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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功能对等理论浅析涉外经贸合同的翻译

2014-03-19叶朝成熊文沛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源语接受者译语

叶朝成,熊文沛



基于功能对等理论浅析涉外经贸合同的翻译

叶朝成,熊文沛

(湖北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8)

基于功能对等理论,本文探讨涉外经贸合同进行英汉两种语码的相互转换,并从词汇、句法、篇章、文体对等四个方面应用大量例证分析经贸合同的翻译方法,从而得出功能对等理论能够保持严肃法律文本中源语与译语间的平衡性,达到“形意双重对等”的结论。

法律文本;涉外经贸合同;功能对等;翻译技巧

经贸合同是法人之间为显示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由于缔约双方一旦签订合同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作为专业性极强并牵涉到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法律文书,经贸合同本身在制定时就有严格的要求和原则,如格式规范、结构严谨、表达准确、语言简练、条理清晰、目的明确等,这给译者带来更高的难度和挑战。因而译者在翻译时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科学的翻译理论,还应采用适合经贸合同的翻译技巧。

一、功能对等理论

奈达被誉为翻译史上把社会效益、读者反应纳入翻译标准之中的第一人(周怡,罗平,1999)。他于1959年在《从圣经翻译看翻译原则》一书中首次提到“动态对等”这一概念,随后将其不断发展,于1964年在著作《科学翻译探究》中提出“‘动态对等’的假设”,但他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直到《翻译理论与实践》(1969)一书出版,奈达对“动态对等”的定义做了详尽的解释,他认为“所谓动态对等,是指译语接受者与原译接受者能获得大致相同的反应,是和源语言最接近的、自然的对等”。1986年,奈达与瓦尔德合著了《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正式使用“功能对等”代替“动态对等”,并提出功能对等的翻译不仅是信息内容上的对等,还尽可能的要求形式对等。但“功能对等”和“动态对等”的内涵并无太大区别,仅仅是强调“功能”,从而避免“动态”给读者带来误区。考虑到双语交流中语言、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奈达提出了对等的两个层次:最高层次的对等和最低层次的对等(Nida, 1993)。最高层次对等指译文达到高度的对等,使译语接受者和原语接受者在理解时所作出的反应基本一致;最低层次的对等指译文达到充分的对等,使译语接受者能和源语接受者以同样方式理解和欣赏文本(Nida, 1993),但最高层次的对等是很难达到的,但最高层次和最低层次的提出证明了“功能对等”是一个允许不同层次对等的灵活概念。奈达还提出检验翻译文好坏的标准并不是原文与译文语言形式的相符合,而在于译语接受者是否和源语接受者的反应是否一致。奈达有关翻译的定义指明翻译不仅是词汇意义上的对等,而且包括语义、风格和文体等对等,翻译传达的信息既有表层词汇信息也有深层的文化信息。“动态对等”中的对等包括词汇对等、句法对等、篇章对等和文体对等四个方面。在这四个方面中,奈达认为“意义是最重要的,形式其次”(郭建中,2000) 。因此从奈达的理论不难看出他主张考虑译文读者反应的功能对等,反对单一的形式对等。

二、功能对等理论在涉外经贸合同英汉互译中的应用

奈达强调“翻译是用最恰当、自然和对等的语言从语义到文体再现源语的信息”(郭建中,2000 , P65)。因此,本文将分别从词汇、句法、篇章、文体四个方面分析涉外经贸合同英汉互译的方法。

(一)词汇对等

词汇作为意义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翻译方法不容忽视。经贸合同中常常会出现专业词汇、旧体词,缩略词,金额词等让译者棘手的词汇,其翻译在意义和形式上均不能随意处理,尤其是意义不得有误。为指导译者正确实现词汇形意对等,下文将从两个方面重点阐述如何翻译公式化词汇以及如何实现动词、名词之间相互转化。

(1)公式化词汇的翻译

经贸合同中常用固定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包括专业术语、固定搭配和缩略词,其译法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式化,如”force majeure”只能翻译成“不可抗力”,”arbitration”为“仲裁”,”L/C”是“信用证”的缩写等。公式化词汇使用频繁,有一定专业背景的人士对其并不陌生,因此译者在翻译时必须确保准确、精炼,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一定要借助词典,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语义上的对等,使译语接受者与源语接受者对文本产生相近的反应。本文选取以下例证对形式化词语的翻译做出详细分析:

例1:Theshall send a 3%orto thewithindays upon receipt of thefrom the Buyer. If the Seller fails to carry out the contract, thewill be forfeited to the Buyer.

