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昌奎诉讼案看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中的知识产权及合理使用
2014-03-20孙革非
孙革非
(安徽大学 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230039)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大背景下,图书馆信息化发展的进程日益加快,作为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图书馆建设与资源共享也得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与资源共享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一并出现,且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要解决在数据库建设、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资源传播等方面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应从技术、法律、人员素质等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全面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一步规范图书馆、数字资源商和使用者能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合理使用图书馆数字信息资源。
一、案例回放
2002年8月,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自由撰稿人李昌奎撰写的《中外职业资格认证和语言考试指南:规划你的职业生涯》(以下简称“指南”)一书。2007年1月,李昌奎进入贵州大学图书馆网站查询到《指南》一书,该网站在此书目下还设有“阅读”、“下载”、“发表评论”、“添加个人书签”四个选项。
原告李昌奎诉称:被告贵州大学图书馆未经本人许可,擅自通过图书馆网站传播其作品《指南》一书,并为公众提供下载等服务,侵犯了他的著作网络传播权。同时,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贵州大学图书馆涉案图书的制作和销售单位,未经本人许可制作其著作销售,侵犯了他的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贵州大学的侵权性质,判令被告立即从其网站上删除《指南》一书,停止侵权。贵州大学、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各项支出共计12 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贵州大学辩称: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上载并控制“超星数字图书馆”的具体责任人,贵州大学仅是“超星数字图书馆”存储空间的提供者。按照2005年12月贵州大学图书馆与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数字图书馆共建协议约定,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链接或镜像方式建设数字图书馆,并负责数据的上传、内容修改、系统维护工作,“超星数字图书馆”完全由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贵州大学不参与,他们只负责提供该项目所需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数字图书馆运行期间,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贵州大学图书馆不承担任何责任。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12月12日向贵州大学出具了包含上述内容的《承诺书》,以作法律保障。因此,贵州大学在此案中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贵州大学立即从其网站上删除《指南》一书,停止侵权。驳回原告李昌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李昌奎不服一审判决,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贵州大学、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指南》一书,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李昌奎经济损失5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驳回原告李昌奎其他诉讼请求[1]。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李昌奎以前的多次诉讼中已支付了巨额经济赔偿,足以补偿他的实际损失,故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民事判决,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李昌奎经济赔偿责任,维持对停止侵权行为部分的判决[2]。
在李昌奎诉讼贵州大学图书馆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每次判决结果都是图书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负有与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删除《指南》一书,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此案给予我们最大的启示是,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购买、馆藏各种电子介质的图书、期刊时,应以“合理注意”为前提,尽量考虑所购买和收藏的数字资源是合法产品。图书馆要想做到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报酬权不构成侵犯,就必须要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收藏电子产品或数字资源,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向读者提供阅读、查询、下载和打印等服务。图书馆在进行数字资源建设的过程中,尽管对收集的数字资源只负有审查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合法的义务,但是,对于所购买的产品中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图书馆作为具体使用人还是应当认真审查,毕竟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做到合法使用,尽量避免侵权纠纷。本案中贵州大学积极应对李昌奎的侵权诉讼,向法庭提供了其与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免责证据,依法维护了自身利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3]。
二、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与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以上案例是众多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中知识产权的一个,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下归纳,总结图书馆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
(一)信息资源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指将纸质文献、作品、影像资料等不同形式的资源,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通过二进制方式转换,转化为网络可读取的数字资源。是将作品复制,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储形式,没有独创性。尽管原有作品和数字化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同,但本质上是原作品通过网络形式的再现。数字化过程是对作品或信息进行简单的、机械性的转换,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人的智力创造,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该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所以在利用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时候,原著作权人可以获得相应报酬,并且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作品数字化并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4]。案例中,贵州大学与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贵州大学成为了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数字网站的镜像站点,有与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数字网站相同的数据功能。正因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李昌奎作品构成侵权,同时导致贵州大学数字图书馆也构成对李昌奎作品侵权行为成立。因此,图书馆在将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时,必须考虑并尊重作者的复制权。图书馆应了解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尽可能避免产生侵权问题。
信息资源数字化是将纷繁复杂的文献信息资源在网络上流通,方便读者使用和提高各种文献资源的利用率,但在信息资源数字化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数据库开发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据库是指按照一定规律而整理汇集起来的,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有特定目的的大量信息的有机集合。因此数据库的建设很重要,是数字资源广泛利用的基础保障。对于具有原创性质的数据库会得到相应法规法律的保护,但对于仅仅是对原资源加以整理和编排的数据库,并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对于投资人而言是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有失公平。同时对于将数据库重新编排和处理,不会构成侵权,对原数据库的版权人同样不公平。所以,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数据库建设环节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数据库多加保护。
通过开发和购买是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基本途径。由于数据库的开发周期比较长,购买价格很高,因此制作部门为了节约时间和成本,往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套录别人数据库,然后用于自己的情报图书资料检索服务,通过这种途径获得的数据库,在为公众提供服务时就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问题。贵州大学图书馆通过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数字网站以链接或镜像方式建设数字图书馆,最终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5]。
