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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发展定律对形声字的影响

2014-03-03孙建伟

关键词:表义声符形声字

孙建伟

(陕西师范大学 国际汉学院,陕西 西安710062)

汉字是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是唯一没有中断且沿用至今的文字体系。汉字之所以沿用至今,是因为汉字是在汉语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而来,同时也与汉字内部系统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关系密切。形声字的产生,是汉字内部系统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汉字拥有持久生命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文字发展三大定律对形声字的产生、发展和内部系统的优化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文字发展定律是形声字产生的重要原因

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系统,其发展演变过程中总是有三个定律在起作用,从而使文字能很好地记录语言,这三个定律是:区别律、简易律、表达律。[1]文字作为视觉符号,与听觉符号语言之间存在着“能记与所记的矛盾”,且这个矛盾伴随着文字发展演变的整个过程。汉字作为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也受文字发展三大定律的制约。这三个定律是综合起作用的,区别律、表达律求别异,简易律则制约异的程度。在具体汉字事实中,文字发展三定律的作用是不均衡的,有时更强调区别律和表达律,有时则更强调简易律和表达律。整体上看来,区别律、表达律与字形的繁化和汉字数量的增多关系密切;简易律、表达律则控制汉字形体繁化的程度,同时也控制汉字的数量。正是这三大定律的存在,汉字发展的过程不是呈射线状,而是呈正弦曲线形,不管是功能还是字的形体的繁简等属性,一旦达到某个峰值,就会重新回归。

从“六书”角度来看,早期汉字主要是象形字、指事字、会意字,这三类字造字上的共有特性是均通过字所记录的词的具体形象来描画形体。其构字能力较弱,大多限于具体的事物和形体,对于抽象的、复杂的概念则难以表达,也难以区分形近之物。从文字发展三大定律入手来看,一种文字要想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必须同时满足区别律、表达律、简易律,以象形、指事、会意为主体的早期汉字在满足这三个定律方面显然比较困难。此外,与具体事物、形体直接联系的象形、指事、会意字都是从语言中获得音读,文字本身没有标音的部件,不便于记忆和使用,这对于汉字功能的发挥是个不小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形声字应运而生,一方面标志着汉字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也意味着汉字的系统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二、文字发展定律对形声字产生方式的影响

从来源看,形声字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由非形声字通过添加表音构件或表义构件而来,另一类是由形符和声符直接组构而成。早期形声字大多都是在原字基础上添加形符或声符而来,这与文字发展三定律关系密切,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分化手段造成的形声字和强化手段造成的形声字。这两种类型的形声字有着本质的区别:通过添加构件强化表义或表音信息时,强化后的字形跟强化前的字形是同一个字的不同写法,其间为异体字关系;通过分化手段造成的字与分化前的字为不同的字,其间关系为分化字关系。

(一)分化造成形声字

在象形字、会意字、指事字占主流的早期,因为汉字数量有限,每个字所承担的“职务”比较多。其中有本义,又有引申义,有的还假借用于记录与本义没有任何联系的意义。这种现象与文字发展的表达律、区别律、简易律是不相符的。因为如果一个汉字的功能过于繁杂,势必影响其求区别、求表达的要求,通过添加部件将原字加以区分便可解决其间矛盾。于是由原字分化而来的形声字便成为早期形声字产生的重要渠道。

