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民事诉讼法》对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的影响
2014-03-11寇兴华郭殊嘉宋世强
寇兴华 郭殊嘉 宋世强
浅论新《民事诉讼法》对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的影响
寇兴华 郭殊嘉 宋世强
新《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相关问题作出了调整,包括完善举证期限、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制度等,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建设;但对鉴定时限、鉴定人的权利、专家辅助人的资质等方面仍未予以明确规定,这将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产生重要影响。文章围绕各方主体的举证期限和鉴定时限、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在司法鉴定方面作出了许多调整,它的实施必将对司法鉴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更是如此。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较强,故医患双方争议较大;而审判人员多不具备医学相关知识,故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均需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存在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等问题。本次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纠纷鉴定中的一些难题或者弊端,同时也引出了新的问题。
一、关于举证期限
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笔者经常会遇到如下情况:审判机关将案件委托于鉴定机构后,因当事人延迟缴纳鉴定费、未能如期参加听证会、不断补充证据材料、不断提出更改或增加鉴定事项诉求等导致鉴定中止或鉴定时限延长,从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次立法对于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给予了明确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诉讼当事人恶意拖延审限以达到某些诉讼目的的情况。
然而,新《民事诉讼法》在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予以明确规定的同时,却给予了审判机关在此方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一定程度上未能规避审判机关的恶意拖延问题。审判机关接到当事人鉴定申请后委托于鉴定机构的期限、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送达期限、收到鉴定意见书后通知诉讼当事人并开始审理的期限等问题,本次立法均未予以明确说明。另外,对于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的审核期限、受理期限及鉴定期限问题本次立法也未予规定。虽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同时规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一个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以及鉴定机构的整体配合,若其中一方有所拖延,必定导致整个案件审理的滞后。所以,对于医疗纠纷案件而言,仅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加以规定难以完全避免审限被拖延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予以明确规定外,应就委托人及鉴定机构参与鉴定相关环节的期限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细化和说明;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期完成的,应给出合理理由,如此便能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防止其中一方故意拖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真正将举证时限的制度落实到实处。笔者建议,除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限应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其他涉及委托人、鉴定机构及当事人的材料交接、案件审核受理等沟通性问题的时限均应以规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为宜。
二、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
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证”,但是“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证”。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很少出庭接受质证,据调查,当前鉴定人出庭率不到5%,[1]而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人能够出庭质证的更是寥寥无几。在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多是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并申请法院通知时才会到庭接受质询,但很少因为法庭自身的客观审判需要被要求出庭,纵然如此,仍有很多鉴定人因各种“特殊原因”拒绝到庭。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只能针对鉴定人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相互辩论和质证,而丧失了向鉴定人当面质询的机会。因为大部分法官和患方多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从而导致了法官“以鉴代审”和患方不断上诉、重新鉴定甚至上访情况的屡屡发生。
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项规定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进行了本质性的改革,不仅指出了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更明确了鉴定人拒绝出庭将会承担的后果——“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及“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既能够保障诉讼双方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确保鉴定意见准确的有效措施,又是鉴定意见产生证明效力的必要前提条件。[2]首先,鉴定人通过出庭的详细陈述说明,使诉讼双方及法庭对鉴定意见有更加直观明确的了解,一方面能够保证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公信度,另一方面也能提高鉴定人对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重视程度,避免鉴定人“随意鉴定”情况的发生;其次,鉴定人通过出庭质证保障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够消除双方关于鉴定的众多疑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因不服鉴定意见而引起的上访、缠诉等问题;再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根据鉴定人的陈述情况能够更准确客观地评价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合理性。鉴定人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后,并非代表鉴定行为的结束,只有鉴定人在法庭上针对诉讼双方及法官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疑问作出其合理解释和说明,从而能够被当事人和法官所信服才是鉴定人鉴定使命的完结。综上,笔者认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是必要也是必须的;本次立法修改后,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人出庭率将会大大提高,鉴定意见的公正度、透明度也将会进一步提升。
(二)鉴定人的权利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但鉴定人同时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诸多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也是导致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人出庭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新《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人在出庭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仍未予以明确规定。
1.应明确鉴定人不出庭的例外情况。
