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探讨
2014-03-10周晔宋民宪
周晔, 宋民宪
·药事管理·
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探讨
周晔, 宋民宪
目的:根据现行的被学术界广泛认可的学术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方法:通过文献研究查找分析当前被学术界广泛认可和使用的药品再评价的学术定义,结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区分狭义和广义的药品再评价,探讨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结论:根据责任法定原则,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及相关的地方行政部门和国家发改委、人保部),各责任主体出于不同的法律责任、职能和需要对药品再评价负有不同的责任。
药品;再评价;责任主体;责任
药品的特殊性要求药品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上市以前关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研究,而且应该延续到药品上市以后直到该药品退市为止的再评价过程[1]。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查找分析当前被学术界广泛认可和使用的药品再评价的学术定义,结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区分狭义和广义的药品再评价,探讨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1 文献研究方法和结果
1.1 检索的数据库
中国知网学术期刊网(CNKI)数据库。
1.2 检索策略
文献检索时限为1985年至2012年。检索条件为通过篇名检索“药品”并且包含“再评价”、“药物”并且包含“再评价”、“中药”并且包含“再评价”、“中成药”并且包含“再评价”。
1.3 纳入排除标准
通过阅读文献全文,排除重复文献,并纳入内容符合研究主题的文献,即文献中提到药品再评价学术定义的中文文献。
1.4 研究结果
1.4.1 文献筛选结果 数据库按检索条件共计检索到188篇文献,按照纳入排除标准,最终纳入41篇文献。纳入文献中, 25篇(61.0%)文献引用或类似于严敏,吴晔等提出的药品再评价定义,5篇(12.2%)文献引用或类似于王永炎等提出的中成药上市后再评价定义。因此这两个定义基本上代表了当前对药品再评价学术定义的主要观点。文献筛选流程见图1。
图1 文献筛选流程
1.4.2 药品再评价的学术定义分析 严敏,吴晔等[2]提出药品再评价是指“根据医药学的最新学术水平,从药理学、药剂学、临床医学、药物流行病学、药物经济学及药物政策等方面,对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在社会人群中的疗效、不良反应、用药方案、稳定性及费用等是否符合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做出科学评价和估计”。王永炎等[3]将中成药上市后再评价定义为“运用最新中医药技术成果,从临床医学、中医理论、中药临床药理学、药剂学、药物流行病学、药物经济学、中成药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已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在临床应用中的疗效、不良反应、用药方案、稳定性及费用效益等是否符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做出科学评价,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这两个学术定义存在两个主要问题:①药品再评价的定义中“根据医药学的最新学术水平”,中成药上市后再评价定义中“运用最新的中医药技术成果”,其共同关键词为“最新”,而实际上,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再评价等并不一定需要“最新”,例如安全性指标中的肝、肾功能指标等。此外,“最新”水平或成果也非一般主体能够掌握或运用,从而限制了评价主体的范围。②学术定义强调再评价的方法,是一种技术性指引,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具有规范性指引作用的法律定义,没有明确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加大了再评价工作开展的难度。因此,药品再评价需要明确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使药品再评价的工作能有序开展。
2 狭义和广义的药品再评价
2007年发布的《药品再评价管理办法》(草稿),将药品再评价定义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和研究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依据评价结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过程。该办法最终没有出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该办法将药品再评价局限于安全性评价,与现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重复,定位不清楚。另一方面是因为再评价工作与多个政府部门职能需要交叉,缺乏协调。因此为进一步明确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开展药品再评价工作,有必要根据药品再评价的内容和目的对药品再评价进行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2011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1-2015年)》,规划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经再评价认定疗效不确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风险大于临床效益危及公众健康的药品,一律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显然,药品再评价不仅限于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等安全性评价内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此处的“考察”亦有再评价之意,反映出再评价的内容除包括不良反应所反映的安全性内容外,还应该包括药品的质量和疗效所反映的有效性内容[4]。
但在实际工作中,药品再评价的内容也不只有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说明药品再评价的目的包括修改药品说明书和建立药品淘汰机制。但结合实际情况,药品再评价的结果还可作为规范医药市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为国家有关医药管理部门确定《中国药典》、《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目录》、《社保目录》、药品价格管理、淘汰药品等政策的参考,因此药品再评价的内容还应该包括用药方案等合理性内容和费用等经济性内容。
因此狭义的药品再评价是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再评价,用以修改药品说明书、药品标准、建立药品淘汰机制。广义的药品再评价是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再评价,用以修改药品说明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医药市场、为国家有关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药典、制定医药政策等提供参考。
3 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根据责任法定原则,涉及医药行业的企业、部门和机构出于不同的法律责任、职能和需要对药品再评价负有不同的责任。
3.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
药品再评价最早出现在1985年07月01日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中。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成立药品审评委员会,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这是首次将新药审评和药品再评价作为药品监管者的职责以法律形式确定。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取代了原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新药审评和药品再评价仍然并列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全面负责的两项职能工作[5]。同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再评价工作中承担的是监管责任。
3.2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及其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因此,药品再评价的主体应该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药品从上市到退市的整个过程中,可能会因多种需要而主动发起再评价,以阿米三嗪萝巴新片为例。法国卫生安全和健康产品局因施维雅公司未能应其要求,使用新的有效性评价标准开展临床研究,证实该药品的有效性而停止了阿米三嗪萝巴新片的法国市场授权许可。之后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提出申请,表示愿意在中国根据新的有效性标准开展临床研究,重新评估阿米三嗪萝巴新片的有效性,获得了SFDA的同意。根据其临床评价结果,SFDA在2011年决定停止阿米三嗪萝巴新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撤销其批准文号,同时其他两家已获准生产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一并失效[6]。因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再评价的责任贯穿于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根据企业发起再评价的实际需要,承担狭义或/和广义的再评价责任。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因此,医疗机构是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再评价主体应该是确定的,“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亦有用药合理性评价之意。药品说明书仅是临床用药的指导或者参考,难以涵盖临床复杂的用药实际情况,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临床医师只能在药品说明书指示范围内用药,医疗机构应该对所使用的药品及其用药方案等合理性进行评价,其结果可以作为国家医药政策制定的参考,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履行药品再评价工作,可以认为其存在过错,由此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获得赔偿的权利[7]。是医疗机构评价目的是保证自身用药的安全有效等,并不承担国家药品再评价责任。因此医疗机构是在保证自身用药的安全有效等范围内承担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再评价责任。
