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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公共服务体系研究

2014-03-06王声平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早教教养婴幼儿

王声平

(长沙师范学院,湖南 长沙 410100)

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公共服务体系研究

王声平

(长沙师范学院,湖南 长沙 410100)

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相结合的方式,对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公共服务进行了调研。调查结果显示:社区婴幼儿早教中心的办学主体以民办为主;办学主体对早教中心日常运营的控制度较高;办学主体是社区婴幼儿早教中心运转经费的主要来源;早期教育事业发展缺乏规划。对此,政府应建立社区婴幼儿早期教养示范基地,实施民心工程;政府要统筹,跨部分协作,各自发挥优势;政府要规范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机构的管理和评估机制;政府要加大对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探寻公办与民办婴幼儿早期教养共同发展之路。

社区;早期教育;公共服务

1 问题提出

0-3岁婴幼儿社区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推动早期教育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的基础工程。进入21世纪后,社会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开始日益关注,然而目前0-3岁早期教育还存在着早教机构与所在社区的双向互动合作机制尚未很好形成,总体普及率还不高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只有从根本上构建有效的0-3岁婴幼儿社区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才能不断增强全社会对早期教育的认同感和对每一个家庭的吸引力,使其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广大百姓受益,具有可持续发展动力的一项全新社会事业。

0-3岁婴幼儿社区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在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新拓展,同时也是完善早期教育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党的十七大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列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并且强调了教育公益性质。同时十七大还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提出了“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号召,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中,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展0-3岁婴幼儿社区早期教育是地方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新的生长点,是体现当地各级政府关注民生民情,重视社会公平,造福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已经全面实现小康的基础上开始步入基本现代化的时候,政府完全应该,也完全有条件在全国率先将0-3岁婴幼儿社区早期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纳入当地公共服务体系的全局,使之成为公共服务的新内容之一,并通过体制创新,形成与事业科学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新要求相适应的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2 研究方法

2.1 核心概念界定

本研究主要通过对星沙地区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公共服务的调查与分析,探讨0-3岁婴幼儿社区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研究策略。对本研究而言,公共服务与社区是核心概念。

2.1.1 公共服务

目前,对公共服务的内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如李军鹏从公共服务的价值出发,提出: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物品与服务的总称。其根本特点在于:公共服务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物品。公共服务是政府运用公共资源,根据权利、正义等公共价值,积极回应社会公共需要,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提供的社会物品和服务;公共服务是公民平等享受的社会物品。其目标就是平等地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基本生活问题,平等地改善公民的生活状况、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有学者从公共服务的内容出发,认为:公共服务就是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社会生产过程。它包含三种含义:宏观层次上是公共服务型国家;中观的层次上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微观层次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主要职能之一,有其特定内容和形式,体现出具体、直接和公共性。有学者从公共服务的利益出发,提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据是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公共利益才是判定公共服务的内在依据,物品只有与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相关联,才能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还有学者从公共服务的职能的角度,认为:“管理就是服务”、“领导就是服务”以及“公共服务就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所有工作”等。另有学者从公共服务的主体出发,认为:公共官员日益重要的角色就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亦即帮助公民表达并满足他们共同的利益需要,而不是试图通过控制或者“掌舵”使社会朝着新的方向发展,并为公共利益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少数持保守主义观点的学者指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由于市场的严重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公民参与的屏弱等因素影响,只有政府才其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所以,简言之,“公共服务”就是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生产社会所需,运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过程。[1]

本研究主要倾向于从公共服务的价值和利益这两个角度,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及其公共部门(本研究中主要是指相关的教育机构)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多种机制和方式的灵活运用,以提供各种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的公共物品为载体,以维护与促进公平为宗旨,以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行为的总称。因此,公共服务具有三大特性:公平性、公益性和公共性。

