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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制度新探
——以西方政党制度为例

2014-03-20王海明

武陵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轮流执政党政党

王海明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政党制度新探
——以西方政党制度为例

王海明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比较西方两党制和多党制发现,多党制优于两党制。两党制就是两党轮流(或联合)执政,意味着,政权轮流执掌于多数公民代表和少数公民代表之手,基本符合“多数公民与少数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根本原则,因而是好的、应该的和具有正价值的民主政党制度。但是,两党制不是最好的民主政党制度;最好的民主政党制度是多党制。因为多党制是三个以上政党联合(或轮流)执政。这意味着,多党制与两党制有所不同:两党制是多数公民代表与第一少数公民代表轮流执政,第二少数公民以下的所有少数派都没有自己的代表执政;多党制则是多数公民代表与第一少数派以及第二少数派以下的众多少数派代表联合执政,最接近完全符合“多数公民与少数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根本原则,因而是最好的、最优良的民主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政党数量计数规则;两党制;多党制;无党制;一党制

何谓政党制度?所谓制度,如所周知,就是国家和社会制定、认可或奉行的一定的行为规范体系,亦即一定的法(包括法律、政策、纪律)和道德的体系。因此,所谓政党制度(Party system),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和社会制定、认可或奉行的关于政党的行为规范体系,亦即国家和社会制定、认可或奉行的关于政党的法(包括习惯法)和道德体系。因此,首先,政党制度可以是宪法规范,如法国1958年颁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起来并开展活动。它们应该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其次,政党制度可以是专门法律规范,如德国《政党法·基本法》第21条规定:“根据党的宗旨或者党员的行为表明,某些政党企图侵犯自由民主的宪法秩序,或者推翻、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存,均属违反宪法。”最后,政党制度也可以是习惯法的规定,如英国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和该党领袖出任首相等惯例。

各国政党制度的类型往往各不相同。这种类型的不同对于代议民主的实现显然具有根本意义:只有一定类型的政党制度才可能实现代议民主。因此,政党制度的分类对于代议民主具有根本意义。关乎代议民主能否实现的政党制度分类,正如杜维杰尔所发现,无疑是以政党数量为根据的分类:一党制、两党制与多党制。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就走进了一座迷宫:“政党体制的分类是一个迷宫,‘术语的混乱和多样成了一条通则。’”[1]169造成这种混乱和困惑的原因主要在于,作为一个国家政党制度分类根据的政党数量,并不是该国存在的所有政党,而只是其中一部分政党。例如,英国目前有200多个政党登记在册,但英国并不是多党制而是两党制,因为作为政党制度分类根据的政党数量只有两个:工党与保守党。那么,为什么200多个政党都可以被忽略不计而只有工党与保守党才应该被计数?究竟什么样的政党才应该被计数?

一 政党数量计数规则

学者们大都认为应该根据政党的大小或实力,说到底,应该根据政党的“席位实力”。但对此萨托利不以为然。他将应该被计数的政党叫做“相关的政

党”:“政党有多大的实力才能使其是相互关联的,政党多么虚弱才能使其是相互无关的?由于没有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我们通常设置一个门槛,在这个门槛之下的政党是忽略不计的。这根本不是一个解决方案,因为并不存在评价规模相关性的绝对标准。如果这个门槛设立在5%议席的水平上——通常正是这样做的——将会导致严重的忽略。另一方面,门槛越低,包括不相关政党的机会也就越大。”[1]171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计数呢?

萨托利提出两个计数规则。规则一:一个政党,不论多么小,只要参加了执政联盟,就应该被计数。规则二:如果没有参加执政联盟,却是一个相当大的政党,有竞争力量影响定位于执政的政党之间的竞争策略,如意大利共产党,也应该被计数[1]173-174。规则一无疑是正确的。不过,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一个政党只要参加了执政联盟就应该被计数?显然因为它属于执政党范畴。所谓执政党,不言而喻,就是执掌政权的政党,就是单独执政、轮流执政或联合执政的政党。

规则二不能成立。例如,英国第55届下议院工党有356席,保守党197席。第三大党民主党63席,无疑有竞争力量影响工党和保守党的竞争策略,按照萨托利的规则二,就应该被计数了。但是,这样一来,英国岂不是多党制?这岂不荒唐至极!因为英国无疑是两党制而决非多党制国家。

