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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探究

2014-03-20黄国群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4年10期
关键词:开放式困境知识产权

黄国群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1620)

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探究

黄国群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1620)

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因受到权利归属、信息不对称、权力主体诉求差异、创新不确定等天然因素影响会遇到一些悖论式的困境,这些困境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形式,从阻碍创新发起,到影响创新过程管理、中间产出及创新成果的分享等诸环节、方面均有表现。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均在一定程度阻碍协同管理的有效开展,这为企业进行开放式创新带来了挑战。深究这些困境发现,在学理层面,作为一种人类合作困境的具体表现,知识产权协同困境除具有人类合作困境中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知识、知识产权合作本身方面的特殊性,如价值困境、信息披露困境、最优保护度难以确定困境等。文章对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的主要表现及困境类型、背后原因等进行了初步探讨,给出了相应的应对思路。研究结果对进一步深入相关研究有一定的理论与参考价值。

开放式创新;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管理困境

企业在自主创新基础上,开展知识产权协同管理,进行开放式创新及合作创新是创新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横亘在参与开放式创新企业面前是一道难以逾越的知识产权鸿沟。很多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在开放式创新协商初期即止步不前,也有很多企业因知识产权归属、利用问题没有找到合作双方能接受的方案而导致开放式创新的夭折,更有一些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对簿公堂,因知识产权纠纷引起合作关系破裂。众多此类现象可最终归因于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问题。文章试图总结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的现实表现,分析其内涵,在学理层面从多个理论视角分析开放式创新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探讨各种困境发生背后的机理,并给出化解各种困境的思路,以期为进一步对策研究找准问题原因,并提供相应理论基础。

一、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主要表现

受企业传统创新理念、创新方式及管理能力、占有行为模式等方面的限制,开展开放式创新会遇到很多障碍,受到很多因素制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无法逾越的悖论。这些困境通常难以通过简单的管理行为得到显著改善或被回避,也无法在短时间内立即解决。即使依赖市场经济机制也很难自动克服。产生这些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合作双方信息不对称,研发过程、合作过程中不确定性高,以至于难以在事前找到公平合理的平衡点。这给相关企业创造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创新前景明朗,但过程非常艰辛,很难跨越利益纷争及避免利益纷争而创制的繁琐机制。因而从事后观察来看,很多企业之所以在创新合作面前止步,或者开展的合作创新及开放式创新没有得到预期创新效果等一系列问题的原因都可以从其知识产权管理协同困境中找到答案。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表现各种各样,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创新类型中相关困境可能表现不同,但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合作创新、开放式创新潜力的企业因担心知识产权问题而无法实质性启动开放式创新。由于受对知识产权固有认识的限制,过分强调对合作中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使用,或者缺少知识产权协同管理能力,存在合作创新潜力的合作方很难走到一起。这种困境实质上也是知识产权理念方面的困境。特别是一些合作研发中,创新发起企业欲独占专利权等核心知识产权,而没有兼顾到合作方利益,导致合作方的配合度低。一些企业或因担心无法实现独占相关权利而放弃合作创新现象同样屡见不鲜。

二是虽然一些企业能走到一起,尝试启动开放式创新,但由于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水平的制约,预期成果难以实现。虽然一些企业已经借助于各种内外机制,尝试启动开放式创新,但由于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水平的限制,难以兼顾、平衡各方利益,未能产生较高水平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效的过程管理也难以保证,最终导致预期成果难以实现。

三是受制于协同管理理念、方法及不同合作方利益诉求差异等因素的制约,开放式创新过程中交易成本过高。知识产权协同问题在合作创新、开放式创新中涉及成本分担、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等多个层面,参与合作创新及开放式创新的合作伙伴因为彼此间缺乏基本信任,以至于需要合同对涉及知识产权保密、保护、运用、创造、转换等众多环节进行详细约定。过度依赖于合同这种法律规制模式,势必造成合同异常复杂,彼此之间达成共识需要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彼此精力可能过多倾向于风险防范,而在共同建构,共同面对未来不确定性情况下的投入与实质性合作方面则受到影响,导致整体上创新程序复杂、成本居高不下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由于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欠缺或不到位,开放式创新过程中出现知识资产流失、知识外溢等过程失控情况。这类困境通常出现为商业秘密流失、团队核心成员滥用背景知识产权进行牟利乃至跳槽、创新合作伙伴获得相关背景技术后停止实质性研发活动、技术研发偏离预设计划、开放式创新发起企业最终难以获得预期知识产权,投入无法收回等。

