可以形成价值引导、调节与规范作用,弥补诚信规则、制度的不足和漏洞,从而使创造财富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2)“诚信的成本——收益”功效。市场上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从利害得失来考虑自己的行为。在财富创造中,一些人之所以不愿意过多增加诚信成本,除了因为它要耗费一定的物质费用和精神耗费外,更重要的是,失信的成本较低,而预期收益较高。不过,失信行为固然能够以“小成本”获得“大收益”,但这种行为无法保持自身信誉,也不能持续受益,终归不是长久之计。更重要的是,私人失信成本低是以增加社会成本、败坏道德风气为代价的。从结果看,这造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交换难以顺畅进行,最终仍是损害私人创造财富。因而,从长远和总体看,财富创造需要持续投入诚信资本,夯实创造财富的伦理基础,从而维护自身信誉,获得长期收益。
(3)“诚信的渗透与转化”功能。道德诚信可以渗透和转化为财富创造基本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发挥经济功能。从财富生产与创造的过程看,作为生产力基本要素的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构成财富创造的基本条件。其中,劳动者是决定性因素。唯有将诚信渗透和转化为劳动者的思想、观念、素质,才能提高他们的责任感、正义感等道德品质,使其智力、体力得到合理发挥,从而能够最大限度且合理发挥劳动资料的效能,采取合适的手段和途径,并较好作用于劳动对象,生产和创造更多的财富。
2.从生产关系视角分析道德诚信在财富创造中的功能
(1)道德诚信可以有效调节和规范经济主体之间人际关系,从而提高财富创造效率。在创造财富过程中,经济主体之间形成比较复杂的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关系、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关系、企业之间关系、销售员与顾客之间关系,等等。无论哪种关系,都需要他们之间相互协作、配合,从而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保证交换顺畅进行,创造和获取更多财富。诚信作为一种道德理性力量,是处理各种关系的底线伦理。人们唯有按照道德诚信进行合理调控,才能营造较为顺畅、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进而增强责任感、凝聚力、效能感等,提高财富创造的效率。如果经济主体缺乏诚信,甚至尔虞我诈、相互欺骗、背信弃义,那么势必会引起人际关系紧张,诱发问题和矛盾,从而不利于创造财富。
(2)道德诚信可以进行市场的“秩序整合”,为财富创造提供伦理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秩序规则”是前提,因为人们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需要遵守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原则。但是,由于受到逐利欲望的诱惑和驱动,一些人在逐利动机催动下,以诸如欺骗、造假等非诚信手段和途径满足利益欲望。这就突破了市场规则限制,造成市场混乱,阻碍财富创造的合理进行。因为诚信是“自觉”的内在道德约束,它可以调整人心秩序,使人们能够主动遵循合理的市场规则和秩序,将经济行为纳入到财富创造所允许的轨道上。
(3)道德诚信可以促进交易顺畅进行,提高经济效益。财富创造与交易的内容、程序、频率紧密相关。经济学家阿罗指出:“信任是经济交换有效的润滑剂。”[12]但是,如果交易方不讲诚信,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那么不仅会损害对方利益,而且造成交易难以顺畅进行,无法保证持续获利。从博弈论角度看,“博弈双方的博弈并非一次性,而是多次的。如果两个博弈方都是理性的和追求自己的长远利益的,双方就会讲究信用;即使在交易中有时会暂时吃亏,但为了在以后的交易中获得更大利益,也不会因获暂时利益而不讲信用。在双方的博弈对局中,任何一方都不会舍弃长远利益而不讲信用,去换取欺骗的一次性好处而被淘汰出局”[13]。可见,唯有交易各方以诚相待,才能保证交易顺畅进行,减少交易摩擦,节约不必要的人、财、物等成本,从而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创造更多财富。
3.从社会资本视角分析道德诚信在财富创造中的功能
福山指出,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以其自身文化支撑和动力作用推进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科尔曼和帕特南的研究表明,社会信任程度的每一次提升,都会减少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并提高团体和社会的凝聚力[14]。不过,诚信资本是一种特殊生产要素,它不直接、具体参与创造财富,但是诚信能够为实体资本参与财富创造提供支持和条件。财富创造并不仅仅由经济资本驱动,还需要诚信观念的支持和投入。因为诚信可以通过劳动者使物质性资本直接参与财富创造的功利性功能发挥创造了良好的信任环境,从而起到激活经济资本,提高其效能的作用。否则,因为信任问题,具体生产性资本则难以有效创造财富。
三、财富创造过程中道德诚信途径吁求
