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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接受实物捐赠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014-03-02于德涵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借记非营利进项税额

12.接受实物捐赠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我公司接受一家公司实物捐赠,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1.接受的实物捐赠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实物捐赠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3.实物捐赠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昊天制造有限公司 于德涵

答:增值税是链条式抵扣,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相应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显然,接受实物捐赠不属于不得抵扣的列举项目,所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和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列举了接受捐赠收入。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所以,非营利组织以外的单位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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