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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见解享有著作权保护的理由

2014-03-20

关键词:二分法论著著作权法

李 响

一、学术见解的概念辨析

在肆虐中国学界的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当中,对学术见解的抄袭无疑最让人感到深恶痛绝。无论是原封不动的复制,还是改头换面的剽窃,都令原作者苦心孤诣创造出来的研究成果付诸东流。对此,相关著作权法律的放任自流应该承担最大的责任。正是由于各地法院近年来作出了一系列抄袭学术见解不属违法的判决,才使得抄袭者们越来越肆无忌惮起来。究其原因,固然受到法律本身不甚清晰与法院适用过于机械的影响,但法院未能正确理解学术见解的概念,却是导致谬误产生的端绪。故此,论证学术见解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应从解构学术见解的要件特征开始。

但凡学术论著都至少包含一个核心命题,而学术见解就是指学者对作品当中设问命题的观点阐释与证明推演,体现为作者针对该命题所持主张、学说、立场的系统性表述①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见解不是结论,后者属于凝练的论断,而前者则表现为推演的过程,即作者通过材料铺陈与逻辑演绎展现的从已知到未知的探索历程。见解更不能与观点画上等号,因为见解是观点的载体,是循序渐进论证观点并且赋予其个性化表达的布局流程。

出于可供重复验证与归认来源的考量,构成学术见解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

第一,系统性要件。学术见解应当是一套逻辑周延的论证,完整展示了作者从纷繁复杂的客观现象里面提炼命题,自卷帙浩繁的资料数据当中发现论据,借科学理性的研究方法展开论证步骤,以及用精准翔实的语言公式描述自己思想的研究过程,惊人想象力、深邃洞察力、冷静思考力以及渊博学识力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

第二,原创性要件。既然学术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未知,拓展智识显然有理由成为学术见解的重要特征。无论是结果的创新性,还是方法的新颖性,学术见解必定包含作者独立思考与个性表达的要素,任何无意义的重复都不应归于见解的范畴。

第三,主观性要件。虽然科研活动本身的开展应该遵循尽量客观方式,但由于各自学术背景、资料来源、思维路径、表达习惯等的差异,每位学者在通过媒体介质展示自己学术见解时,一定会或多或少体现出带有个性化色彩的特征,这也正是赋予自己作品独一无二魅力所在的根本源泉。

综上所述,学术见解构成了一部学术论著的基因。不同学者可以持一致观点,在学术界绝对不可能存在学术见解都相同的两部论著,否则其中之一必为抄袭的产物。

二、法院不保护学术见解的逻辑推演

剥开由怀疑、反思、冲突、扬弃包裹的重重外壳,学术论著实际上由三层结构组成,由表及里分别是事实观察、学术见解与思想观点。其中,事实观察由于高度可重复性具有通用表述的性质,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学术见解作为思想观点的外在铺陈反映了此论著区别于彼论著的个性特征,雷同或相似则构成学界公认的抄袭;思想观点以形而上的方式存在,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由此可知,如果著作权法不保护学术见解,就等于是在把一篇学术论著的全部内容拒之门外,这绝对是学术界无法承受之痛。然而,检视相关法律,法院之所以会得出学术见解不受保护的结论,竟然是出于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误读。

作为广义科学作品范畴当中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学术论著以其文字作品的身份毫无疑问应归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这一保护究竟是否涵盖构成学术论著当中最为重要也最有价值组成内容——学者论证与表述自己对该论著里提出核心命题所持立场主张的学术见解部分,则是需要在学理与法理两个层面给予进一步探讨的。要知道即便一篇文字作品就整体而言享有法律保护,也并不意味着其中的每一部分内容均在著作权保护伞的庇护之下,因为如果遭到剽窃的文字在独创性方面存在缺陷因而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或者只具有有限表达形式因而获得追究法律责任的豁免,那么哪怕是原封不动、一字不改的抄袭,也不构成侵犯原作者合法权利的行为。

