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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仓契约》“安着”断句及相关问题

2014-03-21郭敬一

安康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断句例子契约

郭敬一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石仓契约》是浙江省丽江市松阳县石仓古村发现的民间契约文献,在上海大学历史系曹树基教授的带领下,从2011年1月第一辑出版,至2014年6月第三辑出版,前后只用了三年半的时间,就完成了石仓系列丛书三辑24册的出版工作,远远短于原定五年内的目标。在契约原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方面,上海交通大学地方文献研究中心的理念、技术及流程让人惊叹;从出版的图书来看,无论是契约原件扫描影印的细腻程度,还是录文整理工作的细致程度,都充分反映了他们在此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由于《石仓契约》保存完整、系统且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因此自《石仓契约》第一辑出版以来就吸引了国内历史、经济、法律、政治、语言等学科专家们的密切关注。学术界对石仓系列丛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尽管录文人员事前经过专业培训,录文时也对其再三斟酌,然而卷帙浩繁,24册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工作量,再加上一些词语年代久远,理解起来并不容易,所以疏漏之处在所难免。笔者在阅读《石仓契约》[1]的过程中,发现“安着”一词的断句尚可商榷。

“安着”一词在《石仓契约》中出现频率很高,仅第一辑第六册184篇①184篇的数目为卖契和找契的数目,不包括纳税执照、纳户执照等。契约中就出现80余次。然而,“安着”一词相关录文与断句多有矛盾之处,即使在同一个人的卖契与找契当中亦如此。这种矛盾现象容易引起读者的困惑,影响读者对其他句子的正确断句。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文献资料,本文对“安着”的断句问题做一探讨。

我们先看三组相互矛盾的例子②以下例子,如无特殊说明均出自《石仓契约》第一辑第六册。引文格式为“篇目:引文(页码)”。引文中年号纪年后加注公元纪年,以便查找核对。另,本文引用的古本文献,均从爱如生数据库检索所得。:

(1)(a)《道光十二年(1832)张辛才等立卖田契》:小土名金钟山坑垄里安着,上至张辛财田,下至自己屋,左至张辛发田,右至石膨为界。(P58)

(b)《道光十二年(1832)张辛才等立杜找截契——契尾》:小土名坑垄里,安着民田壹处,水田叁坵正。(P58)

(2)(a)《咸丰六年(1856)邱 宗等立当河扎字》:土名杨柳树下安着,倂及沙坪粗扎细扎俱己在内。(P98)

(b)《咸丰十年(1860)邱 宗等立当河扎字》:土名杨柳树下,安着河扎壹门。(P101)

(c)《咸丰六年(1856)六月十八日邱 宗等立当河扎字》:土名杨柳树下安着河扎壹门。(P99)

(3)(a)《光绪十八年(1892)阙宝民立卖田契》:小土名大寮屋后上山朱头安着,其田上至阙姓田,下至林、阙二姓田,左至阙姓田,右至路为界。(P211)

(b)《光绪十八年(1892)阙宝民立杜找断截田契》:小土名大寮上山朱头,安着其田,坵数界额先有正契载明。(P213)

(c)《光绪十八年(1892)阙宝民立卖田契》:又下山朱头安着田壹大坵,上至林姓田,下至林、阙二姓田,左至山墩,右至林姓荒坪为界。(P211)

上述三组例子,都是同一个人的卖契或找契,且时间跨度较小。在同一书中,“安着”的断句标准不一。据吕叔湘《〈资治通鉴〉标点斠例》一文[2],(a)组为“属上”之例,“安着”在上一句的句末,和地点名词一起表示土地的具体位置。(b)组为“属下”之例,“安着”归入下一句,和名词宾语一起构成存现句,此用法和现代汉语用法一致。(c)组属于“当断不断”之例,“安着”和前后两句没有断开,按照(a)组或(b)组解释均可,应根据情况归入(a)组或(b)组。故下文只讨论(a)组和(b)组的分歧:究竟“安着”为“属上”之例,还是为“属下”之例?

