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权理论视角下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之反思
2014-02-18余睿
余睿
摘 要:近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目标屡屡落空。这表明,单纯地以商品房价格为视角,粗暴地以行政干预为手段,只会使人民的安居梦想渐行渐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这为我们指明了今后住房改革的方向。但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仍存有较多缺陷,需要在公物权理论视角下加以必要修正,方能对实现“居者有其所”的安居中国梦有所期待。
关键词:公物权理论;住房保障制度;房地产调控;公租房
中图分类号: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1-00100-06
一、反思的缘起: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十年之惑”
2003年至今的十年间,伴随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与公房货币化改革的实施,国人的住房需求日趋增长,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开发市场,刹那间,各种商品房如雨后春笋般耸立在人们眼前,而高档住宅楼、写字楼更是鳞次栉比。尽管城市发展的蓬勃生机让我们为之欢欣,但同时我们也发现,新的困惑已悄然形成:当国人享受了近半个世纪的公共福利住房政策已“无可奈何花落去”之时,商品房价格却正以火箭般的加速度与国人的承受能力渐行渐远。
受制于“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中国传统思维影响,房改政策实施后,购买商品房被国人视为实现安居的唯一途径。政府也将满足购买商品房的社会期待作为打破安居困局的努力方向。于是,我国自2003年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开始,踏上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十年漫漫长路,不断试图通过控制商品房价格来实现国人的安居梦想。随后的“国八条”、“国六条”、“国四条”、“国十条”、“新国八条”,以及最近出台的“国五条”,都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不断更新。然而,除2008年末至2009年因世界金融危机引发的市场自发性调整以外,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始终处于“越涨越调、越调越涨”的怪圈之中。在质疑调控的有效性之余,一个更大的疑惑也随之而生:即便中国商品房价格确经调控步入下行轨迹,就一定能够满足人民的安居需求吗?
实际上,无论商品房价格的未来走向是继续大涨、维持高位抑或快速下行,对于普通公众都并非利好。毕竟十年来房价的持续高位运作已经给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产阶层带来了巨大压力。一旦进入快速下滑的轨道,将不可避免的带来各种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首先,房价的下跌将给目前数量巨大的“房奴”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毕竟,他们在背负着巨额银行贷款利息的同时又将面临“房产贬值”的压力;其次,房地产价格一旦步入持续下降轨道,将导致整个社会抱着“买涨不买跌”的心态陷入到无止境的观望态度之中,市场低迷的同时,人民更加“不敢买房”;再次,房地产价格的下泄,将给中国原本就较为脆弱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带来巨大冲击,次贷风险将如同一把高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给我们来之不易的经济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最后,房价即使是从高位下跌,仍然偏离了现有的人民平均生活水平,加之恐慌心理的影响,不难预见的是,国民仍旧无法实现安居乐业。
当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陷入两难之境地,人民渴望安居的呼声又日趋高涨之时,各级政府所扮演的调控者角色却更显尴尬。在我国,城市土地专属国家所有,国家对于这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长期以来采取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因此,自从土地出让市场化以来,土地出让方式就备受政府和市场的关注。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行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8月30日以后,各地政府不得再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与原有以协议为主的土地转让方式相比,“招拍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寻租行为,净化了土地市场,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囤地与圈地现象的并行。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制度,由此控制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幅度。这种“控制”手段往往成为地方政府囤积土地的合法权力来源。而在房地产开发商看来,土地无疑是房地产开发的生命基石。为了获取可持续的开发利润,对于任何可能出现的土地竞标,无论是否目前开发所需,开发商都会竭尽所能,以高价竞得“圈地”机会。由此,一方面是城市土地的需求旺盛,开发商圈地成风;而另一方面则是政府过度的压缩供给,囤积土地待价而沽。由此促成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一路狂飙。尽管2007年全国土地市场开始了全面的整顿,亦难以遏制国内土地市场异常活跃的势头。各地土地交易价格大幅上涨,全国“地王”记录被频频刷新。高起的房价所带来的利润期待空间,成为了开发商敢于应对后期高昂地价成本的勇气来源。
