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拖”到拖:石林县彝族恋爱方式中时空区隔的维系和失范
2014-03-10陈学礼
陈学礼
一、研究的起点
1.撒尼人恋爱方式的研究现状
要研究彝族撒尼青年男女的恋爱习俗,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不能回避对公房的讨论。一方面,因为20世纪90年代以前,公房是撒尼青年男女约会、恋爱的重要场所;另一方面,如今撒尼人恋爱方式变迁中出现的问题,同公房的消失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
本文讨论的公房,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居住在云南省石林县(即1998年以前的路南县)、弥勒县、泸西县、陆良县、邱北县等地的彝族撒尼小伙子、小姑娘相识、恋爱的地方。“公房”的“公”没有“公有、集体的”意思,而具有“共有、共同的”含义,即撒尼小伙子和小姑娘相互认识的地方,而非村寨的公有财产,往往是村寨内某家闲着的空房子或老房子[1](P48)。在石林、陆良、泸西、弥勒一带通常称公房、公棚,分为女公房(ε21mε21pw33)和男公房(za21pw33);居住在邱北的撒尼人称之为情人房、花房,或者闲房。以上所说的公房,是少则两三个、多则十几个青年男女集聚在一起,与异性认识的公房。除此之外,还有撒尼小伙子独自拥有的“小公房”,或者在邱北一带撒尼小姑娘独立的“花房”。
19世纪80年代始,就陆续出现一些关于撒尼青年男女恋爱方式以及公房的记载。目前所知最早对撒尼人进行研究的法国传教士Paul Vial在《撒尼——云南的倮倮部落》一文中,描述了撒尼人一天的各种活动,虽提到“夜幕降临,小伙子们会带着他们的三弦等乐器到广场上去纳凉;姑娘们则带上麻去纺线,聚在一块聊一些白天发生的事情。有时青年男女们会分组跳舞”[2](P59),但是没有明确指出作为撒尼青年男女恋爱场所公房的存在。20世纪30年代末期,马学良在跟随老师李方桂到撒尼村寨做田野调查时,不仅注意到公房的存在,还有过非正式参与观察的经历[3]。1939年8月,施蛰存、吴春曦、李埏、吴晗一行四人在路南采风,在革温村(即今天的月湖村)也关注到了当时存在的公房[4](P94)。马学良的《撒尼彝语研究》中,在兼顾撒尼语音韵、语法、词汇的基础上,还专门整理了撒尼人自己关于公房的描述(书中称“共房”)[5](P279)。20世纪90年代初,卢义、黄建明在《石林文化景观》一书中,对公房做了非常细致的描述[6](P94~98)。除此之外,对彝族撒尼公房有过记录和描述的还有郭绍龙[7]、阿庐[8]、管鹏[9]、布饶依露等[10]。
目前可见的这些研究,或者是依据当时公房状况展开的共时描述,如马学良、施蛰存,以及20世纪90年代初卢义、黄建明对刚刚恢复不久的公房所做的描述;或者是对曾经存在的状态进行复原性质的“共时”描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描述都属于此类型。这些描述中,虽然能够呈现诸如公房的概念、公房内部青年男女交往的基本规则、青年男女在公房内的行为准则、辈分与年龄在其中蕴含的规则等内容,可是尚未发现挖掘形成和维系这种恋爱方式的深层文化的研究,也未发现对此恋爱方式进行纵向梳理的历时研究。尤其是当公房已经消失,而与公房相伴生的习惯依然发生作用,撒尼青年男女恋爱需求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撒尼人的恋爱方式发生什么变迁?撒尼人又是如何面对这种变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
2.三个概念的界定
本文涉到三个重要的概念:时空区隔、“拖”、拖。