通过比较(a)、(b)两组例子,发现该书录文在处理“安着”的断句问题时,大抵遵循一个原则:凡是可以和现代汉语保持一致的地方,尽量和现代汉语保持一致。例如上述三组例子中的(b)项:“安着民田壹处”、“安着河扎壹门”、“安着其田”。如果下文没有名词充当宾语,或者说“安着”无法与下文组合,则放至前句句末。书中将“安着”归入上句的例子大抵如此。例如上述三组例子中(a)项:在第一组(a)中,很明显“安着”无法与下文的“上至”、“下至”等组合,第二组(a)中“安着”无法与“并及”句组合,第三组(a)中“安着”无法与“其田”句组合,故将其归入上句。显然,录文整理者在处理“安着”断句问题时,可以套用现代汉语用法的就将其归入下句,不能套用现代汉语用法,无法将其归入下句的,就将其归入上句。这样做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既然“安着”出现的语言环境单一,在断句时应该遵循同一标准。

那么,“安着”断句的标准是什么呢?综合了大量材料,我们初步认为“安着”一词应该归入上句,即在“安着”一词的后面断开。下面进一步阐述确定“安着”断句标准的依据。

首先,根据《石仓契约》一书的行文体例,“安着”后面的名词都可以单独成句或归入后句,“民田一处”、“河扎一门”等无须紧跟在“安着”之后。例如:

(4)《乾隆四十二年(1877)李富养立卖断田契》:小土名回树潭,水田壹处,额计田捌亩正。(P6)

(5)《嘉庆元年(1896)徐宗文立卖田契》:小土名杨柳塘,田壹处,计大小壹拾贰坵正。(P19)

其次,在很多情况下,“安着”不能用作“属下”之例,只能用作“属上”之例,跟在处所地点短语后面,表示具体的处所地点(见前文)。根据标准的统一性,(a)组用例应该是正确的,(b)组和(c)组用例则没有考虑到语言的发展,错误地将现代汉语的用法套用在近代汉语中,造成了断句的矛盾。

另外,在清代陶思绶所编《林氏族谱·林氏宗谱卷三》中发现了几例“安着”“属上”的用法,可以佐证上面的判断。现完整摘录一例如下:

(6)可诸公妣包氏祭田。坐在水车洋马安着,计租柒百觔。又号坐大洋田洋心安着,计租肆担。又号坐祭林头坟后坟下安着,计租捌拾觔。学愈公仝妣陈氏祭田。坐在水车洋葛蒲垄长埞,计租拾叁担零拾觔。又号坐岭兜闲角安着,计租捌拾觔。学知公仝妣项氏祭田。坐在水车洋门石安着,计租壹担。又号坐痲疯基口路下安着,计租贰担。又号坐柴林头闲基安着,计租叁拾觔。奇古公仝妣胡氏祭田。坐在水车洋灯盏埞,计租陆担[3]。

例(6)“安着”出现的语言环境和《石仓契约》中完全一致,即出现在描述田地坐落的语言环境中。从例(6),可以明显看出“安着”均不能和后文的“计租”句连用。验证了前文所述“安着”用作“属上”之例。而“坐在水车洋葛蒲垄长埞,计租拾叁担零拾觔”句中地点名词后面没有“安着”,“安着”在此例中并不是必须的,地点后面可以用“安着”,也可以不用。

在解决了“安着”的断句问题之后,接下来我们探讨“安着”断句的相关问题。

第一,“安着”一词究竟是什么意思?论及“安着”的意义就涉及到目前已广泛讨论的“着”字。“着”本作“著”[4],后人为了要求分别,把入声的“着”写成“着”,《石仓契约》中“安着”有“安著”的书写形式。“着”最开始是纯粹的动词,表“附着”义。汉末,“着”字有了虚化的迹象,放在动词后面和动词构成连动式,这些动词大都是可以产生附着状态的动词。南北朝时期,“着”字受前面动词的影响,开始虚化但仍保留附着义,仍带有动词性,此时,“着”字一般只用于表示处所词的前面[5]。“安着”一词符合上文所说的开始虚化的情况,“安”为“安放,安置”义,“着”保留“附着”义,“安着”即“安置,坐落”之义,不同的是,《石仓契约》中“安着”是位于处所地点名词之后的。另,清汤肇熙《出山草谱》卷五亦有例子可以说明“安着”一词的意义。例如:“立即按照约内开载,田亩安着,及佃户何人,租榖若干,逐一勘明。”“其田亩坵段安着地名及钱粮户名均所深悉。”[6]这里的“安着”均表示土地坐落。关于此问题,笔者在阙龙兴先生的帮助下,向民国时期为他人写契约文书的老先生请教过,老先生答曰:“安着”只能用作属上之例,表示土地坐落,和现代汉语的“坐落”意思相近。

