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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部分”框架与比较项的替换

2014-03-14李劲荣

关键词:语义整体框架

李劲荣

(上海师范大学 对外汉语学院,上海 200234)

一、关于比较项替换的分析思路

本文讨论的比较项是中心语相同的偏正结构“X的Y”的情况。从比较项的构成成分看,中心语只为名词性成分,而限定语既可以是名词性成分也可以是动词性成分。从比较项的替换情况看,后项有的可以用“X的”替换,有的可以用“X”替换,有的甚至能同时用以上两种情况替换,当然也有的不能被替换。

1.语义关系分析法

马真(1986)讨论的是限定语为名词性成分的情况,将偏正结构分为8种语义关系,①对各种语义关系的替换情况做了详尽的描写并找出了比较项替换时较为严整的规律。但还有问题待解决,比如马文认为,在同一种语义关系内部有时替换的情况还不一样,如:

(1)比较项若表领属关系,当Y为动物时用“X的”替换;但当Y为非动物时,可能存在两种替换。如:

我的鸡比你的鸡下蛋多。——我的鸡比你的下蛋多。/ *我的鸡比你下蛋多。

我的苹果比你的苹果脆。——我的苹果比你的脆。/ 我的苹果比你脆。

他的资料比你的资料有用。——他的资料比你的有用。/ 他的资料比你有用。

不过文章也指出,这种情况用X替换的概率很小。

(2)比较项表时地关系一般有两种替换,但当Y为抽象名词时则只能为X替换。如:

现在的学生比过去的学生乖。——现在的学生比过去的乖。/ 现在的学生比过去乖。

现在的形势比过去的形势好。——*现在的形势比过去的好。/ 现在的形势比过去好。

北京的马路比天津的马路宽。——北京的马路比天津的宽。/ 北京的马路比天津宽。

北京的气温比天津的气温高。——*北京的气温比天津的高。/ 北京的气温比天津高。

我们认为,汉语句法结构的语义关系较为复杂,陆俭明(2004)曾把汉语的领属关系分为16个小类。这样复杂的语义关系有时不容易区分,且有的结构也难以划定其语义归属。另外,对每一种语义关系的替换情况都加以刻画的做法也显得概括性不强。

2.变换分析法

邵敬敏(1990)运用变换分析法考察了这一现象,其中的限定语包括动词性成分。文章指出,凡“X的Y”可以变换为“Y是X的”,“X的”便可以替换“X的Y”,否则不可以这样替换。另外,只有VP同X和Y的适用性才是最本质的语义关系。

不过邵文的分析也还存在问题。第一种情况的问题是,有些不能变换为“Y是X的”却可以用“X的”替换。如:

不及格的学生比及格的多。——*学生是及格的。

离站的火车比到站的少。——*火车是到站的。

第二种情况的问题是,当比较点VP同时适用于Y和X时,替换情况有时却存在很大的差别。如:

火车的速度比汽车的速度快。——火车的速度比汽车快。

我们的麦子比你们的麦子长得好。——*我们的麦子比你们长得好。

你的弟弟比我的弟弟聪明。——*你的弟弟比我聪明。(意思完全改变)

3.本文的分析思路

马真(1986)的讨论只限于限定语为名词性成分的情况;邵敬敏(1990)虽然包括了动词性成分,但对替换项“X的”和“X”却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鉴定方法。另外,马文和邵文都重在描写。本文打算基于认知语言学理论,先梳理比较项“X的Y”中“X”和“Y”之间的可分离性程度或可支配性强弱,再借助“整体—部分”认知框架对比较项(限定语含名词性和动词性)的替换情况做出统一的解释。必须说明的是,为暂不引起争论,例句的成立与否以马文、邵文中的判定为准,且马文、邵文中认为有疑问或使用概率很低的例句本文暂作不成立处理。②

二、“X的Y”结构的语义关系与

“整体—部分”认知框架

1.“X的Y”结构的语义关系

“X的Y”在句法上是偏正结构,但在语义上却表现为复杂多样的关系。由于构成成分的不同,或均为名词性成分,或分别是名词性成分和动词性成分,但不能同时为动词性成分,所以我们先对结构的语义关系再做个疏理,不过是基于认知的角度。③

