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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与公民主体成长:以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为研究对象

2014-03-06

关键词:共同体少数民族公民

任 勇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0620)

公民身份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现代公民身份形成有多种途径,其中公民教育是目前公认最为有效的路径和方式。对于我们少数民族群体来讲,对其进行公民教育更加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的族群身份、公民身份与现代国家治理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而本文则试图从公民价值的角度对于国家治理与公民成长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公民教育对实现认同性整合的意义,及其进行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内容和途径。

一、公民价值的生成与供给

纵观世界不同国家的治理实践,作为一种意识的诱发机制,价值“已经扩展了人类的创造性潜能,并通过与不同文化的相结合产生了广泛的各种各样的反应,来应对由人类变迁导致的新问题,”①道格拉斯·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钟正生,等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4页。可以有效的将人和制度进行粘合,而一旦赋予人和制度以价值,就会让两者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现代化进程将公民价值塑造这一主题提上了日程,无论是对汉族地区而言,还是对于不同族群身份的少数民族都具有重要意义。相较而言,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治理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来说,后者更具有长远战略意义。其实,无论是何种类型现代国家,在国家治理体系建构和发展过程中,都可能面临包括价值层面在内的各种冲突,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各种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发生就与此有紧密关系。就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来说,无论是国家结构,还是其治理质量,以及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都与其价值紧密相连。而在这一切背后所蕴藏的深刻决定力量,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价值以及良好的精神生活秩序。所以,现代国家要实现对民族地区的有效整合,需要重视少数民族成员价值的凝聚和整合,“必须对基本的价值形成合理的结构安排,明确价值的优先顺序”②林尚立:《现代国家认同建构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确立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组织秩序,形成多元、有机与和谐的治理格局。因此,现代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在民族地区进行价值提炼,提供充足的价值供给,来缓解少数民族群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冲突。而在这些矛盾和冲突中,认同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认同本身与少数民族生存发展有着最为紧密的联系,并且不同的认同类型排列对于少数民族群体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而随着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导致了少数民族认同结构进行重新排列和组合,原有认同结构中的国家认同就可能与宗教、地域、族群等其它认同类型产生矛盾。因此,国家有责任对少数民族认同重构进行回应,提供包括公民教育在内的柔性治理方式来解决。

从现实中看,面对着现代化所带来的少数民族价值观念变化,以及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族群、宗教、习俗、地域等多重认同的重新排列和冲突,需要国家介入到少数民族成员的价值生产过程,尤其是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下,其目的则是使少数民族成员认同于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道路。在此基础上,来自于不同民族的社会成员才能在新的价值观指导下和平相处,避免各种可能出现的价值冲突,实现有效认同整合。所以,国家应该结合多民族社会发展的实际,尤其是少数民族成员的生活状态和精神状况,提炼出各个民族共同的价值共识,以此来嵌入少数民族成员内心深处,并转化为以认同现代国家为基础的真实性社会行动和行为。长期以来,少数民族认同问题很大程度与其价值规范不稳定有关,尤其表现在国家认同、族群认同等多个认同类型复杂互动中。而改革开放以后发生的急剧社会变迁,伴随着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在迅速改变整个民族地区社会面貌的同时,也对具有浓厚地方性传统的多民族聚居区产生非均衡的改变。其产生的后果对少数民族成员价值体系影响是多面向的,既有断裂取向,也有融合取向,既有选择性的,也有漂浮性的,例如一些民族地区对原有居住地进行改造,以致一些少数民族成员被迫离开其集中居住地,从而对其产生不利的心理后果和价值反应,类似的事例在民族地区不是少数。所以,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的价值观变化就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

因此,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提炼符合少数民族发展实际的价值体系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战略任务。当然,这些价值体系必须以少数民族的历史、经济和文化条件为基础,并与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紧密结合,从而形成具有统合意义的价值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少数民族成员的日常生活中得以贯彻和落实。对此,国家在对少数民族成员进行价值提炼和供给中,就需要基于凝聚社会、认同整合的目标,一方面要基于民族地区的发展现实情况,另外一方面也要考虑现代国家整合和治理的需要,充分吸纳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现实要素,既考虑国家性,也考虑社会性,既有统一性,也有地方性。只有这样,现代国家才能扮演起创造多民族价值共识的重任,实现认同结构重构中的少数民族成员价值体系转型,从而具有强大的整合能力和包容能力,真正增强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历史传统和现实发展道路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显然,任何成熟社会都是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之上,都需要共同的信仰、规范和价值来提供可以支撑的内外部世界实践。面对少数民族在认同结构重构中的多重矛盾和冲突,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公民生成是与现代化相伴随的,并逐步容纳了平等、自由、权利等现代性要素。可见,公民形成过程也是现代公共价值逐渐嵌入到每个少数民族成员的过程,可以承载起为其提供价值供给的任务。当然,公民所包含的价值一定是与经济发展、国家建设以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相结合。虽然形成现代公民的途径很多,但是在实践中,公民教育则是一个重要途径。因为对少数民族成员来说,信仰和价值对公民人格塑造往往具有决定性和持久性作用,是实现少数民族成员公民团结的心理机制和价值基础。而以上实现,则表现为公民教育过程。总而言之,作为一种相对有效的价值供给手段,公民教育可以通过塑造少数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来确保少数民族成员的行动与现代公民的价值观相一致,并在集体意识的层面上形成对现代国家的认同。