第二,“安着”出现的语言环境及句子特点。“安着”在其他文献中类似的用法并不常见,目前笔者所见资料中,只有《林氏族谱》、《(隆庆)平阳县志》[7]、《温州府志》[8]和《石仓契约》中出现了“安着”一词。现列举几例如下:

(7)(a)《林氏族谱》:坐在水车洋马安着。

(b)《林氏族谱》:坐在水车洋葛蒲垄长埞。

(8)(a)《(隆庆)平阳县志》:坐落本卫附城及平阳泰顺二县安着,该屯粮二千二百一十六石一升七合三勺。

(b)《(隆庆)平阳县志》:十湫:在十都大河一带。一坐缪家桥,一坐第二河,一坐第三河岑浦宫南,一坐章梁栏杆桥东,一坐方梁,一坐刘店,一坐第七河,一坐象冈,一坐河北浦后,一坐木桥头东杨府殿旁。

(9)(a)《温州府志》:坐落本卫附城及平□二县安着。

(b)《温州府志》:坐落平阳县,屯田肆拾伍顷贰拾□亩□分贰厘玖毫叁丝陆忽。

(10)(a)《嘉庆十八年(1813)十二月二十五日张生财立杜找截契——契尾》:立杜找截契人张生财,原与天贵、天培二人亲边交易民田壹处,坐落松邑廿一都茶排庄,小土名寺坛安着。(P33)

(b)《嘉庆十八年(1813)十月十三日张生财立卖田契》:立卖田契人张生财,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自置民田壹处,坐落松邑廿一都茶排庄,小土名寺坛。(P32)

(c)《乾隆十二年(1747)四月二十六日黄巩中等立卖山骨契》:坐落二十一都石仓源茶排庄,小土名坐落石燕岭凉亭阶屋基后安着。(P3)

根据以上例子和《石仓契约》行文体例,可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是,“安着”位于地点名词后,“坐落”类词语①据杨国桢《闽南契约文书综录》(1990)一书,用在地点名词前面表示坐落义的动词有:坐在、坐落、坐、在、贯在、址在等。用在地点名词前,形成了独特的“坐落+地点名词+安着”的句式,如例(7)—(9)中(a)组,例(10)(c)。如果句中有两个“坐落”类的词,则跟在第二个“坐落”所在句子的句末,见例(10)(c)。在句中其他位置没有出现过。

二是,位于句末的“安着”可以省略,位于地点名词前的其他“坐落”类词语则不可省略。上述所举例子(7)—(9)中(a)组地点名词后有“安着”,(b)组地点名词后没有“安着”,且(a)(b)两组均出自同一本书。但是(a)(b)两组中地点名词前的“坐落”类词语都没有省略。以《石仓契约》第一辑第六册为例,“安着”出现的例子为80余例,不出现的例子也有近80例,两种情况几乎对半分布。但是地名前面的“坐落”类词语均不可省。因此,可以说“坐落”类词语是句子的谓语中心,而“安着”则是动词的语义重复表达。

三是,“坐落”和“安着”意义相近,区别在于“坐落”用于较大的地名,“安着”用于具体位置的地名,如例(10)中(a)“松邑廿一都茶排庄”是大地点,“寺坛”是一个具体的地点。“安着”常常和方位名词搭配,所引对象往往是较具体的地点,例如“杨柳树下”、“屋基后”等。这可能和“着”的附着义有关。

第三,“坐落+地点名词+安着”句式的形成原因。从地理位置和移民情况看,《林氏族谱》、《平阳县志》、《温州府志》和《石仓契约》四种文献均为民间地方性质的文献,带有方言口语色彩。而这四种文献,属于浙南本地区或从福建移民到浙南地区后所著的文献:《平阳县志》、《温州府志》是浙南本地区的文献,《林氏族谱》是林氏从福建莆田移民到温州平阳后所著,《石仓契约》也是石仓阙氏从福建上杭县迁入丽水市松阳县后所产生的,平阳和松阳都属于浙南地区。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安着”在这四种地方文献有类似用法。但是,浙南地区方言复杂,再加上移民等情况,“坐落+地点名词+安着”的句式具体受哪种方言的影响一时还很难说清,目前在当地方言中也未能找到相关用法。这些有待于进一步地发现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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