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时代我国审判管理的强化*
2014-03-20丁洁琼
王 琦,丁洁琼
(1.西南政法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重庆 401120;2.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一、网络时代对法院审判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步入了崭新的网络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地位的重要标志,同时,网络时代也给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效率、手段、司法能力、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资源的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网络时代要求更高的审判管理效率
效率是司法追求的一大价值目标。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E·伯格曾说过:“一个更有效率的司法体制是司法的关键……我们法院运转越高效,我们的结案就越快,律师和证人的关系就越不紧密。通过使司法更高效,我们正在使美国民众以经济和精神上的较小代价上诉到联邦的法院——这也节省了公民的纳税。”[1]审判管理的效率作为司法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效率的提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管理的效率指的是司法投入和司法产出的比例关系,反映了诉讼运行的速度、结案的数量、人们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的生活节奏大大加快,信息数据的传输速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有人形象地将网络时代的地球称为“地球村”,与此同时,网络时代对审判管理的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以实现公平、公正、效率作为价值目标,网络时代保障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正如一句古老的西方法谚所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只有通过审判管理机制保障判决的公正性和及时性才是真正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网络时代对审判管理的效率又赋予了崭新的内涵,即只有与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保持高度一致的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才是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
(二)网络时代要求更科学的审判管理手段
我国传统的审判管理强调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即通过类型化管理实现诉讼案件的合理分流。具体而言,是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特征、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来选择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因此我国在普通程序之外又设置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等。科学技术强劲的发展势头促使人类社会步入信息高速运转的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的来临为我国审判管理的手段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年)》中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在人民法院行政管理、法官培训、案件信息管理、执行管理、信访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开发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案件管理流程软件和司法政务软件。”由此可见,网络时代需要我国审判管理广泛的引入现代化信息技术管理手段,实现审判管理与科技的良好融合,让审判管理在科技的辅助下发挥最大的效应[2]。网络时代迫切的需要运用更加科学的审判管理手段,这无疑需要对我国案件信息管理、执行管理、信访管理等各类审判管理软件的研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网络时代要求更强的审判管理能力
网络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在这一信息含量极高、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的时代背景下,迫切的需要我国法院不断地提高审判管理能力,形成与网络时代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局面。首先,网络时代要求审判管理具备更强的把握大局的能力,网络时代各种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法院所做出的每一个判决都会迅速地被公众知晓,并受到社会群众的广泛评价,因此更需要通过审判管理严格保证审判的质量,确保判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其次,网络时代要求通过审判管理提高法律的适用能力,网络的发展给我国案件审判管理带来了一些未曾预料的难题,审判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等加强法律的适用能力,增强法律的活力。最后,网络时代要求通过审判管理网络化加强拒腐抗变的能力,通过网络对案件办理的进行动态追踪,及时接受社会群众和对方当事人的直接监督,将法官贪污腐败和玩忽职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3]。
(四)网络时代要求更高的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如虚设,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4]。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直是我国审判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网络时代的来临对我国审判管理的司法公信力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的时代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加方便和快捷地了解到司法工作的运行情况,由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产生了更多的期待。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3号),在该文件中强调:“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这一举措将对抑制司法腐败、加大社会监督程度和提高司法公信力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三大信息平台的建设将使我国的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细微环节都更加透明化,使我国的审判管理工作与网络发展形成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的和谐局面。
(五)网络时代要求更合理的司法资源配置
