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学生性侵害与性教育关联性研究
——一个以“求全法”展开的个案*

2014-03-12祝平燕

关键词:加害人大学生教育

赵 军, 祝平燕

(1.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2. 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一、问题的提出

是否有必要在大学生中展开性教育,在我国曾引发激烈争论。[1]其后,为应对大学生同居、堕胎、性病/艾滋病感染乃至遭受性侵害等现实问题,大学生性教育才不得不推向前台。正因为如此,与我国绝大多数青少年性教育一样,大学生性教育的主要功能从一开始就被设定为控制“性”,减少受教育者的“性越轨”,也就是把性教育作为对付“性问题”的“灭火器”。[2]相应地,大学生性教育的首要内容是灌输有关性的,尤其是性生理方面的科学知识,教会大学生如何自我保护,如何防止性病/艾滋病的传播。但很快,这种类似国外“性安全教育”的模式就因“治标不治本”,且有“纵欲倾向”而遭到否定。于是,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借鉴国外的“性纯洁教育”,在大学生性教育中植入“性道德教育”和“性法制教育”的内容,[3]试图以此降低大学生性行为的发生率并继而减少因性而引发的包括性侵害在内的各种消极后果。然而,大学生的性交发生率并未因而降低,相反,这一比率从1997年的10.1%上升至2001年的16.9%,到2006年这一数据已升至32.0%。[4][p.20]非但如此,以大学生为对象的性侵害也有增多趋势——女大学生“被强迫求爱”的发生率从1991年的19.4%上升到2001年的36.1%。至2001年,全国女大学生中被迫接吻的发生率为47.2%,被迫性交的发生率高达12.8%。[5][p.129-131]这意味着,当下以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和性法律为主要内容,[6]以限制或“疏导”大学生性自主权为基点的“灭火器”或“准灭火器”式性教育,未能有效减少大学生性侵害的发生,亟待检讨。

二、现有研究的缺憾

有关大学生性侵害及大学生性教育的研究文献较多,但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却相对薄弱。迄今为止,潘绥铭教授对大学生性骚扰及性教育问题所展开的研究,是该领域持续时间最长、抽样及分析方法最为科学的学术成果。不过,碍于研究主题的限制,潘教授并未对两者之间的关联展开更为深入的分析。[4][5]其他相关成果大多是在对大学生性侵害的基本类型、基本特点进行一般性梳理之后,将性教育作为对策予以提出,亦未对两者的具体关联展开深入探讨。[7][8][9]可以说,大学生性侵害与性教育之间的实际联系至今尚未得到充分揭示。

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该问题横跨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等多个学术领域,较难为某一学科学者关注及把握外,另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性侵害因涉及当事人重大隐私而很难为局外人深入了解。于是,相关研究或立于学术推断,或立于域外经验,“理论”与“实际”相去甚远。即便某些看似掌握了“真实案例”的“实证研究”,其经验依据也多为被高度抽象、剪裁的司法文书、汇报材料甚至新闻报道,而不深入个案内部全面详尽了解性侵害发生的“远景”、“近情”及“实景”,便无从确切探知加被害双方的事前经验、事中心态及事后感受,自然也就难以准确把握大学生性侵害与性教育之间的联系了。这种“实证研究”即使收集再多“案例”,也不过是某种“论据”的叠加,其功能更在于为论者已然成形的观点“举例说明”,与真相探索没有必然关联。而且,此类研究所举案例无所谓定量意义的抽样,无法证明其样本的“代表性”,自然难以“回答定量调查学派的种种质疑”。[10]

三、本研究的方法

本研究是立于个案展开的探索性研究,这种研究的要义不在于案例的多寡与样本规模的大小,而在于个案发掘的深入、细致与彻底。不同于通常“举例说明”式的“个案研究”,有学者将该意义上的个案研究方法称为“求全法”。它与强调“客观真实”、“共性”与“规律”的“科学主义”路线相对立,以“建构”、“差异”与“主体性”等后现代思潮要义为中心,强调研究对象的独特性、整体性、历史性和情境性,力图将对象作为独一无二的整体置于具体的历史与情境中予以全面把握,追求“情境中的理解”这一定性调查的最高境界。[10]

