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
2014-03-20王松兴
吴 宾,王松兴
(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2.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4)
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
吴 宾1,2,王松兴1
(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2.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4)
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既是保障农民工养老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民工自由流动、加快城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无论在政策规定上,还是实际运行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统筹层次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户籍制度壁垒以及信息技术平台不统一等则是阻碍转续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制度供给来提高统筹层次、通过调剂基金来协调地方利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强化信息平台建设等措施,成为推动农民工养老保险顺利转续的有效途径。
城镇化;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该群体为我国城镇化、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提速,越来越多农民离开土地,加入到离乡打工的行列,农民工群体的规模也因此而日益壮大,且呈现出逐年增加之势①。面对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如何做好农民工在户籍地与工作地之间以及不同工作地之间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成为影响农民工养老权益乃至城镇化速度与质量的重要问题。对此,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生活及各种权益的政策规定,将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以下简称“转续”)也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是,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并非一蹴而就。受政策的碎片化、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工作无论在政策层面还是实际运作层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与障碍,“有保险而无保障”的现象相当明显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权益,而且阻滞了农民工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从长远看,也会对城镇化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本文在剖析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的政策及运行现状基础上,对转续运行困难的原因进行探讨,提出可行性的对策,以期更好地推进转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实现农民工“老有所养”的理想生活目标。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的现行政策与运行困境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的政策分析
在中央层面,我国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该《办法》首次将转续的对象扩大到农民工群体,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续流程、账户转移以及禁止退保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最具创新性的地方在于对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的转移做出了规定,即统筹基金的部分转移③。这一规定进一步推动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同时,统筹账户基金的转移也对地方政府利益关系的平衡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但是,从政策实践来看,其运行状况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统筹账户的转移比例偏低、地方政府推行不力、退保现象仍然存在等,在一定程度上使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事实上,顶层制度设计固然重要,但对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工作而言,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制度安排与具体运作更是意义重大。根据目前各地的实践,我们大致可以将各地的转续模式分为三种,即独立运作型、纳入保障型和综合运作型。独立运作型模式的代表城市是北京。北京市于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根据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如果农民工只是换了工作单位而未离开北京,那么就可以继续履行缴费义务,同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工离开北京到其他地区就业,那么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北京,同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随同转移。北京市对转移接续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是,北京只是从本市自身的利益出发,只考虑了转出,对养老保险的转入却没有明细的规定。此外,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也只能转出个人账户,并没有涉及到统筹账户的转移,也没有考虑到农民工转出后对于转入地带来的潜在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因此,这些问题说明该模式仍然存在缺陷[1]。综合运作型模式以上海为代表。上海市的做法是利用商业保险作为待遇支付平台来应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问题,充分利用了商业保险的灵活、高效等特点。因此,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具有一定方便、快捷的优势。但是该模式在运作过程中采取的是个人账户制,与社会保险的账户模式④存在冲突,因而农民工在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时首先要面对的是制度衔接问题,而在转续过程中统筹账户基金的损失也是农民工所无法避免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就阻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的顺利进行。纳入保障型模式以深圳为代表。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可以转移,则按规定进行转移;如果无法转移,在本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如果选择将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留在深圳,一段时间后继续在深圳地区工作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也可以继续累计。纳入保障型养老保险模式的亮点在于把农民工“市民化”,直接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中来,这样的规定突破了制度衔接的难题,打破了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的壁垒,在推动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方面不失为一种创新。但在具体的操作上,问题仍然存在,深圳市的规定同样回避了社会统筹基金问题,对统筹账户的转移与否以及统筹账户的转移比例并未作出规定,只是从本市利益出发,没有考虑到农民工转入地的财政压力以及潜在的养老金支付风险。
综上可见,虽然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社会保障水平,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制度进行了颇具创新意味的改造与设计,但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更为严峻的是,各地政府这种独立地自为的政策设计,客观上造成了转续政策的“碎片化”,加剧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工作的难度。因此,如果要实现全国范围内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必须通过顶层设计,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现不同地区间的可转、可接。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运行中的困境