(1)可分离性与“N1的N2”

本文提出的可分离性这一概念是建立在客观经验基础上的。客观世界是这样存在的:一事物之于另一事物在依存关系上,或是密不可分,或是可以分离,或是两相独立。这反映在语言中也如此。就“N1的N2”来说,相对于N1,N2可能是其内在属性,也可能是其外在部件,还可能与其互不相属;显然,内在属性N2是事物N1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当然,外在部件还可分为构成性部件和非构成性部件两类,前者指必要的组成部分(如“我的手”中的“手”之于“我”),后者指非必要的组成部分(如“我的书”中的“书”之于“我”)。因此,“N1的N2”结构中成分间的分离程度可以表示为图1:④

图1 “N1的N2”结构中成分间的分离程度

根据徐建华(1999)和陆俭明(2004),“N1的N2”结构大体上分为领属关系和非领属关系两类,陆俭明(2004)甚至将领属关系分为16个小类。综合各家提出的领属关系的类型,根据两个构成成分之间是否具有可分离性,我们将“N1的N2”结构分为以下四大类。(也许用“领有性”一词更精准,因与“分离性”更匹配)。稍加说明的是,已有提到的领属关系如果更概括地讲应该分为领有关系和属性关系两类,前者指N2归 N1领有,后者指N1是N2的一种属性。⑤

第一类:不可分离类(内在属性)。

属性领属:小李的性格 他的脾气 烤鸭的味道 飞机的速度

特征领属:妹妹的穿着 他的个儿 箱子的形状 衣服的颜色

准领属:我的篮球(打得好) 你的老师(当得不错) 他的围棋(下得很臭)

观念领属:校长的意见 你的看法 朋友的劝告 学者的见解

状况领属:中国的现状 他的前途 教授的水平 宿舍的条件

事业领属:小王的工作 你的成果 我们的事业 你们的业绩

准领属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并不指N2的外延,而是指其内涵义所具有的某种特性,如打篮球的技术、当老师的方法、下围棋的水平等。

第二类:可分离类(外在构件)。

器官领属:他的鼻子 你的头发 狐狸的尾巴 松树的叶子

构件领属:房间的门 桌子的腿儿 衣服的领子 饺子的馅儿

产品领属:浙江的茶叶 广东的荔枝 海尔的冰箱 三星公司的手机

材料领属:衣服的布料 画报的纸 桌子的木头 啤酒瓶的玻璃

时地领属:昨天的报纸 现在的学生 中国的人口 北京的立交桥

成果领属:齐白石的画 李白的诗 鲁迅的小说 他的文章

占有领属:爸爸的手表 弟弟的书 舅舅的房子 你的自行车

其中,占有领属是外在非构成性构件,因为N2对于N1而言是一个临时性的部件,不是必有成分。其余均属外在构成性部件。时地领属的情况是,特定的时间或空间是一个由特定的不同元素组成的集合,这些元素是其必要的构成部件。成果领属的情况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所产生的成果当然是其必要构件。

第三类:分离类(独立成分)。

称谓领属:我的哥哥 爸爸的同事 小王的同学 他们的邻居

第四类:属性类。

质料关系:塑料的拖鞋 的确良的衣服 尼龙的鱼网 羊皮的大衣

类属关系:红色的蜡烛 粉格儿的外套 三条腿的桌子 四万字的小说

其实这也是一种不可分离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中的N1并不领有N2,而是N2的一种特征或属性,所以我们另立一类称之为属性关系。

(2)可支配性与“V的N”

根据袁毓林(1995),从配价关系看,“V的N”中动词的配价成分包括核心格、外围格和环境格三类,而且这三类格成分与中心动词之间语义关系的紧密程度逐渐递减。与动词关系紧密的核心格,动词对其支配性(及物性)就强;与动词关系松散的环境格,动词对其支配性(及物性)就弱。我们认为,这实际上也反映了V与N之间的分离性强弱。

第一类:强可支配类。

核心格与动词有及物性关系,包括常充当主语的主体格和充当宾语的客体格,主体格有施事、感事、当事,客体格有受事、结果、与事。典型的核心格是施事和受事。作为核心格的名词,它与动词的关系非常紧密,无需语境可成为转指的对象。