性侵害的隐秘性等于性与被害(侵害)这两种高度隐秘事物的叠加,了解性侵害案件一般有两条路径:一是查阅相关机构(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卷宗档案或访问办案人;二是在相关机构或人员的支持下直接对当事人进行访谈。不过,这两条路径对于“求全法”意义上的“个案研究”都不甚理想。在第一条路径上,相关机构对案情的调查一般都会围绕法律的构成要件展开,那些与定罪量刑或案件处理无关却有助于学术研究的信息通常会被忽略;在第二条路径上,学者的访谈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当事人接受访谈的意愿相对较低,访谈效果难以保证。在这里,还有一个调查伦理的问题——每次围绕性被害经历的陈述,都可能造成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在司法程序之外强制当事人重复回忆这些隐秘性极强的痛苦经历未必可取。

在学术标准与现实操作的平衡点上,本文的做法是:通过司法机关大量收集相关案例、访谈相关办案人,从中筛选适合以“求全法”展开研究的个案,物色有能力、有兴趣协助或参与该项研究的办案人,利用他们的“职务便利”因地制宜地围绕有条件的个案展开尽可能全面深入的调查。笔者选取北京、武汉两地若干司法机关作为本次研究的调查平台*平台选取的标准有二:一是与研究者有良好的人际关系,便于调查展开;二是在其司法管辖区域内高校集中,相关案件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在约一年的时间跨度内收集了十余件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案例*这些案件并不都是在调查展开当年发生的。,最终将下文所列案例确定为本次研究的重点*需特别说明,选取该案作为研究重点并不是因为该案内容很“典型”,很能“说明”笔者所意图“说明”的“问题”。若如此,本研究也就掉入了“举例说明”的学术陷阱。该案入选,仅仅因为笔者的合作伙伴——该案的承办人具有较强的调查能力,而且该案的调查条件也较契合“求全法”的要求。。调查中,调查者以办案人员的身份访谈了加害者、被害者、被害者亲友,所获信息大大超出一般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需要,比较接近“求全法”个案研究的要求。

四、发现与分析

(一)简要案情*案情综合了司法卷宗和访谈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内容。另外,出于隐私保护的需要,所有可能与当事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均作了技术处理。

加害人文某,男,某艺术高校学生,来自农村家庭,无恋爱经历;被害人何某,女,某校工商管理专业学生,本市人。何某父母离异,自幼随母生活。

2009年9月文、何通过QQ成为网友,“很谈得来”。10月初,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约见面,“感觉很好”。10月14日晚,何母批评何生活无规律,母女发生争吵,何负气回房上网与文聊天。22时左右,何提出喝酒解闷。23时何出门,何母不同意但未阻拦。

很快,何乘车来到文住处附近,两人在一路边饭馆边喝边聊。凌晨2时,饭馆打烊,何意犹未尽,要求继续喝酒。文说:“那就去我家吧,家里有酒。”何笑着说:“到你家可以,但你不能对我有什么歪想法啊!”文笑着点头。

文与他人合租一个两居室,文住其中一间卧室。在卧室内,两人边听音乐,边划拳、喝酒、说笑。凌晨5时,两人都“喝高了”,便一起躺在床上聊天,内容为何的家庭及情感经历,尤其是何对父亲的怨恨。后来谈的内容,双方都因醉酒回忆不起来了。在此过程中,何将深粉色牛仔裤脱下,着豹皮花纹内裤躺在床上睡着了。见此,文翻身压在何身上,对何实施性爱抚,何因醉酒无反应。文遂脱下何的内裤,与何发生了性关系(体外射精)。在此过程中,何处于无意识状态。性行为结束数分钟后,何醒来发现自己未穿内裤,朦胧中问躺在身边的文“怎么回事?”文答:“我会负责的。”之后,两人睡去。8时许,何起床穿衣径直离开,未理会文。

回到家,何不敢向母亲说夜里发生的事,“感觉很憋屈”。下午5时,何的男友打来电话,发现何情绪反常,再三追问,何才怯怯地向学过法律的男友问了这么一个问题:“什么是强奸?朋友之间喝多了酒算不算?”男友感到事态严重,旋即赶到何家,见何正一人坐在楼下哭。在男友的反复劝导下,何向警方报案。

(二)后果

该事件对被害人何某造成了巨大心理伤害,何因此中断学业,足不出户,白天睡觉夜间上网,既不愿接受司法机关向其提供的法律援助与心理疏导方面的专家资源,也不愿与母亲就此事沟通交流。对加害人文某来说,司法判决让他始料未及——有期徒刑5年。文某学业被迫终止,艺术梦想就此破灭。