当前,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学术论著当中包含的思想、观点、见解不受著作权保护,因为构成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件只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非新颖性,所以只要两篇作品在外在的表达方式上有所区别,就可以视为分别独立创作的作品,即使两者内在的主题意旨完全一致,也并不算是后文作者对前文作者著作权的侵害①杨利华、冯晓青:《学术不端与知识产权——以学术剽窃及其治理为视角》,《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与此同时,也有很多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是如此判决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宗意与卢海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的判决意见里,就明确指出在针对学术论著著作权侵权的辨别过程中,作者的思想、观点、作品的结构、论证过程、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等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受到保护的只有文章的具体文字表述,因此学术观点的相同或相似并不代表前位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②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0675049,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0日。。

究其本质,上述学者的学理认识与法院的法理适用都建立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理论基础之上,即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换言之,在一篇体现作者独立思考之下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文字作品当中,著作权保护只涵盖其中的用语言文字传递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包括任何属于被灵感的火花所闪耀照亮的思想内容。对二分法理论最精准的立法表述莫过于美国《1976年版权法》的第102条第2款:“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不扩及到作品中一切被认定为想法、程序、过程、系统、运作方法、概念、原理及发现的部分。”③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7页。

由此可见,认为学术见解不应享有著作权保护这一观点的逻辑推演实际上可以一步步分解成为:(1)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承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2)学术见解属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当中的思想成分;(3)属于思想成分的学术见解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故此,接下来我们就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论证上述观点可能存在的偏颇之处。

三、“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真意探寻

对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否已为我国的著作权法所吸纳,目前在知识产权学界内部绝非属于定论,而仍旧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中国著作权法承认二分法应是理所当然、不言而喻的,因为二分法在著作权法律制度当中的地位,等同于力学三大定律在物理学当中的角色,都近似于不证自明的真理。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著作权法和主要国际公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均明确规定了思想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这就是构建现代版权法律帝国的核心支柱理论之一,它提供了甄别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基础原则,我国有什么理由不接受这项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呢?④李雨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检讨》,《北大法律评论》第8卷第2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但不容否认的是,也有一些学者则持完全相反立场,提出“无论从法律文意,还是从立法背景去理解中国版权法,都不能发现二分法的存在”,因而“个别法院直接依据二分法断案,实在是非同寻常的做法”①方流芳:《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面对两派学者之间针锋相对的主张,我并不打算挑边站队,因为他们其实并不是在同一个语境之下展开对话的:前者陈说的是应然状况,即认可二分法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统治是一种无可阻挡的大势所趋,而后者叙述的是实然状况,即在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字里行间,确实难以发现二分法已在我国成为法律渊源的蛛丝马迹。更何况在我看来,无论中国著作权法是否已经或将要认可保护表达而抛弃思想的二分法,都不构成阻碍学术见解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绊脚石。这是因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与其说是一种实证的分野,倒不如说更多体现为一种表意的区别。换言之,思想与表达并非总能如它们在字典上的定义一般泾渭分明,而在更多场合下是相互紧密缠绕在一起互为表里、难以剥离的。教科书上给两者之间划分的界限在现实当中绝难出现。即便在被公认为二分法理论发源地的美国,在历经了将近150年的司法实践探索之后,除了发展出一大堆兼具自相矛盾和自我否定的判例以外,也未能给我们提供一个鉴别划断一篇文字作品当中思想与表达不同属性成分的普世标准,反倒留下了大名鼎鼎的Hand法官在二分法进化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Nichols vs.Universal Picture Corp.一案的判决意见当中那句引得无数人心有戚戚焉的感叹:“未曾有人能够并且永远不会有人能够划出那条界线。”②王春燕:《作品中的表达与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以两组美国著作权判例为线索》,《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既然思想与表达在多数情况下就宛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无法割舍,这就决定了该理论在司法实务过程中既无法作为事实判断的准则,也不能构成价值判断的标尺,而充其量反映出了著作权法力图在通用表达与个性表达之间创造出差异化对待的隐喻,前者作为不同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不约而同会使用到的公有建筑材料理当不应归入私人享有垄断特权的范畴③熊文聪:《被误读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以法律修辞学为视角的考察》,《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由此可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与现代版权法律帝国的创世理论保持了高度共鸣,未尝不能看作是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根本精神的更为精准重述,所以很难想象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制定修改的中国《著作权法》会与此背道而驰。这就意味着即使二分法在下一次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正当中,终于能以登堂入室的姿态出现在某项具体条文里,也并不会导致我国目前对享有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认识范围掀起一丝微澜,即学术见解是否受到保护并不取决于著作权法律文本当中存在或不存在“思想与表达”这一图腾化的符号。