施事:开车的人 听课的学生 修车的师傅 挤车的上班族

受事:盖的房子 吃的苹果 打破的玻璃 修理的电器

第二类:弱可支配类。

外围格是指常作状语的工具、材料、处所等,与动词之间无及物性关系,需有语境才能成为转指的对象。

工具:切肉的刀 喝水的杯子 写字的笔 击球的杆子

材料:织衣服的毛线 炒菜的肉丝 煲汤的作料 刷墙的石灰

处所:住的房间 上课的教室 活动的场所 表演的舞台

第三类:不可支配类。

有些名词在结构中不能作为动词的语义支配成分,只说明动作发生的相关情况如时间、原因、方法等,我们称为环境格。这类“V的N”即使有语境也不能构成转指。

时间:上班的时间 报到的当天 出发的时刻 下雪的时候

原因:晚点的原因 迟到的原因 请假的理由 离婚的借口

方法:切脉的方法 抢救的措施 解决问题的途径 销售产品的渠道

2.“X的Y”结构与“整体—部分”框架

如上所述,“X的Y”结构表达多种语义关系,沈家煊(1999)通过转喻的认知模型对此建立了若干种认知框架。如果力求更简便,我们认为这些认知框架可以用“整体—部分”框架来统一概括之,至少就“X的Y”结构来说是可以做到的,因为从概念的范围看,“X的Y”结构无非表达三种关系:Y从属于X、X从属于Y、X和Y互不从属。

(1)“N1的N2”

对领属关系的认知框架,廖秋忠(1986)就已有论及。廖文是这样论述领属意义的:汉语语流中的两个名词性成分,A和B有时存在着这样的语义关系,B或为A的一个部件/部分、一个方面/属性,或为与A经常共现的实体、状态或事件,A为B提供了进一步分解A或联想到B的认知框架。可以看出,廖文实际上已初步建立了名词性成分之间“整体—部分”认知框架的三个基本类型。⑥根据克鲁斯(Cruse,1986,见董秀芳,2009),“N1有N2”和“N2是N1的一部分”是判断N1与N2之间有整体—部分关系的形式框架,并根据上文的分析,“N1的N2”的整体—部分关系表现如下:

①“整体—部分”框(N2从属于N1)

包括第一类不可分离关系和第二类可分离关系。N1是某一事物,N2是这一事物的属性、特征、观念、器官、产品、构件等,但差别在于构成成分的分离程度。第一类中的“部分N2”是“整体N1”不可分离的;若部分分离出来,整体也就不存在,即N2为N1的一个方面/属性。第二类中的“部分N2”可以从“整体N1”中分离出来;分离出来后N1虽受到影响,但不是决定性的,即N2是N1的一个部件/部分。

认知框架是一个“完形”,典型的“整体—部分”关系表现为部分和整体融为一体,部分被毁,整体也随着被毁。这样的部分是整体最容易激活的,默认值最高,即一般情况下,说到整体自然就激活部分。而非典型的“整体—部分”关系则不是这么容易被激活,默认值也不这么高。显然,第一类典型,第二类非典型。

②“部分—整体”框(N1从属于N2)

包括第四类属性关系。N2是某一事物,N1是这一事物的质料、颜色、形状、数量等。整体激活部分更容易,但要由部分激活整体就很难了。试想看到“红色”,我们不一定能想到是指蜡烛的颜色,因为多个整体都具有这样一个部分特征。所以,需要提高部分的凸显度,办法是借助标记词“的”。

③非“整体—部分”框(N1和N2互不从属)

包括第三类分离关系。如“我的哥哥”,虽然“哥哥”在人际关系上归“我”领有,但在实际行为中的领有性非常弱,“哥哥”通常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发生行为。

类型学者曾提出一个领属关系不可让渡性的等级系列:身体部位>亲属关系>一般物件。N1和N2在表达不可让渡的领属关系时,其语言距离不会比表达可让渡的领属关系时大。而汉语似乎违反了上述等级系列,表现为亲属关系>身体部位>一般物件。可见,不可让渡性是就概念间的距离而言。虽然“N1的N2”中两者存在不可让渡性关系,但本文讨论的是其从属性情况,因此我们采用不可分离性这一说法,即一个概念从属于另一个概念的强弱程度——从属性越强越不可分离,越能构成“整体—部分”关系。称谓领属中的两个概念各自的独立性很强,它们之间不具有从属性,所以属于非“整体—部分”框架。