实际工作中,由于再评价涉及的药品疗效、不良反应、用药方案大多数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过程之中,在现有法律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企业很难从医疗机构获取这部分信息,在法理上存在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称,从而影响了企业开展药品再评价。因此,医疗机构还应在企业再评价的过程中提供相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应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保护信息中涉及的医疗机构秘密和患者个人隐私等。
3.3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责任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及相关的地方行政部门和国家发改委和人保部)根据其不同的法定职责和需要,承担不同的国家药品再评价责任。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因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及相关的地方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履行药品再评价工作负有监管责任。
对广义药品再评价中安全性、有效性、药品经济性评价和可及性评价,与基本药物目录制定部门(卫生部)、医保报销药品目录管理部门(人保部)、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国家发改委)均有关联。卫生部与药品再评价相关的职能包括“起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药品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8]。《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者人保部以“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遴选原则对已上市药品进行再评价,基于再评价资料确定目录[9]。国家发改委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而药品价格管理即在国家发改委职责范围内[10]。
4 结论
药品再评价是一种多部门、多主体的社会需要,明确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有助于有效开展再评价的工作。通过本文的分析探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论在狭义还是广义的药品再评价中都承担着监管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作为药品再评价的发起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再评价的责任贯穿于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根据企业发起再评价的实际需要,承担狭义再评价或/和广义再评价责任;医疗机构在保证自身用药的安全有效等范围内承担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再评价责任,即狭义和广义的再评价责任。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起的再评价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保护信息中涉及的医疗机构秘密和患者个人隐私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及相关的地方行政部门和国家发改委、人保部)根据其不同的法定职责和需要,承担国家药品再评价责任,负责监管医疗机构履行药品再评价工作,承担广义药品再评价中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可及性评价责任。
[1] 汤漫,宋民宪,胡明,等.缺陷药品侵权的分类及其民事责任主体探讨[J].中国药房,2010,21(6):481.
[2] 严敏,吴晔,王兰明,等.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的现状与思考[J].中国新药杂志, 1999,8(7):433.
[3] 王忠,王永炎.中药上市后临床再评价研究[J].中国中药杂志,2007,32(1):84.
[4] 宋民宪.药品再评价很多问题需要厘清[N].医药经济报,2009-12-07(F02).
[5] 刘佳,吴晔,武志昂.药品再评价概念辨析[J].药物流行病学杂志,2007,16(3):133.
[6] “疗效不确切:“都可喜”等被撤市”.[Online] http://www.sfda. gov. cn/WS01/CL 0051/ 62491.html(2011/5/20).
[7] 宋民宪.再评价:企业安全的防护层[N].医药经济报,2011-05-23(F02).
[8] 卫生部机构概况.[Online] http://www.moh.gov.cn/publicfles/ business/Htmlfles/zwgkzt/pjggk/200804/621.htm.
[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构职能.[Online] http://www. mohrss.gov.cn/index.html.
[10]国家发改委.[Online] http://www.ndrc.gov.cn/jj/default.htm.
(责任编辑:陈思敏)
Discussion of responsibility subject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pharmacy reevaluation
ZHOU Ye , SONG Min-xian// (Pharmacy College, Chengd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engdu 611137,Sichuan)
Objective:To explicit the responsibility subject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pharmacy reevalu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ly recognized academic defnition and the present laws and regulations.Method:The responsibility subject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pharmacy reevaluation were discussed by analysis of the presently academic defnition of pharmacy reevaluation which was prevailing in academic circle by literature research and then the narrow sense and broad sense of pharmacy reevaluation with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and its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were distinguished.Conclusion:Based on statutory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s, responsibility subjects include pharmaceutical supervisory 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pharmacy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trading enterprises,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other related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Ministry of Health,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CM, Military Health General Logistics Department and related local counterparts, and Stat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ccording to the varie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work functions and demands, each subject takes different responsibilities.
Pharmacy; reevaluation; responsibility subjects; responsibilities
R 951
A
1674-926X(2014)04-012-04
成都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7
周晔(1989-),女,在读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药事法规研究 Email:zhouye1130@gmail.com
宋民宪(1954-),男,教授,主要从事药品与法规研究 Email:songminxian@aliyun.com
201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