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之二度空间
——上帝之国在地上的建立
2014-03-12谭舒
谭 舒
按照康德道德哲学的“理性事实”之建构(作者将之论述为一种道德自认系统,即建立在道德律对内心的自然呈现之基础上的、按照学界内通常所认为的“义务论”进路所展开的一种实践哲学体系。关于这个观点的展开不是本文的重点,但可引证略加说明,即“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1](P39),作为有限有理性者的单个人如果要构成一个整体而实现“在一起”,则必然地能够推出一个“在一起”的实体维度,这就是每个个体都依照的内心道德律,并且因为道德律是一个对个体而言的意志及行动之形式性规定,因而具有普适性。单个人所行必遵循道德律,反过来,该道德律的流行必然地在每个伦理实体成员上找到其主观性出路。
并非要按照世俗法律规约那样刻意地建立一个内在法度,而是在一种类比中,康德将唯一必然作用于理性者的道德律比作一个律法,在一种共同生活中将其律法化地显现出来。这种律法根本就不是人为的产物,而是伴随着实践理性的自由感知而先验地就内在于心灵中的,如果一定要追究它的根基,那么只能悬设地说它来自于一个纯粹智性世界,在那里,最高统治者是上帝。
康德之所以要区别于世俗律法世界地将一个内在道德国度点明出来,是要在一个处处受感性经验束缚以及人们在共同相处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恶的环境中,用道德律作为内在纽带地将人们在一个纯粹道德的世界里重新联结起来,在所有有理性者的内在心灵中建立起一个干净而崇高的国度,由于它的成员除了道德律之外,从意志的拣择上来看,不会再因为受感性桎梏及其因建立在自爱原则上的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而去意欲与行动,而是自由地就能够合乎上帝意志,从而真正成为上帝所悦纳的子民。
从这个角度看,上帝在世俗世界中确实平行地建立起了一个道德国度,难道因为感官所限无法辨认它的存在就因此而否认它的实存吗?当然不是,因为对其确定无疑的相信或曰某种理性信仰,是通由内在的心灵之眼所知性直观到的,这种“观”是一种内观,是一个超越者内在地赋予我们的感知能力。自愿选择成为该国的子民,与扮演一个世俗世界的角色并不冲突,甚至毋宁说,如果没有前者,后者的行为根据将无从谈起,世俗的日常生活将变成一个个无力成形的片段碎片。两个国度在经验的角度来看其实就是一个生活世界,但从一个知性的角度看,则在生活世界之上有一个道德的“二度空间”——就是这个并行不悖的道德国度,是上帝在人中最值得用尽一切语言去赞颂的馈赠,因为它通由理性之光照进生活世界,才使得生活世界有了高贵的福泽意义。并且,这个国度对于世俗之人的召唤并不需要什么别的理由,而只要反观内心那唯一道德律的驱动就会发现。每个有理性者都是该国成员,而只是当任意自由由于感性障蔽而暂时地背离道德律时,才说该存在者转为道德国度中隐性的一员。
以下将按照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对于相关内容的考察做一番梳理,并最终揭示对真正理性宗教之建构的人性回归。
一、两组概念辨析
1.律法-公民状态与伦理-公民状态。律法-公民状态与伦理-公民状态都是单个人组成的某种群体形态,单个人为了能够彼此沟通相处不得不依照某种共同遵循的原则而思维与行动,从而构成一个具有内在约法性的整体。不同的是,律法-公民状态遵循的共同原则是一种人为制定的律法,是社会性构建的产物,而伦理-公民状态则依照先验的、内在于人心的道德法则而普遍作用于人。如果说前者具有一种外在性的约束力,那后者则是一种内心自认系统,前者是他律的,后者是自律的。正如康德所言:“一种律法的-公民的(政治的)状态,就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这样一种关系,即人们共同地服从公共的律法法则(这些法则总的来说是强制性的法则)。而一种伦理的-公民的状态是这样一种状态,即人们是在无强制的、即纯粹的德行法则之下联合起来的。”[2](P92)