再看萨托利所列举的意大利共产党,它是意大利战后以来第二大党,与第一大党天民党所获得的选票有些年相当接近。但该党自从1947年就被排斥在政府之外,长期处于反对党地位。按照规则二,正如萨托利所言,该党应该被计数。这样一来,如果天民党不是联合其他小党共同执政,而是一党独自执政,那么,应该被计数的党就是天民党与共产党两个,因而就是两党制。难道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殊不知,如果天民党不是联合其他小党共同执政,而是一党独自执政,那么,不论意共如何强大,它都应该与其他没有参加执政联盟的小党一样,不应该被计数,因而意大利就是一党独大的一党制,而不是两党制。

可见,一个政党,不论如何大,只要它不属于执政党范畴——亦即不能单独执政、轮流执政或参加执政联盟——就不应该被计数;不论多么小,只要参加了执政联盟,因而属于执政党范畴,就应该被计数。因此,政党应该被计数与否,与其大小强弱并无直接关联,而完全取决于是否执政,应该被计数的政党只是执政党。这就是说,划分政党制度的最重要的根据固然是政党数量,却不是实际存在的所有政党的数量,也未必是实力强大的大党的数量,而应该是执政党的数量。

因为,任何政党的根本问题都是执掌政权的问题。政党之所以为政党、政党区别于其他团体的根本性质,就在于它是一些人为了执掌政权、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而结成的对反对者进行斗争的团体。于是,所谓政党制度,说到底,也就是国家制定、认可和奉行的围绕各政党如何执掌政权的行为规范体系,也就是围绕各政党如何执掌政权问题而形成的法和道德体系。正如王长江所说:“政党都是以取得和控制政权为目标的政治组织。在政党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各政党之间、政党与政权之间形成的关系网络或结构,就是政党体制。”[2]“由于政党体制表示各政党围绕执掌政权这个核心问题而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制度化的相互联系,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它和政党从政模式是一个意思。”[3]

可见,政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各政党如何执掌政权。各政党如何执掌政权的最重要最主要最根本的问题,无疑是执政党的数量:一党独掌政权还是两党轮流执政抑或多党联合执政?所以,执政党的数量乃是政党制度最重要最主要最根本的性质,因而是划分政党制度的最重要最主要最根本的根据。这就是为什么,政党应该被计数与否与其大小强弱无关而完全取决于是否执政的缘故。

二 政党制度的类型

以执政党数量为根据,政党制度可以分为四大类型:无党制、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在一种政党制度中,如果规定执政党的数量是零,亦即不允许政党存在,就可以称之为“无党制”;无党制就是不允许政党存在的制度,就是视政党为非法的政党制度。无党制主要存在于专制国家。不过,有些民主国家也可能实行无党制,如美国建国之初,因为国父们反对任何政党,实行的就是一种无党制。今日的乌干达实行的也是无党制,亦即所谓无党派民主;这种无党制还在2000年的全民公决中取得了胜利。

然而,萨托利和王绍光等众多学者却将无党制与无党等同起来,认为无党的国家实行的都是无党制,因而将无党制分为无党与不允许政党存在两种类别:“无党观念实际上包括两种不同情况:(1)没有政党的、主要是未出现政党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

也门、约旦、阿富汗、尼泊尔;(2)敌视政党的国家,即政府镇压先前存在的政党的那些国家,它们采取敌视政党的立场,或者坚持敌视政党的教条。”[1]62王绍光还举例说:“雅典民主就是一种无党制。”[4]173

这就将无党与无党制混为一谈了。殊不知,无党制与无党根本不同:前者是制度;后者是事实。因此,一方面,无党的国家未必实行无党制。古代雅典民主没有政党,只是一种事实,却不是制度,因而不是无党制。今日科威特也没有政党,却允许政党合法存在,因而其无党纯属事实而决非制度;就其制度言,实为有党制而决非无党制。另一方面,有党的国家,却可能实行无党制。这些党都是一些人为了夺取政治权力、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而自愿结成的对另一些人进行斗争的团体,因而都属于政党范畴。不过,这些政党的存在只是事实而不是制度。