(三)几点分析

第一,这起性侵案件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发生在约会、异性交往过程中,没有暴力或威胁,与人们通常印象中那种陌生人的“强暴”相去甚远。本案加被害双方,不仅是熟人、朋友,而且是彼此信赖、能够向对方倾诉心底隐秘的知己和密友。这种人际关系通常只会产生与信赖、依靠、帮助、体贴、仗义、宽容、友谊、甚至爱情相关的良性心理体验,很难想象类似交往会诱发一方对另一方严重的性侵害。但本案的实际进程却表明,即便是风平浪静波澜不惊,即便是温情脉脉浪漫温馨,性侵害仍可演进得“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相关统计数据也显示,“有超过75%的强奸是由受害者认识的人实施的”,[11]这意味着:如何避免正常人际交往中的性侵害反倒是性被害预防更为关键的侧面。

第二,这是一起没有预谋,没有“恶意”,没有“坏人”的性侵害案件。从相识至案发,加害人从未主动约会被害人,最后一次见面以及促成侵害发生的深夜独处,都是被害人提出的。在醉酒状态下发生性关系,更不是加害人的刻意设计与安排。在这位艺术专业的年轻大学生眼中,身处那样一种弥散着温情与性感气息的情境,与无话不谈、心有默契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更是一种爱意的自然表达。调查显示,加害人从小到大都是一个老实本分、遵纪守法、上进心很强的孩子。得知判决后,他愤愤甩出这么一句话:“我怎么会是一个坏人?我怎么会是一个强奸犯?我一番好意陪她……”这起性侵害案与普通人印象中那种由“道德败坏者”或“变态色情狂”预谋实施的犯罪相去甚远。

第三,这是一起被害人在客观事实层面负有更大“责任”的性侵害案件。当然,这里的“责任”并非法律或道德意义上的责任,主要是一种客观事实层面的“原因之责”。[12][p.109]菲尔逊(Marcus Felson)和科恩(Lawrence Cohen)的“日常生活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通过以下三方面要素同时同地结合而形成的:一,潜在的犯罪人(likely offenders);二,合适的犯罪目标(a suitable target);三,足以遏制犯罪发生的监控者不在场(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12][p.390][13][p.105]本案中,加害人是在被害人的主动要求下才答应与被害人独处聊天的。也就是说,是被害人本人将自己置于了一个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只有加被害双方的、私密封闭的、利于加害易于被害的犯罪情境。而且,由被害人提议并促成的狂饮,既降低了自己的防御能力,也降低了对方的控制能力,明显增大了犯罪及被害风险。尤其是,被害人一系列毫不避讳的亲昵举动在相当程度上误导了加害人,其躺在加害人身边并褪去牛仔裤的举动成为性侵的导火索。

第四,这是一起在加被害人之间、两种性别或观念之间严重误判和错位的性侵害案件。在男性加害者看来,双方相识后的交流非常默契,已到了无话不谈、心心相印的地步。双方虽未明确恋爱关系,但对方作为一个情窦初开的女孩能与自己深夜独处畅饮并倾诉心底隐秘,毫不避讳地着内裤与自己同卧一榻,说明对方对自己已完全接受,发生性关系在加害人看来可谓水到渠成、两情相悦。但在女性被害人看来,所有这一切都仅只代表朋友间的信任,即便双方互有好感甚或爱意,也不表明就可以发生性关系。在离开饭馆去对方住处喝酒之前,被害人曾笑着要求对方不能有“歪想法”,对方点头应允。显然,加害人大约是把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误读为某种“少女矜持”的“自我解嘲”或“象征性声明”,而被害人则把加害人的随意附和当成了“郑重承诺”。在这一互动中,双方对异性交往方式、尺度及分寸的把握存在明显差异,他们在案发当晚的相互误判以及由是而起的“强奸案”具有相当的必然性。

第五,这是一起当事人性权利意识、性自主意识缺位的案件。对被害人而言,深夜与异性独处将自己置于极易被害的犯罪情境,向对方发出一系列可能促发性行为的错误信号,大量饮酒削弱自己的性防卫能力,这些都是对自己性权利维护的轻慢与懈怠;被害发生之后,被害人对应否、能否通过适当途径救济已然受损的性权利竟处于某种茫然状态,若非学习法律的男友提示、督促,她甚至不会选择报警。在加害人的观念中,首要的考量是双方关系的远近亲疏,是两个年轻男女间的“感觉”是否“到位”,至于对方自主决定是否与之进行性行为、进行何种性行为的权利,则非考虑重点。在加害人看来,两人既然躺到了一张床上,对方连牛仔裤都脱了,难道还有必要取得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明确同意吗?可以说,对女性独立人格、独立性自主权的忽略,是这起悲剧的观念背景。