既然人们单个或群体的联合总需要某些法则,那么至少说明这种法则是为着对抗那些与之对立的东西而存在的,不然这种法则的必要性将凸显不出来。这种人们共同遵守法则为了要对抗的东西就是恶。“如果他寻找为他招来这种危险、并使他处于这种危险之中的原因和条件,那么,他很容易就会相信,这些原因和条件并不是在他离群索居的情况下来自他自己的粗野本性,而是来自他与之处于关系或者联系之中的人们。无需通过粗野本性的诱惑,那本来就应该如此称谓的激情在他心中就活跃起来了,这些激情在他的原初善的禀赋中造成了如此大的破坏。”[2](P90~91)可见,这种恶的来源在此处的讨论中,不仅仅是单个人自身的“粗野本性”,而是由于群体性联合就不可避免地伴随而来的,是在单个人结成的关系网中自然滋长弥漫开去的。也因此,为了从内部就根本地抵制这种恶的产生和滋长,一方面需要个体内在生长出的一种对道德律的确认作为理性地辨认与防止恶的指南,另一方面这种确认的根基如此扎实以至推扩到其他有理性者身上也同样适用,亦即“只能通过建立和扩展一个遵照道德法则、并以道德法则为目的的社会来达到。这样一个社会,对于在其范围内包含这些法则的整个人类来说,就通过理性而成为他们的任务和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期望善的原则对恶的原则的胜利。在道德上立法的理性,除了他为每个个人规定的法则之外,还竖起了一面德行的旗帜,作为所有热爱善的人的集合地,以便他们都聚集在这面旗帜之下,并且这样才对不间断地侵袭他们的恶获得优势。”[2](P92)所以康德在考察单个人的联合体时,所秉承的思路仍然与考察单个个体时的一致,还是内在的、主体性的客观法则之发现,并且康德的意思也毋宁是说,唯有通过这条唯一道德法则之开掘与推扩,才能开出群体性中每个个体战胜恶的新局面,这也就是伦理-公民状态存在的意义所在,也就是建立起一个“伦理的共同体”或曰“伦理的国家”的内涵所在。
划分律法-公民状态与伦理-公民状态所揭示的另一层含义是,伦理-公民的考察无异于是在一个有理性者的心灵之纵深层面展开的,由此一来,这种深层共性使得相较而言,政治性的共同体之建构似乎只有一种形态学的意义,因为它是随着时代变迁在时间维度里横向展开的,没有对于人性而言的稳定持存性。
2.伦理的自然状态与伦理-公民状态。同样是按照道德法则行事的伦理形态,却在个体与群体两个层面表现出两种形态,即伦理的自然状态与伦理-公民状态。如果在前述已经表明伦理-公民状态的整体性特征,那么相对地,伦理的自然状态则是单个人仅对己身负责的那种状态。从单个人的维度出发,可以同样看到他自觉遵守道德律法而行为,但是这种在某种条件下可以评价为极高的个人道德修为,却可能经不起在单个人联合于一个共同体这样的情景之下所带来的考验。因为经验往往显现出这样的情形,即当单个人联合在一起——如我们在社群生活中所表现的那样,往往产生出伴随着由交往而来的恶,这是个人的局限性所带来的。“他们在这里,他们包围着他,他们都是人,这就足以相互之间彼此败坏道德禀赋,并且彼此使对方变恶了。”[2](P91)例如社会心理学中对于嫉妒的研究所指明的那样:“嫉妒,是指与他人比较,发现自己在才能、名誉、地位或境遇等方面不如别人而产生的一种由羞愧、愤怒、怨恨等组成的复杂的情绪状态。”[3]