可见,无党国家未必实行无党制;有党国家却可能实行无党制。因此,无党制与事实上有无政党无关,而只是一种不允许政党存在的制度。

执政党的数量如果是一个,是一党独掌政权,就叫做一党制。一党制就是一党独掌政权的政党制度。一党制分为一党独裁制与一党独大制两种。一党独裁制是一党独掌政权且不允许他党存在或竞争政权的非竞争性政党制度,是一党独掌政权而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或与其竞争政权的非竞争性政党制度。一党独大制则是一党独掌政权且允许其他政党竞争政权的竞争性政党制度,是一党独掌政权且允许其他政党与自己竞争政权的竞争性政党制度。

这就是说,一党独裁制与一党独大制都是一党独掌政权,因而都属于一党制。但一党独大制允许多党自由竞争政权,一党独掌政权完全是多党自由竞争政权的结果,因而是一种竞争性一党制,如日本自民党独掌政权的一党制、墨西哥革命制度党独掌政权的一党制、印度国大党独掌政权的一党制等等。反之,一党独裁制不允许其他政党与自己竞争政权,甚至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一党独掌政权完全是一党垄断国家政权的结果,因而是一种非竞争性一党制,如德国纳粹党的一党制、意大利法西斯党的一党制和前苏联共产党的一党制等等。

显然,我们对于一党制的理解与多数学者一致,接近传统的一党制概念。但是,这种理解在萨托利看来过于宽泛:“很多学者是在非常宽泛的意义上提到‘一党’的,所指的是一党对其他党的霸权、主导或优势。”[1]75他自诩自己的创新在于将传统的一党制分为三个类别:一党制、霸权党制和主导党制[1]178。

他的“主导党制”也就是一党独大制,亦即一党独掌政权且允许其他政党竞争政权的竞争性政党制度:“就主导党制所要指出的第一点就是,它们毫无疑问属于政党多元主义这一范畴。大党之外的政党不仅被允许存在,而且也作为主导党法律上且合法的竞争者而确确实实地存在,尽管它们不一定是有效的竞争者。”[1]287

他的“霸权党制”与他的“一党制”合起来,则构成所谓“一党独裁制”:一党独掌政权且不允许他党存在或竞争的非竞争性政党制度。因为,一方面,他将“一党独掌政权且不允许他党存在”叫做一党制,他指出:“一党制的情况我们就很清楚了:政治权力被一个政党所垄断,精确地讲没有任何其他政党是被允许存在的。”[1]181另一方面,他将“一党独掌政权且不允许他党竞争”叫做霸权党制,而“霸权党制可以描述如下:霸权党既不允许正式的、也不允许事实的权力竞争,尽管允许其他政党存在”[1]321。

显然,将“一党独掌政权且允许其他政党竞争”叫做一党独大制还是主导党制都是可以的,萨托利的失误不在这里。他的失误甚至也不在霸权党制,虽然他的霸权党制的外延狭窄于一党独裁制,但将一党独裁制叫做霸权党制似乎也未尝不可。他的失误乃在于将霸权党制与主导党制排除于一党制之外,因而回避一党独裁制和一党独大制的而分别称其为霸权党制和主导党制。说到底,他的失误乃在于他的一党制定义:一党制是只允许存在一个党的制度。细究起来,可以看出他这一失误的原因,全在于其政党数量计数规则。

他计数政党数量的根据,如前所述,是政党的实力或大小强弱,而不是执政党的数量。如果按照执政党的数量计数,只要执政党是一个,就都是一党制,因而一党制无疑包括一党独裁和一党独大,亦即包括萨托利所谓主导党制和霸权党制。然而,如果按照政党实力或大小计数,一党制确如萨托利所言,应该是只允许一个党存在的制度,而不包括主导党制和霸权党制。因为,如果按照主导党制和霸权党制,允许存在两个以上的党,那么,其他的政党——特别是那些非主导党——就有可能实力逐渐增强,以致成为应该被计数的党。这样一来,岂不就成了两党或多党制而不是一党制?所以,萨托利一党制定义失误的原因,全在于不懂得应该将执政党的数量——而不是政党实力或大小——作为计数根据。

执政党的数量如果是两个党轮流执政或联合

起来共同执政,就叫做两党制;两党制就是两个政党轮流(或联合)执政的竞争性政党制度。执政党的数量如果是三个以上政党轮流执政或联合起来共同执政,就叫做多党制;多党制就是三个以上政党联合(或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典型的两党制国家有英国、美国、新西兰和加拿大等;而多党制国家则有法国、德国、意大利、丹麦、瑞典和以色列等。