二、公民教育对认同整合的意义

从社会意义上讲,人本身不仅是单纯的动物,而且也是教育和社会化的产物。教育能够通过知识传递来改变人的价值观,改变其对外在世界的认识和理解方式,形成新的价值观。而这些价值观落实到每个少数民族成员身上时,与其行动过程中的满足感、挫折感、幸福感紧密相连,价值观的生产、衰落以及调和都在此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实,国家在民族地区进行治理过程,也是少数民族成员价值观再生产和社会化过程。完整的公民教育可以帮助少数民族成员形成系统的生活认识,培养出具有公民理念和反思精神的现代公民。其实,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不仅要承担起培养合格少数民族成员公民的使命,而且使少数民族成员意识到,如果不将国家建设成为一种具有共同思想和理念的共同体,社会将可能不成其为社会,生活也就很难成为完整的生活。而培养现代公民的公民教育所要具备的基础性条件,只有在民族区域自治等多民族国家治理体系中才能得到实现和满足。此时的公民教育可以说已经纳入到国家治理的框架,已经超越了单纯政治社会化工具,起到了教育内化和价值整合作用。通过这个过程,少数民族成员在享受公民教育成果中,形成新的公民价值,并依据符合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基本公民价值标准,来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合理调适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抑制民族地区可能存在的各种地方性认同对国家认同的冲击,并可以让不同民族成员在自觉或不自觉的过程中接受现代公民的价值,体现出以共同身份来凝聚起不同民族之间的积极力量。”①任勇:《公民教育与国家建设》,《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除此之外,公民教育也可以深化对少数民族认同结构组合的优化过程,促进不同认同类型所蕴含的价值观实现相互对话和协商,反过来又同样可以深化公民教育的过程。同时,在制度层面,既有的制度能够“赋予事物同一性。基于社会的类比将具体的物质分门别类,并给它们附加了道德和政治的内涵。”②玛丽·道格拉斯:《制度如何思考》,张晨曲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年,第80页。而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一定意义上承担了这个功能,可以赋予公民教育以为公民德性和制度保障。具体来说,在具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中,它能够通过赋予民族地区适当的自治权利,即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建构原则,也与公民教育的内在实质是一致的,因为公民教育本身就是以民主价值原则为出发点。因此,外在制度建构已经为少数民族价值调适提供了良好氛围,便于公民教育充分发挥其作用。例如根据规定,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几种语言文字。对该权利保障实际就是民主政治基本原则的体现,即保障了本民族成员的主体意识,又为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对话提供了可能。其实以上的制度规定只是建国以后国家建设过程当中,所建立起的民族地区庞大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况且这些制度大部分已经被具体化,并渗透入到少数民族日常生活当中。而对于以上制度的内涵,可以在新的背景下重新挖掘,让“公民教育和民族教育缝合差异,加强跨共同体的理解的多民族国家,必须巩固某些能够为社会与政治的合作提供基础的共同价值。这样,日益重要的民族感和种族感增强而不是削弱了自由民主的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它对所有公民共有的而不是各个成员特有的特征的强调。”③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11页。所以,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也为少数民族成员价值体系的调适提供了外在保障,创造了进行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可能性制度空间。

三、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内容

在少数民族的价值重构中,既然确认了公民教育要从主体意义上培养现代公民,那么公民意识的培养就是其基础。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法律等地位的确认,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意识品质。实际上,在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对公民意识的培养,可以说,现代社会成员由传统性人格向现代性人格转变的过程,也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成长过程,关于这一点,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具体到少数民族成员来讲,培养具有现代公民意识不是孤立于一个静态世界中,而是通过有机社会化和价值供给互动过程,与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形成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既与汉族成员具有相同点,又与其有不同点。从具体实践来说,少数民族的公民教育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培养少数民族成员的法律意识。“民族国家只有在确定了公民资格之后,才能建立一种全新的、抽象的团结,其中介就是法律。”④哈贝马斯:《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曹卫东编:《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6页。在现代社会中,这种社会法通常表现为以法律等正式规则。现代社会正是在法律等正式规则保障下,才使共同体得以有序和有效运行,任何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都需要健全法治秩序来保障,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是这一秩序的基础。对于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来讲,民族地区存在着包括民族禁忌、习惯以及风俗在内的大量习惯法和民间法,它们大多通过口传、身教等传统形式在少数民族成员之间进行代际传播,并渗透到少数民族成员的生产、生活和交往等诸多领域。因此,要培养少数民族成员的法律意识,就必须要充分纳入以上因素,合理界定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边界,在发挥习惯法的积极作用同时,特别注意限制其消极作用,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本土资源化,通过国家权力引领与社会权力激发等双重作用,来共同塑造适应民族地区的法治资源,实现少数民族的大传统和小传统的有效统一,形成国家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在整合。因此,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和公民培育只有秉承本土资源和外来移植相结合的理念,才能有效对少数民族成员进行法律意识教育,使得少数民族成员在内心深处确立对法治的崇敬感,并明确少数民族成员作为公民普遍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学会使用法律来协调自己行为。这样,少数民族成员在对法治崇尚过程中,就可以形成有机共同体的意识和价值。“共同体是惟一正当的公共机制,意在调整诸种共同体之共同生活的法律领域。”①鲍曼:《寻找政治》,洪涛,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第186页。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重视发挥少数民族精英的法律意识引领作用,通过他们可以带动整个少数民族群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增强法治观念,这样就能为民族地区法治秩序的形成提供内在价值和观念支撑。