分化出形声字区分广义。有的汉字早期所记录的本义范围较广,或者所记录的词义无法截然分开,在区别律、表达律的作用下,通过添加某个构件分化出一个形声字来分担某一意义。如“示—视”。《说文·示部》:“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尽管许慎将“示”解释为天所显示出的某种征兆,事实上“示”在文献中泛指显示、使人知道。《老子》:“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示”既然是展示使接收方看到,对接受方而言则是主动看见。《庄子·徐无鬼》“中之质若视日”,“视日”陆德明《经典释文》作“示日”,陆氏云“音示。司马本作‘视’。云:‘视日,瞻远也。’”[2]在表达律、区别律的作用下,分化出形声字“视”专门表示看见、看到。《说文·见部》:“视,瞻也。”正即有意识地看,又《列子·说符》:“视其行步,窃鈇也。”又如“受—授”。《说文· 部》:“受,相付也。”从古文字字形看,“受”像两只手交接盘形,林一光在《文源》中认为:“授、受二字,古皆作受。”[3]一方给予,一方接受,授受双方不可截然分开。故而早期文献中“受”同时表示授予和接受两种意思。《尚书·大禹谟》:“满招损,谦受益。”此“受”为接受义。《诗经·豳风·七月》:“七月流火,九月受衣。”此“受”为授予义。后加“手”旁分化出形声字“授”专门表示授予义。

分化出形声字区分本义与引申义。有的汉字除了记录本义之外,同时也记录由本义引申出的意义,在区别律、表达律的作用下,通过添加某个构件分化出一个形声字来专门记录某一义项。如“竟—境”。《说文·音部》:“竟,乐曲尽为竟。”徐锴《说文解字系传》:“竟,乐人曲所终也。”“竟”本表示乐曲终结,《周礼·乐师》:“凡乐成则告备。”郑玄注:“成,谓所奏一竟。”贾公彦《周礼疏》:“竟则终也,所奏八音俱作一曲,终则为一成,则乐师告备。”疆土的边境与乐曲的终结有相似之处,故“竟”又引申表示边境义,席世昌《读说文记·卷十三》:“境,《汉书》俱作竟。竟,尽也,疆土至此竟也。”[4]《左传·庄公二十七年》:“卿非君命不越竟。”陆德明《音义》:“竟音境。”在区别律、表达律的影响下,后来加“土”旁分化出形声字“境”专门表示边界义。《孟子·梁惠王下》:“臣始至境,问国之大禁,然后敢入。”此“境”正即边界、国界义。又如“乂—刈”。《说文·丿部》:“乂,芟艸也。”“乂”本表除草,后又引申表示治理等意义,《尔雅·释诂下》:“乂,治也。”《尚书·尧典》:“下民其咨,有能俾乂。”孔安国云:“乂,治也。”为了满足区别律的要求,后添加“刀”旁造形声字“刈”专门记录除草义。《玉篇·刀部》:“刈,获也,取也。”《诗经·周南·葛覃》:“维叶莫莫,是刈是获。”

分化出形声字区分本义与假借义。有的汉字除了记录本义外,又假借用于记录与本义没有任何联系的意义,在求区别、求表达的作用下,通过添加某个构件分化出一个形声字专门承担某一义项。如“舍—捨”。《说文·亼部》:“市居曰舍。”其本义即为客馆,《仪礼·观礼》:“天子赐舍。”郑玄注云:“赐舍,犹致馆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谓宾客所之也。”“宾客所之”即宾客到达、休息的地方。“舍”又被假借记录舍弃义,《周易·贲卦》:“贲其趾,舍车而徒。”“舍车”即弃车。又《荀子·劝学》:“锲而不舍,金石可镂。”杨倞《荀子注》:“舍与捨同。”在区别律、表达律的作用下,“舍”添加“手”旁分化出形声字“捨”专门表示舍弃义。《后汉书·郭躬传论》:“推己以议物,捨状以贪情。”又如“丁—钉”。《说文·丁部》:“丁,夏时万物皆丁实。”徐灏《说文解字注笺》:“疑丁即今之钉字。”徐说为是,“丁”正即“钉”之本字。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今俗以钉为之。”《晋书·陶侃传》:“及桓温伐蜀,又以侃所贮竹头作丁装船。”此“丁”正作“钉”字讲。但“丁”在文献中很早就被假借作序数词,表示天干的第四位或序数四的代称,《春秋·桓公元年》:“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在文字发展定律求区别、求表达的影响下,加“金”旁分化出形声字“钉”专门表示“丁”之本义。

