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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2014-03-20董向伟

2014年40期
关键词:环境权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

董向伟

摘 要:20世纪中期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加剧,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和环境问题也逐渐增多,人们开始运用环境权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这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本文通过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概念确定标准,借鉴国外经验之后,笔者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提出一点意见,提议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和环保机关及检察院诉讼主体资格,以求更好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做到真正的为人民谋利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原告资格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和标准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公益环境遭受损害或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时,可以合法启动环境公益司法救济程序的资格。在这里我们应该知道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不同,主要是取得时间上的差别,原告资格获得为受到具体侵害时起,而原告地位则是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标准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的确定标准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有所侧重。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确定时首先应明确其是否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旨意或者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其次考虑其他的利益因素。较之其他衡量因素,我们更应当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及保证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确定标准①。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提出是根据环境的整体性这一特征。环境的整体性就像我们所知的蝴蝶效应只要对某一种资源或者某一区域内的环境造成损坏,那么整个环境都将遭到损坏,只要有污染行为的实施,公众潜在的环境利益无疑将会受到损害,无论这种损害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二、外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

(一)美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

197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最早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该法规定不管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法人、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中的任一主体做出有损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人均可按照该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此之后制定的《清洁水法》规定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反欺骗政府法》中则增加了公司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对欺骗政府,索取钱财的人提起诉讼。”《密歇根环境保护法案》规定了检察官享有提起环境诉讼的权利。不仅如此《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中将检查官、受害人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对托拉斯实施的损害行为提起诉讼。纵观美国各种法律规定得知,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多为公民、组织和检察官。

(二)英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

当环境侵害纠纷日渐增多,而传统的法律滞后于新的环境侵害事实之后,英国便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法律认可了受害者本人或检察官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例如,《污染控制法》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规定,检察总长首要的职权是代表政府参与民事诉讼,如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总长可以为了公共利益依职权启动司法程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另外,检察总长在私人起诉中也起一定的辅助作用,私人具备起诉资格,私人自己进行诉讼,私人无起诉资格,检察总长帮其起诉②。

(三)德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德国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个人或者组织应对所提起的诉讼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联邦行政法院中的检察官,州高级行政法院及行政法院的公益代表(经授权)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但检察官不能参与纪律惩戒及军事审判庭的案件。

(四)法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

2004年法国将环境权写进宪法。例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依职权进行诉讼。”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这些法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除了检察机关,环保团体为了公共利益,保障特定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可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在法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是社会团体及环境组织。

通过借鉴外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我们发现目前在国际上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另外很多国家也规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亦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一)公民个人

前面我们已经介绍到环境的整体性,再加之环境侵权行为的公害性,那么环境侵权行为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也就是说只有有一个侵害环境某一因素的行为,整个环境都将受到影响。而环境会关系到每个公民现实的或将来的安危,因此每个公民都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另外,我们赋予公民和团体环境公共利益原告资格是各国环境法制环境权、环境正义和环境民主这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的基本要求,也只有当公民和团体的环境权得到尊重,法制的正义、公平和民主才得以实现。同时,我们应当规定直接受害人除为私益也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为了避免滥诉导致司法机关诉讼成本的增加,我们应该在作出法律规定时对公民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给予适当的限制,比如原告提供侵权行为人导致环境损害的证据以及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等。

(二)环保团体及环保机构

环境公益诉讼在举证方面比普通诉讼困难、复杂诉讼费用也高,并且对原告的专业知识要求严格,而公民相较于环保团体,力量弱小、能力有限,很多情况下公民个体会放弃诉权,以至于公民环境权得不到有效的维护。而环保团体的人员专业、技术强硬、资金雄厚和社会影响力较大,且对环境公共利益较为关注。其被赋予原告资格,可帮助解决公民诉讼中遇到的麻烦,防止起诉“搭便车”行为,也更有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改善环境状况③。虽然环保团体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以减少公民放弃诉权和個人起诉“搭便车”但侵权人往往是人、财、物各方面比较富余的大型企业,公民或是环保社团与其诉讼多半会赔了夫人又折兵。而环保机关则不同,环保机关是国家机关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国家赋予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管理所辖区域环境状况的职权,对环境违法者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依法可依的。

(三)检察机关

国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其确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区分开来,并且以强大的国家机器做后盾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维护。还有就是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作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主要职责,检察机关正确有效的运用法律是它的本质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理所应当的。国家赋予检察机关以诉权,主要针对特定的民事、行政案件,所提起的诉讼往往是原被告力量悬殊,这些案件一般是原告比较弱小而被告则不是人、财、力各方面都很强大的污染企业就是拥有权力的行政主体,弱小的原告及时是真正的受害者在搜集证据等方面也处于劣势官司也很难打赢,所以不得不放弃诉讼。国家赋予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既可以强化检察院在诉讼中的监督权,又能为公共利益提供更好的司法保护。(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注解:

①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52

②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01-203.

③ 潘世钦,潘小江,石维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J].青海社会科学,2009,(3)

参考文献:

[1] 韩广.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24.

[2]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01-203

[3] 常纪文.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现代法学,2007(5):103-112.]

[4] 常纪文.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现代法学,2007(5):103-112.

[5] 潘世钦,潘小江,石维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J].青海社会科学,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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