网络时代是一个信息含量巨大、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诉讼纠纷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但是,我国的司法资源非常有限,法院审判管理人员不够多,审判管理力量不够强等因素严重的制约着审判管理工作的发展,因此网络时代对我国审判管理中司法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资源包括人和物两个方面,网络时代要求审判管理工作中更好的实现这两方面的科学分配。随着科学技术元素注入到审判管理中来,审判管理工作对网络的依赖性大大增强,而对审判管理人员数量的要求明显降低,因此网络时代对审判管理队伍的精简、审判管理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的提高、审判管理网络操作人员分工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都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审判管理网络化的实现,离不开高效畅通的宽带网络和完备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施,面对科技的蓬勃发展势头,各类电子产品迅速地更新换代,一些硬件和软件设备需要淘汰更新,或者硬件和软件设施不能互相兼容等问题时有出现,因此网络时代给审判管理的物质资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网络时代是一个信息资源迅速融合的时代,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充分的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网络时代对建立更加合理的审判管理司法资源的共享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5]。
二、网络时代强化审判管理的制约因素
当前我国在实现审判管理网络化过程中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重视不够
当前,我国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一些法院领导并没有从思想观念上认识到其重要性。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需要充足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等支持,但是最为重要的是一些法院领导对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存在一些领导对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不够重视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许多省市的基层、中级法院没有设立专门负责网络化审判管理建设的工作领导小组,甚至不明确是哪个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网络化建设,因此更不用说进行网络化审判管理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有的法院虽然成立了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但工作职责较为单一,仅承担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案件督查办和院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职责。
第二,一些法院领导在制定工作规划时,常常对法院网络化建设资金投入规划较少。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势头使各种相应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备也不断地更新换代,许多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周期短,而一些法院在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中投入的资金较少,根本无法保证满足实际审判管理的需要,同时也直接导致对审判管理的网络检测和维修的次数不足。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综合性工程,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来完善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并且还需要各省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量身打造适合本土的软件操作系统,这些无一不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存在审判管理的工具软件和案件办公系统的不兼容等冲突问题,出现之前制作好的电子档案变成了空白页,电子签章粘贴不上案件文本等情况。
第三,一些法院领导思想僵化,对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在面对新型的审判流程网络化管理与传统的审判管理发生矛盾时,常常产生畏难情绪,怀疑新型的审判流程网络化管理的效能,甚至选择观望或者排斥的态度。例如,与传统审判管理相比,新型的网络化审判管理增加了工作量,一方面需要进行传统审判管理的层层报批程序,形成相应的纸质档案,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内容相同的电子档案,因此导致一些法院领导认为这是无谓的重复劳动。同时审判管理的建立削弱了一些法院领导原有的行政管理权,因而造成部分领导排斥对网络化审判管理系统的使用。
(二)网络化审判管理的专业性人才缺乏和基础设施不完备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网络化审判管理工作普遍存在专业性人才缺乏和基础物质设施不完备的情况。
网络时代使法院审判管理的工作量日益繁重、复杂,因而审判管理工作的网络化需要各级法院配备充足的网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但是由于公务员编制的制约,许多法院没有配备专职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往往是其他科室的行政领导兼任,或者临时从外面招聘的辅助性技术人员。法院网络化审判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案多人少的状况难以保证审判管理网络化工作的落实和全面推进,无法做到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备的及时检修、维护和开发。在网络化时代,法院审判管理迫切的需要精通法律同时具备计算机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在传统的审判管理培训过程中,几乎没有涉及计算机应用与管理的知识,而随着近年来网络深入千家万户,我国法院才开始逐步探索实施网络化的审判管理,许多法院的网络化审判管理人员是“半路出家”,对专业技术的掌握进度较慢,难以满足网络化审判管理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各地法院开始在公务员招考中陆续招录一定的计算机专业人才,但是一般都仅设1—2个名额,这难以满足法院网络化建设的整体需求,更不用说将审判管理工作做精做透了。
目前我国网络化审判管理的基础物质设施建设有许多薄弱之处,存在硬件设备不齐全、软件系统级别不够高等问题。一些省份法院的三级专网系统没有全面建成,部分法院的尚未建成内部的局域网,已建成局域网的法院还缺乏相应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核心交换机、路由器、UPS电源、楼层交换机、配线器、扫描仪、LED电子显示系统等硬件设施。网络化审判管理需要依靠专业性较强的办公软件,但是目前许多法院的审判管理软件的功能比较单一、检修与维护的成本比较高,有的新旧软件存在不兼容的问题,例如无法将视频文件插入电子档案,系统中缺少立案调解的程序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报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批准程序等。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存在没有做到屏蔽电脑的USB接口,没有安装杀毒软件对局域网进行保护,没有对计算机实行局域网硬件隔离措施,没有做好对案件管理网络数据的备份工作,缺乏建立相应的审判管理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等问题。