(2)“V的N”

认知观认为,名词代表抽象的“事物”,动词代表抽象的“关系”,一个动作的概念总包含相关的事物概念在内,所以“事物”是“关系”这个整体的一部分。应该说,只有事物概念与动作概念相关,才构成整体部分关系;但有些事物概念与动作概念并不相关,它们就不能构成此类关系。V表示动作,加上“的”以后表示转指,转指的自然是与其相关的事物,即与其有及物关系的核心格,所以V与核心格N之间存在整体部分关系,与环境格之间不存在此类关系。所以在“V的N”结构中,“整体—部分”框指可支配类包括第一类和第二类。非“整体—部分”框指不可支配类即第三类。

3.小结

现在,我们可以初步将“X的Y”结构的“整体—部分”框架归纳如表1:

表1 “X的Y”结构的“整体—部分”框架

三、比较项替换情况检验

1.“整体—部分”框架与概念的激活

认知框架是一个“完形”,处在同一认知框架中的成员容易被激活;不处在同一认知框架中的成员很难甚至根本不能被激活。就本文的不可分离性而言,越是不可分离的成分越容易被激活;而对“整体”和“部分”来说,整体激活部分特别是不可分离的部分容易,部分激活整体则较困难。

所以,在“整体—部分”框架中,典型框中的部分因具有高默认值而容易被激活;非典型框中部分的默认值较低,通常需要借助一定的标记才能被激活。在“部分—整体”框架中,虽然成员间也具有不可分离性,但因为整体不是部分的默认值,所以要被激活也需添加标记。而非“整体—部分”框架中的成员各自分离,即使添加标记也不能被激活。

如果从凸显的角度讲,一般情况下整体比部分凸显,部分融于整体时凸显的是整体,部分与整体(此时确切地说是被领者和领有者)各自独立时两者都被凸显;而要使部分比整体凸显,则需要提高部分的凸显度;凸显的成分不能省略,默认的成分可能省略,要省略某一凸显的成分就需要提高另一成分的凸显度。提高凸显度的办法是添加标记,在“X的Y”结构中,这个标记就是“的”。“的”的凸显功能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证明。

2.比较项的替换

根据上文,“X的Y”结构用为比较句中的比较项时,若表达“整体—部分”认知框,则X容易激活Y;若表达“部分—整体”认知框,则X需要添加凸显标记“的”后才能激活Y;若不表达“整体—部分”框架,即X与Y互不包含各自独立,则X无论如何也不能激活Y。这种根据经验建立起来的认知模式完整地体现在比较项的替换中。

(1)“整体—部分”认知框

该认知框的“X的Y”结构有典型和非典型两种情况。典型框只出现于“N1的N2”中的不可分离类,N1激活N2无需加标记,在比较项的替换中以光杆N形式出现。如:

火车的速度比汽车的速度快。——*火车的速度比汽车的快。/ 火车的速度比汽车快。

妹妹的气质比我的气质高雅。——*妹妹的气质比我的高雅。/ 妹妹的气质比我高雅。

我的篮球比你的篮球打得好。——*我的篮球比你的打得好。/ 我的篮球比你打得好。

非典型框包括“N1的N2”中的可分离类和“V的N”中的可支配类,可分离类的“N1的N2”又包括构成性部件和非构成性部件两种情况。这里先谈非构成性部件的情况,构成性部件的情况留待下文中讨论。在非典型框中,整体需要加标记才能激活部分,比较项替换时以“N1的”和“V的”的形式出现。如:

爸爸的手表比我的手表值钱。——爸爸的手表比我的值钱。/*爸爸的手表比我值钱。

他的资料比你的资料有用。——他的资料比你的有用。/*他的资料比你有用。

看戏的人比唱戏的人起劲。——看戏的人比唱戏的起劲。/ *看戏的人比唱戏起劲。

画的画比买的画还好。——画的画比买的还好。/*画的画比买还好。

在“V的N”中如果是外围格,用“V的”替换时不太自由,通常需要一定语境的帮助,一般情况下是变为话题句。如:

上课的教室比自修的教室小。——?上课的教室比自修的小。

—— 论教室,上课的比自修的小。

切菜的刀比切肉的刀锋利。—— 切菜的刀比切肉的锋利。

—— 说起刀,切菜的比切肉的还锋利。

(2)“部分—整体”认知框

该认知框只表现在“N1的N2”中的属性关系包括质料类和类属类两种,N1作为部分需要通过添加标记凸显后才能激活N2,在比较项的替换中以“N1的”形式出现。如:

木头的桌子比铁的桌子轻。—— 木头的桌子比铁的轻。/*木头的桌子比铁轻。

尼龙的包比人造革的包软。——尼龙的包比人造革的软。/*尼龙的包比人造革软。

红色的蜡烛比白色的蜡烛贵。——红色的蜡烛比白色的贵。/*红色的蜡烛比白色贵。

中号的衬衫比大号的衬衫合身。——中号的衬衫比大号的合身。/*中号的衬衫比大号合身。

(3)非“整体—部分”认知框

该认知框包括“N1的N2”中的分离类(称谓类)和“V的N”中的不可支配类(环境格)。因为结构中的两个成分或不领属,或不支配,不处在同一认知框内,它们之间并无“整体”与“部分”关系,限定语无论如何也激活不了中心语,所以比较项不能以任何形式替换。如:

我的学生比你的学生勤奋。—— *我的学生比你的勤奋。/ *我的学生比你勤奋。

他的朋友比你的朋友够意思。——*他的朋友比你的够意思。/*他的朋友比你够意思。⑦

休息的时间比上班的时间长。—— *休息的时间比上班的长。/*休息的时间比上班长。

迟到的原因比缺课的原因简单。——*迟到的原因比缺课的简单。/*迟到的原因比缺课简单。

3.所谓“例外”

(1)构成性部件的“例外”

马真(1986)指出,当“N1的N2”表隶属关系和时地关系时,可以有两种替换形式。在本文中则指外在构成性部件,此外还包括构件领属、产品领属、材料领属、成果领属等关系。关于这种情况,我们是这样考虑的:对于N1,N2是其外在部件,需加“的”;同时,N2又是N1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不可分离,所以也可不加“的”。就是说,外在构成性部件处于内在属性(必不加“的”)和外在非构成性部件(必加“的”)这一连续统的过渡带。如:

他的头发比你的头发长。—— 他的头发比你的长。/ 他的头发比你长。

北京的房子比上海的房子贵。——北京的房子比上海的贵。/ 北京的房子比上海贵。

饺子的馅儿比包子的馅儿鲜。——饺子的馅儿比包子的鲜。/ 饺子的馅儿比包子鲜。

云南的茶叶比浙江的茶叶嫩。——云南的茶叶比浙江的嫩。/ 云南的茶叶比浙江嫩。

画报的纸张比杂志的纸张厚。——画报的纸张比杂志的厚。/ 画报的纸张比杂志厚。

李白的诗比杜甫的诗难懂。——李白的诗比杜甫的难懂。/ 李白的诗比杜甫难懂。

既然是过渡带,也就自然存在界限不甚明朗的情况,如观念领属。“厂长的看法”是指厂长的立场、态度或观点等,两者不易分离;但也常指厂长针对某一特定事件的暂时性的看法,这就有了可分离性的一面。状况领属、事业领属等也有类似的表现。如:

他的看法比你的看法有道理。——他的看法比你的有道理。/ 他的看法比你有道理。

他的前途比你的前途光明。——他的前途比你的光明。/ 他的前途比你光明。

你的成果比我的成果有价值。——你的成果比我的有价值。/ 你的成果比我有价值。

如此看来,“N1的N2”结构在语义关系和可分离性程度两方面构成如下的连续统(图2):

图2“N1的N2”结构可分离性的连续统

(2)“多/少”的“例外”

