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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文化法》立法宗旨与基本框架述略*

2014-02-13肖梅林孟莉霞夏秋菊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乌克兰设施活动

肖梅林 孟莉霞 夏秋菊

(1 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信息学系,上海200241;2 厦门大学外文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图书馆,上海 201620)

《乌克兰文化法》立法宗旨与基本框架述略*

肖梅林1孟莉霞2夏秋菊3

(1 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信息学系,上海200241;2 厦门大学外文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图书馆,上海 201620)

2010年12月14日,乌克兰最高拉达通过了《乌克兰文化法》,并于2011年1月12日起正式生效。该法规范了乌克兰文化设施、文化经费、文化艺术从业人员、文化活动、社会力量参与和国际文化交流等基本内容的保障,从而在国家层面上明确了乌克兰文化发展路径,以期促进乌克兰文化繁荣发展。

乌克兰文化法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乌克兰

1 引言

自十七世纪中叶以来,乌克兰进入了持续300多年的领土破碎时期。长期复杂的历史环境,造成了乌克兰东西两地区的文化差异很大,以致当下乌克兰遭遇民族认同的艰难困境[1]。再加上乌克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作为苏联的一部分,文化和艺术活动都为政治服务,各文化机构运营直接由国家管理,导致乌克兰人民文化需求的满足取决于国家意志。这种不以人民需求为中心的指导原则,进一步加剧了乌克兰民族、社会不满情绪的滋长。因此,如何推动文化认同与繁荣发展,已经成为乌克兰当前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2]。

2005年伊始,乌克兰最高拉达(即议会)开始了关于文化法的立法讨论。经过多年的不断磋商、发展与完善,2010年12月14日,乌克兰最高拉达最终通过了《乌克兰文化法》(Law of Ukraine on Culture),取代了1992年的《乌克兰文化基本法》(Fundamentals of the legislation on Culture of Ukraine),并于2011年1月12日起正式生效。

《乌克兰文化法》是一部关于文化保障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乌克兰文化活动的法律基础,奠定了文化领域的各类社会关系。该法共由10章35条组成,主要从文化设施、文化经费、文化艺术从业人员、文化活动、社会力量参与、国际文化交流等各个层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和保障。

2 《乌克兰文化法》的立法宗旨

《乌克兰文化法》的立法宗旨,包括:(1)保障乌克兰公民自由开展文化活动、自由创作文化艺术作品等文化领域的宪法权;(2)保存并繁荣民族文化财富;(3)按照文化知识产权,调整文化活动主体间的关系,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利;(4)确定国家文化政策的优先方向,确定国家文化支持的形式、依据、条件、顺序,确保国家不干涉创作过程,确定社会舆论对国家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影响机制。

从法律内容来看,《乌克兰文化法》特别强调了建立统一的乌克兰文化空间的重要性,特别强调了保护文化完整的紧迫性;意图通过文化认同促进民族认同,由此增强乌克兰的国家凝聚力。这是由于当前乌克兰文化政策,主要以权力下放方式来实现的。乌克兰的基本文化服务经费由地方财政提供,用以支持文化活动的开展以及文化设施的建设,如图书馆、文化室、俱乐部、剧院等。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文化政策,拥有更多的文化自主权。但这种方式带来另一个问题,由国家制定的文化目标难以贯彻实现,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统一的文化政策,在不同的城市和地区政府之间,以及企业部门和非营利组织之间进行协调;文化领域的投入资金不足,除了财政预算,为文化发展提供资金的社会力量极少;国家层面的文化政策缺乏、文化活动免费服务的界定不明确等,使得文化机构提供的服务难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3]。

因此,《乌克兰文化法》以宪法相关规定为基础,通过具体法律来进一步加强乌克兰文化的有序发展,协调文化领域的各类社会关系。立法的主要

目的归纳起来有六大方面:一是保障民众享有在文化领域自由民主的权利,比如艺术创作自由、接受文化教育等;二是保障乌克兰文化空间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增加国家凝聚力;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活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四是保障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基本利益;五是保障文化经费的有效投入;六是支持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塑造乌克兰新的国际形象。