1.各统筹地区间政策差异大,难以协调
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的发展,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必然要受到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状况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各地政府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时,难免会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出台有利于本地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目前我国共存在2 000多个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社会保险发展的程度各不相同,各地区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存在很大差异,而且相互之间很难协调,从全国范围来看,不同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往往“自成一家”,“碎片化”现象相当严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也因地区间政策的“碎片化”局面而难以转移[2]。这种政策上的“碎片化”现象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比如使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险发展更加不平衡、阻滞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损害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特征等。
2.各地区人为地设置壁垒,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我国的现行政策规定:农民工跨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发生转移,但只转移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和统筹账户12%的单位缴费资金。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各地区所担负的社会养老责任差异很大,加上大部分的统筹账户资金被转出地截留,真正流入本地的养老金其实很少。因此这种规定实质上就在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产生了利益失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转出地愿意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因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意味着社会统筹账户的大部分资金为转出地的养老事业做了贡献;然而到了转入地,却没有那么顺利,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愿意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因为农民工转入后,转入地不仅要负担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资金,还要负担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支付,潜在的财政支出压力会明显增加,这对于转入地来说无疑是一种“隐形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未来养老金支付压力过大,许多地方政府人为地设置障碍,或者提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门槛,以达到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目的[3],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难度。从理论上看,这样做的结果也符合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逻辑,因为“自利的动机将决定了他们会对那些有利于自身政绩和权力扩大的领域进行重点关注”⑤,这种行为逻辑自然会导致官员们一味追求劳动力转入带来的红利,而尽可能地逃避劳动力转入之后新增的社会保障责任。
3.养老保险转续信息系统不统一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以后,虽然在政策层面上使转续工作得到了一定的保证,但是在实际运行层面,尤其在技术层面,仍然面临社保信息数据库不完善、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不统一的难题,这种技术上的障碍造成各地(转入与转出地)的信息不对称。其深层原因则是我国的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的养老保险各自为政,信息系统也自成体系。截至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系统,这就加大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难度。多数农民工在转移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要面临各种繁琐程序,加上缴费年限不多,导致退保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此外,各地建立的农民工信息数据库、信息服务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都不统一,协调难度大,给经办机构增加了无形的成本。因此,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库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困难的影响因素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其推行过程中,受到了来自理念、政策、资金、技术等多个层面的影响,就目前的运行状况来看,影响其顺利运行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低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仅仅局限于县、市一级,能实现省级统筹的地区屈指可数,虽然目前已有好几个省份宣称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统筹,实际上这些省份只是实现了基金在省内的调剂,算不上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导致各统筹地区各自为政,地区间的养老保险政策差异性大,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带来极大的不便。此外,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要遵循“大数法则”,即在更高层次上、更大范围内以社会的整体力量来应对每位参保者的养老风险。由于统筹层次的高低决定统筹区域的大小和参保人数的多少,同样也决定了抗风险能力的高低[4]。因此,统筹层次越高,农民工流动过程中的障碍性因素就越少,社会整体应对养老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从这个意义来说,统筹层次是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各地政府倾向于保护地方利益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理论,社会保险的权利与劳动和缴费的义务是相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理论而言,当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发生转移时,社会保险关系也应当随之而发生相应的转移。但是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为控制养老金支出增长的潜在风险,对转续政策进行变相的抵制,通过出台各种限制性政策、设置壁垒、提高转入门槛等措施来阻碍异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5]。
其次,地方政府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征⑥,其在制定政策或执行某项政策的时候总是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使地方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自1994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重新明确了财政资源或者财政权力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形成了“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这种以行政区划划分的财政体制与养老保险统筹区域不谋而合,在这种财政体制下,地区的局部利益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转出息息相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就意味着本地养老保障责任转嫁给了其他地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则意味着地方政府无形中增加了更大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以及更多的养老责任[6]。因此,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就形成了转出地与转入地之间利益的博弈。所以在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问题上,各地必然会考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并人为地设置壁垒,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三)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根本原因