(二)强化造成形声字

在区别律、表达律、简易律的综合作用下,早期形声字的另一个来源即强化形声字。当原字的表义或表音功能不明显时,常常通过添加表意或表音构件构成形声字来满足表达、区别的需求。

强化标音信息。尽管汉字的核心部分是形体,但从汉语中承袭的读音和意义也很重要。当某些字的声音信息不明确时,往往会通过添加或替换表音构件造新的形声字以满足表达的需要。早期象形字因表音性不强,影响了表达,通过添加表音符号来增强其实用功能。如“星”添加声符“生”。甲骨文中的“星”有的写法很像“品”字[5],这种写法的区别性和表达效果比较差,因为几个石头或水果堆在一起,也可以呈现“品”字形。在求区别、求表达的作用下,人们为其添加声符“生”,不但增强了“星”的区别度,同时也具有了表音成分,易于识别辨析。又如“齿”添加声符“止”。“齿”本为象形字,《说文·齿部》:“齿,象口齿之形。”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甲骨文齿字,象口内齿牙形。”[6]后来又添加声符“止”造“齿”字。

有的会意字表义本是明确的,但因为没有提示音读的部件,在文字发展定律的作用下,往往会再造音义二合的形声字。如“羴—膻”。《说文·羴部》:“羴,羊臭也。”后又造从肉亶声的“膻”来记录羊的气味。《广韵·仙韵》:“膻,羊臭也。”又如“磊—磥”。《说文·石部》:“磊,众石也。”即许多石头堆积起来的样子。后又造从石累声的“磥”字,《玉篇·石部》:“磊,磊砢。磥,同上。”

另外,有的汉字本是形声字,但因语音的时代性差异,声符字与整字的读音有较大差异时,人们便会为其替换表音符号,造新的形声字以实现求表达的需要。如“呱—□”。《说文· 部》:“呱,小儿嗁声。”《广韵》古胡切,中古属模韵。“呱”从瓜得声,《广韵》“瓜”为古华切,中古属麻韵。显然“呱”的读音与其声符“瓜”有一定距离。后又造“ ”字,“辜”《广韵》古胡切,中古属模韵,声符字与整字的读音实现了完全一致。再如“秔—稉”。《说文·禾部》:“秔,稻属。”《广韵》古行切,中古属庚韵。“秔”的声符“亢”《广韵》古郎切,中古属唐韵,声符字与整字读音有隔阂。后又造“稉”字,《说文·禾部》:“稉,秔或从更声。”“稉”的声符“更”《广韵》古行切,中古属庚韵,声符字与整字读音完全一致,较从“亢”声为优。

强化表义信息。有的汉字本来表义性很强,但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其表义性变得模糊,人们通常会为其添加或改换表义构件造新的形声字,从而满足其求区别、求表达的需求。早期象形字在书写演变过程中像物性逐渐变得模糊,常通过增加表义构件,新造形声字来增强其表义性。如“韭—韮”。《说文·韭部》:“韭,菜名。一种而久者,故谓之韭。”“韭”为象形字,即韭菜,《诗经·豳风·七月》:“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在文字发展区别律、表达律的影响下,后又添加“艸”旁造“韮”字,表示韭菜属草本类。《广韵·有韵》:“韭,俗作韮。”又如“丘—坵”。《说文·丘部》:“丘,土之高也。”即山丘,为象形字。后又添加“土”旁造“坵”字,更加突出其表义性。《集韵·尤韵》:“丠,或书作丘,亦书作坵。”

同时,有的汉字本已是形声字,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其表义性不甚明确或被时代削弱,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通过替换形符以实现求表达的需要。如“ —臵”。《方言》卷一:“ ,至也。”“ ”表示到,其本字为“各”。[7]由“各”分化出从“彳”的形声字“ ”,其形义既已相符,但从“彳”于义尚不明了,后又造从“至”的“臵”字,《集韵·陌韵》:“ ,至也。或作臵。”相比之下,在表达至、到义上,“臵”较“ ”更胜。再如“砲—炮”。《集韵·效韵》:“礮,机石也。或从包。”“砲”是古代发射石块的作战器具,曹睿《善哉行》:“发砲若雷,吐气如雨。”也可指用火药发射杀伤武器,赵翼《陔余丛考》:“火砲实起于南宋金元之间。”因后期发射杀伤武器时大都用火药,为实现表义明确,又替换“石”旁作“炮”。