作为调控者的各级政府的尴尬身份还不限于此,在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商牟取暴利之行径怨声不断的背后,政府同样是房地产利益链条中不可或缺的身影。在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是以一种双面角色存在的。一方面,政府是日趋高涨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受益者。通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各地政府也成为近十年来中国商品房价格井喷的最直接获益者,大量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益、涉及房地产的各项税收成为了政府坚实的财政来源,甚至在一些地区已经取代了工商业税收成为最主要财政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得不扮演着房地产市场规制者的角色,通过各种政策与手段来对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控。这注定了地方政府无法真正实现行政法治理念所倡导的“避免偏私”。更为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原本就不宜采取过度的行政干涉手段来妨害市场竞争的存续与价值规律的运行。因此,十年来的调控效果已经清晰表明,尽管在打压投机资本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政府若不彻底摈弃上述双重身份,不尊重市场规律,单纯以行政手段粗暴打压商品房价格,是不会形成长效机制的。最终,要么是调控手段受到市场的强烈排斥而不了了之,要么反倒成为催涨房价的“幕后推手”。endprint
总之,如果单纯依靠商品房价格调控来迎合国人的“恒产”追求,只会使“居者有其所”的安居梦想渐行渐远。唯有另辟蹊径,方能有所期待。
二、公物权理论对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启示
(一)公物权理论新视角的引入
十年的商品房价格调控未能对国民之安居期待提供助益,“购买商品房乃实现安居的唯一途径”之观念遭受现实拷问,安居目标的旁落呼唤以“有房住”取代“有住房”的新型住房保障模式的出台。值得欣喜的是,目前,以构建公共住房保障体制来满足民生所需的执政理念已被逐步融入到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执政方略中。2013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由此,一个让老百姓买得起房、住得起房的新的住房模式呼之欲出。我们也需要新的视角来审视中国的市场调控与住房制度。
行政法中的公物权理论,已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公物调整着人们日常享受的大量行政给付,是范围最广泛的一个国家生存照顾领域”[1]。在大多数法治发达国家,公物权理论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在此理论支撑下构建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由于体现了以公共给付来消弭市场刚需的“以疏代堵”思想而被广泛接受,进而为各国遏制房产过热,控制市场泡沫、实现国民居有其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物权以公物的存续为前提。行政法中的公物也称之为行政公产或公共财产,是指“为满足公用目的需要,依据公法规则确立的,供公众使用或受益的财产”。[2]普遍认为,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设施及各种涉及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都属于公物的范畴。公物权则是基于公物的设置、流转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力)形态。与私法领域的财产权不同,公物的财产权属构成较为复杂,包括了私法权利、公法权力以及公法权利三种权属内涵。首先,以国家所有权为基础形成公物所有权,与私人财产所有权一起受到民事物权制度的平等一体保护;其次,以行政权为基础形成公物的支配权,由政府行政机关对公物行使占有、维护与分配等公法权力;最后,以公民分享权为基础形成公物的利用权,由社会公众对公物尤其是公共产品行使分享、利用和受益的公法权利。公物权具有极大的公益性特征,这一特征的核心涵义有二:其一,政府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标准,丰富公物供给的形态,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严禁利用公物牟利;其二,政府应当最大限度利用公物来满足公众广泛性、普惠性、持续性的分享期许。那么,在公物权理论的指引下观察我国现有的住房保障模式,会带来哪些新的启示呢?
(二)公物权理论视角下的新观察
借助公物权理论的视角,能够帮助我们对当前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土地利用制度、房地产调控制度及政府职能定位进行如下全景性的观察:
第一,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国有自然资源,属于公物的范畴。在私有制国家,土地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交易的标的。而在公有制经济制度下,除集体组织以外,城市公民并无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其他途径。因此国有土地作为全民所有的财产就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分享。土地使用权出让也不能被看作像矿产、水域等其他自然资源那样仅具有单纯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属性,毕竟公民可以不依赖于矿产、水域和滩涂,但必须依赖于土地方可安居乐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将原本供公众利用的公物通过特许独占使用的方式而发生的价值转换。那么当土地被政府以出让使用权的方式转化为开发商或者购房人的特许独占使用之后,实际上是在以排斥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分享土地的权利来换取土地收益金。那么,这笔收入就理所应当的用于对其他社会成员居住条件的合理补偿。换言之,政府不应当是土地收益的唯一受益权人,同时也应当是土地这种公物的支配人和分配者。政府应当将土地收益所得的财富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反哺给其他未获得独占使用的社会成员,或者至少在填补其他公共服务所需之财政开销不足之后,将这笔受益的部分转换为可供其他公民分享的公物方式来达到补偿之目的。