时空区隔,第一层次的含义指撒尼青年男女的恋爱活动被限定在特殊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之内,他们只有夜晚才能在诸如公房、村寨相邻地带约会、相互认识;第二层次的含义指撒尼社会文化中青年男女恋爱时空范围的边界的形成和维系。
“拖”,20世纪90年代以前,撒尼小伙子对自己喜欢的小姑娘表达爱慕之情的方式,通常被描述为通过轻轻地扯小姑娘的腰带或衣角,希望对方能够和自己一起离开公房,单独约会。“拖”的行为仅仅是男女双方相互认识或加深了解的起点。
拖,指小伙子在没有征求小姑娘意见的情况下,把小姑娘强制带走的行为。拖的行为仅仅体现小伙子的意愿。这种行为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为公房的消失,由过去很少发生演变到了频繁发生的地步。
二、“拖”:时空区隔的维系
当撒尼人的孩子长到十三四岁左右时,男孩和女孩都必然面临生活空间的改变。从此以后,他们不能再像往常那样,夜晚和父母亲一起在正房里面居住了。于是,年龄相若的小姑娘就会约起来带上羊毛毡子或麻布被单,住到某家闲置的房子里面,这个房子就是所谓的女公房,小伙子也会相互邀约,住到男公房里。
在以往对公房的描述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公房出现的原因,但是都似乎蕴含了一个暗示性答案,即为撒尼青年男女提供相互认识的场所,以解决整个社会群体自身的再生产问题。然而,据D村一个在公房内结识自己心仪对象的村民C的陈述,公房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经济不发展,住房紧张”(访谈人焦悦、陈茜、果元文,2011年7月)。卢义、黄建明有关“卧具按各尽所能的原则凑集,有的出床板,有的出席子,有的出被盖”[6](P95)的描述,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村民C的陈述。这一陈述也有助于理解为什么有的小伙子、小姑娘有自己的小公房、花房,而有的青年男女却没有自己独立的空间。
青年男女生活空间的改变包括四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他们夜晚居住空间的改变;二是夜晚活动内容的改变;三是他们夜晚活动的空间被限定在女公房、男公房、小伙子的小公房、小姑娘的花房,以及不同村寨之间的相邻地带;四是青年男女的活动,以及上述空间的敞开,时间都被限定在夜晚。这就是本文“时空区隔”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公房内活动的时间区隔
首先,所有公房内的活动都被严格地限定在了天黑以后到次日天明之前的时间内。只有这段时间内,小伙子才可以到女公房去找自己喜欢的小姑娘,才能在公房内对唱歌曲相互认识,才能把自己喜欢的小姑娘带回自己居住的男公房,或者自己独立的小公房内,小伙子们才能到村寨交界地带与其他村寨的小姑娘们约会、跳舞、相互认识。不论是在女公房过夜的小姑娘,还是在男公房过夜的小伙子,还是随小伙子到男公房过夜的小姑娘,天明之前都必须离开公房。天明之后,他们的行为都必须回归到日常生活中来。天亮以后才从公房里面出来,倘若碰到村里的老人或自己的长辈,必定遭到毫不留情的指责和唾骂。进入恋爱阶段的撒尼青年男女必须在白天和夜晚两个时间段内扮演两个角色:白天必须中规中矩,参加生产劳动;夜晚则需要尽量展示自己的才华以引起异性的注意和好感。等找到自己喜欢的伴侣,并结为夫妻后,这个双重角色扮演的过程才告结束。
2.撒尼青年男女活动范围中蕴含的空间区隔
从前文关于撒尼青年男女恋爱活动的描述中,可以大略梳理出他们夜晚的活动路线:小姑娘从自家的房子出发到女公房;小伙子从自家的房子出发,先到男公房,再与自己的小伙伴一起去女公房,或者到村寨交界地带去迎接其他村寨的小姑娘,或者就在村寨交界地带跳舞对歌,相互认识。被约走的小姑娘们或者去男公房过夜,或者去小伙子独立的小公房过夜,那些没有被约走的小姑娘依然留在女公房内过夜。这就是撒尼青年男女夜晚活动可能涉及的诸种空间。