五、讨 论

通过这些分析,性侵害与性教育之间的关联开始显现。

(一)科学与文化

性教育在我国是从“生理卫生”教育开始的,直到现在,我国针对大学生编制的性教育教材仍多以“性科学教育”、“性健康教育”为主线。[6]不可否认,“生理卫生”式的性教育对当年刚从性禁锢年代走过来的中国人破除性愚昧、性无知,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不过,在网络时代的当代中国,包括性生理、性医学在内的各种性科学知识对于游走网络的大学生而言可谓触手可及。这意味着,至少在大学生群体中,对“性科学”的无知已不再是导致各种“涉性问题”的要害。本案中,加害人为了不因自己的性行为导致被害人怀孕,有意采取了体外射精的性行为方式。在性病风险认知上,加害人的判断基点虽未必牢靠,但支撑其判断的逻辑却大体符合流行病学的原理——他是在自认为被害人没有男朋友、没有其他性伴侣、罹患性病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才在这次毫无“预谋”的性行为中没有使用安全套。客观地说,尽管加害人没有恋爱经历,但藉由以网络为主的资讯渠道,已具备了相当程度的性科学知识,将类似性侵案件的发生归因于性科学知识,尤其是性生理知识或性医学知识的匮乏,与实情不符。

更进一步讲,人的性问题其实不只是一个科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文化问题。“对于‘性’这样一个涉及个人的存在总体的、往往是体现于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之中的、只能具体地存在于特定社会文化之中的、无限丰富与可塑的人类活动来说”,单单依靠“科学知识”并不能提供完整的解释,更遑论对之进行合乎某种价值目标的“引导”了。[2]本案所呈现的一系列问题——日常人际交往中性侵害风险的防范,不同性质人际交往的分寸把握,性侵害情境的回避,不同情势下性权利行使与维护的策略,如此等等,无一不是典型的社会问题与文化问题。单靠性科学知识的灌输,这些事关大学生性侵害防止的重要问题不可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答,将大学生性教育的重点由科学层面调整到社会文化层面是完全必要的。

(二)性与社会性别

与当下性教育领域的“科学崇拜”相对应,包括大学生性教育在内的各个层次的性教育都是以“性”,特别是以生物学意义上的“性”为核心展开的,社会性别教育极为薄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的性(sex)无法脱离社会性别(gender)而独立存在。社会性别作为“社会对男女的社会角色、行为、道德、自我意识的建构和不同期望”,[14][p.11]具有相较于生物意义上的性更为丰富和复杂的内涵,更需要通过专门的学习与训练达成个体的社会化目标。

本案突出反映了加被害双方在社会性别问题处理上的缺失。身为女性,被害人未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认真审视当天与加害人约会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从这一角度观察,同样是深夜独处豪饮,同性朋友与异性朋友之间所隐含的社会涵义可谓天壤之别;两位情同姐妹的女性朋友相依而卧,与一对异性密友同席共榻,在通常观念中性质迥异;而女人在同性友人面前或是在海滨浴场暴露身体,与面对独处一隅的男性好友宽衣解带,更会在对方心理乃至生理上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如果被害人具备这方面的明确认知,不幸或可避免。遗憾的是,被害人从小生活在一个离异的单性别家庭,母亲的性别教育意识几近空白,加上学校性别教育缺位,被害人因社会性别意识欠缺而陷入自己“制造”的被害情境,也就不难理解了。

加害人虽成长于一个相对完整的家庭环境,但其社会性别意识同样存在问题。作为一个从小到大老实本分、遵纪守法的好孩子,他未能准确判断出他与被害人交往的实际性质和程度。从单一男性视角出发,加害人将被害人一系列主要体现朋友信赖或义气的举动解读为对性爱的默许、认可或暗示。最后关头,面对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加害人未能体现出一名现代男性对女性性意愿的应有尊重,以至铸成大错。

无可否认,性确有生物决定的一面,但作为社会人的性与性别,更有社会建构的一面。如今,男权传统开始消退,现代人的性与社会性别被赋予全新内涵。在这样一个变革中的、越来越平等多元、越来越自由的社会中,当代大学生该如何处理性与社会性别问题?如何与其他社会性别的人和谐相处?这显然不是一个仅靠性知识的灌输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性别教育的强化是更为关键的侧面。

