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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方初始确认探讨

2014-03-13黄慧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3期
关键词:出租方

黄慧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8条规定了融资租赁出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这一规定在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和融资租赁资产的处理上尚有值得考量之处。通过分析,认为融资租赁中出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出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中;出租方应以公允价值转出融资租赁资产。

关键词:出租方;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融资租赁资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3013202

新租赁准则改变了原有准则中将初始直接费用当期费用化的处理,而是在租赁开始日将其资本化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笔者认为,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本意是为将初始直接费用在租赁期间分期摊销,更好体现配比原则,同时也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趋同。然而,此规定也使得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确认不符合融资租赁出租方的现金流量分析,其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规定也与租赁准则第13条存在矛盾之处。另外当出租人转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等时,准则并未给出相关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 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否应该债权化

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将初始直接费用与最低租赁收款额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即把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为债权。由此引发的最大弊病就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理解问题。应收融资租赁款作为出租人的一项债权,表明出租人在未来期间有收回的权利。首先,这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费用属性。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出租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印花税、差旅费等。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非债权。其次,由于权利的非独立存在性,则意味着债务人即承租方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出租人租赁投资发生的辅助费用,是其未来取得收益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承租人并没有偿还该笔费用的义务。如果现实中承租方承诺补偿,那么往往也是以后续租金的形式予以补偿,出租方在确定租金费用的时候也会考虑到这一点。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最低租赁收款额中除了包含租出资产的本金与利息外,还包含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本金与利息,因此长期应收款反映的金额应该是最低租赁收款额,而非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长期应收款不仅存在逻辑上的混乱,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为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

2 准则第13条与第18条之间的矛盾

根据租赁准则第18条,未实现融资收益为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即: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为付现费用,所以上式可整理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①

除租赁准则定义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外,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也进行了规范,提出采用倒挤法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贷双方差额)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到: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②

令②=①,即有: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整理可得: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率。租赁准则第13条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即以内含利率为折现率时,有以下等式: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④

对于出租人的一项租赁投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是现金流出,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是未来的现金流入,租赁内含利率就是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等于租赁初始投资时的折现率,也是出租方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收入的分摊率,其实质是出租方租赁投资的报酬率。很显然,③式与④式出现矛盾,也即准则第18条与第13条存在矛盾,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分摊率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最终也不能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全部摊销完毕。

对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进行了如下调整规定:由于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直接费用)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

调整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即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⑤

令⑤=①,即得到: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整理可得: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⑥

⑥式与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式④完全一致,也实现了定义法与倒挤法的统一。endprint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在以租赁内含利率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率时,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在租赁期届满时结为零,同时也是为了保持准则内部保持一致。解释中所给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调整说明,意味将初始直接费用从原确认的债权中予以注销,同时减少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价值,这就等同于初始直接费用不需要计入长期应收款中。出租人在将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一项债权后随即对其进行冲销的做法,似乎有些多此一举。

3 融资租赁资产是否应以账面价值转出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我国的会计准则并未规定对此如何处理。应用指南的附录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由此引发的问题是:“融资租赁资产”科目与“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整体反映的数额到底代表什么含义?此外,出租方转出融资租赁资产时若以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那么当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等时,“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在租赁资产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将仍有余额,而这显然是有违事实、有违合理性的。相反的,若以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将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将结平,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处理时,“融资租赁资产”科目与因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整体反映的正是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4 融资租赁出租方初始确认的改进意见

4.1 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的混乱才使得在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内含利率的理解与计算上出现了混乱。归根结底,要改变这种局面,关键在于重新定义初始直接费用的计量,即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其租赁投资,获取租赁收益而支付的一项代价,应由其自行承担,承租人无偿还义务,将其计入长期应收款不符合债权的本质属性。另外,出租人在确定租金收入时,势必会把自身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考虑在内,实际上它也就演化成了租赁租金的一部分,随以后各期间租金的收取而得到补偿。同时,根据内含利率的定义可以知道,最低租赁收款额实际上是包含了初始直接费用在内的,二者为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若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则意味着其二者为并列关系,显然存在造成了逻辑上的不合理与互相矛盾。所以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这样修改后的租赁准则第18号与第13号也就不存在互相矛盾的问题了。租赁期开始日,出租方确认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即为出租人在未来期间能够收回的本息和,本金实质上为出租人所付出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未来收益与本金的差则是由于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利息收益,在此体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以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得到的现值即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这也正好与租赁准则13号中内含利率的定义相符。在此基础上确定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通过倒挤法则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⑦

根据内含利率定义式有: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所以⑦式变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⑧

⑧式正是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定义式,由此实现了倒挤法与定义法的统一,也不会出现未实现融资收益被高估的问题,在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初始确认时无需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时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能够完善租赁准则的不合理性,消除准则内部相关规定的矛盾与混乱关系,简化出租人的初始确认,提高其会计处理的明晰性。

4.2 按账面价值转出融资租赁资产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可能与其账面价值相等也可能不等。当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时,应用指南附录规定以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出现的问题是在出租方已转出资产时,其“融资租赁资产”科目仍有余额,这显然有失事实性与合理性,也不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思维。所以,本文认为,应以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支。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融资租赁租赁期开始日,出租方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贷双方差额)

参考文献

[1]吕敏蓉,吕闽晖.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处理方法比较与思考[J].财会月刊,2011,(4).

[2]李从峰.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的思考[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8,(5).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陈丽芹,郭焕书.融资租赁的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方法探微[J].财会月刊,2013,(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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