我国形成于建国初期的户籍制度明确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受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呈现出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从一定程度上讲,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的根本因素。一般情况下,户籍制度是大多数地区对参保人在参加养老保险时的基本要求,原则上是参保地与户籍地相统一。但是,对于现阶段的农民工而言,事情并不简单,由于这一群体的流动性特征,导致了许多农民工就业地与户籍地的分离,从而使他们既无法在户籍地参保缴费,又不能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在异地参保,养老权益的损害便无法避免。现实中的确有这样的一些省市的养老保险政策就明确规定,参保人跨地区就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在户籍地,则工作地不承担其养老责任,而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基于这种规定,这些省市实际上不为外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手续,这种将养老保险与户籍挂钩的做法,实际上就阻断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地区间的转移,给农民工退休后正常、公平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带来很多麻烦,并间接地剥夺了他们的养老权益[7]。因此,户籍制度的存在成为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续过程中无法逾越的壁垒。
(四)缺乏统一的制度以及信息管理平台,阻碍了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民生问题备受关注。作为推进城镇化与加快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也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广泛关注。对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从制度本身来看,亟待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如对各级政府给予农民工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标准和原则等尚无明确规定[8];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关制度并不统一,甚至相互抵牾;各地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呈现“碎片化”格局;责任主体认定存在难度,等等⑦。此外,在具体运作层面上,全国各个统筹区域内参保信息管理系统都不尽相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由于两地规定不一致而让参保人放弃转移的现象。而且全国各统筹地区之间参保信息没有相互联网,养老保险转续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只能通过人工办理,加大了转续成本。因此,健全的制度及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是促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重要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对策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是政府主导下的民生工程之一,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从政府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改进与完善相关政策,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推进城镇化的顺利实现。
(一)加强政策协调,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最终实现全国统筹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市、县级统筹,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是制约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从顶层设计开始,对现行的制度设计进行完善,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逐步在省内试行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同时以省级统筹作为过渡,进而再推进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转移接续。具体来说,省级统筹需要以省政府为核心,在全省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政策,指导各统筹地区在政策制定上相互协调,如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要一致、缴费年限要统一、待遇享受条件及水平要一致、人员流动时统筹账户的转移比例要合理等[9]。此外,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还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配套服务体系,比如建立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卡[10]、加大财政投入、放松户籍管制等,以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加简便可行。
(二)设立省级调剂基金,协调地方利益不均衡问题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种种“利益博弈”行为⑧,不仅严重阻碍了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而且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基于这种情况,目前协调地方利益的最好办法是设立省级调剂基金。具体做法:从省级政府出发,多方征集意见,制定统一而完善的政策,建立省级调剂基金,由各地以自身的财政力量为基础,每年在预算中列支,定期提取,上交至省,由省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同时,省级调剂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制度统一、目的明确、运行透明,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调剂基金被挪作他用。省级调剂金不仅用于弥补各地区统筹基金的缺口,缓解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而且可以协调地方政府间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同时也能够间接性地减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度[11],实现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
(三)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转移接续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的户籍制度仍然具有分割城乡居民的负面作用,成为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同时也使劳动者在获取社会保障、就业机会等公共服务时经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为此户籍制度改革就显得尤为迫切。正如前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统筹地区以户籍为限制,将非本地户籍的流动劳动者拒之门外。目前,户籍制度已经在很多方面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不科学性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二元化倾向,因此需要尽快改革,破除因户籍带来的转续难题[12]。对此,一方面,可以让进城务工的农民逐步市民化,使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可以放松对户籍的管制,使户籍不再是一道制度性的障碍,使农民工可以在不同的统筹地区间自由流动。通过这些改革措施逐步消除户籍制度的阻碍作用,使养老保险关系实现顺利的转移接续。
