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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原因致原材料损毁报废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

2014-03-02张立海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计税进项税额存货

台风原因致原材料损毁报废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台风影响,库存的一批原材料遭损毁报废。请问,增值税需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吗?相关的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宁波繁德制造有限公司 张立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上述因台风造成的原材料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但纳税人需保管好相关证明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应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纳税人应在进行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扣除该笔损失,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报资料。

黄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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