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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严与人的尊严

2014-03-21韩跃红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4年1期

韩跃红

摘 要:在法西斯统治之下,人被异化为国家实现权力集中的手段,进而成为被独裁者操纵的暴力工具,“国家尊严”“民族尊严”成为践踏个人尊严、实现独裁统治的道义力量和煽动口号。在当代法治中,“人的尊严”是人类汲取战争教训的积极成果,并已成为国际法准则和许多国家的宪法原则,成为所有人权的价值依据和伦理基础。国家尊严与人的尊严之间是一种既相得益彰、又相互拮抗的辩证关系。这种关系对法治国家和公民行为都具有指导意义,警示我们既要维护国家尊严,也要严格保护个人尊严。

关键词:国家尊严;人的尊严;法西斯主义;当代法治;国民幸福

中图分类号:B8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1-0001-04

国家尊严通常是指包括党和政府的尊严,领袖的尊严,民族与人民的尊严,领域、领空、领海的尊严,政策法令的尊严,法律道德的尊严等在内的尊严。人的尊严则是指个人尊贵及其庄严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地位。通常情况下,人们不会把这两种尊严对立起来,多倾向于认为每个人既要保有做人的尊严,也要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二者并行不悖。然而,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发展起来的法西斯主义却利用了“国家尊严”“民族尊严”的道义力量和煽动作用,把战火燃遍全球,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个人的生命和尊严遭到了史无前例的践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出现了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热潮,“人的尊严”纷纷进入国际法文件和许多国家的宪法,成为一项国际法准则和宪法原则。这一历史转折有助于人们更清醒地认识国家尊严与个人尊严之间的关系。

一、法西斯主义的“国家尊严”

法西斯的本义是“束棒”,是拉丁语“fasces”的音译,原指古罗马标志权力和威信的图案——一把锋刃向外的斧头插在一束捆绑的木棍中间,象征着万众服从一个意志、一个权力。法西斯主义(Fascism)就是这种“权力标志棒”引申出来的思想体系。它是一种融合了独裁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军国主义、反共产主义等的政治哲学,可被视为一种极端形式的国家主义;其对内实行独裁统治,清除异己,对外侵略扩张,醉心于建立庞大帝国和瓜分世界。因此,“法西斯”成为独裁和暴力的代名词,通常把意大利的墨索里尼政权、希特勒在德国的纳粹统治和日本的军国主义统治视为典型的法西斯统治。

法西斯主义是人类文明的敌人。它不同于古代独裁政体,是一种当代现象,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实现权力高度集中和对这种集权的滥用。法西斯利用“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在人们内心激发出难以想象的精神动力,使人们对侵略和暴行完全丧失道德评价能力,反而自我神圣化为“国家英雄”或“民族英雄”。希特勒在柯林广场进行的题为《德意志自由宣言》的演讲中一共用了10次“尊严”,几乎都冠以“我们的”“他们的”“民族的”等修饰词,其实讲的就是法西斯主义的“国家尊严”,目的就在于煽动民族仇恨、种族主义和战争激情。如:“那些战胜者们骑在我们的脖子上作威作福,他们随意践踏我们的尊严,一个欧洲大陆上最高贵的民族的尊严!”“……只要其他国家的人,在聊天的时候说到德国这个字眼的时候会发出一声轻蔑的笑声,我们的尊严就不存在!”“我们应该用大炮般的震耳欲聋声让敌人颤抖!我们应该碾压他们的尊严、生命,让他们知道我们不是一群只知道抗议的懦夫!”[1]理性地剖析这些豪言壮语,我们看到,在法西斯主义那里,国家尊严与个人尊严不是和谐统一的关系,而是一种紧张甚至是对立的关系。独裁者总是号召人们为了捍卫“国家尊严”或“民族尊严”而放弃面包、工作和生命,还要去“碾压”“敌人”的“尊严”和“生命”。这就折射出法西斯极度蔑视他人生命和权利、极度渴望操纵民众以实现其政治野心的疯狂企图。当善良的民众在国家、民族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就会很容易地被这些豪情万丈的“爱国主义”精神所感动,被其充满感情色彩的“尊严”言论所激励,最终酿成足以摧毁世界的强大破坏力。