《21世纪石林彝族自治县村寨调查》中有这样的记录:“月湖的小伙子经常和小村、老挖、雨布宜等村寨的姑娘约会,并约到自己所在的男公房来玩。”[1](P49)小伙子、小姑娘们往往在集市、摔跤场、斗牛场、火把节、三月三等重大活动场所或节日活动中相互认识,并约定在村寨交界地带见面的具体时间。这种活动通常是群体性的,在跳舞的过程中增进双方的了解,此后可以把自己心仪的小姑娘领回男公房或自己的小公房。在此过程中,为了约定夜晚见面时间和地点的行为虽然发生在白天,但是并不违背前文所述的时间区隔,因为这仅仅是一个为了夜晚见面的约定过程。
由此可以看出,撒尼青年男女夜晚活动的空间是在时间区隔的基础上实现的,即所有的这些空间是不变的,只有夜晚来临以后,这些空间才真正属于青年男女夜晚所扮演角色的活动领域。
3.乐器使用中体现的时空区隔
在公房里,“小姑娘通常绩麻,使用的乐器主要是月琴和口弦……小伙子带着的乐器通常是三弦和笛子”[1](P49)。这一描述大体可以勾勒出小伙子和小姑娘们在公房里面的活动情形。正如卢义、黄建明引述马学良先生的概括“用一连串的时髦名词来解释,可以说是青年男女的交际厅、俱乐部、音乐晚会”[6](P98)一样。上文所述的三弦、竹笛、口弦、月琴等乐器是撒尼人使用的乐器,这也是人所共知的常识。然而,如今只有为数不多的年轻人知道,这些乐器是旧时撒尼青年男女谈恋爱用的专属乐器。如今六七十岁左右的撒尼老人,都还能够利用以上乐器弹奏的曲调进行交流,在他们的观念中,这些乐器是能够用来“交谈”的,弹奏的曲调是能够传递信息、情绪、情感的。所以,在白天的公共场合,是不能弹奏这些乐器的。正如阿诗文·仁祥所说“乐曲……除了在特定的谈情说爱之场合下,一般不随便弹奏,连乐器也不能让自己的异性长辈、异性亲、堂兄弟姐妹和不同班辈的人看见”[11](P36),以及卢义、黄建明说的“男青年出去干活时随身携带的‘竹笛’也要藏在母亲和姐妹看不到的地方”[6](P95)一样。天黑以后带着乐器去女公房或者去会见自己心仪的对象,当然不必担心被谁看见。可是,如果天黑之前就要出去,小伙子们会让“不知事”的未成年小男孩把乐器背到村外,自己再接过来背上,去约见其他村寨的姑娘。因此,虽然如今的大三弦舞蹈、小三弦舞蹈已经没有任何关于场合方面的限制和禁忌,可是还依然能够看到一些过去青年男女用来表达爱慕之情的舞蹈动作。
4.公房内部的空间区隔
在公房内部的活动中,小伙子的行动是“去”,而小姑娘则在公房内“等”。月湖村老人们描述,小伙子“来到女公房时,他们会先从窗口或门缝里面瞄一下,一是看看自己喜欢的人在不在,二是看看公房里有没有自己的同胞姐妹或与自己不同辈分的小姑娘”[1](P49)。在彝族撒尼人阿诗文·仁祥的描述中,亦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则,“当小伙子来到‘暗慢本’门口时,为避免与自己的亲、堂姐妹或不同班辈的姑娘相遇,就在门外(姑娘们看不见的地方),用会‘说话’的乐器询问,同时报上自己的名字……里面的姑娘若有与他不能相遇的人,其她姑娘就会用口语告诉他‘不用进了’”[11](P36)。在卢义、黄建明的描述中,有“女青年……一面绩麻,一面聊天,等待男青年们的光临”[6](P95~96)。这些描述揭示了在撒尼人的恋爱活动中,小伙子主动、小姑娘被动的约定俗成的规则。夜晚小伙子到小姑娘聚集的公房去玩;白天在集市上、摔跤场、节日聚会地点,也是小伙子主动与小姑娘相约下次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如果约了邻村的小姑娘来本村玩,也一定是小伙子主动到村寨交界的地方去迎接小姑娘们;两情相悦的青年男女要双双离开女公房时,小姑娘也会把主动权留给小伙子,如果小伙子没有表示相约离开的意思,小姑娘是不会主动提出离开公房的。
同时,从各位学者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在公房里小伙子与同胞、旁系血亲、不同辈分的异性之间必须回避。其间存在着一种由亲缘关系衍生出来的空间区隔,即有自己的同胞、旁系血亲、不同辈分异性的空间,也是自己恋爱时必须回避的空间。