三、文字发展定律对形声字内部系统的优化

索绪尔认为,语言是一个系统,“它的各项要素都有连带关系,而且其中每项要素的价值都只是因为有其他各项要素同时存在的结果”。[8]事实上,汉字也具有极强的系统性,“汉字符号不可能是杂乱无章的,在共时层面上的汉字总体是有系统的”,[9]尤其体现在形声字上。文字发展三大定律不仅仅促使大量形声字产生,保持汉字表意的基本特性,维系汉字形义统一的特点,同时也使形声字的内部系统更加优化。尽管形声字具有很大的能产性,但这还不足以完善地记录汉语,跟文字发展三定律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只有形声字内部系统不断优化,更加增强形符、声符本身的系统性,提高其使用度和统一性,才能进一步满足记录汉语的需要。区别律、表达律、简易律综合作用于形声字的内部系统,不管是同音字还是同义字,抑或是同类字、同源字等,都可以通过形符、音符的组构而得以区别。此外,通过形符、音符的组合,也保证了文字形体的简易性。形声字不但是二合的,同时也是可以多次组合的,这种能产性满足了求区别、求表达的需要。另外,文字发展三定律对形声字系统性的影响还体现在牺牲个别字系统性的情况下追求汉字整体上的系统性。

(一)形符的表意和类化功能

在文字发展三定律的作用下,形声字的形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性:其一,从同一形符的字所记录的词往往也是同类的;其二,记录同类词的字,如果某些字的形符与相关字不同,往往会被同化,从而具有同样的形符。形声字形符的这种特性主要源自文字发展定律的区别律和表达律。区别律不仅要求单个字符间的区别性,同时也要求字类之间的区别性,同类字符之间要有相对一致的标识符,其结果是促进了形声字形符的系统性,最终增强了形声字内部的系统性。

形声字形符的主要功能是提示字所记录的词的意义类别,所谓表义不是说通过形声字的形符就可以知道某个字的确切含义,而是只能断定某个字所记录的词义属于哪种类别。比如“闻—聋—声(聲)—聩—聝”。“闻”是用耳朵听,“聋”是耳朵功能失灵或迟钝,“声(聲)”需要用耳朵去听,“聩”由天生的聋泛指一般的聋,“聝”为古代战争中割取所杀敌人的左耳以记战功。就这组例子来看,通过从“耳”这一点就可以判断上面几个字均与耳朵有关,体现了形符表义类的系统特点。

另一方面,某些记录同类词义的字,如果所从的形符与其他同类字不同的话,往往会添加同类形符,以实现同类形声字形符的系统性。比如“福—禄—祭—祀—禮”。上面五个字在早期字形中都没有“示”旁,因为均与祭祀有关系,发展到后期才添加“示”旁变为形声字。

(二)声符的标音和示源功能

形声字声符的功能之一是标识读音,同时有不少声符可以揭示字的词源意义,这种类聚一方面利于通过已识字探得未识字,可以通过类聚探寻语音演变规律、考求词义发展轨迹,同时也提升了形声字内部的系统性,与文字发展求区别、求表达的定律是相统一的。

在区别律和表达律的影响下,形声字与其所从的声符的读音通常应是相同或相近的,但有时候我们会发现一些形声字与其所从的声符的读音似乎没有任何关系,或者声音距离很远,其原因主要在于语音的历史演变。李运富先生在《现代形声字的判定及类义符和类声符》[10]一文中,分析了以“者”为构件的字群的音变情况。实际上,类似的例子在形声字中比较普遍。从单个汉字出发,似乎有的形声字读音与其所从的声符没有联系,但从字群的系统性考察,则很容易找出其间联系。这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文字发展三定律对形声字构件系统性的影响。