墨索里尼更是毫不掩饰其总是把国家凌驾于个人之上、用所谓的“国家尊严”湮灭个人尊严的价值观念。“法西斯主义认为,个人作为社会利益的机件或工具,必须竭尽全力发挥其工具的作用,直至他不能服务而被代替时为止。”[2]法西斯主义很善于以“民众”“民族”等集体概念来贬抑个人价值,反对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当“民众”“民族”利益借用“国家尊严”来表达时,就会被等同于国家利益,继而被赋予一种道德的力量,给人以“天然合理”的假象。如此一来,种族主义披上了爱国主义的外衣,个人独裁获得了国民的拥戴,并带有浓厚的集体主义色彩。于是,捍卫“国家尊严”成了种族主义、法西斯主义最具煽动性的口号。然而,我们看到,被煽动起来的民众摧毁的正是和他们一样无数弱小的个体生命和个人尊严。

希特勒把法西斯主义叫做“国家社会主义”,但从其对内专制、对外侵略的做法来看,“社会主义”只是一个骗人的幌子,实质是“国家至上主义”,是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对立起来的独裁统治,个人不过是实现“国家至上”之观念的工具,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的“最高目标”——但这一国家目标的实质不是国民福祉及尊重他国主权和人权,而是一个不受道德、法律制约的个人野心。所有法西斯国家都反对个人主义,也反对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主张“国家高于一切”,无视公民的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以及个人尊严,用血腥镇压去消除民众的不满和对抗。正如哈耶克认为的那样,“从集体主义立场出发而产生的不容忍和残酷镇压异己,完全不顾个人的生命和幸福,都是这个基本前提的根本和不可避免的后果”[3]。

二、当代法治中“人的尊严”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全人类都在反思战争的根源,反思法西斯主义的形成与得逞。反思的积极成果之一,就是“人的尊严”“人性尊严”或“人格尊严”“生命尊严”在战后成为一项国际法准则和宪法原则。正是鉴于法西斯主义以“国家尊严”“民族尊严”的名义肆意践踏人的生命和人格的惨痛教训,战后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在制定之初就强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在“前言”中便确认制定《联合国宪章》的目的乃是“为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勘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在“序言”首句中亦写道:“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平等的基础。”1966年,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序言”中又指出:“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50年欧洲委员会起草的《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都作出了类似规定。

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公约的影响下,保障人的尊严成为各国宪法发展的新趋势。其中,德国因战争的惨痛教训而醒悟,在保障人的尊严的相关立法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1949年通过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在第1条第1款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从而开启了以宪法保障人的尊严的时代。1946年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保障人的尊严免遭任何形式的奴役和贬损是一项宪法权利。”人的尊严入宪成为当代法治的一个新特征。时至今日,欧盟已有18个国家在其宪法中明确了人性尊严。此外,1959年突尼斯宪法、1962年韩国宪法第5次修改案、1991年卢旺达宪法、1992年沙特宪法、1992年以色列宪法、1993年俄罗斯宪法、1996年南非宪法等,都有关于人性尊严的规定。由此可见,将保障人性尊严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潮流[4]。美国宪法虽然是把“人的自由”作为人权理论的价值基础,但同样是以“人的存在”去对抗国家权力;而且,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越来越显示出对人性尊严之法律地位的重视。如在1966年罗森布莱特诉拜耳(Rosenblatt v.Baer)的1422案判决附随意见中,大法官斯特沃特提到,“……反映了我们关于核心尊严和每个人的价值的基本概念——一个存在于任何有序自由体系之基础部分的概念”。布伦南大法官是推动人的尊严进入美国宪法法理中最为积极的一位。他在1970年的金伯格诉凯利( Goldberg v. Kelly)的1432判决异议中认为:“从建立那刻起,国家就承诺要增进在其疆域内所有人的尊严和康乐。”[5]