5.时空区隔的维系
撒尼青年男女恋爱的时空区隔在撒尼文化中得到了延伸,并衍生了相应的禁忌以强化这种区隔。这些禁忌包括:白天的公共场合以及有自己异性同胞、长辈的场合,不可以把玩三弦、月琴、竹笛、树叶等乐器;不能在自己的异性长辈、同胞跟前谈论公房内发生的事情;不能在自己长辈、异性亲、堂兄弟姐妹跟前唱情歌;不能在他们夜晚活动空间以外的场域说“ε21mε21εe”、“tsho33fe55”这两个指称进入恋爱阶段的小姑娘和小伙子的泛称;不能在除夜晚活动空间以外的时空内叫小伙子与小姑娘恋爱期间使用的绰号等。
2002年笔者拍摄民族志电影《撒尼公房习俗》时,月湖村一群六七十岁的男性老年人特意向我说明,因为“和她们在一起不方便”讨论公房的事情,所以没有邀约女性老年人一起过来。不能在自己长辈、异性亲、堂兄弟姐妹跟前唱情歌的禁忌在很多研究中可以看见,但是“ε21mε21εe”、“tsho33εe55”两个词汇不能在公共场合说的禁忌,很少有人提及。在彝族撒尼语中,女性统称“ε21mε21”,未成年小女孩叫“mε33ε21za21”,进入恋爱的年龄阶段以后的小姑娘,在与公房相关的活动中泛称“ε21mε21εe55”(与之相对的小伙子泛称“tsho33εe”),在情歌对唱时泛称小姑娘为“ε21mε21za21”(小伙子泛称“tsho33pu33za21”)。这些称谓只能在前文讨论的被区隔的时空中使用,一旦超出了这个时空范围,说出这些称谓的人就会遭到谴责、唾骂,村民往往用“狗”来类比做出这等行为的人。2011年7月,随笔者一同去撒尼村寨做田野调查的几位硕士研究生,在饭桌旁聊天时向一位男性村民问及公房的事情,村民面露难色,随即带着他们几个离开饭桌,才开始聊起公房的事情,原因在于他的母亲和大家同桌吃饭。在公房已经消失了近20年以后,与之相应的禁忌依然发挥着作用。
撒尼青年男女活动时间在夜晚,地点在公房或者不同村寨的交界地带,这就是撒尼文化为青年男女活动的时空所做的区划和界定,也就是文章中时空区隔所包含的内容。与此同时,撒尼文化通过两种途径来维系这种已经形成的时空区隔。一方面,确定一系列对立的空间,即一个家庭内部正房和耳房的空间对立,一个村寨内部公房和其他房子的空间对立,以及一个村寨和另一个村寨之间的空间对立,来强调这种时空区隔的存在。另一方面,通过上述的一系列禁忌,避免这个时空范围里的活动、行为、言语蔓延到日常生活中来,以维系这种已经形成的时空区隔。这些禁忌、限制恰好是对这种时空区隔的保护,也是对这一恋爱方式的保护。
三、拖:时空区隔的失范
1.公房的消失历程
Paul Vial在《撒尼——云南的倮倮部落》一文中关于撒尼青年男女相识的描述中,提到了去村寨广场纳凉、跳舞的行为,但没有指出公房的存在。作为传教士兼学者的Paul Vial,在撒尼人聚居区生活了近30年,不仅编写了法文和彝文对照的词典,还撰写了很多关乎撒尼人文化的研究文章,可是却没有公房的研究似乎不合情理。这似乎意味着19世纪末期撒尼人还没有形成与公房相关的习俗。当然,这仅仅是一种猜想,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目前可见的、最早对撒尼人公房进行直接记录和描述的文献,是马学良的《撒尼彝语研究》,以及施蛰存著的《路南游踪》。可以肯定的是,20世纪30~40年代公房确实是撒尼青年男女恋爱活动的重要场所。
20世纪50~70年代,公房曾经一度消失,撒尼青年男女在公房内的活动也一度停止。1956年12月31日,路南彝族自治县成立,可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的精神并没有立即得到落实。相反,撒尼人的文化、习俗遭到了抑制和打击,“破四旧立四新”浪潮、“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致使撒尼人的密枝节、山神祭祀、公房习俗等一度被禁止。石林县D村的村民A在描述撒尼公房的历史时,指出当时在公房里恋爱的习俗一度被禁止,在公房里住的小姑娘小伙子被遣散回家,公房要么被用来养猪,要么被用来关牛圈羊;像跳大三弦、大家一起跳舞娱乐,集会的活动也被取缔(访谈者焦悦、陈茜、果元文,2011年7月)。