第二,公民作为土地收益金的受益权人,享有通过合理与合法的途径分享这笔财富的公法权利。相应的,政府也承担着满足人民分享期待的行政职责。政府应当以住房保障者的角色,通过各种住房保障性质的公物供给,来达到对那些无法通过自购商品房满足居住条件群体的必要帮扶,从而实现公众最基本的安居需要。换言之,如果说政府作为调控者的角色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是一种权力身份,那么在以公共住房保障供给者的角色存在时,所强调的反而是一种义务或职责的身份。由此,我们并不能强求政府一定要抹煞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来强行限制商品房价格,但我们却能够要求政府履行住房保障义务进而实现公民对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的公法权利。
第三,在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过分膨胀的商业房地产泡沫已经形成了一把双刃剑,商品房价格的虚高与人民对住房安居的渴望背道而驰,以政府的权力大棒来打击房地产市场将会形成另一种恐慌与危机。更为重要的是,在人民被迫承受着巨大的住房经济负担的同时,地方政府的利益涌动已经成为房地产高速发展进程的始作俑者与直接获益人。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所要求的“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审判自己的案件的法官”已经为我们敲响警钟,如果无法割裂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之间的裙带关系,人民就显然不能指望依靠政府对商品房价格的控制来获得真正的安居。按照公物权理论,公物所有权人不限于国家,在集体财产甚至个人财产上都有设立公物之可能。因而,一个可资借鉴的割裂上述裙带关系的举措,便是打破以国有土地作为保障性住房用地唯一供应源的局面,以期阻断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过程中的利益关联。
(三)对现有住房保障制度的新审视
我国现有的住房保障模式是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为主线的。从受益人的惠及面来看,廉租房主要是面对城市住房困难的贫困家庭,经济适用房则是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然而,这种现行的供给方式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endprint
首先,廉租房由于租金低廉,因此必然会受到房源的限制,如果仅依靠政府以国家财政来供给土地和修建廉租房,将给政府背负上较重的财政压力。同时,由于贫困人群的收入水平增幅有限,一般很难在短期内具备购买商品房的经济能力,故廉租房的换手率较低。换言之,廉租房无法满足更大范围人群的反复使用,无法实现公物利用权的广泛性、普惠性价值追求,也就无法通过这一保障措施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实质性的调控影响。此外,现有的廉租房还存在诸如住房条件较差、保障手段单一、社区隔离现象严重等问题[3]。
其次,对于经济适用房而言,这种住房保障模式是以所有权的转移来完成公物给付的。也同样存在类似廉租房制度所带来的的诸多问题。如政府负担过重,房源选址不当、供给资源有限等[4]。另一方面,这种住房保障模式是以一次性消耗社会有限资源为代价的,只能满足一小部分人群的一次性需求。过高的市场交易规制成本同样阻碍了购房者由经济适用房向商品房的流转。不仅如此,随着普通商品房价格的高位运作,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一路水涨船高,加之现有的监管手段并非严谨,其结果要么造成原本就不富裕的低收入家庭在购房后生活质量严重下降,要么由于低收入家庭无法承担购房经济负担,进而被其他并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特权群体享用,出现诸如开着宝马买经济适用房的荒诞场景[5]。
最后,无论是廉租房还是经济适用房,都存在着惠及面过于狭窄的问题。除了对贫困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的界定较为明确以外,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相互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而现有住房保障模式的惠及面集中于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将使得大量介于高收入与低收入之间的中等收入家庭不得不直面高昂的商品房价格。不容忽视的是,这些中等收入家庭在购买了昂贵的商品房成为“房奴”之后,其生活水平实际上已经降至低收入家庭的标准。
综上所述,在公物权理论的指引下,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住房保障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从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实践来看,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住房保障性给付的深度与广度,与该国之商品房价格指数及其稳定程度密切相关。可见,对待现有的房地产市场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宜疏不宜堵”。与其通过那些没有实际效果的调控政策与空洞的承诺来“欲盖弥彰”,倒不如建立一个全新而科学的公共住房保障体系来给需求过于旺盛的房地产市场降温。这并非是旧有全民福利住房政策的“复辟”和“倒退”,而是对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是政府职能的应然回归。公共住房保障体系一方面将成为商品房市场无法实现的公众基本需求之有益补充,防止在社会财富二次分配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另一方面将缓解人民对商品房市场的过分依赖,帮助过热的商品房经济实现高位之后的“软着陆”。从而真正实现当代政府以人为本,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服务型行政理念。
三、公物权理论视角下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