(三)审判管理网络化应用程度不够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落实“科技强院”的工作要求,各级法院都在逐步加强对审判管理网络化的建设,但是,与此同时出现了重建设轻应用的问题,从总体上呈现出“建而不用、用而不全、用而不深”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审判管理网络建而不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随之日益增长。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我国司法审判管理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仅仅依靠传统的增加法院人员编制、工作人员加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时代审判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问题,唯有通过落实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才能真正提高网络时代的司法能力和效率。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正在不断加大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投入较大的资金安装局域网、配置相应的硬件设施,但是一些法院在硬件建设基本完成之后,却没有配备合适的软件设施,由此造成无法应用。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的科技法庭根本没有投入使用,由此对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又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第二,对审判管理网络用而不全。通过笔者的实际走访调查发现,目前一些法院虽然已初步完成审判管理网络建设,但在司法实践中仅仅将电脑作为录入案件的打字工具,局限于表格式的管理整个审判过程,根本没有实现审判管理办公的无纸化和通过网络分析所有的案件流程的数据。审判管理网络的建设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科技对司法的促进作用,不通过实际操作应用,就不可能检验已建立的硬件和软件设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有些审判管理的网络软件与计算机的工具软件存在冲突,有的电子签章无法添加到电子裁判文书中,只有通过操作者的不断尝试,才能发现软件当中不合理的地方,才能为软件的完善提供有力的依据。
第三,对审判管理网络用而不深。目前许多法院存在对审判管理网络只是浅尝辄止的应用,并没有做到深入的探索和利用。审判管理网络化建设的硬件设施的完善比较容易,但是软件设施的完善却比较不易。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对软件设施的要求非常高,软件设施的建设必须结合法院当地的本土资源和和实际需要来不断开发,初步挑选软件应用的试点法院,然后通过审判管理人员的实际深入应用,才能检验该软件的合理性与实用性,发现其中的不足,然后进行优化和改进。
(四)对审判各环节有效的网络监控机制欠缺
目前,我国审判管理十分缺乏对审判各环节有效的网络监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落实全面的立案网络化。传统的立案模式是完全依照法院受理案件的先后顺序,完全不分案件的轻重缓急。网络时代的来临给我国审判立案模式带来了新的机遇,网络化立案模式是根据案件的受理时间顺序、诉讼标的额大小、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力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立案时间,这样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缺乏对案件评议和裁判阶段的有效网络监控。网络化的审判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已经初步落实,但是在对案件审判网络监控的过程中,许多法院将工作重点放在案件的各环节是否超出法定期限上,却常常忽视了对案件评议和裁判环节的有效网络监控。通过笔者的深入调研,发现一些法院在辩论终结后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评议和裁判的时间长短,导致一些案件在庭审结束后迟迟没有进行评议和裁判下达,直到审限将至时法官才仓促的进行评议和裁判,而此时法官对庭审时许多重要的信息很可能已经淡忘,这极大地影响和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第三,没有通过网络监控全面贯彻落实裁判文书上网。长期以来,最高院提出了逐步实现全国四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法院并没有将此要求落实到位。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将审判管理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让那些长期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人员受到社会的谴责和监督,这不但最大限度的挤压法院判决执行工作人员利用执行权寻租空间,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第四,缺乏对审判阶段进行详细的分节点实时网络监控。审判管理网络监控应当将审判程序从案件受理、分案审理、录入案卷材料、案件的评议、裁判、申诉、执行、归档、信访等环节进行分节点进行,形成事先预防、过程监控和过程改进的审判管理体系。
第五,没有做到整个法院系统全面应用自动化的审判管理系统。目前,一些法院还是运用手动式的审判管理系统进行案件审判管理,这样的管理模式会受到更多的人为主观因素的制约,对审判管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而现在已较为成熟的自动化审判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自动冻结和解冻相关审判节点,这样案件进展到何处都会受到审判管理网络的动态跟踪监控,在进入新的环节时会收到跟踪提示,在案件临近审限时会收到警示,在审限满后仍未办理完将会收到系统的冻结通报。自动化的审判管理系统减少了人主观因素的干扰,更体现了网络化审判管理的优越性。
三、网络时代审判管理的强化措施
网络时代给我国法制进程带来了更多的挑战,需要各级法院在审判管理过程中及时、准确的采取良好的应对措施,让网络更好的服务于审判管理的大局,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强化网络化审判管理理念
网络化管理首先应该是观念的网络化、文化的网络化、管理思想的网络化。只有法院领导对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程度足够高,才会同时影响到整个领导班子对其的重视,从而使整个部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法院领导要不断强化自身对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的意识,进而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审判管理委员会,同时下设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个业务部门的审判管理的日常工作。审判管理委员会设置有专门的办公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助理人员。同时,法院领导要明确审判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对审判流程管理的动态网络监督、对审判质量管理的质效评估、对案件裁判文书质量的评查、对重大、复杂案件办理的监督。只有法院领导强化了自身对审判管理网络化建设的意识,将审判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化,才能从源头上提高全院人员对审判管理网络化建设的重视。