在对二分法理论进行了去魅化处理之后,我们发现其实上述两派学者都只说对了一半的真相:肯定派坦诚揭开了著作权法律制度运作机理的底牌,而否定派尖锐道出了中国著作权立法与司法脱节的现状。但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二分法理论具有与生俱来的测不准性,在实践当中始终有赖于法官在利益平衡基准之下实施的逐案审查,其作用主要表现为反映出了著作权法所追求的一种取向归属,而不可能真正成长为一种规范指引,所以我们在判定学术见解有否获取著作权保护资格时,与其锲而不舍地纠缠于试图厘清想法与表达这一团乱麻的执念,倒不如转头去探寻对于著作权法律制度来说更为本源的理想。

毋庸置疑,立法者们之所以会创设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在授予作者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权利与建立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作品公有领域之间保持平衡,从而起到推动智力成果创造、人类知识的发展以及多元文化繁荣的作用,最终在精神领域造就社会整体福祉的增加。无论是二分法理论还是合理使用原则,抑或是其他任何著作权法上的原理,都是为了这一根本目的服务的,也受到这一根本目的的制约。那么请问,如果我们对二分法理论诠释的结果是学术见解压根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对别人学术论著当中苦心孤诣得来的真知灼见,随心所欲、肆意妄为地去抄袭剽窃、张冠李戴、胡编乱造,而不用担心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这真的能成为著作权法运作的常态吗?真的会增加社会整体福祉吗?真的体现了二分法理论的本意吗?我想如果真出现了这种局面,要么是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扭曲,要么是我们对二分法理论的理解发生了扭曲。

总而言之,我高度认可且充分尊重二分法理论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思想绝对不容许禁锢是一个在任何社会里都颠扑不破的真理,但我不赞同在承认二分法理论与学术见解不受保护之间画等号,因为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不能按照教条主义的方式来理解。实际上,我更愿意把二分法理论视为一项司法政策。故此区分思想与表达并非是一个纯粹客观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由法官依据自己主观经验来判定的法律问题,即不是因为这部分内容属于思想的范畴,所以应该被投入公有领域,而是因为这部分内容应该被投入公有领域,所以属于思想的范畴。

四、学术见解在二分法语境中的定位辨别

二分法理论的精髓在于将一篇作品里的内容严格分为思想和表达两个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截然不同部分,前者被纳入公有领域,而作者只能对后者主张权利。但理想的丰满恰恰衬托出了现实的骨感,正如Hand法官所指出的那样,思想和表达之间并不存在清晰可辨的楚河汉界,以至于上下级法院在同一事项的认定上给出完全相反判断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学者们总结出的诸如“思想无形而表达有形,分别是非物质形式中的信息和物质形式中的描述”①冯晓青:《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探析》,《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之类的识别标准则更加让人感到一头雾水。不过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留给了我们足够的空间把学术见解解释成为具有表达的属性。

可能在不少普通人的心目中,学术论著是个听上去带有点神圣乃至神秘色彩的名词。拥有这个星球上最为聪明脑袋却在平日里显得有点大智若愚近似不食人间烟火的专家教授们,无比纯熟地操练着老百姓绝难理解的艰深晦涩专业术语与公式符号,在论著中天马行空地高谈阔论自己对这个世界的看法、认识、主张、立场,时而慷慨激昂,时而愤世嫉俗,时而指点江山,时而故作深沉,每一行都闪烁着求索的火花,每一段都充斥着智慧的光芒;每一页都蕴含着知识的力量,每一章都潜伏着灵感的奇迹,真理在其间流淌,定律在其间诞生,原则在其间萌发,理论在其间起航,所以凝结着一篇学术论著精华的学术见解毫无疑问属于思想的范畴。