寄希望于完全依赖国家公物给付来实现全民安居,与寄希望于完全依赖房地产市场来实现安居一样不现实,前者更可能导致向旧有的全民福利住房制度的全面倒退!公共住房保障体系只是对商品房市场的有限补充与疏导,其潜在目的是引导商品房价格处于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之中,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不同需求,实现无缝链接。但在商品房价格仍处于高位运行之际,如何实现对不同社会阶层住房需求的持续性、长效性满足呢?这需要我们转变固有的思维,从公物权的视角对现有住房保障模式进行必要的修正。
(一)住房保障模式中普惠性视角的转换
在公物权理论中,人民平等的享有对公物供给分享的公法权利,这种权利行使的前提是公民无法仅依靠自我努力实现的利益需求,体现了人民对国家的依赖和国家对人民的帮扶。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以目前商品房的高位运作,能够承担现有房价却并不会因此降低生活水准的只有为数不多的高收入阶层。低收入阶层本来就无法在短期内购买商品房。由此,昂贵的商品房价格就由中等收入阶层无奈的承担下来,即所谓的“刚性需求”。事实上,中等收入阶层的家庭还应被进一步细分为两个群体,一类为需要改善住宅环境的群体,这个群体大多都已经拥有至少一套住房,只是需要通过购买更大更好的商品房来改善居住条件,现有的商品房价格对于这一群体的压力并不大,毕竟通过出售原有的住房,可以抵消部分的新购商品房价款。另一类则是城市中大量存在的无房中等收入群体。这部分群体较为年轻,且原本就没有住房,只能租房以获得栖身之所。当面临着婚姻、育儿、事业所带来的对住房的迫切需要,加之房屋租金的不断上扬,迫使这部分人群不得不去购买商品房。值得注意的是,当商品房价格处于较为合理的区间时,以这一人群的收入水平,依靠自力更生来购买商品房原本不会给他们带来过重的负担。然而,在目前商品房价格增幅远超收入增幅水平的境地下,这部分人群就成为了社会中最为尴尬的群体。首先,他们无法满足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给付对象标准,被抛弃在住房保障体系之外。其次,日趋高涨的租金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其萌生租房不如买房的无奈之念。最后,婚姻、工作等对住房的应然需要接踵而至,原本经济基础就很薄弱的他们不得不考虑通过亲人的资助加上商业贷款的方式来购买商品房,被迫披上“房奴”的外衣,生活水平大幅下降。
由于未能给予上述第二种中等收入无房家庭以必要的缓冲,迫使他们在事业起步之初就不得不面对住房问题。在欠缺公共住房保障的情况下,被迫接受高昂的商品房价格,造成自己以及亲人沉重的经济压力。恰恰是这样一个庞大的刚需群体,形成了商品房市场中巨大的购买力,从而与房地产商、投机者一起促成了中国21世纪以来商品房价格的一路飙涨。与房地产商和投机者的牟利心态截然不同,这一群体所代表的是更多的彷徨与无奈。所以,在对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的修正中,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给予这个被遗忘的群体以高度的关注,只有将他们纳入到住房保障的惠及面中,赋予他们主张住房保障的公法权利,给予他们独立承担买房负担之前的必要缓冲空间,方能从本质上缓解“刚需”,缓和房地产市场过度膨胀的局面,引导商品房价格的理性回归。endprint
(二)住房保障体系中“恒产”思想的转变
“恒者有恒产”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的固有思想,几千年来,国人对自有住房的追求始终未曾平息。这种思想本身似乎并无可诟病之处,毕竟“人格本质上就是物权,有财产,才有人格!”[6]可是,在住房保障体系之中,如果仍然遵循着这种思想,就无法实现人民分享住房保障资源的持续性和广泛性。归其缘由,在“恒产”思想的束缚下,所有权始终与使用权形影不离,似乎只有所有权的获取才能映射使用权的满足。然而,一个浅显的道理在于,所有权的获取成本远远大于使用权。不动产是以土地这种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为基础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对土地的独占使用,必然会导致公共资源的不断消耗。目前的商品房价格,对有一定承受能力的中产阶层尚已构成巨大的压力,即便是从经济适用房来看,低收入家庭为了获得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不得不倾囊而出,导致其他生活水准的严重下降。此外,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严重制约了经济适用房的惠及范围,由此产生千军万马争抢经济适用房的局面。因此,经济适用房这种以所有权交换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已受到学界广泛的诟病[7]。
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的安居需求,这种需求从本质上是指受惠及人群对公共房屋的居住利用而非所有权取得。可以预见的是,如果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人今后具备了购买商品房的能力,或者成为遗产,那么私人所有权的存在终将阻碍经济适用房这种公物继续发挥公用价值。我们认为,应当在公共住房保障体系中运用公物权理论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二元化思路,一方面持续减少经济适用房这种不可持续的住房保障模式,另一方面则应当逐步增加不附带所有权转换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实现公众居有其所的基本需求。
(三)住房保障体系中资源与给付手段的扩张
在过去的全民福利分房制度中,主要承担公物给付责任的是各级政府,给付的方式也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来实现。由于这种植根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单一体制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庞大的经济负担,进而引发了中国住房制度的深刻变革。那么,在我们思考以新的公共住房保障体系来满足人民安居的过程中,就不能重蹈覆辙。公物权理论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二元化思路,同样能够应用于住房保障资源获取这一问题中。国家所有权并非公物的唯一来源,私人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状态下的不动产,依法经由行政程序确认,同样可能成为供公众利用的保障性住房来源。在今后的改革中,应当允许出现以私人出资并负责管理的保障性住房,以国家划拨土地而由私人投资修建的保障性住房。