五是知识产权问题处理不当而带来后续的风险与负担。合作创新、开放式创新尽管取得了预期成果,相关权利得到确认,但由于合同约定不周详等原因导致事后冲突,由此带来企业诉讼负担,甚至巨大风险。通常相关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如比较常见纠纷包括的产学研过程中产业方与大学科研单位的纠纷、合作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职务发明纠纷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及处理增加了有关企业的负担,对很多开展开放式创新企业来说,构成一种风险。

二、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类型及机理分析

1.反公地悲剧困境

“反公地悲剧”来自“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1968年美国学者哈丁在《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文中提出的。“公地悲剧”描述的这样情形:如果一种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产权不清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最终会损坏集体及其自身的利益。其原因是人们在使用这些资源时,没有考虑到其行为给他人带来的负外部性。在公地悲剧提出多年之后,美国学者黑勒教授(Michael Heller)于1998年在《The tragedy of Anticommons》一文中提出“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1]。“公地悲剧”是公共物品过度使用的结果,而“反公地悲剧”则是用来说明公共物品被闲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反公地悲剧”说明了如果一种资源的产权支离破碎,就会因缺乏有效的使用权或互相干扰遏制太多,导致资源的闲置而造成浪费。

Heller&Eisenberg认为,如果对生物医药资源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使企业强调知识的蓄积而死守自己的孤堡,阻碍组织间的知识分享与共创,此即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公地悲剧”现象[2]。反公地悲剧也可以作为一个理论视角解释知识产权合作方面面临的困境:在现有专利制度背景下,拥有专利技术、背景专利技术的有关各方,因为过分强调自己权利而不易合作。类似情况也包括:多个专利权利人分别对其权利客体享有个人财产权,但各个权利客体如果单独存在,并不具有商业上的使用价值,只有组合在一起才具有商业上的使用价值;对于“客体的集合”,各个权利人享有排他权,但都不享有使用权,最终导致对“客体的集合”的使用不足。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由于反公地悲剧的困扰,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开放式创新的形成和发展,不利于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的实现与开展。

2.信息披露悖论

信息披露悖论(Disclosure Paradox),即信息的买方通常可以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就获得信息[3]。信息披露悖论是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会打击创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由于这种困境的存在,创新行为者、理性经济人通常会把相关信息和知识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尽可能避免知识外溢,并要求相应的收益独立可控,即要求实行严格的私人占有制度。信息披露悖论促使追求创新收益与经济效益的创新主体自主研发,自主创新。但在市场风云变幻、技术发展飞速猛进的背景下,企业为获得先发优势,面临不得不开展开放式创新和进行合作的压力。信息披露困境无疑增加了合作创新、开放式创新的难度,对此情景下的创新制度设计、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3.价值悖论

随着信息经济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社会学习周期大大缩短。企业基于一定知识进行创新的领先性和前瞻性保持期相对原来相对封闭和知识流通速度低的时期大大缩短。由创新带来的经济收益也会随跟随者的学习及模仿,甚至赶超而迅速降低。此即信息时代知识创造的价值悖论(Value Paradox)[4]。其实质是指当企业提高产品中知识的编码与抽象程度的时候,企业从中取得的效用越大,同时却越会因为竞争力量所推动的技术诀窍扩散而难以确保其稀缺性,从而加快了知识的贬值。Boisot对此也给出了应对之策,他提出的对于知识的价值悖论,可行的解决办法不是“堵”而是“疏”,将对知识存量的关注转移到如何提高知识的流量思路受到学界普遍重视。这实际上正是开放式创新兴起的逻辑根源之一。

4.占有制度悖论

知识产权作为占有制度的重要内容,本质上也是一种知识治理机制,是对知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激励、引导、规范、控制、收益分配的制度安排。有效的治理机制不仅需要防止知识交流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更要激励创新者的知识分享与知识共创行为,从而产生更多的创意、发明,最终产生更多的商业价值。在开放式创新组织模式下,由于创新具有内外开放性,能够更好地激励创新参与者的创新动力。激励创新参加者更多、更好进行知识分享和知识共同创造,产生更多有效的创意及发明,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知识保密性相对于封闭式创新而言条件放宽,由相关知识产生的收益要在一定范围内共享,相对于传统创新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占有制度来说,不得不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创新,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占有机制面临一些困境,表现在:知识产权、创新收益不能由主导公司独立享有;如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会使得相关企业各自因过度强调已有的权力,强调自我的知识积累而不愿意共享有关知识,造成组织间知识共享和共创受阻。国外学者对此有精辟论述:如果企业过分强调对知识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保护近视症,企业禁锢于已有的所有权中,过分强调已有知识产权的权益,可能忽视进一步的知识生产和知识产权创造,当然也会忽视对外部资源的接近和利用及整合;如果缺乏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又难以规避机会主义行为,影响合作创新的效果以及企业顺利的从创新中获利。占有制度困境可以说是制约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困境之一。