马真(1986)指出,“多/少”出现在领属关系和亲属关系(即本文的外在部件类和分离类)的比较句中时,比较项有两种替换形式。应该说这是“多/少”作为比较点时的例外之处。我们认为原因是这样的:“多/少”的默认值是指事物所拥有的数量,且为多量而非单量,在“X的Y多/少”中表示X拥有Y的数量;在比较项为“X的Y”的比较句中,当比较点为“多/少”时,表示比较的对象就是X拥有Y的数量,因此比较后项即使只为光杆X,且不论是单数还是复数,表示X拥有Y的数量仍是其默认值。⑧如:

我的孩子比你的孩子多/少。—— 我的孩子比你(的)多/少。

我们的孩子比你们的孩子多/少。—— 我们的孩子比你们(的)多/少。

4.小结

基于以上分析,比较项“X的Y”结构的替换关系大体可以用表2加以说明:

表2 比较项“X的Y”结构的替换关系

四、成分间的可分离性原则

前文花了较大的篇幅讨论“X的Y”结构“整体—部分”框架的构成情况,似乎绕了一个很大的圈子。倘若从中心名词的具体程度看两种结构中成分的分离性,问题其实较为简单,因为其分离性程度正好形成如下相反的连续统(图3):

图3 成分间可分离程度的连续统

在“N1的N2”中,N2越抽象,越不易与N1分离;N2越具体,越容易与N1分离。相反,在“V的N”中,N越抽象,越容易与V分离;N越具体,越不易与V分离。根据上文的分析,成分间越不易分离,越容易形成“整体—部分”框架;而成分间越易分离,则越难以形成“整体—部分”框架。也就是说,“X的Y”结构“整体—部分”框架的形成所遵循的总原则可以概括为构成成分之间的可分离性程度。具体到不同形式则是:“N1的N2”遵循领有性强弱原则,“V的N”遵循及物性强弱原则。

领有性强弱原则:

从事物的领有关系看,抽象的概念附属性强,容易作为另一事物的一部分而被领有。一个概念越抽象,就越容易被看作是表达另一概念的内在特性而成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相反,具体的概念独立性强,不容易被另一概念领有,只被看作是另一概念的外延、范围或关系物等。⑨

及物性强弱原则:

从动作的作用对象看,具体的事物越容易受到动作的影响,施动性或受动性越强,也因此与动作的关联性越大,即支配动作或受动作影响的可能性越大,因而表现出强及物性特征。相反,抽象的事物与动作的关联性越小,施动或受动的可能性不大,及物性特征越弱。⑩

马真(1986)在总结比较项的替换规律时指出,当限定语同为人称代词或指人名词时,因中心词的性质不同而会形成不同的替换情况,如“小王的脾气——小王的鼻子——小王的铅笔——小王的妈妈”的替换项依次为X、X/X的、X的、Ø。

小王的脾气比小李的脾气好。——*小王的脾气比小李的好。/小王的脾气比小李好。

小王的鼻子比小李的鼻子高。——小王的鼻子比小李的高。/小王的鼻子比小李高。

小王的铅笔比小李的铅笔贵。——小王的铅笔比小李的贵。/*小王的铅笔比小李贵。

小王的妈妈比小李的妈妈大。——*小王的妈妈比小李的大。/*小王的妈妈比小李大。

根据本文的分析,这实际就是领有性强弱原则的句法体现。对于“小李”来说,他对“脾气”、“鼻子”、“铅笔”、“妈妈”的领有性依次递减,因而表现出由不加标记替换到加标记替换再到不能替换。

另外,马文在分析时地领属关系时认为,这类“比”字句一般有两种替换情况,但当中心语是指人名词或抽象名词时会出现例外情况。如:

今年的蔬菜比去年的蔬菜贵。——今年的蔬菜比去年的贵。/今年的蔬菜比去年贵。

现在的阿姨比上午的阿姨和气。——现在的阿姨比上午的和气。/*现在的阿姨比上午和气。

今年的气温比去年的气温高。——*今年的气温比去年的高。/今年的气温比去年高。

我们认为,这种所谓的“例外”恰好也是由领有性强弱原则所致。“阿姨”为指人名词,独立性强而领有性弱,需要加标记;“气温”为抽象名词,独立性弱而领有性强,不能加标记。

