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研究
2014-03-18贾银钰
贾银钰
(甘肃省经济贸易学校,甘肃 兰州 730000)
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研究
贾银钰
(甘肃省经济贸易学校,甘肃 兰州 73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起实施,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监督不力等问题,亟待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本文立足于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发展状况,剖析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通过不断完善和具体化职业教育法规,提升职业教育法律地位,落实财政经费保障等措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完善措施
1 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发展状况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其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一起并称中国四大教育。职业教育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包括岗前培训、再就业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以及各种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职业教育更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
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状况,不难得出结论:一套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需要比较完善的法制体系来保障。为规范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技术人才,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保障《职业教育法》顺利实施,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中央多次召开全国职教工作会议,国务院和各部委相继出台多个文件和条例。1996年6月,劳动部出台了《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1998年,教委、经贸委和劳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4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随后全国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制定了实施《职业教育法》的法规或条例。自此,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以各部委政策性文件为支撑、地方性法规为基础,初步形成了我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1]。
《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有效推动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使我国职业教育逐步走上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规范发展的道路。随着社会经济大环境的变革,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面临进退维谷的窘境。从政策导向来说,用人制度、学校就业分配制度的改革,给中等职业教育带来压力;从外部环境来说,传统工业的改革以及新兴工业的兴起,对技术人才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给职业教育带来新的挑战。
2 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职业教育法》立法存在缺陷
2.1.1 法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9月起实施,距今已有十余年。在实施之初,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动了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作为职业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原则性条款过多,对于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多为指导性、引导性内容,缺乏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例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即为倡导性语句[2],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性,却缺乏一定的逻辑结构,导致实际适用较为困难。
2.1.2 法律责任有关规定不完备,导致《职业教育法》执行不力《职业教育法》中不少法律条文只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而无法律后果,导致一些法律关系主体虽未履行义务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一些法律条文对适用主体或者违法惩处主体的规定也不明确,导致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互不负责,最终使规定的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例如,《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这条规定只有行为模式并没有涉及法律后果,一旦法律主体触犯此条,如何处理、谁来处理、处理程序均没有法律规定,导致《职业教育法》无任何执行力。
2.1.3 法律监督机构执行不力,《职业教育法》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3]《职业教育法》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实施和职业教育保障条件4部分,缺乏对职业教育执法监督的专门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与效力。执法监督的主体不明确,导致对职业教育领域的违规操作缺乏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有效监督。职业教育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这使得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者重合,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使职业教育监督体系面临尴尬局面。
2.2 《职业教育法》普法力度不够[4]
当今社会,“学历高于技术”的传统观念仍然影响着社会上的大部分人,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较低,很多人认为职业教育是次等教育。《职业教育法》虽然强调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明确职业教育同高等教育的平等地位,导致很多家长宁愿花高额学费、赞助费让子女去普通高中继续学习也不愿意让其进入职业学校。这与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做好职业教育宣传工作有很大关系。职业教育发展得好坏、《职业教育法》能否起作用,与国家和政府部门以外的学校、企业、社团、其他组织,甚至个人的法律意识状况息息相关。
2.3 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缺乏物质保障
充足的经费是发展职业教育的最基本条件。《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虽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经费投入的强制性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职业教育财政现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2.3.1 职业教育经费短缺 我国的职业教育一直处在进退维谷的窘境,办学条件差、生源紧张、骨干教师缺乏、毕业生就业难,这些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因为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紧张。《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加。”这一条虽然强调了要重视职业教育,加大财政拨款,可是我国各个省份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千差万别,这一原则性规定显然不能有效改变职业教育面临的经费筹措困难问题。众所周知,各地职业教育的教育成本均高于普通高中,但是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却远远不及普通高中,经费相对短缺已经成为阻碍职业教育发展的绊脚石。
2.3.2 职业教育经费得不到有效的管理与使用 由于缺乏宏观调控,职业教育的管理与监督未能形成合力,主要责任和权力分属地方,各级地方政府在对职业教育协调统筹时,不按预算划拨教育经费,克扣、挪用现象十分普遍。职业教育经费在短缺的情况下得不到有效利用,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以及整体优势的发挥。
2.3.3 职业教育经费缺乏长效的保障机制 发展职业教育,地方财政拨款固然必不可少,但是企业未与职业教育产生良性互动,造成职业教育与社会脱节。同时由于舆论导向以及国家政策等原因,经济界对技术应用型人才不够重视,导致学生没有去企业实习的机会。这种情况在2005年《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出台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该决定第六条与第八条着重强调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并首次以数字形式规定了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5]。
3 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
3.1 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完善立法
职业教育立法要立足于社会客观情况和客观需要,及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修正补充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首先,要完善职业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我国《职业教育法》仅在第三十九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职业教育有其自身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不能完全适用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修订时,必须考虑增加职业教育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强调法律责任主体,增强《职业教育法》的强制性,推动职业教育的法治化。其次,要加强职业教育法律监督。在修订《职业教育法》时,明确法律监督主体、监督途径以及救济方式。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保证制定法律的程序公正、不与宪法及其上位法冲突,内容公开公正。明确对于违反《职业教育法》的行为的制裁措施,加强司法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
3.2 培养公民的职业教育法律意识,提高认识水平
首先,应在《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同普通教育一样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其次,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将发展职业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关于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发展职业教育的目的、意义以及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宣传教育,重点培养公民的职业教育法律意识,使公民逐步消除对职业教育的偏见。
3.3 为职业教育经费的筹集、使用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各个省份经济发展速度以及财政状况,职业教育所需经费可以由国家提供一定数量的补贴。为避免资金的浪费以及挪用现象,教育经费的分配下拨权应分别由教育、财政部门掌握,监督权由司法机关掌握,从而有效监督职业教育资金的使用情况。职业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的部分,虽可以保证经费来源,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支出水平与结构不同,势必造成职业教育经费在地区之间的较大差别。所以,教育经费来源以及比例需以法律条款形式明确规定。对于挪用职业教育经费的行为应该比照刑法明确法律责任。
加强同企业的合作,使学生、学校、企业之间有更多的交流机会,进而培养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熟练操作技能的通用型人才,同时,突出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1]王晖.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完善的对策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2]黄玉芬.论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完善[J].教育与职业,2011(8):19-20.
[3]陆秦.浅谈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完善[D].苏州:苏州大学,2010.
[4]何海彬.谈国外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经验的借鉴[J].教育与职业,2005(12):42-44.
[5]方芳.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财政和财政制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J].职业教育研究,2007(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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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46(2014)01-0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