5.合约不完备制约

在产学研合作、分布式创新等各种类型的开放式创新中,均离不开合作研发。在合作中难免通过合约的方式约定合作的相关事宜,但合同受制于环境、契约方、问题情境等多种原因,很难臻于完备。这导致合约的作用是有限的,这就是合约不完备困境。签订契约时,合作方不可能预见到未来合作中有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技术攻关能否成功、技术成果能否广泛应用、商业推广能否取得成功以及获得多大的成功,存在诸多的未知数。在要求合作方在合作前就前景知识产权的使用、利益分配及相关制度安排达成一致,显然存在巨大困难。这将极大地增加双方的合作成本,降低双方合作的可能。事实上由于具体流程涉及众多环节,专业的法务人员也可能会忽略部分内容。而在理论上,很难穷尽各种可能情形,因而会出现契约不完备的情况。

在经济学领域对契约不完备现象进行了深入探讨。由于受信息传递、认知能力、计算能力和人的心理因素等条件的限制,契约各方在复杂多变的不确定的贸易、金融、商业等环境中,其行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难对长期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做出全面的计划安排,签订契约不能完全避免条款的遗漏,即契约各方的有限理性。虽然在合同法中,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但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等,都没有实施细则,这使得有限理性无力制约契约的无限信用风险。同时,中介组织无法验证合同中的有关内容,有些内容虽然对于契约各方多是清楚并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其他局外人则是无法体验和观察到的,所以在出现纠纷时,中介者(如法院)很难确定哪一方违约并按规定执行处罚等,也构成了契约不完全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由于信用制度不完善,契约各方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一方违约而缺乏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也会造成契约的不完全。

6.最优保护度难以确定困境

在开放式创新过程中,对已有的存量智力成果及增量的技术成果进行适当保护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环节。过高保护与过低保护均不利于开放式创新的开展。总体来看,过高的保护模式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将会使企业强调知识的蓄积而死守自己的孤堡,阻碍组织间的知识分享与共创。正如前文所述,这样的“保护近视症”限制了企业与供应商、用户以及竞争者的知识交易,失去将外部发明进行商业化的机会,这无疑是与开放式创新背道而驰的。相反,如果不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又难以规避机会主义行为,无法调动有关各方的创造积极性,影响合作创新的效果以及企业从创新中获利。开放式创新实践中,无论是发起、主导企业还是参与企业,如果过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创新无疑会受影响。但如果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又会缺少财产权方面的激励。一些企业在知识创新效益分享方面采取对内宽松、对外强保护的政策,或许在一定层面上可以化解该困境。但这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无奈之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此类困境。

7.技术不确定困境

技术不确定性对所有创新来说几乎均普遍存在。一些开放式创新中的“标的”技术本身并不成熟,一些技术涉及标准问题,市场虽然接受但由于不同标准之间的竞争,导致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通常,越接近原始性创新任务,其技术不确定性程度越高,研发难度与风险也越高。技术不确定性问题也是很多创新中风险、治理问题、激励问题的来源,如技术不确定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在出资方不对研发过程进行恰当的控制情况下,研发方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将自身的非道德行为归因于技术先天的不可控性,使研发绩效无法保证;如果对研发方的履约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出资方不仅要承担很高的控制成本,还可能影响双方的信任关系。

8.创新中的其他困境

除了上述各种困境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困境。通常在一类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协同保护需要双方共同参与,正是由于上面的各种困境,在一类开放式创新中,构建联盟、成立合资公司或者联合研发团队时,出现参与双方来自不同的部门,不同部门的主管人员考核方面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导致内在激励难以实施,即如何激励也是很难处理的问题。事实上,激励和如何权利分配,创新收益的分配等问题密不可分。这就要求合理评估,多方的共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合适结构。创新的价值是面向未来的,包含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现实的激励需要分配各种当下和未来的收益问题,这些都会因沟通、认知的不同造成矛盾。这需要未来导向,需要很好的愿景来调动研发人员、参与的有关人员的积极性。然而实际上却很难操作,因此在操作层面上如何强化激励也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化解思路

开放背景下的合作创新极大增加了知识源头,为企业开展创新提供了非常广阔腾挪空间及和更丰富的实施方式,但同时带来了不同类型的困境及风险。如何化解困境,回避、控制与防范风险是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前文一些理论视角较好地解释了知识产权合作的困境的理论根源,同时也给出了化解对策。限于文章篇幅,这里给出针对不同困境提出相应化解思路,如表1所示。

如前文所述,类似一种悖论的这些问题困境,很难得到有效化解,强势公司主导的创新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各种困境进行化解,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困境。