(四)加强全国性的信息平台建设,促进转移接续工作顺利进行
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比如建立标准化的社会保障资源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服务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如在美国,社会保障号码就是劳动者的身份标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工作时,只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社会保障号码并进行登记,就可以顺利地转入该地区并享受转入地提供的保险待遇和各种补贴而不受各种限制[13]。对于我国而言,目前农民工群体的规模日益庞大,流动性日益频繁,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复杂,因此迫切需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在地市间、省市间,乃至全国范围的共享。此外,还要将各统筹地区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进行连接,形成一个覆盖不同统筹地区的公共信息网络,从而实现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统筹区之间的无障碍流动。通过统一的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就可以做到随转移,随接续。这样一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续过程中所面临的技术障碍就将逐步得到解决。
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现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流动就业时的养老权益,但从长期来看,转移接续仍然存在很多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一定程度上而言,运行中的困境以及潜在的问题仍然是城镇化进程中的绊脚石。通过对目前转移接续政策运行现状的深层次分析,本文认为,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才是破解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题的根本之路,而当前应通过政策协调尽快实现省级统筹,同时包括户籍改革、转续信息系统建设等在内的配套改革也要同步进行,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全国一盘棋,让农民工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自由流动,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无障碍的转移和接续。
注释:
① 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报显示,全国的农民工总量已达到2.6亿人[14]。
② 所谓“有保险而无保障”是指这样一个现象,即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统筹部分资金(只有12%的单位缴费随个人账户转移)则要留在原工作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简单,但到了转入地,由于转入地要负担一定的资金,从而使接续就变得非常困难,并导致农民工在长期生活、工作的区域养老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③ 该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在转移过程中应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
④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采取的是个人账户加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即通常所说的“统账结合”。
⑤ 唐斯在他著名的《官僚制内幕》中认为,官员就其本质而言是自利的,其主要的行动逻辑是基于自我理性原则下的利益最大化。他认为官员的动机主要有:权力、金钱收入、声望等。这些自利的动机决定了官员将会对那些有利于自身政绩和权力扩大的领域进行重点关注[15]。
⑥ 西方经济学家指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基本特征的一般性抽象。它的基本特征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⑦ 责任主体认定是指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转入地政府与转出地政府的责任并无制度上的界定,产生了部分政府的权责不对等,影响了各级政府解决该问题的主动性与创造性。⑧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理念中,这种博弈是零和的,而非共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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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报[EB/OL].[2011-04-29]http://www.stats.gov.cn/tjsj/pcsj/rkpc/6rp/indexch.htm.
[15][美]唐斯.官僚制内幕[M].郭小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The Migrant Workers’Endowment Insurance Transferring and Renew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An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Countermeasures
WU Bin1,2,WANG Song-xing1
(1.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Qingdao 266100,China;2.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Dongbei University,Shenyang 110004,China)
The realizing of the migrant workers’endowment insurance transferring and renewing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which can not only safeguard their old-age rights and interests,but can prompt the migrant workers to flow freely,as well as speeding up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ization.At present,the interregional transferring and renewing work of migrant workers’endowment insurance still has plenty of problems on the policy,as well as the practical operation.The low overall level,the interest game by local governments,the barriers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differ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latform can be summarized as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block of the transferring and renewing work.Therefore,to improve the overall level through the system supply,and to coordinate local interests,promote the reform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platform through the regulating fund will become effective means to propel the migrant workers’endowment insurance to transfer and renew smoothly.
urbanization;migrant workers;endowment insurance;transferring and renewing
C913.7
A
1009-2463(2014)02-0094-06
2013-10-01
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201013073:《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实证研究》)
吴 宾(1974-),男,陕西洛南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东北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
王松兴(1989-),男,山东临沂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