3 《乌克兰文化法》保障和规范的基本内容

3.1 文化设施

文化设施是展示文化建设成果、开展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为民众提供学习和交流的空间。文化设施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民众基本的文化权益。《乌克兰文化法》在文化设施的保障问题上坚持两个原则:一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现有文化设施,二是积极兴建文化设施,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乌克兰文化法》明确提出,保证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禁止破坏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电影资料馆等的印刷品,电影和配乐的原始资料,以及其他文艺作品、文物等。该法还同时指出,在未向文化机构提供新的同等场所时,不得强行拆迁。

图书馆这一文化设施,作为文化传播的直接平台,是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直接关系到公众的文化权益。在过去的十二年里,乌克兰公共图书馆总数已呈下降之势,从2000年2.07万所减少到2012年的1.93万所。根据乌克兰文化研究中心数据,乌克兰现在共有1.48万个乡村图书馆,然而至今为止,仍然有约32%的地区还没有图书馆[4]。该法对于图书馆这一文化设施的保护是基于当前现实情况,具有重大意义。

《乌克兰文化法》在关于文化设施私有化的事项中规定,凡被列入国家文化遗产名册的给予保护,不允许私有化。2009年,乌克兰在“促进国家民族文化遗产建立不动产古迹注册的决定”时,共有744项民族遗迹进行登记,其中包括:历史古迹、考古遗址、艺术遗址、科技古迹及景观古迹。发展到目前,国家文化遗产名册中有4719处古迹,其中国家级891处,地方级3828处[5]。该法还规定了国家科学院的文物、文化领域的教育机构、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机构等,都不允许私有化。

《乌克兰文化法》除了提出对现有文化设施的保护外,也倡导新建文化设施。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文化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二是非营利文化机构、文化领域内的教育机构,以及向非营利文化机构提供慈善资助的法人和自然人,根据税法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在法律无明确规定之外,文化机构开展基本活动的同时也可适当开展经营活动;四是文化机构的建立、终止包括停办,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当前乌克兰新兴的私营和非政府所属的文化机构,包括艺术画廊、设计中心、出版社等,也是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之一。一些文化设施建设在一些社会力量的努力下发展迅速。例如,在纳特艾哈迈托夫基金会“动态文化”计划的支持下,许多博物馆得到了维护和恢复,当前的“动力博物馆”项目,正为乌克兰现代化博物馆发展奉献力量[6]。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既顺应了乌克兰文化建设进程的实际情况,也满足了文化繁荣发展的时代要求。

3.2 文化经费

文化经费直接影响文化发展,它不仅关系到文化设施的建设,影响到公众文化参与,更是落实文化政策的重要保障。在农村地区,文化俱乐部和文化中心是文化活动的主要平台。但是自1992年以来,文化俱乐部和文化中心数量显著减少。虽然国家采取了相应措施防止进一步的减少,然而由于缺乏资金支持,逐渐递减的趋势难以抑制[7]。有鉴于此,《乌克兰文化法》明确了文化机构经费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预算;二是从事经济活动和有偿服务获得的资金;三是补偿金、公众(包括外籍人士)和企业的捐款。

由于中央和地方预算划拨的文化经费金额有限,经费问题无疑成了乌克兰文化发展中的首要难题。因此,《乌克兰文化法》强调了多渠道筹集文化经费,为把资金投入文化发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创建有利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文化活动。例如乌克兰国际复兴基金会提供了超过一亿美元资金,支持乌克兰的一些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和文化机构、出版机构的发展[8]。

3.3 文化艺术从业人员

2011年1月,乌克兰约有4.48万个中央或地方性文化艺术组织,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约为22万人,其中超过15万人的工资由地方财政支付。在公共文化部门的从业者有统一的工资系统,但与其他经济分支机构相比,这类公共部门雇员的工资依然最低。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共部门雇员的每月最低工资是1073格里夫纳(约850元人民币),然