(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3%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例1中划线词汇均属于公式化词语,翻译固定,其中文翻译符合汉语思维方式和习惯用法,此译法很好的完成了源语和译语间的功能对等。有一点要强调的是缩略词在英译汉时该保持原型形成“语码混用”还是翻译成对应汉语。研究表明,在不同文体中,混用出现的概率存在差异:正式文体中,混用出现的概率小;而非正式文体中,概率较大(姜秋霞,2009)。合同属于正式语体,进行英译汉时,中文部分则使用相应的汉语简称或全称。

经贸合同中不能忽视的是数字翻译。数字的翻译方法不仅仅要准确无误,还要符合中英数字书写习惯,如汉语中“万”在英文中应书写为“10 thousand”、“亿”为“hundred million”。有些合同中会用纯数字来表示交易金额,如在英文合同中常以“$40,000”的格式出现,翻译成中文时则应译为“40,000美元”。由此可见中文和英文在数字书写方面截然不同,因此翻译时除了词义对等外,还要进行形式的转化。

(2)动、名词的转换

由于名词化结构能使英语文本的文体显得庄重和客观,英语在选词上偏向名词。然而中文的习惯与英语恰恰相反,中文文本多选用动词表达,动词表达越多,文体就越正式。根据功能对等理论,译者应准确地在译语中再现源语的文化内涵(Nida, 1993)。因此,为再现源语文化和消除文化差异,译者在无法做到绝对的形式对等时,应改变原文形式达到再现原文语义和文化目的。在经贸合同这种正式文件中,英文译本需保持名词化结构,而中文译本坚持动词主导结构。

例2:In case nocan be reached, the case then may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将分歧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按有关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例2中划线词“settlement”、“promotion”两个重要信息点都采用了名词形式,而在译文中,译者选用了符合中国人思维方式的动词表现形式,这种译法正是印证了功能对等理论所提倡的将形式放在第二位从而再现源语文化内涵和文化目的。

(二)句法对等

词汇对等是实现一份经贸合同的语义对等的一个方面,而句法对等的难度高于词汇对等。作为国际经济交易的法律文本依据,尽管经贸合同句法以陈述句为主,但句式错综复杂,常用公式化语言和被动句,并用多种从句和并列结构。

(1)公式化语言的翻译

合同逻辑严谨,因而存在大量译法固定公式化语言,在开头和结尾中最常见。例如经贸合同常以这样的形式开头:“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有关按下列条件签订本协议”、“本合同由卖方XX和买方XX于X年X月X日订立”。在翻译上已形成相应的模板。

例3:of the Buyer’s vessel failing to arrive for loading, then the Sell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damages/lossesof the L/C amount from the Buyer.

(若发生买方所定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文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残损/耽搁费,按总金额3%计算为限。)

例4:本协议于2008年10月8日在上海签订,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This Agreement is signed on oct. 8, 2008 in Shanghai and is in two originals. Each Party holds one.)

这种公式化语言可被视为本文所说的“固定格式”,翻译时没有灵活技巧,只要译者多看多背多练,方可很好的对源语进行翻译。

(2)复杂句的翻译

经贸合同为保证句式庄严、条理分明,常使用大量复杂句式结构,如从句结构和并列结构。此特征在英文合同中表现更显,常常会在主句中插入多种状语、定语等附加成分以突出严密的思维和清晰的层次。英语中这种复杂的结构在语义上也有重要作用,可以在主句中加入时间、地点、作用、依据等信息,不仅有效地传达合同信息,还能填补漏洞;而在博大精深的汉语中,过于冗长和复杂的句子相反会引起歧义。因此英译汉时,译者可根据汉语句式相对简练、动词较多、标点较多、语序固定的表达习惯对英文表达充分、结构冗长的句式进行重构,反之亦然。在对语义进行加工的过程中,首先要分析句子结构,找出主句,合理插入附加信息,并完成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词汇转换。

处理复杂句式时推荐的翻译方法主要为并用调整句式和拆句,当译文不符合译语接受者思维习惯或表达不清时,还要加入补译法。

例5: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逃避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责任。

(Either party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to perform all or any part of this agreement due to flood, fire, earthquake, drought, war or any other events which could not be predicted, controlled or overcome by the relative party.)

翻译时首先可以拆分句子成分:例5的主句是“该方不负责任”,状语部分详述了该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负责任。分开翻译两部分后再通过调整语序的方法将主句前置,再用从句对信息进行进一步完善。原文中的“该方”若按字面翻译为“this party”,这种翻译会给句子带来歧义,在这里用补译法对“该方”进行补充说明,译成“either party”和“the relative party”使读者能清晰分辨负责对象。因此处理复杂句的方法为综合使用拆译法、补译法与调整语序。

(3)主动句与被动句的转换

根据中英习惯,汉语里主动语态用的较多,而英文中习惯用被动语态,在翻译时需注意主动与被动间的相互转换。

例6:By a confirmed, irrevocable, divisible, transferrable, and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letter of credit without recourse in favor of the seller, L/C should be opened within 7 banking days by the Buyer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买方需于签订合同后的7个银行工作日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例7: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上述两例的共同点在于不论作为源语还是译语,中文均使用主动语态,英文采用的是被动语态。例6源语中,由于被动语态结构,受事很显然是“L/C”,与“contract”,因为英文中公正权威的文本为消除主观色彩,通常将动词放在受事之后。这种习惯与中文相反,中文中越是正式的文本,动词使用越频繁,因此例6中文译文把受事“信用证”与“合同”放到了动词之后,从而突出了动词“开出”和“签订”。例7与例6同理,中文源语强调“解决争议”,而译文则是“all disputes shall be settled”。因此,这种翻译方法可总结为,使用简洁的主动结构表现中文的庄严性,而译语为英文时使用客观的被动语态。