第二,法院领导在进行司法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应当加大对审判管理网络化建设资金的投入。网络化时代各种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施的更新换代速度极快,如果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那么必然无法满足网络化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期待。同时,还应当设立对审判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的专项资金,网络化时代需要审判管理人员一刻都不能停止学习的脚步,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把保证审判管理工作的熟练化和得心应手。
第三,各级法院领导在强化自身对审判管理网络化建设意识的基础上,同时要强化整个法院工作队伍的意识,调动全员的积极主动性。审判管理网络化的核心是人的思想观念的网络化,如果法院工作队伍的每一位成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审判管理网络化的重要性,就不可能产生责任意识,更不可能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来服务于法院审判管理网络化建设的大局。为了加快整个法院系统审判管理的建设,各级法院领导应当密切关注工作人员对网络化审判管理重要性认识程度各项软指标的发展变化,确保全院上下在思想观念上保持高度的一致,积极发挥每一个人的司法能动性,保障法院审判管理网络化建设的稳步跃升。
(二)加强网络化审判管理的专业性人才和物质设施建设
网络化审判管理建设的加强需要从主体和物质设施两个方面同时入手,具体完善措施如下:
第一,网络化审判管理首先应当实现主体的网络化。我国审判网络化管理的主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信息系统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管理人才、信息系统应用人才[6]。信息系统技术人才的主要职责是开发、建立、检测、维修和管理审判管理的网络系统,即专门进行计算机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管理人才的职责是在已建好的审判管理网络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对各环节的进展进行网络化实时监督,对获取的相关数据进行评价并把分析结果反馈给各审判部门,因此,毋庸置疑的说信息系统管理人才是审判管理的核心,这类人才同时具备计算机专业技能和审判管理技能,是推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网络化的主力军。信息系统应用人才是指各个有关部门中把自身业务和计算机技术应用相结合的人才,其在法院中的工作类型属于应用操作层。总体来说,信息系统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管理人才是法院网络化审判管理所需的关键性人才,因此各个法院需要重点引进和培养这两类专业人才。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编制的限制,各级法院系统在招录公务员时更倾向于优先选择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才,因此对计算机专业人才的招录少之又少,随着近年来网络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法院审判管理迫切需要向网络化方向转型,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是实现审判管理网络化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因此,我国各级法院在今后招录国家公务员时,应当尽可能的选择兼具法学专业和计算机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与此同时,对现有的法院审判管理人员要做好定期的培训工作。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如果不能做到不断的学习就不可能跟上网络发展的步伐,由此,网络化审判管理的质量将无法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进而很可能造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后果。
第二,网络化审判管理的建设需要完善各类硬件和软件配置。网络化管理需要法院保证各业务部门人手一台配置较高的电脑,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当具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LED电子显示系统等。法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升级局域网,更新路由器、交换机、UPS电源和服务器,保证数据传输的快捷和稳定。在软件配置完善方面,各省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量身打造适合本土的审判管理软件系统,并在个别法院优先安装试用,从实践中发现不妥之处,进而进行再次修改,最后将成熟的审判管理系统软件推广到全省法院。同时要注重做到屏蔽法院办公电脑的USB接口,严防内部信息外泄和各类电子移动存储设备带来的病毒入侵,防范黑客对法院网络系统的恶意攻击。法院要安装和及时更新升级各类杀毒软件,做好对局域网的保护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各级法院需要建立和完善审判管理网络规章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操作的恰当性。目前,法律文书纠错系统软件正在一些法院推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该软件可以自动检测出法律文书中的错误,从而能够有效的保障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推进和深化网络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实际应用
审判管理的网络化建设工作应当做到“以建设带动应用,以应用促进建设”。如何推进和深化审判管理网络的应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用制度保证应用的落实。目前许多法院已经完成了审判管理网络硬件设施的初步建设,为了落实审判管理网络的应用,应当制定设定科学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审判管理人员的网络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奖罚分明,通过对制度的执行来增强法院审判管理人员运用网络的意识,营造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网络应用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第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法院应当通过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审判管理的网络应用,各级法院应当在内部设立专门的网络监督工作小组,同时自觉地接受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保证法院审判管理人员有意识的应用网络办公,从而推进审判管理网络的应用程度。