而,文化从业人员,尤其是小城镇和农村的文化从业者,往往只能获得最低工资的一半或者更少。因此,当前文化领域的就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提高文化从业人员的工资(尤其是农村和小城镇地区),提供管理技巧的培训,提高文化部门就业竞争力[9]。

《乌克兰文化法》明确了对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薪酬保障和社会保障。建立了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工资、津贴、奖金。同时,明确提出了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应享有社会保障,要保证他们的养老金。给予文化艺术从业人员良好的物质条件,目的是为了提升文化领域的就业竞争力,促进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工作技能的提高。该法还特别强调了农村与小城镇地区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应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3.4 文化活动

《乌克兰文化法》规范了文化活动的类型,涉及到文艺作品、民族文化、文艺科研、文化娱乐四个领域的一切相关的活动,如创作、推广或传播等。活动的主体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专业创作工作者、科学工作者、在文化领域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人员、艺术工作者、文化工作者、文化机构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个别公民和团体组成。该法对以乌克兰语生产和推广的文化产品提出了保护措施,意图鼓励发展乌克兰语文化产品。其次,该法强调了对文化遗产及文化财富的保护,主要是对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提出相应保护措施。此外,该法还强调在相关领域如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等,国家为这些领域专业创造活动提供条件。例如多数地方财政有支持创意活动的专门资金,或对艺术家的场地、工作室、研讨室采取低租金等措施。该法还高度关注文化艺术创作者的自主权,提出了国家保障创作自由和文化活动的自由,并协助艺术家和创作团体的创作活动,不干涉创作过程。

《乌克兰文化法》促进公众培育业余爱好、参与文化娱乐活动,提出的具体措施是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并提供资金支持。从乌克兰公众参与文化活动情况(见表1)可知,从2006年至2011年,剧院和音乐会的观众数量相对平稳,影院的观众数量变化不稳定,但博物馆参观人数呈现增长趋势。这是因为近些年来博物馆领域的投入较多,博物馆数量逐年递增。根据乌克兰财政部2001年及2011年的文化支出情况,博物馆占文化支出比重,从2001年的8%提升到2011年的13.6%,增量较大。可见,促进公众参与文化活动的前提,要有完善的设施和充足的经费保障。

表1 乌克兰公众参与文化活动情况(1996-2011年) 单位:百万人次

3.5 社会力量参与

当前乌克兰新的慈善法和赞助商法仍处于建设阶段。2006年,文化部提交了艺术赞助法的公共讨论草案,但直至今天,还没有针对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文化领域方面的单独法律。

为此,《乌克兰文化法》提出了社会组织(工会、创作协会、社团、基金会、协会等)依法参与文化领域国家政策实施的专门条款,鼓励社会力量创建慈善机构,支持文学艺术的发展。同时,该法提出要保障法人与自然人对具有文化意义的客体进行投资和创新活动的合法权益。

目前,已有部分私人基金会为支持艺术活动提供了不同的捐赠。纳特艾哈迈托夫基金会的格兰特计划(Grant Programe),鼓励乌克兰不同地区的社会组织和文化运营商之间建立合作,促进乌克兰艺术的发展[10]。乌克兰公开赛基金会设立了两项奖金(Volodymyr Ivasyuk Scholarship,Kazimir Malevich A-ward)主要针对有才华的年轻人及艺术家,支持他们开展艺术创作[11]。

3.6 国际文化交流

乌克兰拥有非常灿烂的优秀文化,和非常丰富的历史积累。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不仅可以取长补短增进本土文化发展,还可以在文化合作中塑造乌克兰良好的国际形象。

为此,《乌克兰文化法》明确了国际文化交流的基本方针:一是促进国际文化合作,二是在海外宣传乌克兰丰富的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遗产。该法强调国家应为文化机构、艺术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及其合作伙伴,提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机会。