在此期间,撒尼叙事长诗《阿诗玛》的凸显、衰落等变故,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撒尼人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自觉意识。杨知勇等前辈于1953年开始搜集整理的撒尼民间叙事长诗《阿诗玛》,于“1954年1月30日首先在《云南日报》发表,随后由《西南文艺》、《人民文学》、《新华月报》转载,由人民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并被译为英、法……等8种文字”[12](P13)。《阿诗玛》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促成《阿诗玛》歌舞剧、《阿诗玛》电影的诞生[13](P87)。笔者在月湖村做田野调查的时候,了解到当年曾为杨知勇等人讲述《阿诗玛》故事的普姓毕摩在“文革”期间也遭受了批判和摧残,这些都加剧了撒尼公房在20世纪50~70年代的消逝进程,也完全排除了该时间段内公房恢复的可能性。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路南彝族自治县大部分村寨宗教祭祀活动的逐渐恢复,公房也逐渐回到撒尼青年男女的生活中。然而,这样的状态持续了不到十年的时间后,根本不考虑小姑娘意愿的拖小姑娘行为开始肆虐。拖小姑娘的行为愈演愈烈,导致撒尼小姑娘不敢再像过去一样三五成群地聚集到女公房去住了,那些公房或者废弃或者挪作他用。从此以后,支撑撒尼青年男女恋爱习俗的空间——公房也彻底消失了。
2.“拖”与拖
在讨论撒尼公房的时空区隔时,本文一直用“约”、“领”、“带”等字来指称小伙子把小姑娘带回男公房或者自己小公房的行为和过程。实际上,拖小姑娘并非是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才有的行为,只是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才愈演愈烈。小伙子们习惯把到女公房去玩的过程叫做“ε21mε21e55ka33i33”,可译为“找小姑娘玩去”;把小姑娘领回男公房或自己小公房的过程叫做“21m21fetho33i33”,即“去拖小姑娘”的意思。20世纪90年代以前,拖小姑娘的“拖”也包含有拖的行为,即在公房里用手拉拉小姑娘的腰带或衣角。在这里,“拖”是一个双向的、互动的、相互理解、两情相悦的过程。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拖”字的意义和其表示的动作程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只要小伙子看到自己喜欢的小姑娘,就上去拖,拖不走就抱着走,抱不走就扛起走,根本不顾及小姑娘的意愿,而且不分时间和场合。在这里,“拖”是一个单向的行为,体现的是小伙子与小姑娘之间简单的实施和承受的关系。
3.时空区隔的失范
从“拖”小姑娘到拖小姑娘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是撒尼青年男女恋爱时空区隔失范的结果。公房的消失,标志着撒尼人恋爱方式存续空间的消失,与之相伴的时间——夜晚,也失去了原本的意义。于是,无论白天还是夜晚,无论是村寨内部还是摔跤场、斗牛场周围,拖小姑娘的行为随时都可能发生。而且,20世纪90年代以来,烤烟生产在路南彝族自治县的发展,大大增加了村民的经济收入。村民购买的手扶拖拉机、摩托车,扩大了活动范围的同时,无形中也扩大了拖小姑娘的地域范围,而不像过去那样,仅仅限于邻村或相距不远的村寨。