两党制与多党制都是竞争性政党制度,因而实行这两种制度的国家都存在着众多自由竞争政权的政党。但是,在多党制国家,没有形成一个能够赢得议席绝对多数或可以单独执政的大党,而必须多党联合才能执政,因而执政党的数量是三个以上。反之,在两党制国家,虽然存在着众多政党,每个政党都被允许通过自由竞争执掌政权,但占据主导地位的却只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这两大政党都可能赢得议席绝对多数或单独执政而无须与其他政党联盟,其他任何政党皆无法与之抗衡,不可能执掌政权。

这样一来,与多党制国家的政权必定执掌于三个以上政党不同,两党制国家政权则只可能执掌于两个大党;并且两个大党差距足够小,因而可以期望轮流(或联合)执政。换言之,在两党制国家,尽管一个党可能长期占据优势,甚至事实上长期执政,但任凭哪一个党都不可能期望永远独掌政权,而或迟或早势必轮流(或联合)执政。这一点,萨托利讲得十分透辟:“‘轮流执政’,应该作宽泛理解,它意味着对政府更替的期望而不是事实上发生。那么,‘轮流执政’只能意味着两个大党之间的差距足够小,或者说有足够的信誉,可以期望在野党有机会把执政党赶下台。”[1]271

因此,两党制国家即使一党长期单独执政,也同样是两党轮流执政,因而执政党是两个而不是一个。然而,人们往往以为两党制国家只有一个政党是执政党即一个是执政党,另一个是在野党。因此,他们以为两党制的执政党是一个而不是两个,这恐怕就是人们不把执政党的数量当作政党制度分类根据的根本原因。

殊不知,两党制之所以为两党制,决不是因为甲党执政、乙党在野,而是因为两党轮流执政。否则,如果不是轮流执政,而总是甲党执政、乙党在野,岂不成了一党独自执政?岂不成了一党制?所以,两党制是一党执政一党在野地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它的根本性质和特征不是一党执政一党在野,而是两党轮流执政。因此,萨托利说:“当我们问两党制的特征是什么时,则会引起更加复杂的争论。如果说两党制的主要特点是一党单独执政,我们还必须马上补充道,单独执政不是无限期地执政。如果在一次次的选举之后总是同一政党执政,那则是一个主导性体制而不是两党制。这等于说,轮流执政是两党制机制的区别性标志。”[1]271

可见,两党制国家的执政党是两个而不是一个。更何况,谁都承认两党制就是两个政党轮流执政的制度。两个政党轮流执政,这不明明说执政党是两个而不是一个吗?只不过两个执政党是轮流而不是同时执政罢了。因此,两党制国家里一党执政一党在野的现象并没有否定两党制国家的执政党是两个,并没有否定执政党的数量之为政党制度分类的根据。

不过,界定两党制为两个政党轮流执政的制度并不确切。因为一般说来,两党制确实是两党轮流执政,但是,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两党也可能联合执政,如英国二战时期就是工党与保守党联合执政。所以,确切说,两党制是两个政党轮流(或联合)执政的竞争性政党制度。同样,界定多党制为三个以上政党联合执政的制度也不确切。因为一般说来,多党制确实是三个以上政党联合执政,但是,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多党也可能轮流执政,如德国的多党制便是某种轮流执政,两个大党——基督教民主联盟与社会民主党——轮流与其他小党联合执政。所以,确切说,多党制就是三个以上政党联合(或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

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所谓的“半党制”。他们说,日本是一个半党制;澳大利亚、德国和英国则是两个半党制。然而,萨托利认为“半党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德国在半党的说法下,也变成和英国一样的了(这当然是错误的)……上述说法表明,分为半党的做法不仅没有消除反而增加了由于缺少计数规则而产生的混乱。当我们在玩弄半党或把政党一分为几的时候,我们错过的正是问题的本质”[1]278。

遗憾的是,萨托利虽然看到了问题的本质乃在于政党数量的计数规则,但是,他却与绝大多数学者一样,仍然将政党的实力(大小强弱)作为计数根据。准此观之,比较弱小的政党被当作半个比较强大的政党就确实有一些道理了。这样一来,日本就可以叫做一个半党制,因为1969年第一大党自民党59席位,是一个党;第二大党社会党19席位,可以算作半个党。同理,英国是两个半党制。因为英国第55届下议院工党有356席,保守党197席,第三