当前有许多非政府组织为乌克兰文化艺术从业

人员提供国际文化交流的项目。如乌克兰公开赛基金会发起的基辅青年安全论坛(Youth Kyiv Security Forum),是中青年专家讨论国家关系和乌克兰外交政策的平台,旨在提高青年专家政策分析能力[12]。于2012年5月结束的“双边”项目,是由欧洲文化基金会发起,其目的是在欧盟国家选择组织与乌克兰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文化重要人员之间建立新的长期合作关系。获选机构各派一位文化经理人与来自摩尔多瓦共和国及乌克兰的重要文化工作人员一起交流合作[13]。2011年欧洲文化基金会连同文化管理中心和“民主文化”发展基金,为非政府组织和城市文化行政人员的管理者举办一系列研讨会,研讨会上邀请欧洲顶级专家宣扬发展新的文化理念,等等。

当前约有1000万乌克兰人民居住在国外,最大的侨民居住地是俄罗斯,约有437.9万人口,还有许多乌克兰人居住在摩尔多瓦、罗马尼亚、波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乌克兰文化法》专门提出,国家应关注境外侨民的民族文化需求。包括促进国外文化活动的进行、举行乌克兰民族文化活动、在其他国家创建民族教育机构等措施。

4 结语

自1991年后,乌克兰作为一个独立国家而存在,虽然仅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但乌克兰地区却拥有上千年的文化沉淀。在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乌克兰开始构建民族国家的过程,希望实现民族、文化、历史、习俗乃至地域的共识,并力图显示乌克兰作为一个国家的文化独立性。伴随着地区根深蒂固的文化差异,这种寻求共识的过程历经艰难。

《乌克兰文化法》重视保护文化遗产和民族文化,提倡文化领域创作自由,并呼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同时,该法也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在重视国际文化形象塑造的同时,兼顾海外乌克兰人民的文化需求。可见,《乌克兰文化法》的制定,符合乌克兰整体利益,力求建立统一的乌克兰文化空间和保障乌克兰文化的完整性;意图通过文化认同来获得国家认同,由此明确了乌克兰文化发展路径。《乌克兰文化法》的制定颁布,是乌克兰国家统一建设中的重要奠基石。

〔1〕冯绍雷.乌克兰危机的人文透视——读《乌克兰:沉重的历史脚步》有感[J].俄罗斯研究,2005(1):15-20

〔2〕〔3〕〔4〕〔7〕〔9〕Olexandr Butsenko,Oksana Shevchenko.Compen dium ofCultural Policiesand Trends in Europe:Ukraine.[EB/OL].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down/ukraine_022013.pdf.[2013-04-25]

〔5〕乌克兰文化部.国家文化遗产名册[EB/OL].http://mincult.kmu.gov.ua/mincult/uk/publish/article/294593.[2012-12-11]

〔6〕〔10〕Dynamic Culture.[EB/OL].http://www.fdu.org.ua/en/culture.[2014-01-20]

〔8〕about IRF.[EB/OL].http://www.irf.ua/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3530&Itemid=16.[2014-01-20]

〔11〕Scholarships and Awards.[EB/OL].http://openukraine.org/en/programs/cultural-horizons/scholarships-awards.[2014-01-20]

〔12〕Youth Kyiv Security Forum.[EB/OL].http://openukraine.org/en/programs/international-dialogue/youth-kyiv-securityforum.[2014-01-20]

〔13〕Closing festival for Tandem-Ukraine,Moldova and EU-in Chisinau.[EB/OL].http://www.culturalfoundation.eu/news/3111.[2012-05-18]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Basic Framework of Law of Ukraine on Culture

Xiao Meilin Meng Lixia Xia Qiuju

On 14 December 2010,the Verkhovna Rada of Ukraine passed the Law of Ukraine on Culture which came into force since 2011.The Law regulates the protection of Ukrainian cultural infrastructures,cultural funding,culturalworkers,cultural activities,and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forces,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s and so on,accordingly,defines the Ukrainian cultural development path,promotes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U-kraine culture.

Law of ukraine on culture;Promotion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Ukraine

G153.20

A

肖梅林,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信息学系2013级情报学硕士生;孟莉霞,厦门大学外文学院2013级硕士生;夏秋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图书馆馆员,硕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公共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研究”(批准号:12&ZD032)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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