五、结语

1.对前人思想的继承

马真(1986)认为影响比较项不同替换的最本质的因素是N1、N2以及N的性质,因为其性质不同造成了结构表达不同的语义关系,而不同的语义关系形成了不同的替换情况。邵敬敏(1990)则认为更为本质的因素是VP同N和N2的适用性。

本文毫无否认两位学者观点的意思,相反,是对其思想的直接继承。N1、N2以及N性质的不同,形成了结构不同的语义关系,而不同的语义关系又形成了不同的认知框架。典型的“整体—部分”框架中,构成成分之间不可分离,在比较句中以整体的形式具有VP特征,中心语可以省略;而非“整体—部分”框架的构成成分各自独立,在比较句中以个体的形式分别享有VP特征,因而中心语不可以省略。

2.研究方法的更替

对同一语言现象,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去加以描写,也可以采用不同的理论来进行解释,但这并不是为比较研究方法或语法理论的优劣;而是意在说明,对某一语言现象采用某种语法理论进行解释可能更为便捷。这也应该是各种语言学理论所共同追求的目标。

就比较句的比较项替换规律而言,可以用语义关系分析法,也可以用变换分析法;但本文的研究表明,认知语法对此现象的概括性和解释力可能更强一些。简单说来就是:“X的Y”结构表领有关系时并非都能进入“整体—部分”认知框,表及物关系时也是如此。“X的Y”结构若不构成认知框,在比较句中就没有替换形式;构成认知框时就可以用凸显的“整体”来代替不凸显的“部分”,不可分离时以光杆形式替换,可分离时需带上“的”替换。

注释:

①即领属关系、亲属关系、隶属关系、属性关系、质料关系、时地关系、类属关系和准领属关系8类。

②关于两可情况的说明:从可接受性程度看,除隶属关系、时地关系和VP为“多/少”时比较项的两种替换情况基本无疑义外,其他关系中若采用两种替换,情况则很不相同,例句的可接受程度相差较大,因为其中某一替换的使用频率极低,正如马文、邵文中所言。我们目前认为,要对这种有疑义的例句做出明确的判断并不容易,因为标准难以把握。本文仅作一个简单的处理,暂且只考虑可以说和不可以说两种情况,把那些使用频率很低的例子视为不可以说,如“我的苹果比你脆/他的资料比你有用”等,即用例只考虑典型情况,而不考虑非典型情况。这样的处理虽然有绝对化倾向,但好处是结论的可靠性会强些,因为从一般人的语感看,非典型情况的可接受性很低,对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过如果从严格意义来说,本文只是对此问题研究的第一步。

③本文不讨论“N的V”的情况,因为根据沈家煊(1999),转指的中心语不能是动词,甚至不能是带有动作义的名词,因为这样的中心语代表的是“关系”。

④陈万龙(2006)运用可让渡性概念来解释这一现象。但会碰到几个问题。第一,正如其文中所反映的,只能解释部分现象,不能贯穿始终。第二,该文认为,不可让渡关系的替换项倾向于用N,可让渡关系的替换项则倾向于带上“的”。不可让渡的等级序列是:身体部位>亲属关系>一般物件。问题是,亲属关系处于等级序列的中间,但其替换项却不能用“N的”;另外,汉语中亲属关系名词的不可让渡性可能强于身体部位名词,但替换项更不能用“N”。第三,本文还要讨论“V的N”结构,这显然是可让渡性概念解释不了的。

⑤非领属关系不用于比较,如“经理的身份”、“老师的称呼”、“两天的工夫”、“十公里的距离”等属于同位关系,不能作为比较项。

⑥泰勒(Taylor,1989,参见吴早生,2010)对领属意义的定义比较严格,描写了典型的领属意义所具有的8个基本特征。

⑦马文和邵文都认为这种情况有时也可以用“N1的”形式替换,只不过是出于社会、文化、心理等语用因素而通常不采用这种说法。

⑧邵敬敏(1990)认为比较项的成分都是复数时,句子会有歧解。

⑨本文的领有性强弱与泰勒(1989)对典型的领属意义的定义有所不同。

⑩参见霍普和汤普生(Hopper and Thompson,1980)对及物性特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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