从各种困境化解对策来看,防止机会主义或许是此类问题永恒的主题。加快创新步伐,利用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该类困境。在特定情境下,企业为获得更高的利益和长期的利益及为了合作,不得不弱化知识产权,不得不放弃对知识产权完全占有的强控制思路,并从单一的强控制思路到由强控制模式兼具弱控制的思路转变。即从原来封闭式创新中严格的控制、严密的防范、完全排他的独占思路过渡到不仅对信息、知识、权力严密控制,还要分享、共享的境界。解决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的路径可概括为两类,分别是风险防范思路、协作构建思路。风险防范体现一种基础层面“堵”的思路。而协作构建则体现出“疏”的思想,即在风险防范基础上借助于企业知识产权协同管理这只“看得见的手”,设计并创造合理与和谐的协同机制,加强过程管控,从而实现双赢、多赢的结果。“疏”的办法通常需采取非封闭式创新中一些方法,在占有、保护、使用等方面开展创新,通过新的方法、新的手段、新技术来防范各种主要风险及消极主要困境,如创新组织模式等。从治理视角来看,在面临各种困境及风险情况下,需要对创新中各合作主体及其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有效治理,以此保障创新中知识产权合作顺利开展,进而消解相关困境。

表1 开放式创新中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困境及其化解思路

四、结论

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因受到权利归属、信息不对称、权力主体诉求差异、创新不确定等天然因素影响会遇到一些悖论式的困境,这些困境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形式,从阻碍创新发起,到影响创新过程管理、中间产出及创新成果的分享等诸环节、方面均有表现。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均在一定程度会阻碍协同管理的有效开展,这为企业进行开放式创新带来了挑战。深究这些困境,会发现在学理层面,作为一种人类合作困境的具体表现,知识产权协同困境除具有人类合作困境中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知识、知识产权合作本身方面的特殊性,如价值困境、信息披露困境、最优保护度难以确定困境等。文章对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困境的主要表现及困境类型、背后原因等进行了初步探讨,给出了相应的应对思路。这对进一步深入相关研究有一定理论价值,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水平,进而能有效驾驭开放式创新这一高效创新模式的管理实践有一定参考价值。

尽管开放式创新中存在各种知识产权困境,但有关创新各方通过努力,借助一定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困境,把相关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因而仍然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借助于法律协调机制、社会关系协调机制、管理机制等多重协调机制的综合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开放式创新的开展与运行。条件具备的企业,特别是图谋在特定领域创新领先的企业,应该考虑从个案式协同管理基础上,在相关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培育知识产权协同管理能力,从而不仅能胜任单次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协同管理,还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有效开展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把开放式创新作为一种有效手段,成功获取、保护、运用知识产权,进而增强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有效创新奠定基础。

[1]Michael A.Heller.The Tragedy of Anticommons:Property in Transition fromMarxtoMarkets[J].Harvard LawReview1998,111(3):621.

[2]Michael A.Heller.Rebecca S.Eisenberg.Can Patents Deter Innovation? The Anticommons in Biomedical Research[J].Science,1998,280(5).

[3]Arrow,K.J.The Rate and Direction of Inventive Activity.In:Nelson,R. ed.,Economic Welfare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for Invention[C]. 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Press,1962:609.

[4]Boisot,M.Knowledge Assets,Securing Competitive Advantage in the Information Economy[M].Oxford,UK:Oxford UniversityPress,1998.

(责任编辑:WD)

Dilemma in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Open Innovation

HUANG Guo-qun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es and Law,Shanghai 201620,China)

Beingaffected bysuch natural factors as the ownership ofthe right,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the different demand ofthe subject of right and the innovation uncertainty,the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open innovation may encounter some paradoxical contradictions.Those contradictions are represented in various forms like hampering innovation,influencing the process of innovation management,the intermediate output,the sharing ofthe innovation achievement and other links and aspects.No matter in which link those contradictions happen,theywill certainlyaffect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the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and bringchallenges for the enterprises implementing the open innovation.To get to the bottom of the contradictions,it can be found that as a specific representation of the contradictions of human cooperation,the contradictions of the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are the common characteristics with the contradictions of human contradictions and they also reveal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aspects of knowledge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such as the difficulty to identify the value dilemma,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 optimal protection degree and soon ifviewed from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This paper mainlydescribes the performance,the underlyingreasons and other problems ofthe contradiction ofthe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ofintellectual propertyand gives the correspondingresponse.The results ofthis paper will contribute tothe further research ofthe relevant problems.

Open innova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Collaborative management;Management dilemma

F062.3

A

1004-292X(2014)10-0022-04

2014-04-2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03067);上海教委科研创新项目(13YS088)。

黄国群(1972-),男,河南唐河人,博士后,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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