笔者认为,应就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特殊原因”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因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出庭的;(2)鉴定人因年老、病重无法出庭的;(3)委托人并未采信该鉴定意见或者该鉴定意见已被新的鉴定意见所取代、并不作为审判证据使用的;(4)诉讼双方对于鉴定意见本身并无异议、仅对相关专业知识或其他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需要解答的;(5)鉴定意见书存在材料摘抄失误、用语欠规范、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等情况,但并不影响鉴定意见且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的。
2.应建立鉴定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
鉴定人出庭时必然会花费一定的精力、时间及差旅费用,同时也会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比如很多案件的审判所在地与鉴定所在地并非同一地区甚至相隔较远,鉴定人出庭需乘坐火车、飞机等前往,期间至少需要2天以上的时间,甚至有时鉴定人出庭所支出的费用已远远超过了鉴定费用。所以,笔者认为,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是必要的,应建立鉴定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方式可以比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补偿的相关规定;另外,可以根据鉴定人出庭的距离、人数、鉴定人资质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对鉴定人出庭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经济补偿费用制定相应的范围和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鉴定机构出庭乱收费等问题。
3.应保障鉴定人出庭的人身安全。
鉴定人出庭应享有获得应有人身保障的权利。目前,医患矛盾日益激化,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至少对其中一方不利,故鉴定意见出具以后,医患之间的矛盾将极有可能转化为一方当事人与鉴定机构之间的矛盾。若鉴定人出庭未能获得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则将有可能导致鉴定人因害怕打击报复而拒绝出庭或出庭时作出倾向性陈述等情况发生,这必将影响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所以,对出庭作证的鉴定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也是保证鉴定人出庭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因素。[3]
三、关于专家辅助人
在科学证据受到推崇的新形势下,如何防止“伪科学”证据或“冒牌专家”的鉴定意见进入法庭,即如何设定“守门人”的职责,已成为我国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4]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已经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人们多将“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辅助人”,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则把专家辅助人制度提高到了立法的层面,可见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鉴定主要是鉴定人运用自身的医学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分析判断并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因为并无固定的鉴定依据和技术方法,其间必然会有鉴定人的主观参与;然而医学知识浩瀚无际,且在不断的更新和发展,鉴定人虽然已通过相关资格审查,但其所掌握的医学专业知识毕竟有限,在审查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过程中,不能排除鉴定人存在片面理解甚至错误认识的情况;此外,对于鉴定人出庭时的陈述,普通法官和当事人因为自身知识局限均无法作出客观准确的评判,这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鉴此,在法庭质证过程中,除了诉讼当事人进行质证之外,专家辅助人的参与显得尤为重要。控辩双方通过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向鉴定人提问并对鉴定人的出庭陈述作出专业性评价,便能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同时也能帮助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鉴定人错误鉴定、法官盲目采信等问题。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资质问题、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明力大小等问题,并未予明确规定,致使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否采信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将可能导致出现冒充“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被采信或真正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却拒之门外的尴尬局面,从而直接影响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可以从相关学历、职称及经验三方面加以限制;而就医疗纠纷案件而言,具有相关医学或法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可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一方面要看其能否提供支持其观点意见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书籍及文献资料记载,另一方面要看法官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合理性、逻辑性能否作出合理心证;对于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法官在判决时应当说明其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四、结语
司法鉴定涉及到各个专业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承担着解决医患矛盾的重要使命,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逐步完善司法鉴定体系和相关制度,从而更好地辅助司法审判,发挥司法鉴定所应有的社会职能。
[1]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75.
[2]范方平.构建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探索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16.
[3]卢意光.医疗损害案件鉴定人出庭问题探析[J].医学与法学,2013,5(4):65.
[4]常林.谁是司法鉴定的“守门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五周年成效评析[J].证据科学,2010(5):618-632.
(责任编辑:罗刚)
Discussions on the Influence of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on the Forensic Appraisal of Medical Disputes
Kou Xinghua Guo Shujia Song Shiqiang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has made an adjustment to the related systems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cluding perfecting adducing evidence,the appearance of judicial appraisers,expert auxiliary,etc.,so as to further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medical disputes judicial authentication.But the time limit for appraisal、the right of judicial appraisers,and the qualification of expert auxiliary have not been stipulated in the law,which will have great influence on the judgment of medical disputes.After analyzing the time limit of adducing evidence and identification of various parties,right protection of the appearance of judicial appraisers and expert auxiliary system,this paper puts forward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forensic appraisal of medical disputes.
New Civil Procedure Law;medical dispute;forensic appraisal
寇兴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郭殊嘉,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宋世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