第三,以深化应用促进软件的完善。目前,许多法院对审判管理网络化的应用仅仅局限在录入案件数据和起草法律文书方面,在运用网络软件高效传递数据信息、对司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方面远远不到位,从整体上来说,法院对审判管理网络的应用层次较低。深化审判管理网络的应用能够实现不断完善软件设施的效果,法院审判管理对软件的专业性要求十分高,软件设施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发现其中的问题,进而逐步完善、创新和投入使用。各地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量身制作满足自身需求的“本土化”软件。
第四,加强审判管理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行力度。深化审判管理网络的应用应当加快构建审判管理网络平台体系,具体应当建立以下几类平台:
建立案件流程管理网络平台。根据法律的规定,案件审理可以划分为许多不同的阶段,在每一阶段又可以根据审理期限、审理方式等的不同设置若干工作节点。审判流程管理包括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综合管理和网络软件的自动管理两个部分,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综合管理是指通过对审判流程的考核评比进行管理,网络软件的自动管理是指通过网络软件的自动监控对审判流程进行提示,预警和冻结通报。审判流程网络管理能够将整个案件的进展情况清晰的呈现出来,让当事人看的见司法工作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网络平台能够保证案件审理在预定的轨迹内前进,保证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
建立信息反馈网络平台。信息反馈网络平台主要作用是反映案件的内部反馈信息和外部反馈信息。内部反馈信息指的是法院内部对各项司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后所得出的信息,法院一般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对司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分析的结果中看到审判环节的进展状况,发现审判中的薄弱之处,然后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外部反馈信息指的是舆论信息,具体指社会群众对案件的态度,这些数据更能反映老百姓于情于理于法的选择,法院应当对舆论信息给以正面的回复,给社会以正确的舆论引导。法院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司法数据统计工作,可以对立案数、结案数、调解结案数、发回重审数、二审改判数、上诉数、执行难数等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分析,总结审判走势,为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详实的资料。
建立效率评估网络平台。效率评估网络平台的作用主要是评估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这需要通过对受案数量、结案数量、办案周期等数据进行全面的统计和计算,同时根据诉讼当事人的上诉率等数据来评估办案人员的司法工作能力和效果。
建立质量评估网络平台。质量评估网络平台的职能是对案件审理程序和审理效果进行评估,质量评估网络平台的建设首先需要构建完善的评估体系。质量评估体系应以程序公正为主,以实体公正为辅来设定指标内容[7]。建立科学统一的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关键是设置一套规范化、理性化的评估指标,包括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三个方面[2]159。质量评估网络平台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估网络平台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评估的对象范围较为广阔,包括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评估的范围包括案件的整个环节,具体应当通过案件的上诉率、对当事人的电话回访等综合评价审判的社会效果;评估的指标的设定应当实现软件的自动化管理,由计算机根据各节点的反馈信息对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的结果应当与部门的业绩和对应责任人的工资挂钩。
建立庭审网络监控平台。庭审网络监控平台的作用是实现院长、各法庭的分管负责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机构对庭审进行全面的监控,同步的看到庭审的实时进展,并对法官的庭审控制能力、司法礼仪等方面进行监督,将庭审的不足之处及时地反馈给各法庭,这样极大地提高了庭审的质量。
(四)对审判进行网络动态跟踪监督
网络时代的审判管理应当实现对案件审判进行网络动态跟踪监督,具体而言是实现对当事人起诉,法院立案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开庭审理,判决、执行、案件归档等所有诉讼环节进行实时监督,形成事前明确网络化审判管理的职责,事中严密追踪案件的进展状况,事后对出现的问题严格追责的管理体系。为此我国加快构建和完善审判管理网络监控体系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网络化审判管理监督的主体和职责。网络化审判管理监督的主体应当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与网络节点的设置相对应的部门,其次是上级部门。与网络节点的设置相对应的部门负有跟踪监督相应审判环节进展情况的职责,而上级部门应当从宏观上对下级部门审判进行跟踪监控,例如庭长对本庭审判的网络跟踪监控,院长对全院各庭的整体的网络跟踪监控。
第二,构建立体网络动态监控体系。审判管理应当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同时着手,构建立体网络动态监控体系。在宏观方面,法院审判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各个节点对应的审判管理部门上报的信息对全院的审判管理情况进行整体分析,以此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院内司法资源的分配,及时了解各庭的审判管理情况,提前预设好对突发状况的应对措施。在微观方面,各个节点对应的审判管理部门应当网络动态跟踪该阶段的审判进展情况,是否转入其他的诉讼程序,是否超出审理期限等,并及时将上述信息上报给上级部门。
第三,科学的设定网络监控节点。审判网络管理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设置节点,同时在每一诉讼阶段中根据实际需要再设置不同节点。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全部案件进行网上流程管理,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法定时限,将所有案件划分为八大类型,共设计38个办案流程阶段、106个工作节点、76个监控节点。在设置网络节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符合审判规律;其次,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每一阶段的审理期限及诉讼任务;再次,节点具有监控必要性;最后,节点监控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合理的设定节点的自动反馈信息。加大审判管理网络动态监督的力度,应当针对每一节点设置相应的反馈信息,例如在每一节点设置跟踪提示、在审限将至时设置警示预告,可以对审限过半的案件进行绿灯提示,对审限已过三分之二的案件进行黄灯警示,在超期未完成时自动进行红灯通报,由院长进行网上评查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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