在当下财富创造过程中,问题的焦点在于,商务领域中的诚信缺失现象令人担忧。例如,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的比重分别达60%和40%,它们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遗憾的是,一些中小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诚信缺失,比如合同交易只占整个交易量的30%,履约率仅有60%左右[15]。另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16]。
如果仅就单个经济主体“财富获得”情况来说,失信行为的确实现了财富创造目的。不过,从整个社会情况看,以失信方式创造财富只是以“损害他人”手段达到财富的转移,而社会总财富并未增多。更关键的是,商务诚信缺失现象侵蚀着社会风气,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会伤害财富创造本身。因而,商务诚信建设不仅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更是助推财富创造的必要前提。为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商务诚信建设。
1.政府相关部门要重点从立法、制度角度加强道德治理,推进商务诚信道德建设
立法、制度属于硬性约束,主要通过告诫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刚性牵制来为商务主体逐利行为划定基本的活动边界和准则[17],因而是调整“陌生人社会”各种关系以及规范人们商业行为的有效手段,能够起到震慑和惩戒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从总体视角建立起引导、激励、监督、惩罚等一整套法律与制度,不但使经济主体认识到财富创造必须建立在诚信基础上,而且更要让他们深刻感受到“诚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财富创造逻辑。同时,在制定诸如诚信法规、诚信政策、诚信制度等过程中,必须充分论证,严格把关,避免和防止因为这些法规、政策等因为自身缺陷、问题而产生诚信道德风险。
2.社会要加强商务诚信准则、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督促经济主体践行诚信价值观
社会力量对维护诚信经营秩序,促进财富创造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当前,社会要重点从如下方面推动商务诚信建设:(1)发挥社会征信业的作用。特别是对征信中介、资信评估公司等独立或第三方机构的设立、资质条件、准入标准、经营行为、竞争行为、市场管理等机制进行规范,保证其科学、客观、公正的采集、记录、加工、评估、提供信用信息,使其能够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功能,催促和规约企业或个人诚信经营。(2)积极发展各种行业协会组织,发挥其自律作用。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它旨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监督行业内成员规范自身行为,尤其是在治理行业中的道德问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我们必须加强和规范行业协会自身的咨询、督导、协调、沟通等职能,通过诸如行业协会内部的评比、检查、教育等方式,有效避免和克服行业协会内部成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其诚信经营行为。(3)有效发挥大众媒体的诚信引导作用。一方面,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传播媒体宣传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等商业职业道德,引导社会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另一方面,要以大众传媒作为重要的商务诚信监督平台,保持自身独立性,勇于曝光市场上的失信经济行为,规范市场诚信秩序。
3.商家要加强自身诚信道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正当的财富创造
社会对商务诚信的道德规范必须通过商家自觉支持、维护、践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如果商家本身没有诚信自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刻意通过失信创造财富,那么即便较为完善的外部诚信约束规范也无法充分运作。近年来,商务领域内的失信事实表明,市场上的不正当性财富创造行为并不主要是政府、社会等外部性的诚信规范缺失及作用乏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商家故意失信所为。因此,商家必须加强自身诚信文化建设,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以诚立身、真实无妄、公平竞争、信守承诺等财富创造最基本的准则,通过自我教育、激励、惩罚等措施将诚信道德转化为经济主体的内在品质,才能使之自觉推崇诚信、践行诚信,从而助推财富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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