(三)知识与能力

从目前针对大学生编制的性教育教材[15][16][17][18][19][20]看,我国大学生性教育的内容涵盖了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和性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对大学生处理实际涉性问题的帮助却十分有限。大学生性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灌输性知识或培养性学专业的专门人才,而是为了帮助大学生应对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涉性问题,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取自己的最大幸福。故在应然意义上,大学生性教育主要是一种能力教育而非知识教育。

基于此,西方先进国家在开展性教育时往往比较注重性教育内容的实用性,着眼于受教育者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瑞典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推行现代性教育的国家,其高级中学阶段的性教育包括一系列实用性内容,如“亲昵、不同的性角色、婚前性关系、婚姻与家庭、堕胎、色情宣传、色情服务业、艾滋病和‘安全性行为’以及相关的咨询机构信息”。进入大学,性教育的内容进一步扩展至“不同的性取向、性爱、性功能障碍的表现以及宗教和社会道德对性的不同看法和少数移民群体的性价值取向”,主要内容集中于“调整恋爱与人际关系、避孕、性态度和价值观的引导”,由此达成包括异性和同性在内的所有性别交往的和谐展开。[21]

可以想见,本案加被害双方若能更多接触这些实用的涉性信息,他们就很可能对双方交往的性质、程度及分寸予以更为准确拿捏与把握。如此,加害方很可能避开被害方某些亲昵举动的“误导”,不至误判双方关系的性质;被害方则很可能在交往过程中拥有更强的掌控力,在事件演进的适当节点打消对方潜在的侵害意图,或者提前避开被害情境,使侵害无以发生。客观地说,两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每天涉猎大量网络信息的当事人很难说完全不了解有关性与社会性别的基本知识,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强奸是犯罪这一法律常识,他们更为缺乏的其实是一种处理涉性问题的能力。而能力的养成一方面要求性教育内容以实用为导向,另一方面还要求受教育者拥有大量实践性别交往的机会。说得具体一点,大学生性教育的重点应该是培养、提高大学生处理恋爱问题(包括与性生活相关的各种问题)、异性交往问题乃至普通人际关系问题的实际能力,而不是向大学生灌输一些缺乏实用性、与现实生活相距甚远的性知识。

(四)权利与秩序

在一般意义上,自由是人类的最高价值追求,而自由须由权利予以保障,为了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权利当有其边界,须受一定社会秩序的约束。对这些最基本的政治学或法理学原理,通常不会有太大分歧,可一旦涉及具体的现实问题,权利与秩序间的平衡就不易把握了。

本来,“性教育只应该有一个‘终极关怀’的目标:帮助所有的个体,尤其是下一代,都尽可能多地获得‘性福’。在这个目标下,性教育的‘受众’这个主体的权利与利益才是第一位的。”[2]然而,我国包括大学生性教育在内的各个层次的青少年性教育都更多从秩序本位的立场从发,将限制和控制青少年的性活动作为第一要务,也就是把性教育当做“灭火器”。譬如,有学者主张借鉴美国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有指导的性教育”、“性纯洁教育”和“禁欲教育”,在我国大学生中展开“爱情教育”,他们认为:大学生“因为其经济、心理、精力等方面的承受力都还没有达到结婚的层次而不宜发生性行为”;[22]更有学者明确提出:大学生性教育“要大力宣传性行为的危害,开展性警示教育”,[9]试图藉此减少或杜绝大学生的性行为,从而实现某种没有或少有性活动的大学生活秩序。在这种观念的逻辑设定中,大学生的性活动减少了,发生性侵害的风险也就自然降低了。

然而,现实生活并不一定按人为设定的逻辑运行,以否定或限缩大学生性自主权为主要取向的性教育,极有可能在现实生活中阻碍性权利的维护与伸张。本案中,如果被害人具有更强烈的性权利意识,她就有可能在与对方的交往中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更为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进入事发地点前或醉酒前采取更为明确和坚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打消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念头,或者在事发前有意识地避开被害情境,阻碍潜在侵害变为现实。退一步讲,即便遭到了侵害,被害人也会以更为坚定的态度和更为果断的行动维护受损权利,积极寻求心理辅导或法律援助,将实际伤害降至最低。在加害人方面,如果加害人的性权利意识更强一些,他就有可能以更为谨慎的态度对待对方的性意愿。即使对方有某些亲昵举动,加害人也可能因对方醉酒无法明确表达意愿而放弃与之发生性关系。因为,在以权利为中心的性话语体系中,在对方没有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也就意味着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