形声字声符的另一重要功能即揭示所记录的词的词源意义,这仍然是形声字声符系统性的表现,其根源与文字发展三定律亦密不可分。因词义的分化,汉字在记录这些词时也表现为文字分化,通常只需要添加表示义类的形符将其区分即可。比如“骄—桥—轿—峤—撟”。《说文·马部》:“骄,马高六尺为骄。”指高大的马。《说文·木部》:“桥,水梁也。”“桥”的特征在于高高拱起。《广雅·释诂三》:“轿,也。”王念孙《广雅疏证》:“轿之言乔, 之言卬,皆上举之意也。”“轿”是行走山路的一种轻便工具,可以抬高行走。《说文新附·山部》:“峤,山锐而高也。古通用乔。”“峤”的特征是尖而高。《说文·手部》:“撟,举手也。”其特征是向高处举起。上面五个字均从“乔”得声,且都具有高的词源特征,这根源于声符的示源功能,是区别律、表达律对形声字声符系统性影响的又一表现。

(三)追求汉字整体的系统性

文字发展定律对形声字内部系统性的影响除了上面分析的两个角度外,还表现在追求汉字整体的系统性上,只有汉字整体的系统性较强时才能满足记录汉语的需求,而这也正是文字发展三定律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区别律、表达律、简易律的作用下,形声字系统会牺牲某些个体字组的统一性去实现整体的系统性。有的非形声字表义很明确,但受同类字形体的影响,或许会再添加相关表义构件变为形声字。从某一小类字来看,其系统性比较强,符合表达律、区别律的要求,但从整个汉字体系考察,则违背了简易律的要求,不利于更好地发挥其职能。这类添加表义构件而成的形声字生命力较弱,只在某一时段某一领域流通,很快便成为死字。究其原因,在于文字发展三定律作用下形声字所体现的整体系统性。

如“男—侽”。《说文·男部》:“男,丈夫也。从田,从力。”其本义即为男子,《广韵·覃韵》:“男,男子也。”《周易·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与女相对,“男”正表男子。“男”又或加“人”旁作“侽”,盖因“男”属人一类。就“侽”字的结构而言,从人男声,形义较明,但后世并未行用。根本原因在于“男”为历代常用字,在文字三定律综合作用下,更强调简易性,且“男”本身的区别度、表达性既已非常强。再如“弄—挵”。《说文·廾部》:“弄,玩也。从廾持玉。”其本义为用手玩弄,《诗经·小雅·斯干》:“载弄之璋。”“弄璋”即把玩璋。从字形结构来看,“弄”的形义是非常明了的。又有从“手”作“挵”者,《集韵·送韵》:“弄、挵,或从手。”虽然“挵”为形义二合结构,从“手”旁这个小系统来看,是很合理的。但从整个汉字系统来看,“弄”为常用字且形义较明了,再添加“手”旁则与简易律相背,故而后世未行用。

文字发展三大定律对汉字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除了本文所考察的对形声字的影响外,还有对于汉字形义统一性的影响,对于汉语词汇书写形式演变的影响,对于汉字在不同时期简化、繁化的影响,对于汉字异体字、分化字等的影响。只有分类逐一考察,才能全面发掘表达律、区别律、简易律这三大定律对汉字发展演变的影响。

[1]王凤阳.汉字学[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421-422.

[2][唐]陆德明.经典释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392.

[3]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古文字诂林(第四册)[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348.

[4]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第223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141.

[5]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古文字诂林(第六册)[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486.

[6]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M].北京:中华书局,1979.221.

[7]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M].北京:中华书局,1983.69.

[8]胡明扬.西方语言学名著选读(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1.

[9]郑振峰.甲骨文字构形系统研究(总序)[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5.

[10]李运富.汉字汉语论稿[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8.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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