人的尊严在战后成为国际法准则和宪法原则,这是法治史上一个伟大的进步。把“人的尊严”“人性尊严”或“人格尊严”“生命尊严”确立为立法准则或立宪原则,目的就是为了抬高人的地位,改变以往历史上“国家—个人”关系的极不平衡状态,把个人(这里就是指人民)价值提升至至高无上的地位,把国家存在的合理性置于道德和法律的考量之下,使“防范权力侵犯权利”的目的获得切实可靠的宪法保障。从发生视角看,世界是先有个人后有国家,人们建立国家是为了更好地生活并获得国家对个人的保护和扶持。因此,人是目的,国家是手段。但国家产生以后逐渐发生了异化,“国家—个人”关系被人为地颠倒了,尤其被法西斯主义歪曲了。在被歪曲的“国家—个人”关系中,人被异化为国家实现权力集中的手段,进而被异化为独裁者操纵的暴力工具,“国家尊严”变成侵略他国的幌子和滥杀无辜的“道义”力量。人的尊严入宪,就是把人类用血的教训换来的“国家—个人”关系的正确认识固定下来,以防再遭异化和歪曲。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与国家订立的“契约”,在其中明确立宪和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也就是明确国家、法律要服务于人民利益。这与我们一贯强调的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等政治理念是相互贯通的。

以史为鉴,当代法治中“人的尊严”绝非一个空洞的口号。如果说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高扬“人的尊严”是为了对抗“神”的至尊地位,把人从“上帝”的统治中解放出来;那么,当代法治中对“人的尊严”的基础地位的强调,则是为了预防法西斯极权统治卷土重来。今天,我们应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理性、科学地认识国家尊严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在革命和战争时期,国民为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为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乃至生命,恰是个人尊严与国家尊严的集中体现和高度契合。但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后,国家及其执政党则应更新观念、转变目标,始终把改善民生当做首要任务。改善民生不仅要求解决温饱、实现小康,也要求以制度保障国民的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人的尊严是国家尊严的基础,维护国家尊严就是为了更好地保卫国民安全及人民福祉。那种把国家尊严凌驾于个人尊严之上、以国家尊严的名义践踏人的尊严(包括本国国民和他国人民的尊严)的思想和行为,不仅与人民利益背道而驰,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格格不入;而且,这种价值观念和社会氛围还是滋生霸权主义、恐怖主义和极权主义的思想温床。

三、国家尊严与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

历史是一面镜子。它让我们看到,国家尊严与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并不简单。本来应该是相得益彰的两个方面,却在现实中演绎出一段此消彼长、相互拮抗的历史。从法西斯主义到当代法治,政治哲学经历了从国家至上、张扬国家尊严到自觉申张人的尊严、以尊严夯实人权基础的转变。如今,国家尊严与人之尊严的关系问题成为社会实践中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议题,谨慎驾驭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使之达至平衡,才能既可凝聚个人力量、巩固国家地位,又可预防种族主义、民族主义的非理性膨胀,最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人的尊严跃升为宪法原则,还为人权理论奠定了价值论基础。以人的尊严论证人权,是从本体论解释向价值论解释的转折。人为何享有人权?不是因为人生而具有理性,而是因为人有尊严,是世界万物中的最高价值载体。所谓人权,就是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有尊严地做人的权利。因而,基于人的尊严就有足够理由保护人权。为了实现有尊严地做人,人的生命、人格以及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领域中的各种合乎道德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他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本身均不能以任何名义恣意侵害人的尊严。所以,公民权、政治权以及人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保障是实现“有尊严地做人”的基本手段或途径,人的尊严是各种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人的尊严与人权保障之间是互为价值与途径、互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人权理论、实体法中的人权制度已呈汗牛充栋之观,但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还缺少一个统摄所有人权并为所有具体人权奠定价值论根基的理论基础,国际上也缺少一个能够凝聚不同国家、民族的思想基础,是战争以血的教训在世界范围内唤醒了人们的“尊严”意识,使人类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思想共鸣。尊严入宪以及被作为国际法准则为人权实践提供了重要的价值论依据,有力地推动了全人类的人权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