对此,美国安托荷学院(Antioch College)为男青年发布了这样一条管束其性行为的规则:“在进行每一步时,你都必须征求她的意见……如果你想脱掉她的上衣,你必须先征求她的意见。如果你想触摸她的乳房,你必须征求她的意见。如果你想把手放到她的生殖器上,你必须问她同意不同意。如果你想把自己的手指伸进她的体内,你必须征求她的意见。”[23][p.320-321]这样的性教育有利于减少性侵害、维护性权利,但这种性教育以明确承认受教育者的性自主权为前提,并以鼓励、维护这一权利的行使为核心。由此,大学生性教育的基点应置于当事人性权利的伸张,尤其是性自主权的积极肯定与维护,不能将该基点置于构建以限缩性权利,尤其是限缩性自主权之实际行使为基调的性秩序。

六、结 语

“人生而自由、本性自主,社会需要秩序、诉诸权力规范……两者之间既有深刻裂痕和剧烈冲突,同时也高度依存、相互型塑。”[24]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处于不断互构的过程中,校方居于社会立场及管理便利的考量倾向于限制大学生性自主权的秩序诉求有其必然性,但这种“灭火器”教育所“形塑”出的个体必然缺乏现代公民所应有的性权利意识及相应的维护能力,其结果反而会促成包括性侵害在内的诸多权利损害行为,破坏教育者所意欲构建的“社会秩序”。以此观之,将我国大学性教育的基点调整为大学生性权利(性自主权)的维护与伸张,是更为合理的选择。而在大学性教育的基本内容上,其重点宜从“性健康教育”或“性科学教育”转向包括性的多元价值、性权利维护、性被害预防等内容在内的“性文化教育”,从以“性”为主要内容的单一式性教育转向包含“社会性别”内容的复合式性教育,从以灌输各种性科学知识为主要目标的知识型性教育转向以提高受众处理各种实际涉性问题能力为诉求的能力型性教育。

[参考文献]

[1] 李海红等.高校性教育的分析与思考[J].煤炭高等教育,2004,(11).

[2] 潘绥铭.性教育,怎么教育[J].百科知识,2005,(11).

[3] 王莉梅.大学生性教育研究综述[J].科技创新导报,2008,(15).

[4] 潘绥铭.中国性革命成功的实证:全国成年人口随机抽样调查结果简报[M].高雄:万有出版社,2008.

[5] 潘绥铭.性爱十年:全国大学生性行为的追踪调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6] 张洪芹.建构大学生性教育知识体系的理念探讨[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5).

[7] 苏碧.浅谈女大学生性侵害的原因和对策[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8,(1).

[8] 蒋梅.关于女大学生受性骚扰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9] 杨帆.当前女大学生性行为分析与性教育策略[J].中国性科学,2010,(6).

[10] 黄盈盈,潘绥铭,王东.定性调查:“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的不同性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

[11] 舟子.定性调查:别往约会强奸受害者的伤口撒盐[N].中国妇女报,2010-12-20.

[12] 张远煌.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3] 张鸿巍.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理念、议题与趋势[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14] 祝平燕,夏玉珍.性别社会学[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15] 邹克扬,贾敏.大学生性教育与艾滋病性病防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6] 许世彤,区英琦,肖鹏.性科学与性教育(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7] 王慧,萧会军.性心理与性健康——大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M].上海: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2003.

[18] 曹坤明.大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

[19] 胡珍,王进鑫.大学生性健康教程(第三版)[M].成都:四川科技出版社,2008.

[20] 江剑平.大学生性健康教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1] 李丙龙.中外大学生性教育概述及启示[J].中国性科学,2010,(10).

[22] 陈贞兰,刘泽艳.谈加强大学生爱情教育的必要性[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5).

[23] 迈克尔.潘绥铭等译.美国人的性生活[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24] 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的提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4).

猜你喜欢

加害人大学生教育
国外教育奇趣
走近加害人家属
题解教育『三问』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带父求学的大学生
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
大学生之歌
被害人怠于采取公力救济原因探析
让大学生梦想成真
损失补偿之债:一种新型的法定之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