但作为忝列学术共同体的一员,我不得不指出以上只是个外行人一厢情愿的幻想而已。事实上学术论著当中并不常有思想存在,绝大多数学者在论文专著里所做的都只是在拾人牙慧而已,所以其间的学术见解无非是在对主流学说进行重新排列组合。或者更加直白一点说,在某些学术论著当中的确会有思想,但这绝不是一个普遍现象,至于像相对论这样石破天惊的创见更是一百年才有机会出现一次,大部分的专家教授们穷其一生都不过是在试图用常人最易理解的表达方式来重述那一两个天才迸发出的思想罢了。

思想之所以对学术界来说无比珍贵,恰恰是因为它的稀有罕见,所以把学术见解等同于思想根本就是在牵强附会,因为每一篇学术论著当中都会存在作者的见解,但绝不可能每一篇学术论著当中都会留下思想的印痕,除非你能把花言巧语掩盖之下那苍白无力的观点——“我随大流”,看作是一种思想。这才是真正对思想这个词的亵渎。因此,对正在撰写学术论著的学者来说,你想什么并不重要,没人指望你的想法和大家不同,重要的是你怎么去说,你能否给出推陈出新的表达,这才构成了你学术见解的核心成分。换句话说,做学问就是个别几个人去想,剩下一大堆人去说的行业,这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就是大家攀比着如何用更加精确可信的语言修辞把别人的思想表达出来,每一个人的表达方式代表了每一个人的学术见解。

由此可见,二分法理论在学术生态环境当中得到了完美的诠释:一方面,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即我们不允许那几个聪明人把自己的想法垄断起来,而是必须放在公有领域当中让大部分不那么聪明的人分享,否则绝大多数学者所仰赖的依靠重述别人思想过活的生计就会变成了无米之炊;另一方面,著作权法保护对思想的表达,这才是绝大多数学者所真正关注的,因为他们的学术见解无非是代那几个聪明人之口表达那些天才的思想。如果这样一种以表达为基础的学术见解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而可以任人抄袭的话,他们不就被剥夺了自己从事学术研究的核心竞争力了吗,那么他们在学术界还有什么生存空间?

美国法学界对二分法理论的诠释有一句名言:“版权法保护的是酒瓶子,而不是瓶子里的酒。”②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第6页。在当前的学术生态环境当中,能够酿造出美酒的大师实在是太少了,绝大多数人都只不过是生产酒瓶子的匠人。我们从大师那里贩来美酒,直接灌装在自己制作的瓶子里,一篇学术论著就这样诞生了,而这些造型各异的酒瓶子作为一种个性化的表达,就代表了每个人的学术见解。可想而知,在瓶中酒的味道没有差别的情况下,如果就连作为美酒载体的瓶子也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整个学术界就丧失了最后一点对于创新的激励,真正沦落为一个奉行彻头彻尾拿来主义、劣币驱逐良币导致假冒横行的行业了。

在学术共同体内部,思想大师拥有崇高的地位无可厚非,可这并不意味着大师们的作品在法律地位上也高人一等。在大师们的作品当中,不仅有自己的思想,并且有对自己思想的诠释,前者不受保护,而后者享有著作权。但在我们的作品当中,没有自己的思想,只有对别人思想的重述,以借鸡生蛋的方式获得学术见解。如果著作权法不承认学术见解属于表达,因而要求大家出于对法律的敬畏而对重述也表现出适当的尊重,那么我们的论著当中还有什么其他内容是可以受到保护的呢?要知道绝大多数学者一辈子兢兢业业所做的就是给各种各样冠以常识真理之名的思想换上自己编造的说法,倘然著作权法不愿意给说法的创作者们以垄断权利保障,任何一个文抄公都能够堂而皇之占为己有的话,那请问学术机构愿意支付报酬聘请这些学者的动机是什么呢?