在公房内要注意避免与自己的亲、堂姐妹或不同辈分的姑娘相遇等禁忌,随着公房的消失而不复存在,小伙子们也不需要习得这些禁忌了。那些男女青年恋爱期间专用的乐器,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可以弹奏把玩了。于是,在村寨内部、摔跤场周围、火把节活动场地、斗牛场周围、婚礼、葬礼、民间文艺队排练场地等,只要有撒尼小姑娘出现的地方,都有可能发生拖小姑娘的行为。拖小姑娘的行为一旦发生,就连和小姑娘在一起的父母也无能为力。小姑娘们的活动范围也被大大限制了,如果有不得不离开安全范围的时候,她们必须采取一些应付小伙子的办法,比如和自己男朋友一起出现,请人假装自己的男朋友,或者带上一个小孩假装自己已婚并生养了孩子等。
撒尼人恋爱方式时空区隔的失范还导致了一系列的变化:部分汉族小伙子也介入到拖小姑娘的行为中来;被拖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撒尼小姑娘;拖小姑娘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过去所说的谈心、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长辈已经不再是拖小姑娘需要回避的对象;拖小姑娘的地点已经完全突破过去的公房或两村交界地带。总之,传统恋爱方式中的时空区隔已经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历史。
四、从恋爱习俗到社会治理的对象
在撒尼人传统恋爱方式时空区隔失范的情境下,拖小姑娘的现象愈演愈烈,除了小姑娘与小伙子之间的矛盾,小姑娘家人与小伙子之间的冲突以外,有时还会引发村寨与村寨之间的冲突。
20世纪90年代初期,L村的三个撒尼小伙子把一个从事性服务行业的姑娘拖回寨子……(据D村村民Z的访谈整理而成,访谈人焦悦、陈茜、果元文,2011年7月)。2006年,与石林毗邻的S县的一个民间艺术团到H村举行文艺演出,艺术团的两个女孩被本村六个男子强行拖走(据G乡派出所民警A的访谈整理而成,焦悦、陈茜、陈学礼,2011年7月)。大约2005年前后,有两个女中学生在一次节日活动中,被一个17岁和一个18岁的男孩强行拖走……(据D村村民B的访谈整理而成,访谈人焦悦、陈茜,2011年7月)。20世纪90年代以前,小伙子把小姑娘“拖”回去以后,会在第二天黎明之前把小姑娘安全送到家。可是在此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有的小姑娘被拖走以后,较长的时间才能回到家中。有的家长发现女儿没有回家,也有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的,可是两三天后小姑娘回家了,父母也就不再提起此事。
在拖小姑娘的风气刚刚出现之时,石林县各乡镇的派出所并没有介入其中,一是因为没有预见到这种风气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二是因为他们觉得这只是撒尼人的一个文化习俗。随着拖小姑娘引发事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性质的不断恶化,法律的、社会治安的条例才被用于处理拖小姑娘引发的冲突事件中。
2006年起,石林县各乡镇派出所开始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来阻止和抑制拖小姑娘的恶习。首先,在中学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指出拖小姑娘是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希望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其次,在一些人员密集的场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强调拖小姑娘超过24小时就属于非法监禁,小伙子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大型的斗牛、摔跤、舞蹈比赛、火把节等场合中,当地派出所都会派出一定数量的警力来维持秩序,以防止拖小姑娘冲突事件的发生。再次,村民委员会协助派出所,通过广播宣传教育的途径,不断强调拖小姑娘的方式对小姑娘、家庭,以及小伙子本人的危害(据G乡派出所民警A的访谈整理而成,访谈人焦悦、陈茜、陈学礼,2011年7月)。2010年以来拖小姑娘的现象变得越来越少了。