2.1.2 社区

近些年,我国的很多社会学家开始对“社区”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而且对“社区”的理解和认识诸不相同。例如范国睿认为:“社区是生活在一定地域内的个人或家庭,出于对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目的而形成的特定范围,不同社区间的文化、生活方式也因此区别开来”。[2]有研究者从文化的视角出发,认为社区是指“有共同文化的居住于同一区域的人群。”在具体指称某一人群的时候,其“共同文化”和“共同地域”两个基本属性有时会侧重于其中一点。如“和平里社区”、“四方社区”是侧重其共同地域属性,而“华人社区”、“穆斯林社区”、“客家社区”等则侧重其共同文化的属性。有研究者从行政区域的视角出发,认为社区是指“人们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也成为占有一定地域的人口集中体,它由五个要素组成,分别是人口、地域、制度、政策和机构。”[3]如学校、公园、居委会都属于社区。世界卫生组织于1974年集合社区卫生护理界的专家,共同界定适用于社区卫生作用的社区定义:“社区是指一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其成员有着共同的兴趣,彼此认识且互相来往,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形成特有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福利事业。每个成员均经由家庭、近邻、社区而融入更大的社区。”[4]由此可见,形成社区的四个要素包括:人民、地方或地理疆界、社会互动。本研究中的社区是以行政区域来划分的,主要是指生活在星沙区域内的、有着共同文化属性的群体。

2.2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和个别访谈法。对星沙地区的各类早教机构展开调查研究,主要涉及星沙地区早教机构发展基本信息、政府管理状况、政府对早教机构的经费投入力度,政府对不同早教机构的支持度和方式等内容。共发放《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公共服务调查问卷(早教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100份,收回问卷98份,有效问卷95份。与此同时本研究还采用了访谈法,对星沙区部分民办早教机构进行了调研,了解了本地区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公共服务的现有政策、服务现状、早教机构状况,以及社会对早期教育的期待等。结合星沙区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公共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整合、分析。

2.3 研究对象

本研究主要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选取了本地区6个社区的10所早教机构进行调研,共发放问卷100份,删除无效问卷后,保留有效问卷95份。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3.1 社区婴幼儿早期教育中心的办学主体

从表1中可以看出,社区婴幼儿早期教育中心的办学主体主要是以民办为主,占90%以上。表中所列的1所事业单位早教中心主要依托幼儿园,在幼儿园中单独建立的一个早教中心,其经营和管理均由幼儿园负责,但以服务于社区的家长和儿童,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在本研究中将其列为公办早教中心。

表1 社区婴幼儿早期教育中心的办学主体(N=10)

3.2 社区婴幼儿早教中心运转经费主要来源情况

从表2中可以看出,社区婴幼儿早教中心运转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家长和早教中心的举办者,其中又以举办者为主,占70%。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用于对社区婴幼儿早教中心的经费投入。

表2 社区婴幼儿早教中心运转经费主要来源(N=10)

3.3 办学主体对早教中心日常运营的控制度

从表3中可以看出,办学主体对早教中心日常运营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聘请园长直接管理,占60%;举办者直接进行管理的占30%;通过任命园长直接管理的占10%,这类早教中心从本质上说还是完全处于办学主体的控制之下,因为园长必须接受举办者成立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之类决策机构的领导。总体而言,目前本地区的办学主体对早教中心日常运营的控制度是极高的,真正不直接参与日常事务管理的办学主体几乎没有。

表3 办学主体对早教中心日常运营的控制度(N=10)

3.4 早教机构纳入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情况

早教机构是否纳入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并由此从早教机构的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硬件设施等方面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制定相关发展与举措,是衡量政府对早教教育重视程度的重要指标。

表4 早教机构纳入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比例(N=10)

从表4中可以看出,目前,早教机构还没有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之中。在访谈中了解到,部分社区早教中心是放在本地区的妇联,但未有主要针对早教机构的相关政策。但地方政府应该从孩子的长远、整体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自身在0-3岁早期教育发展规划方面的职责。

3.5 政府对早期教育机构的监管与指导

从表5可以看出,教育行政部门对早期教育机构的监管还处于“真空”状态,处于无监管的占90%,偶尔监管的占10%,目前还没有建立定期对早期教育机构进行监管的机制。

表5 教育行政部门对早期教育机构的监管情况(N=10)

从表6中可以看出,早期教育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满意的占10%,基本满意的占30%,不满意的占60%。总体而言,早期教育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的满意度是比价差的。

表6 早期教育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满意度(N=30)