平心而论,认为学术见解一定属于形而上的思想范畴的观点,其实也暗含着在学术论著当中思想比表达要更胜一筹的思想。这虽然大体上符合实情,但我们也不应该过于轻视表达的作用。正如爱因斯坦作为相对论的首创者固然居功至伟,但是那些默默无闻却殚思竭虑的试图用五百个甚至更少的字把相对论清楚重述,从而让相对论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以至于让你我这些普通人所知的学者,也应该在法律上拥有自己的地位。尽管他们的学术见解除了个性化地重述了相对论以外别无新意,但只要法律认可传播也是一种贡献,而且希望看到更多新颖的表达,就必须给予学术见解以著作权的保护,让他们的工作成果不被轻而易举地侵吞。

总而言之,与其论证学术见解是否的确具有表达属性,倒不如陈述我们迫切需要学术见解具有表达属性,这是这个时代学术生态环境的现状逼迫使然。如果著作权法将学术见解拒之门外,那就等于把整个学术界推到了一个弱肉强食、自生自灭的丛林世界当中,比拼数量而非质量成了在这样一个世界里称王称霸的法宝,机械抄袭的汗水比表达求变的推敲能够获得更高的学术评价,这难道就符合著作权法的意旨了?①汗水的酬劳理论是指一项作品之所以能够获得并非是因为作者流淌了辛勤劳动的汗水,而是因为其中包含有创造性的因素,即作品独创性要件不仅是指作品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且也要求作品本身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参见Feist Publications vs.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mpany,Inc.,499 U.S.340所以,我认为更加聪明的办法不是斤斤计较学术见解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而是对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要件之一的独创性给予更富弹性的解释,从而在具体个案当中对某一学术见解是否具备获得著作权保护资格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甄别。

五、给予学术见解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考量

有规则就有例外,就算学术见解由于处于思想与表达之间的模糊地带而无法轻易通过二分法理论的检验,至少也应该被作为二分法理论在司法实务当中适用的一种例外情形,避免被不由分说地投到公有领域,因为这并不符合著作权法所期盼的能够通过合理制度安排,实现作者、后续使用者、社会公众三方利益平衡的愿景。事实上,二分法理论本身就带有非常强烈的分配正义色彩,通过避免让创作作品所必需的情节、桥段、场景、主题等通用因素为少数人所把持,从而起到鼓励对同一思想的竞争性表达,进而让社会当中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多元的目的。

据此,二分法理论原教旨主义者总是喜欢蛊惑兼恐吓我们:归入思想部分的越多,大家的福利也就越大;归入表达部分的越多,大家的福利也就越小。于是照此逻辑,保护学术见解就相当于在通向人类知识宝库的高速公路上设置一个又一个收费站,只能帮助作者凭借垄断独肥,不仅后续使用者无法自由使用前人的学术见解创作新的作品,而且社会公众再也不能很方便地利用科学文化知识来增长知识。这种逻辑发展到登峰造极的一个例子就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王天成与周叶中、戴激涛、人民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意见中指出:学术论著当中的事实描述部分由于表达形式有限与具有客观性质,即使逐字逐句抄袭也可得豁免;学术论著当中的观点表达部分由于属于思想本身,无论怎样复制改写而不注明原始出处都不算侵权②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6122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0895102,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0日。。

上述判决的言下之意是学术论著怎么抄都不违法,其结论之荒谬不值一驳,这也证明了以教条主义方式来解读适用二分法理论的极端结果就是一片虚无,以悖论的形式走到了自己立场的反面。与之相比,学术见解享有著作权保护能够更加合理地协调三方利益平衡关系:

首先,对作者而言,这能够充分激发供给。科斯定理告诉我们:清楚界定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而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或者通俗一点说,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政府的作用就在于明确并保护产权,随后市场会自然博弈出合理的价格③吴振球:《论科斯定理的真理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这条经济学上的铁则同样适用于当下的场合。给予学术见解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意义就在于明确赋予作者对自己在学术论著当中的独创性表达以清晰的私人产权,从而自然而然形成一个针对学术见解的交易市场及其定价机制。如此一来,人们便能轻易通过这个市场找到其中的优质资源,学术见解的价值也会通过无形之手逐渐显现出来,好的作者与好的作品很快将脱颖而出,收获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合理回报。这样一种倡导自由竞争与优胜劣汰的正面激励机制,能够打破导致学界日趋平庸的大锅饭式的评价与分配体系,自发调节资源配置向最有效率的模式转移,以至于激发越来越多人努力创作质量更加卓越的智力成果,实现优质文化产品供给的增加。

其次,对后续使用者而言,这同样能使自己受益。要知道我们讨论学术见解是否应该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于,学术界是一个不大且封闭的圈子,这个圈子呈现出明显的内部性特点,即圈子之外的绝大多数普通社会成员在一生当中都不会有兴趣或有机会使用一篇学术论著,保护学术见解或许会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的影响也只会发生在这个圈子之内①这里所称的“使用”并不是生活意义上使用的概念,而是著作权法律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即单纯阅读不是使用,只有受到著作权法中专有权利规制的特定行为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使用”。参见解亘《驱逐搅乱著作权法的概念:剽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换句话说,作为学术共同体内部的一员,每一个人都拥有同样的机会,因为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受到其他成员欣赏而成为获益者。而且我们还要澄清一点,给予学术见解著作权保护其实并没有给学术共同体成员增加任何额外的负担,因为这仅仅是让著作权法律制度与现有学术伦理道德更加紧密地贴合在一起罢了。保护学术见解并不禁止对学术思想的重述,它所禁止的只是对重述的重述,而这本来就是学术纪律所不允许的。长久以往,我们会看到一个更加循规蹈矩、尊重规范的学术界,这会让工作在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最终受益。

最后,对社会公众而言,这能够增进社会总体福祉。虽然同为文字作品,但学术论著和文艺作品增进社会总体福祉的方式显然是不一样的,前者追求质量而非数量,后者在乎数量而非质量。举个例子来说,两位作家使用同样的情节桥段创作出两本小说,这并不使人生厌,反正这种用来杀死时间的消遣读物越多越好,无论怎么胡编乱造都有人会看,所以情节桥段不应享有著作权保护;但两位学者使用同样的学术见解创作出两篇论文,这不仅属于对学术进步来说毫无意义的重复,而且还会搅乱对学术思想归认来源的谱系,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所以学术见解应该享有著作权保护。

总而言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就要求我们在考量学术论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时,必须采取与其他文字作品区别对待的优化措施,努力提取作者、后续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利益交集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和谐统一。在设计为了促进更加优质丰富供给而采取的市场化制度安排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格外注意对两个细节的把握:其一是要适当提升独创性要件的标准,杜绝滥竽充数的情况发生;其二是要严格控制思想与表达趋同时合并原则的适用,不要轻易扩大对有限表达形式的解释。

六、结 语

诚实为学术之本,也是社会公众对专家学者抱以信赖的原因所在,当下学术界横行的种种抄袭行为,不仅是对科研诚信精神的亵渎,更是对民族创新意识的扼杀,而一个不尊重科学与不激励创新的国家是没有未来的。虽然目前局面与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存在的规范缺失、评价不当、纪律涣散等原因不无干系,但是相关法律的模糊暧昧与司法机关的固执刻板,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抄袭学术见解居然可以不受制裁的判决,无论从情理、事理、法理的角度都令人难以接受。

希望法律界与学术界今后能加强沟通互助,一方面使著作权法当中抽象的二分法原则得到明晰规定,防止法院适用于学术语境时的削足适履;另一方面也让学术规范当中空洞的不端行为界定向要件化形态靠拢,使之将来升格为法律责任具备技术上的可能,进而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早日出台针对学术见解的专门保护条例,避免学术界沦为法治社会建设愿景下一块失落的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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