3.这就从另一个角度充分说明了研究伦理-公民状态的必要性。因为只是单纯研究道德法则在主体身上的自明性,却还是仍然可能在探讨单个主体组成群体从而构成一个整体时可能面临困难,这就需要从更现实的角度、结合社会生活实际的经验来进行充分考证。当然,如果仅仅按照经验的原则来构建整体所应遵循的行事法则,则可能因为单个人的经验之杂多而反而陷入相对主义甚至是虚无主义的泥淖当中,这在康德一贯的理论中随处可见其对从经验中找寻行为根据的批判。所以一方面要保证该法则的纯粹性、形式性,以便在推扩时不至于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另一方面也只能够将对该经验之外的理性事实在整体上的运用之保证诉诸于一个高于有限理性者的最高存在——即上帝。由此才可能实现对于那个理性之国的统治与管辖。“当然,每一个政治共同体都可能期望,在自身中也找到一种按照德行法则对心灵的统治。因为,由于人类的法官不能透视别人的内心,当政治共同体的强制手段不足时,德行意念就可能会实现所要求的东西。”[2](P93)这里牵涉到德福一致的难题。一方面,单个个体内心对道德律的自明性已经从直感的角度成为不证自明的前提;另一方面,在这种道德律在发用流行中如若没有一个高于单个个体、同时能够掌控与明晰所有有理性者的道德意念的上帝来保证所行应当配享的福泽,那么从意图建立一个道德王国的角度上便缺失了一个重要保障。这相当于要有一个公允的道德法官来鞭策个体德行意念的产生并对其进行考量,由此实现至善。这就是论证伦理-公民状态合理性的意义所在。
二、上帝子民理念及教会
由于道德国的建立必然引出一个高于有限有理性存在者的更高存在,即上帝。因此,单个人组成的联合体所要共同遵循的道德法则也就是上帝的诫命,唯有如此,一方面有限有理性者才能将上帝的诫命作为己身行动的义务来完成,另一方面上帝的存在也保证了个体行为与其所能配享的福泽之间的吻合。“因此,一个伦理共同体只有作为一个遵循上帝的诫命的民族,即作为一种上帝的子民,并且是遵循德性法则的,才是可以思议的。”[2](P97)
这里涉及到义务的两个维度,即外在实效与内在动因。如果从人们普遍行为的结果来探讨,因为构成义务的实效必然作用于经验界里,所以从外在的视角看,上帝的子民之行为场域仍然还是经验性的。但如果用内在视角观之,即运用人之智性直观能力,即对道德法则的唯一遵守,则可以洞见道德即经验界又高于经验界的存在之二度空间,这就将视角扩展到了通由内在达至的、由上帝统辖的道德国度里。
这里需要明确的无非是,上帝统辖的道德国度是一个理性事实的存在,它的客观性是通过理性直观的方式来被认识的。有一种深深的误解,即不通过己身理性之发见就能够好像也是侍奉上帝一般,这种情况就类似于能够在一些不明就里的宗教迷狂信徒那里看见的一样,他们没有动用自己的理性、尽是人云亦云般地对于某种特定宗教形态产生了类似于习俗的熏习那样的惯性之依赖,他们也遵循某些宗教信条,并依托它们作为解脱的凭据,但问题恰恰在于,如此这般的信奉上帝在康德看来由于没有理性自身的明晰彰显因而就算再怎么符合某些外在形式,却因为错失了上帝诫命在遵循道德律上的体现这重重要含义而无比偏颇。
对于这后一种情况,因为遵循的所谓教义都是具体时间、空间的产物,因此随着时代变迁是会变动的,遵循这种变动的教义会让一个理性者发现难以执行,因为变动性最终未能揭示其行为的根基。相反地,有理性者对于法则从内在涌出的明确认肯是一个恒定事实,它抛开具体历史内容而显出亘古不变的恒常性,也正因为是人的内心之彰显,因而这条法则甚至能够跨越历史长河将所有人类在理性纵轴上联合起来,甚至是所有的有理性者在这个角度看来,都具有结成一个共同体的契机。唯有如此,一个真正的宗教体系才能不离其内核地被建立起来。
“一种遵循上帝的道德立法的伦理共同体是一个教会。”[2](P99)也就是说,教会是彰显这种道德宗教体系的一个承托者。教会如果被理解为一个不可经验之物,那么它恰恰就把握住了前述宗教体系的灵魂——它要表征的正是对于道德律即上帝诫命的唯一尊奉,而如果教会作为一个经验可见的对象被理解(正像我们现在所最普遍认知的那样,教会作为一个宗教机构或宗教场所等),也与前者并不矛盾,它只是在遵循着那种宗教内核之外,在现实中多加了一个外壳罢了。“假如它(指教会——作者注)不是可能的经验的对象,它就叫做不可见的教会(即一个关于所有正直的人们在上帝的直接的,但却是道德上的世界统治之下的联合体的纯粹理念,这种世界统治是每一种由人所建立的世界统治的原型)。可见的教会是人们现实地联合为一个整体,它与上述理想是一致的。”[2](P99)