大党民主党63席,堪称半个党。德国也是两个半党制,与两大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和社会民主党——联盟执政的小党(自民党)可谓“半个党”。澳大利亚也是两个半党制,工党与自由党是两个党,而与其联盟的小党(乡村党)是半个党。

然而,就是将政党的实力(大小强弱)作为计数根据是正确的,半党制也难以成立。它无法解决小党究竟要强大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叫做半个党?它无法解决在所谓一个半与两个半党制的国家,为什么分别只有第二大党与第三大党才可以算作半个党?如果第二大党与第三大党才可以算作半个党,那么,其他几个更小的党就可以相加而折合成半个或一个党。这样一来,任何国家就都会是三个党以上,因而都是多党制,而不可能存在一党制和两党制以及一个半党制和两个半党制了,岂不荒唐之至?

可见,半个党制理论正如萨托利所指出,只能造成荒唐和混乱。这种荒唐和混乱,一方面证实了以政党大小作为政党数量的计数根据之错误;另一方面则显示了以执政党作为政党数量的计数根据之正确。因为将执政党的数量作为政党制度分类根据,就不会出现所谓半个党制的错误、荒唐和混乱了。首先,以执政党数量为根据,英国无疑是两党制,而不是两个半党制或多党制。因为不论自由党大小,只要它与工党或保守党联合执政,英国就是三个以上执政党,就是多党制,而不是两个半党制。但是,英国的第三党不论如何强大,毕竟没有执政联盟,因而不属于执政党范畴。英国的执政党始终只有两个,两党都不依靠联合其他政党就能够取得执政党所需要的多数,因而都不需要与其他政党联合执政,而始终两党轮流执政。

其次,以执政党数量为根据,日本无疑是一党独大制,因为日本执政党只是一个自民党,并不存在执政党联盟。德国无疑是多党制,因为德国执政党是三个以上:轮流执政的两个大党——基督教民主联盟与社会民主党——并不是单独执政,而是与其他小党联合执政。澳大利亚无疑也是多党制,因为澳大利亚的执政党是三个:工党、自由党和乡村党。只不过,这三个党是联合且轮流执政:轮流执政的一边是工党,而另一边是自由党和乡村党的联盟。

三 政党制度之优劣

政党制度有无党制、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之分,那么,究竟何种政党制度优良?达尔对此亦一再追问:“哪一个更好?围绕两党制和多党制的相对价值,一直争论不休。”[5]135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主政党制度的目的,与其选举制度的目的一样,全在于实行民主。因此,正如达尔所言,实现与符合民主的程度便是评价民主政党制度优劣的唯一标准:“哪一种选举和政党体制能够最好地实现民主的目的?”[6]准此观之,多党制是最好的民主政党制度;两党制是比较好的民主政党制度;一党独大是坏的民主政党制度。因为民主是全体公民——而不是多数公民——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说到底,是多数公民与少数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因此,少数公民应该与多数公民一样,都应该拥有自己的代表执政;只不过多数公民的代表应该相应地多,少数公民的代表应该相应地少罢了。

一党独大是一党独掌政权,意味着政府仅由多数公民的代表组成,而少数公民没有自己的代表。因此,一党独大违背“多数公民与少数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根本原则,因而是坏的、不应该的和具有负价值的民主政党制度。诚然,一党独大比一党独裁和无党制好得多:一党独大不是最坏的政党制度。最坏的政党制度是一党独裁和无党制。但是,一党独裁和无党制不是最坏的民主政党制度,因为二者属于非竞争性政党制度,属于专制等非民主政党制度。

两党制是两党轮流(或联合)执政,意味着,政权轮流执掌于多数公民代表和少数公民代表,基本符合“多数公民与少数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根本原则,因而是好的、应该的和具有正价值的民主政党制度。但是,两党制不是最好的民主政党制度;最好的民主政党制度是多党制。因为多党制是三个以上政党联合(或轮流)执政。这意味着,多党制与两党制有所不同:两党制是多数公民代表与第一少数公民代表轮流执政,第二少数公民以下的所有少数派都没有自己的代表执政;多党制则是多数公民代表与第一少数派以及第二少数派以下的众多少数派代表联合执政,最接近完全符合“多数公民与少数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根本原则,因而是最好的、最优良的民主政党制度。王绍光说:“一般研究政党制度的学者基本上同意这样一个结论,即多党制在代表选民方面比两党制要好,能够更充分地代表选民。由于选民不必违心地在两个政党之间做选择,他们参与政治的意愿更强烈。这反应在投票率上,多党制下投票率比两党制下要高。另外,多党制让极端政党也有机会通过制

