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个税筹划
2014-03-13谢清
作者简介:谢清(1976-),女,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中级会计师。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结合实例分析,对工资的合理扣除,工资的分月平均发放,工资和年终奖合理组合等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分析,以期为扣缴义务人在进行纳税决策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资薪金;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3017203
1 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税收分配制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成为工薪阶层最大的纳税开支。如何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在保证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有效的避免“多发少得”现象,成为每个个税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变得越来越必要。
2 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要求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和递延缴税的一系列活动。因此税收筹划具有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的研发、选择、确定,都必须在该方案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已成为既定事实之前。如果涉税事项已成既定事实,在事后进行“筹划”,就是掩盖事实真相,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将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企业工资薪金的个税筹划也是一样的,企业应该根据上年度的薪金水平,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提前做好相关测算工作,进行薪金的事前发放筹划,以期达到尽可能地减轻个税税负,使员工获得最大收益。
3 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3.1 降低工资的名义收入,实行工资收入福利化、实物化、费用化
(1)利用交通、通讯补贴分流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额度范围内的交通、通讯补贴是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的。
(2)“月饼税”、“粽子税”、“饮料税”,全部都是真实存在的。从2009年的个税规定开始,只要发到你手里面的福利,无论现金还是实物,都要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不过还是有例外情况,“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发的月饼是人手一份,所有人都一样,你的个税就可以豁免。
(3)为职工提供免费午餐;提供教育福利,如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增加公共服务(浴室、理发)等等。
(4)其它。如不交个人所得税部分: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以上这些项目,虽然没有增加职工的名义工资,但却实实在在提高了职工的福利待遇,又减少了纳税支出。
3.2 利用住房公积金分流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长沙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子是占职工工资总额的5%-12%,可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而减少应税工资总额,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工资8500元,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5%,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8500×5%=425元,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500-3500-425=4575元;王某的应纳税额为4575×20%-555=360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8500+425=8925元;王某的实际收入为8500+425-360=8565元。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X满足下列公式:8500+425=0.12X+X;得出:X=7968.75元。此时王某住房公积金为7968.75×12%=956.25元;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968.75-3500-956.25=3512.5元;王某的应纳税额为3512.5×10%-105=246.25元;王某的实际收入为7968.75+956.25-246.25=8678.75元。可见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王某实际收入提高8678.75-8565=113.75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360-246.25=113.75元。全年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光通过公积金这一项,就可以合理节约个税113.75×12=1365元。
3.3 确保纳税人税负最轻采取一些措施
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确定怎样发年终奖能够使纳税人的税负最轻。
(1)均衡发放员工的收入。
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年终奖一个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平时发放的奖金都要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税,因此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避免发放季度奖、半年度奖,把季度奖和半年度奖分摊到每个月去发放,将职工收入调减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或较低档次的应纳所得额,达到不交或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月工资5000元,3月发放季度奖9000元,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王某3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9000-3500=10500元,王某的应纳税额为10500×25%-1005=1620元;1、2月应纳税额为[(5000-3500)×3%]×2=90元;1-3月共需纳税1710元。如果将季度奖分摊到每个月发放,1-3月每月發放3000元,则王某1-3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000-3500=4500元,王某的应纳税额为4500×10%-105=345元,1-3月共需纳税1035元。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王某少缴纳税款675元。
(2)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适当注意避开个税税率中的几个“盲区”,要计算税后的收入,避免出现“企业多给,员工少拿”的尴尬。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盲区”。因此,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按照税务专家计算,这6个“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相应地大幅增加。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终奖发放19283.33元,相比18000元,多发1283.33元,增加税额1283.33元,两者持平,一旦年终奖发放大于19283.33元,则可呈现多发多得的情形,随后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循环。
[案例]:建设银行某行长王某2012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均为3501元,12月31日会计发放其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18001元。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18001÷12=1500.08(元)>15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规定,适用税率为10%,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建设银行副行长李某2012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均为3501元,当年12月31日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18000元。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奖金=18000÷12=15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为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
年终奖为18000元,要缴纳540元的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多纳税1155.1元,即1695.1元。
(3)科学筹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案例1]:以10万元年薪进行个税纳税筹划,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
方案一:年薪制平摊到每个月发放。100000÷12=8333.33元,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333.33-3500=4833.33元;月应纳税额为4833.33×20%-555=411.67元,年应纳税额为411.67×12=4940.04元。
方案二:年终奖发放18000元,每月工资发放(100000-18000)÷12=6833.33元,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833.33-3500=3333.33元;月应纳税额为3333.33×10%-105=228.33元,年应纳税额为228.33×12+18000×3%=273996+540=3279.96元。
第二种方案可以少缴纳税款1660.08元。
结论:为什么工资与奖金之间的增减变动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呢?这是由于工资与奖金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差异。其共性是工资与奖金同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其差异是工资与奖金分别计税且适用的税率不同,工资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而奖金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我们要利用这一特性,把工资与奖金进行合理分配,在工资、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实现节税的目的。
[案例2]:以20万元年薪进行个税纳税筹划,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
方案一:年终奖发放104000元,每月工资发放(200000-104000)÷12=8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3500=4500元;月应纳税额为4500×10%-105=345元,年应纳税额为345×12+(104000×20%-555)=4140+20245=24385元
方案二:年终奖发放54000元,每月工资发放(200000-54000)÷12=12166.67元,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166.67-3500=8666.67元;月应纳税额为8666.67×20%-555=1178.33元,年应纳税额为1178.33×12+(54000×10%-105)=14140+5295=19435元
第二种方案可以少缴纳税款4950元。
结论: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由于税法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
综上所述,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通过计划和安排,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以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既可以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又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从客观上减少了税收违法的可能性,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参考文献
[1]2013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Z].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11.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Z].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Z].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