4 改革建议

4.1 建社区婴幼儿早期教养示范基地,实施民心工程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星沙区的早教中心除部分幼儿园中附设的早教中心外,其他所有的早教机构均为民办性质,大小规模不等,提供的早期教养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每个早教中心所使用的课程都不也一样,所授课的方式都各有特色。收费主要每小时120-200左右进行计算,导致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婴幼儿无法接受到高质量的早期教育服务,散居的婴幼儿较多,主要由家中的爷爷和奶奶陪同玩耍。这与我国部分发达地区相比,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如北京2002年将“社区早期教养工作的推进”列为市政府60项实事工程之一,财政加大投入300万,完成了20个社区婴幼儿早期教养示范基地的创建。各区县均将社区早期教养指导工作列为“民心工程”。2003年北京市委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儿童早期教养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旨在加强对社区婴幼儿早期教养示范基地的领导和管理,要求社区在开展婴幼儿早期教养方面更好地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2004年在原有基础上又完成了48个社区婴幼儿早期教养示范基地的建设,从而使全市社区婴幼儿早期教养示范基地达到110个。

因此,政府应该对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高度重视,并建设一部分社区婴幼儿早期教养示范基地,这些基地可以依托幼儿园,专门改造配备3岁以下婴幼儿专用活动教室和户外活动平台,提供适宜的玩具和各种设施,并配置专职的工作人员,让更多的家庭和婴幼儿受益。

4.2 政府要统筹,跨部分协作,各自发挥优势

政府中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调查显示,目前在本地区管理机构发挥主要作用的是教育部分和卫生部门,在社区发挥主要作用的是社区管委会,而部分社区的婴幼儿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大部分婴幼儿处于散居状态。只有在政府部门的重视下,协调好各部分的职能,才能充分发挥不同部分的资源优势,管理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婴幼儿早期教养示范基地可以与社区加强联系,召开街道办事处妇联、计划生育负责人及各社区的主要负责人,与街道签订“共建学习型社区”协议书,共同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工作。早期教养示范基地可以请街道对所管区域进行划分,确定基地的服务范围,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社区婴幼儿家长的需求,请居委会发放活动卡,宣传早教基地的活动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婴幼儿登记造册等。

4.3 政府要规范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机构的管理和评估机制

研究显示,部分早教机构在人员的配置,服务的质量,课程的设置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有些机构更是借婴幼儿早期教养的概念进行炒作。从管理体制上看,各有关部门没有明确的管理权限,从而形成了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事实上缺乏业务指导的现象。根据星沙区0-3岁婴幼儿教养的现状,应该实施婴幼儿教养社区化。在此情况下,政府部分应该出面,对婴幼儿早期教养的服务进行统一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评估体系,致力于形成教育社会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在职能和分工上注重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妇联的优势互补,逐步形成各有关部分分工合作,市———区——街道层次分明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管理网络,即构成一个由政府统筹,教育部分为主,卫生部门和妇联为辅,街道为责任主体,社区成员参与的社区早期教养管理体系。

4.4 政府要加大对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研究显示,目前政府对0-3岁婴幼儿社区无论是在公共设施方面的投入,还是在对社区家庭父母的指导服务方面都严重不足。政府很少让社区中的婴幼儿家庭更多地了解到关于科学育儿等方面的知识,较少有社区网络服务资源。政府对0-3岁婴幼儿社区早教重视不够,在投入方面严重不足。

4.5 探寻公办与民办婴幼儿早期教养共同发展之路

研究显示,目前星沙区0-3岁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从性质上而言全部都是民办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家长对婴幼儿早期教养的需求,对婴幼儿的早期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民营机构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因此在专业师资的配置、课程方案的设计、物质环境的创设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如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早教机构中的师资没有经过专门的学前教育方面的培训,自身所具备的幼儿教育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对婴幼儿的年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

因此,以社区为背景发展早期教养,仅仅局限在民办早教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养服务,一方面,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有规范化的、层次分明的社会早教系统;另一方面,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市场以其固有的活力刺激并影响着婴幼儿早期教养社区化格局。随着国有民办、民办民营的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实体和教养中心的陆续出现,早期教养服务应走向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元态势。

[1]石国亮.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治理新思维[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8.

[2]井敏.构建服务型政府理论与实践(公共管理论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陈振明.理解公共事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王莹,武少岑.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选择与制度框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张隆辉

G61

A

1672-2094(2014)05-0087-04

2014-07-05

本文系2012年长沙师范学院课题:“0-3岁婴幼儿社区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研究”(课题批准号:XXY B201205)成果。

王声平(1984-),男,四川大竹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长沙师范学院学前教育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早期教育课程与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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