(三)篇章对等

篇章对等也称语篇对等。语篇是一个具有连贯和衔接的单位,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序列得到实现,而这些序列式由彼此相关的成分组成,起到为某一个总体修辞目的服务的作用(哈蒂姆,梅森,2005)。语篇对等就是把整个语篇看做一个单位,将连粘性(cohesion)和连贯性(coherence)同时考虑进翻译中,达到结构和语义上的双重对等。

例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合资经营公司(“合营公司”),特订立本合资经营合同(“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nd other relevant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name of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 and [name of company] of [name of count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B”), 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agree to jointly invest to establish a joint venture company in [name of cit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hereby enter intio this Equity Joint Venture Contract ( the “Contract”).)

例8结构复杂,在语义无误的情况下如何使翻译看起来有条有理呢?首先分析源语的语篇特征,本句状语较多,主句为“甲方与乙方同意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特定合同”,支撑其连粘性和连贯性的重点就在于如何放置“根据……”、“本着……”、“通过……”这三个状语的位置。译文中对这三个状语的放置与汉语结构基本一致,使其既忠实于原文,又符合英文逻辑思维,会比在保持词汇对等和句子对等的情况下均将状语提前的译本更胜一筹。

(四)文体对等

简单说文体是文章、作品的体裁。译者在翻译前首要任务就是分析文本的文体类型、掌握其文体特征。不同文体有着不同语言特征,若译本和源语的文体类型出现偏差,就无法实现翻译的功能对等,按照奈达对翻译质量的衡量标准,此译本将被划分到不成功翻译中。英国语言学家韩礼德(M. A. K. Halliday)曾提出著名的语域理论,从三个变量判断文本的文体特征并用来指导翻译:语场(实际发生的事),语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语式(语言交际渠道)。翻译时可通过把握这三个要素保证文体对等。

经贸合同处理的是法律保护下的经济活动,因此翻译时选择用词和句式时需使用经济合同专业术语和公式化句式突出其正在进行的活动内容。合同双方是平等的交易关系,翻译时需要展现双方平等地位,既不能流露威严感也不能有轻松随意感,禁止使用命令或祈求口吻。合同的交际渠道是书面形式,并需双方签字确认,属于正式语体,结构规范、严谨、详细,遣词造句严肃、专业、准确,翻译必须保持源语中的正式文体。

例9: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有关方按下列条件签订本协议:

(This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etween the parties concerned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to develop business on terms and conditions mutually agreed upon as follows.)

中文原本中“贸易”和“协议”两个词突出了源语的语场要素,第一眼就能让源语读者领略到文本的性质及主要活动,因此翻译时应选择相应的专业术语“business”、“agreement”达到语场对等的效果。同理,为了语旨对等,译语的语言选择也是建立在贸易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本协议以书面形式呈现,语言需具有庄严性和适度的强制性,源语中“按下列要求签订”就遵循了合同的语场要求,译语必须避免使用随意或过于强硬的语言。

三、结论

从上述例证可看出经贸合同无论在遣词造句还是结构上都有正式和庄严的特征,与语言细腻的散文和风格突出的小说差异极大。因此在选择支撑合同翻译的理论时,在动态对等原则下考虑译语接受者感受的功能对等理论无疑是优先选择。由于功能对等理论在要求语义准确的同时还对结构、逻辑做出了强调,该理论同时也适用于其他与经贸合同特征基本相同的法律文书。功能对等理论更加注重源语与译语间的平衡性,以达到“形意双重对等”为目标。因此功能对等理论可指导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不仅能达到准确的目的,还能掌握对语言语篇特点、文体特征等方面的处理。本文在该理论基础上很大程度上为合同翻译提供了一套较为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方法,希望翻译工作者不仅能掌握及运用科学的理论知识,还能在源语与译语间求同存异,保证经贸合同的翻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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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Translation Skill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Con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YE Chao-cheng, XIONG Wen-pei

(Foreign Languages School, 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068, China)

In view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This paper aims at instruc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contract to swift languages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on the basis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And adequate examples are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respectively from word, sentence, text and style for analyzing the translation skills of economic and trade contract. At the end of this paper, it comes to a conclusion that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succeeds in keeping balance between source language and target language in legal texts so that the equivalence in both form and content is able to be realized.

Legal Text;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Contract;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ranslation Skill

叶朝成(1965-),男,教授,研究方向:教学法、翻译.

H315.9

A

2095-414X(2014)01-00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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