依据以上所述宗教内核来理解的信仰称为一种真正的教会信仰,在康德的体系中构成他建构与揭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最终完成形态,反过来成为一切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产生的根基,在此,信徒通过对道德律的感发行所当行,由此作为悦纳上帝的唯一途径。
正因为康德注重从内在性来理解宗教,着力从内耕耘人之信仰体系的视角,因而康德的思路和这样一种通常的观点不太一样,即认为宗教是连同外在形式在内的具体形态,而信仰(所谓信而仰之)才是宗教的内核。康德由于着力从理性方面开掘信仰,因此区别于那些外在化理解宗教的思路,而恰恰将目光收回到人之内在的意动点上,因此他说:“只有一种(真正的)宗教;但却可能有多种多样的信仰。——还可以补充说,在由于其信仰方式不同而彼此分离的各种各样的教会中,却只能找出同一种真正的宗教。”[2](P107)由于通由理性宗教之建构的路径是唯一的(这里康德是对我们往往笼统概之的信仰作出一种内在化的细分与厘清),因此外在形式再怎样多种多样,也只能围绕这唯一内核进行外缘性阐释,如此这般来凸显真正宗教的状貌。因此可以说,以往经常混用的宗教与信仰在康德这里极易分得清楚,因为康德的理解思路只有一途,即将人的实践理性与上帝诫命做一种同质化处理,由此看来,从人之意动处偏离该途的所谓信仰都不能通向唯一的、真正的宗教。
如果掌握了康德从内在建构唯一真正宗教的思路以及遵守道德律即为遵循上帝诫命的这个重要过渡,那么将会很清晰地看到康德这种建立道德宗教的意图已经实现了。在这个意义上,通常对于《圣经》阐释的那种博学便只能构成围绕《圣经》之历史性影响力的外缘性阐述,而非就此便能够说对宗教的内核有了什么深刻地把握。因此,虽然对于《圣经》的博学阐述是掌握宗教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却要以真正的道德宗教、或曰理性宗教为其基础。
三、教会信仰与纯粹宗教及其过渡
外在建构地或内在感知地理解宗教构成了宗教问题的一对二律背反。从实际效果看来,完全否认教会信仰当然是一种偏见,因为历史上在其引导之下建立宗教影响力的情形随处可见。问题仅仅在于,在讨论到用何种方式建立真正宗教的过程中,在宗教内核的统治权上似乎两者产生了某种分歧,因为毕竟进路不同,前者外在性地理解宗教,将一个客观的、外在于人的宗教客体作为最高信仰对象,而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如若这样,就像历史上伴随着宗教的巨大影响力而深切发生过的那般,虽然宗教具有某种启示意义地将人引领进一个话语氛围当中,但由于对教义的阐释伴随历史变更而来的不确定性,似乎更让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在从外在来理解神灵并与神灵建立起某种关系,从而导致它仅仅是一种“侍奉神灵的宗教,它的信仰是一种奴役性的信仰和有报酬的信仰(报德的、奴性的信仰),并且不能被看做造福于人的信仰,因为它不是道德的。”[2](P117)
仅仅耽于教会信仰所带来的对于人性的贬抑之中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在真正建立于人性基础上的真正宗教中找到解脱。“只有完全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纯粹的宗教信仰,才能被视为必然的,从而被视为唯一标志着真正的教会的信仰。”[2](P116)这种信仰由于建立在实践理性遵循道德律的天然的、自觉的倾向与上帝诫命的一种同质化过渡上,因此是既属神性又属人性的,是通由善良意志而建立起的一种深刻宗教根基。