再次,培养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意识。无疑,作为个体与国家相连结的情感联结和归属意识,认同国家的公民观念是维系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它体现了个体对国家等政治共同体的忠诚感。在此基础上,公民遵守国家统一的法律规范、践行公共生活的社会准则,在行动过程中获得了对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培育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和忠诚,政治共同体也就很难得以存续和发展。面对少数民族包含多个认同类型在内的认同结构重组,具有普世性的公民教育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因为有效的公民教育可以帮助少数民族的族群身份实现有机转化,同时将整个国家发展道路紧密地与个体成长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培养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意识。在这一点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历史观培养就显得非常突出,因为“对个体性的主体或被集体性界定的主体来说,历史建构是在构造一个由事件与叙事构成的富有意义的世界。”②乔纳森·弗里德曼:《文化认同与全球性过程》,郭建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18页。因此,只有在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中全面而充分的渗透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历史和发展趋势的内容,才能有效引领少数民族成员的价值理念。通过公民教育对各个民族共同创造、相互团结为主轴历史的强调,让各个民族成员在了解本民族历史同时,理解和认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来龙去脉,增进相互之间对不同民族的悠久历史、优秀传统和精神价值了解,认识到包容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和特殊性重要性,尊重其他民族成员的权利,以此来消解价值重构过程中可能的统一性与普遍性、差异性和同质性间的紧张关系,促进国家认同意识的增强。对于现代国家来讲,可以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同时培养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忠诚,以公民教育的力量来塑造不同少数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共同记忆,使国家认同成为少数民族不同阶层成员的自觉和内在行为。同时需要结合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种种变化,发挥现代新兴媒介在公民教育中的作用。因为认同本质上包含有想象的成分,而新媒介创造的公共知识则具有普遍理解的明确性,能够唤起公民对共同体合法权威的忠诚,可以为想象力的转化和改变提供现实基础。也就是说,大数据时代的新兴媒介合理而巧妙运用可以成为国家认同有效建构的合理场域。

最后,培养少数民族成员的公民道德意识。对于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必须有共同的信仰,共同的秩序和共同的理念,这样共同体才能形成和发展。在共同体形成的多种因素中,真正关键是成员具有共同的精神生活和心灵秩序。因为社会生活的本质就是一种共同的精神生活,从根本上来说“社会统一不仅要求有共同的原则,还要求有共同的归属感。公民必须有归属同一共同体的意识,并且有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愿望”③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345页。,而道德作为维系精神生活的关键内容,起着连结共同体的精神生活纽带的作用。它既是人类自身发展的手段,又是人类发展的目的。道德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通过非正式手段来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充当着保证共同体精神生活得以持续进行的润滑剂。因此,建构和谐协调的现代社会秩序和公共生活,除了需要法治基础以外,还需要有良好道德来规范和维系。在中国这样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多民族国家当中,基于历史和文化而形成的道德要素对于社会治理和利益协调具有明显的加分作用。对此,公民教育可以担当起培养包括少数民族成员在的社会成员良好道德的任务,反过来,公民道德形成又能反哺具有共同行为和共同理念的公民,进一步夯实公民教育内容,促进现代公民的积极参与。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很多民族地区仍然处于现代与传统混合交织的阶段,各种旧道德意识仍然存在于少数民族成员内心深处。所以国家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认同整合,就必须培养少数民族成员的现代道德意识。具体来说,不同民族成员应该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包容,尤其要尊重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的尊严。通过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和互动,真正将建立在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基础上的共识内化到心灵深处,从而为认同结构优化提供道德资源。同时,少数民族成员公民道德意识培养要突出少数民族特点,不能从汉族地区简单照抄照搬,避免形式化和简单化。

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整个国家发生巨大的社会变迁,在改变少数民族的封闭状态的同时,也改变着少数民族的价值体系,从而导致了少数民族旧的认同结构的变化,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来对价值进行有效的提炼,即通过公民教育的方式,将其公民身份内化到少数民族成员当中去,以此来调节少数民族与国家、以及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公民教育可以通过对现代公民价值的提炼并进行积极的资源供给,在实现少数民族成员公民价值内化的同时,又促进少数民族作为公民主体的成长和完善,让其能以公民身份来平衡不同认同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少数民族价值观和理念重构,促进和谐族际关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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