在现有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固有手段之外,我们还应当参照域外先进国家来完善针对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其主要的手段就是大力发展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以外的公租房制度。这一制度是指通过政府兴建或者私人投资,为城市中等收入人群提供的经济型公共租赁房。其中,无论是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的不动产,都可以通过设定公租房的方式在政府的统一调配下供城市中等收入人群所租用,由此给予这一群体,尤其是中等收入流动人口以必要的缓冲空间,使其不必过早直面昂贵的商品房。并且,公租房的用益权有一定的租期限制,可以促使公租房群体加快收入积累,最终通过购买商品房来达到安居目的。可见,公租房的运行全过程,是对所有权中心制的突破,也是公物权二元化的最佳印证。
在目前中央大力推行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公租房已愈来愈多地受到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关注。2010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8]然而,由于面临着诸如资金回流速度较慢、地方财力匮乏等困难,公租房制度仍旧被认为无法取代经济适用房制度[9]。我们认为,公租房制度的发展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有益的改革来尝试破解目前存在的难题。公租房的房源可以通过公私合营兴建、企业自主兴建[10]、政府购买社会房源长期使用权、交由企业通过对私人闲置房源的收购来进行集约化管理等加以拓宽。城市中现有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也是拓展公租房房源的有效来源。长期以来,我国严格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小产权房交易,这虽然确保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安全,但也阻碍了许多城中村的改造进程。而城市化过程中的巨额拆迁补偿也成为各地政府的负累。我们认为,在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前提下,以政府注资或公私合营的方式将城中村改造成村民住宅与公租房的混合小区是可取的手段。这样既可以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又可以以公租房取代原有的村民私人租赁房,保障村民的可持续收入,同时节省补偿安置的费用。当然,这种手段的实现也必须“坚持最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政府监管”[11]。
未来中国的公租房制度将成为整个中国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并且,从域外经验来看,公租房制度所引发的诸如引导民营经济参与政府民生工程、切实满足社会住房刚性需求、推动旧城改造进程形成城市功能分区等多层次的连锁效应,终将形成政府间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四、结语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这无疑为我们指明了今后住房改革的新方向。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期,商品房不应当也不可能再承载起社会各阶层的安居需求。应当打破“恒有恒产”的传统思维,转变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思路,实现调控目标从“打压房价”向“遏制投机”的重心转移。同时,政府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对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加以必要的修正,以“居有其所”为目标进一步丰富公共住房保障的手段,拓宽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来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的惠及范围。构筑以公共租赁房保障模式为核心,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模式为辅助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疏导和满足不同阶层社会公众的住房需求,最终引导商品房价格的合理回归。总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政府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执政为民的担当以及大刀阔斧的魄力,如此,实现人人“居有其所”的安居中国梦将不再仅仅是梦想。
注释:
①2010年6月,住建部等七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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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方 言.经济适用房扭曲社会保障,申请购房流程漏洞百出[N].环球杂志,2005-07-06.
[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gov.cn/gzdt/2010-06/13/content-16271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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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小君,戴 威.对“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政策的法律思考[J].法律科学,2012(3):15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