五、讨 论
在尝试对2010年以来拖小姑娘现象消失的原因作出回应之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两个问题:
(1)公房消失后,撒尼青年男女恋爱方式中真正的矛盾是什么?依笔者看来,公房消失后,撒尼人恋爱方式面临着三组无法调和的矛盾:作为恋爱习俗实体的公房消失了,可是撒尼人关于恋爱方式的观念依然存在;过去为青年男女提供的恋爱空间消失了,可是撒尼青年男女恋爱的需求依然存在;自己或自己亲戚的女儿被拖的同时,也必然面临自己或自己亲戚家的小伙子去拖别人家的小姑娘的现实。这些矛盾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历史形成的恋爱时空区隔的失范,以及拖小姑娘行为的不断恶化。
(2)为什么在20世纪50~70年代的三十余年间,拖小姑娘的风气没有大肆蔓延,而是在20世纪90年代爆发了?在笔者看来,一方面因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路南彝族自治县以烤烟为主的经济迅猛发展引起的观念变化;另一方面因为20世纪50~70年代公房的消失,导致撒尼人对恋爱方式中时空区隔、维系时空区隔的禁忌观念逐渐淡化。因此,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推论:20世纪80年代撒尼公房恢复以后,撒尼人关于恋爱方式中的时空区隔、维系区隔的禁忌观念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恢复。也就是说,20世纪80年代初叶进入恋爱年龄阶段的撒尼青年,并没有从小耳濡目染习得关于撒尼恋爱习俗的深层观念和价值准则。所以,他们并没有真正理解、实践过去那一整套由时空区隔衍生出来的禁忌观念、价值准则。
20世纪90年代以来,除了前文提到的那些事态比较严重的事件以外,未婚先孕的现象,也已经成为大家逐渐接受的一个事实。这种观念和行为上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20世纪80年代恢复的公房,仅仅是恢复了一个缺乏文化底蕴支撑的表象。
很多村民认为,手机的大规模普及是如今拖小姑娘现象消失的原因。在他们看来,手机为青年男女之间相互认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途径。小伙子在摔跤场、斗牛场、集市上或其他场合遇到喜欢的小姑娘,可以走过去尝试着要一个电话号码以备日后联系。如果小姑娘愿意留下号码,就表示有继续增进相互了解的可能。实际上,小伙子到小姑娘跟前要号码、留号码的这个过程,与小伙子在女公房内轻轻地“拖”小姑娘的腰带表示自己的爱慕之情,并等待小姑娘做出回应的过程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拖”的动作适合于传统恋爱时空区隔的状态,而手机则顺应了撒尼恋爱方式时空区隔消失之后的情景。相应地,拨打电话、发短信、手机QQ等方式,成了小伙子和小姑娘之间增进了解的全新途径。
撒尼青年男女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手机的使用,导致旧时撒尼恋爱方式中时空区隔的束缚越来越弱。撒尼恋爱方式在经历了20年的跌宕沉淀后,一种全新的交流方式、价值观念正在逐渐形成,并将成为将来撒尼人恋爱方式研究的全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