(三)数字资源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将数字化后的数字资源信息通过互联网来传播,为用户提供数字资源信息服务。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数字资源信息在网络中的广泛传播必然就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纠纷。
图书馆的资源建设与共享,是图书馆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之间进行的数字资源交流。目前,我国法律对图书馆在馆际互借或文献传递中的哪些行为涉及著作权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将具有版权的数字资源通过网络传递给未购买版权的用户,已经涉及到版权问题。数字图书馆如果没有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传递和交流其作品,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和财产权[6]。案例中,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李昌奎本人许可,在其销售给贵州大学图书馆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包含《指南》一书,贵州大学在网上进行传播,这一行为侵犯了李昌奎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在对数字资源信息进行网上传播时,首先就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授权,及时支付著作权人的应得报酬。在实施馆际互借中,一定要确定借方对数字资源信息的使用目的,用于个人学习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应属于合理使用。而对于商业用户来说,图书馆就应当收费,以向著作权人或数字资源信息制作人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三、数字图书馆建设与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合理使用
(一)从法律方面予以保护
由于信息时代各种技术的发展速度很快,使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利用与传播都以很快的节奏进行着,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很难满足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需要,出现了很多法律空白和漏动。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知识产权,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同数字图书馆建设与资源共享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一完整的法律体系既要符合国际法律规范,更要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我们可以参照发达国家这方面的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有关数字图书馆方面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数字图书馆的地位、作用以及相应的职责,争取在立法中为数字图书馆提供法律保障,使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与共享工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强对图书馆馆员和社会服务对象及广大公众的法制培训,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和常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和全体公民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基础[7]。
(二)从技术方面加以保护
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短时间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对图书馆数字资源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保护方式。现有的保护技术有:权限管理、防火墙安全防范技术、数字加密与数字签名安全防范技术、数字水印安全防范技术、IP地址限制等。使用客户以认证技术,加入自动计费软件;使用访问控制技术,设置访问控制权限。应充分利用这些技术手段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避免侵权风险,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8]。
(三)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对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是很重要的。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必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者作品名称的合法行为。使用者必须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才不至于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但是怎么样把握“合理使用”的尺度,有一定的难度。关于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各国版权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做出了规定,数字图书馆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为前提,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数字资源信息的利用和共享。严格遵守“合理使用”原则的限定范围、权限,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避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9]。
(四)加强使用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实施者是人,所以在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中尽快培养出一批复合型的专业管理人才是这一切的关键。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建设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图书情报专业知识,还应精通法律和计算机网络知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需要。同时,应注重对广大社会群众的知识产权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这些方面,现在做的远远不够,很多人对知识产权法缺乏足够的认识,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能及时做出判断和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很普遍。因此,在从法律、技术方面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同时,更要从人的角度采取措施,加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10]。
综上所述,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虽说在各个层面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且在合理使用图书馆数字资源方面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界定,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主要原因是现在各种技术,如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更新,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不断更新与变化,原有的保护措施显得不够完善,不能高效保护图书馆数字资源知识产权。因此,需要不断适应当前的发展,做出及时改变和调整,对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制定相关措施,保障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中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1]丁文言.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重复诉讼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李昌奎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大学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评析[J].法律适用,2011(8):108-110.
[2]丁晓白,丁文严,罗东川.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EB/OL].[2012-12-28]http://www.tianjinwe.com/bqxh/sfal/201212/t20121228_6847062.html.
[3]张丽,李华伟.图书馆怎样维权——由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权案引发的思考[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0(5):13-16.
[4]徐迈.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综述[J].现代情报,2007(3):83-85.
[5]姚春杰.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J].图书馆论坛,2007(2):87-100.
[6]王颖洁.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图书馆学刊,2005(6):48-50.
[7]李晓红,王莉.图书馆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规避[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6):173-175.
[8]魏力更.数字时代图书馆知识产权规避与自我保护[J].情报科技,2006(6):39-40.
[9]宋晓琴,毛耀忠.合理使用制定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应用[J].甘肃科技,2009(9):85-87.
[10]张晓琳.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问题分析[J].现代情报,2007(12):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