造福于人的信仰由于不止仅仅将人看作富有原罪、需要不断偿还的对象,而是通过建立一种理性宗教(即明确人之能称之为义务的那种东西)而将人性一并凸现出来,通由人的作为也能使人成为积极的上帝悦纳者。所以在真正的宗教体系中,问题不再是人类将如何行为以便取悦上帝,或者说人类将如何行事才能称之为侍奉上帝,而是人类自己将如何行为以便在对一种至善的期望中能够通过己身的意念之努力来配享上帝不管用何种方式(可能超出我们感官能力)分配到人类身上的幸福。“对于实践的东西而言,问题不是对于我们的自由任性的运用而言什么在物理上是第一性的,而是:什么在道德上是第一性的?即我们应该从哪里开始?是从对上帝为我们所做的事情的信仰开始,还是从我们为了配享这些事情(无论它存在于什么地方)而应该做的事情开始?此时,选择后者就是毫无疑问的了。”[2](P119)显见,如果信仰的起始点仅仅是对于信仰能为人类带来什么的期待,那将是一种妄想中的功利主义,而如果将这种期待只云淡风轻地看作某种人类思议范围之外、而却又实际存在的赐予,而先决条件是人应当行其所当行,尽好义务,那么这种期待将在配享的角度被公正地给予。这种认知角度的变化也帮助我们理解了那些好像玄奥的启示,比如“神人合一”,这无非就是那个将人之道德律的内化与上帝诫命联系起来的关键,因为通由道德律的过渡,人性与神性找到了同质沟通的渠道,这是一种“理性中的原型”之凸显,它说明人在真正宗教体系中所必需要担负的责任,这打消了那些企图通过一种轻松的方式好像瞬间悔悟就可以消除一切罪过、博取上帝宽恕的妄想,因为就连忏悔罪过最终也是人己身通由对道德律的遵循(即理性的把关)而渐进的一个过程,人除了尽义务之外,对只有上帝能给出的结果是一无所知、进而无须多加揣度的。那些以为神性的显现等同于奇迹的人们,犯了一个错误即“人的理性的致命的跳跃”,说到底,这个错误的缘由就是那跨越理性自身努力的僭妄之思。
至此,回顾宗教问题的二律背反,就发现这种矛盾只是表面的,而深层来看教会信仰与真正信仰如果依于理性的道德建构之联结——即后者先行于前者的话,那么其实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前者作为后者的一种引领者、激发者,最终将回归到后者所要表明的那条道路上来,即通过回归人性而建立宗教的本真含义,如若这样,真正的信仰也就能够从真正的自由中产生出平等。这种平等在理性原型被凸显出来之后就使得信仰真正找到了在个体上流衍的根基,因为一切虚妄的对信仰对象的揣度都被内心自明的道德律所取代,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是理性王国中一个共享道德自明性的子民,由此建立起一个与经验世界共行的道德之二度空间。
康德通过对于教会信仰与真正纯粹宗教信仰的比较厘清,完成了前者向后者的过渡,统合性地建立起了一个纯粹理性宗教,它需要从成熟的反思出发来把握。所以整体上宗教建构在康德的体系中并没有增添任何神秘的东西,而是从意志的发端到现实的开掘都落实在人身上,增添的部分在于人坚定地依于一个高尚意志而行,获得了自由与上帝的悦纳,由此获得了从内到外的信心之日益笃定。并且在考察从单个人向集合性类人的过渡中,康德依照同样的思路将这种形式化的、普遍的理性信仰用以作为统合所有人的根基,建立起一个由上帝统辖的道德王国,这也是十分具有创建的。“在每一个人的自然禀赋中,都不仅蕴含着认识真和善的根据,而且也蕴涵着心灵分有真和善的根据。真和善一旦成为共同的,就不免要借助于它们与理性存在者的道德禀赋的自然亲和性,普遍的传播开去。”[2](P125)因此涉及公共领域的部分,康德无疑在理性中指明了一个对所有有理性者而言共同的理性资源库,它在智性世界的统辖范围内,通由人之道德心性可以毫不犹疑地开启通向那里的大门。康德的意图无非是在考察人之集体生活的过程中探寻一条由理性来奠基的公共生活之途,在将上帝之国下降人间之后,用一种真正的宗教来保证经验世界中人们之间永续的和平,这种尝试是意涵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