度渠道参与政治生活,更有利于政局稳定。”[4]178

诚然,问题是,多党制的执政党数量越多,代表性就越强越大,就越接近代表全体公民,就越接近完全符合“多数公民与少数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根本原则。那么,能否说多党制的执政党数量越多越好?否!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如在生产力尚未高度发达因而国民觉悟未能普遍提高的历史条件下——可能确如亨廷顿所言:“政党数量与政党稳定成反比例。”[7]亦即执政党的数量与政局的稳定成反比:数量越多,政局就可能越不稳定;多到碎片化,就可能崩溃,甚至沦为专制等非民主政体。因此,只有在民主政体能够运作而不致崩溃的前提下,多党制执政党的数量才越多越好,即:多党制执政党的数量应该多到民主政体的运作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这个最大限度,就是分配议席最低门槛的科学依据。

这样一来,两党制便因其基本符合“多数公民与少数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根本原则而是比较优良的民主政党制度;多党制则因其最接近完全符合“多数公民与少数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根本原则而是最优良的民主政党制度。然而,正如韦尔指出:“在很多政治学家看来,两党制是一种较好的形式——它存在于稳定的民主政体中,多党制则与不稳定政体相联,诸如魏玛德国或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它们似乎总有崩溃成独裁统治的危险。”[8]

即使果真两党制政体稳定有效率,而多党制政体不稳定无效率,也不能说两党制优良于多党制。因为,一方面,有一利必有一弊。任何政党制度必定都既有好的、优良的方面,又有坏的、恶劣的方面。评价民主政党制度好坏的标准只能是民主政党制度的目的:实行民主。因此,实现与符合民主的程度乃是评价民主政党制度优劣的唯一标准;而政体稳定和效率等并不是评价标准。王绍光说:“到底哪一种政党制度更好呢?这里有两个‘好’的标准:一是在多大程度上代表选民,二是对政治稳定是不是有利……批评两党制的人认为,这种体制有明显的美国倾向。它首先在代表性上不及格,因为它与其说是代表各种各样的选民,不如说是强迫选民忍痛割弃自己的政治偏好,在两大党提供的菜单里做选择。其次,不应把‘内阁稳定’与‘政局稳定’混为一谈。在多党制政体里,内阁的更换也许相当频繁,但这并不妨碍政体本身是相当稳定的。何况现存政权的‘政局稳定’本身不应该成为价值判断的标准。”[4]178

另一方面,唯有民主制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体系(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和增进每个人利益),因而长久说来必定稳定和有效率;而专制等非民主制都程度不同地违背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因而长久说来必定不稳定和无效率。这意味着,更加符合民主原则的多党制比两党制更加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更加公正、平等、人道、自由,更加能够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因而长久说来,势必更加有效率,亦可能更加稳定。“诸如荷兰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堪称务实的改革与稳定相结合的真正典范。”[5]136某些多党制国家的不稳定和无效率乃至沦为专制等非民主制,必定是多党制之外的因素所致。因此,随着民主制的发展和进步,多党制势必取代两党制和一党独大而日益普遍,共产主义社会必定是多党制一统天下。这就是为什么,目前世界上236个政体中,只有35个是两党制,而多党制则有126个。因此,罗德·黑格和马丁·哈罗普说:“在巩固的民主制度下,一党制和两党制目前都处于衰落之中,而多党制已经成为最常见的格局了。为争夺权力而展开持续对抗的英美两党制模式也许还会有重要影响,但目前却是相当不寻常的。”[9]

[1]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08.

[3]王长江.政党现代化[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156.

[4]王绍光.民主四讲[M].北京:三联书店,2008.

[5]Robert A.Dahl.On Democracy[M].New Haven&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8.

[6]Robert A.Dahl.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M]. New Haven&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1:61.

[7]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456.

[8]艾伦·韦尔.政党与政党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40.

[9]罗德·黑格,马丁·哈罗普.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77.

(责任编辑:张群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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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014(2014)01-0038-06

2013-10-17

王海明,男,吉林白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闽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国家学与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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