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探究

2014-02-12

图书馆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隐私权馆员个人信息

徐 梅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辽宁 阜新 123000)

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保护他人隐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社会组织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读者是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在图书馆读者服务中,读者借阅信息、读者咨询信息、读者网络访问信息、读者图书馆活动信息中存在大量读者的个人隐私,正确处理好读者隐私,保护好读者隐私,对于提升读者对图书馆的信任度,促进图书馆的和谐发展,意义深远。

1 保护图书馆读者隐私的意义

1.1 有利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我国著名图书馆学家刘国钧先生在 《什么是图书馆学》一书中指出,图书、读者、领导和干部、建筑与设备、工作方法是图书馆事业五项组成要素。可见,读者是图书馆组成的要素之一,图书馆的发展离不开读者的支持。如果读者隐私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读者隐私权受到侵犯,致使读者名誉受损害和财产损失,图书馆读者人数就会减少,图书馆的社会价值就难以得到彰显,图书馆也就失去了生存的社会空间。保护读者隐私,尊重读者的隐私权,就是尊重读者的人格尊严,体现了图书馆对读者的负责,对读者权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会有更多的读者愿意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读者对图书馆的关注度提高,图书馆的发展就有了可靠的基石。

1.2 有利于读者个人的和谐发展

图书馆是读者获取知识、探求真知的重要场所。随着网络的发展,基于网站、微博、微信的图书馆服务成为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服务的新亮点,吸引众多读者的目光。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日趋呈现出网络化与公开化的特点。在图书馆领域,有的图书馆过多收集读者信息,在收集读者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向读者讲明收集这些资料的目的和使用方式,甚至个别图书馆将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获取的读者个人信息资料作为 “信息商品”销售或转让给如网上书店、出版社等,对读者信息尤其是网络上的读者信息疏于管理,造成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外泄,给读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加强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堵住”读者隐私泄露的“瓶口”,让读者自由地、放心地利用图书馆,从图书馆中汲取知识营养,从而提高自身职业能力,使读者能在竞争的社会环境下中立足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2 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现状

近几年,在国家加大图书馆建设投资力度的形势下,图书馆事业蓬勃发展,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建设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今读者查阅信息、获取知识的需求。然而,在读者隐私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图书馆行业读者隐私法律法规的缺失。法律是保护图书馆读者隐私权最重要的手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保护进行了规定,但针对图书馆读者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在图书馆领域如何保护读者隐私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这不利于图书馆对读者隐私的保护。(2)馆员读者隐私保护意识淡薄。美国公民特别是图书馆员非常重视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美国图书馆馆员的维权意识比我国图书馆馆员要强许多。馆员维权既包括馆员维护自身的权益,又包括馆员维护所有读者的权益。美国图书馆员会提醒读者尽快取走自己借阅的图书,在书架上张贴保护读者隐私权的声明,并且及时清除读者的借阅记录,切实保障图书馆读者的隐私权。而我国图书馆馆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保护读者的隐私,一旦发生侵犯读者隐私权的问题时,又不知如何处理,严重影响了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关系,给图书馆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有的馆员随意发布读者个人借阅信息、相关课题咨询信息等。(3)隐私保护技术落后。大多数图书馆重视图书馆服务设备的添置和更新,而忽视利用现代技术保护读者隐私;注重业务工作的自动化建设、网络设备的增加,而没有将利用技术保护读者隐私列入图书馆的议事日程。

3 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策略

3.1 立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相结合

健全的法律制度可有效保护读者隐私。法律法规由于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控制力,成为保障公民权利最有力的手段,并对其他政策的形成起着决定作用。美国各个州的法律都有保护读者隐私的内容。美国参众两院修订了《隐私权法案》,对联邦政府应如何搜集信息、存储信息、维护信息、信息安全与保密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规定属于隐私的记录。到目前为止,美国除夏威夷州和肯塔基州外,其他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有专门的图书馆记录保密法,以成文法律规定每个图书馆用户的记录都属于隐私与机密。目前,我国的《图书馆法》还未出台,笔者建议在《图书馆法》立法中要对如何保护读者隐私进行详细的规定,以规范图书馆利用读者信息的行为,避免侵犯读者隐私。

行业自律是指通过图书馆行业制定相关规定规范自身在读者个人数据信息收集、利用等方面的行为,以此达到保护读者隐私权的目的。在国家层面的有关保护读者隐私法律的框架下,中国图书馆学会可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图书馆行业读者隐私保护规定,用以指导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具体工作,规范馆员的服务行为,使馆员在为读者服务过程中减少泄露读者隐私行为的发生。如美国图书馆协会 (ALA)颁布了《图书馆馆员伦理准则》《图书馆记录机密政策》《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机密性政策》《隐私——<图书馆权利法案>之阐释》等一系列有关隐私保护的政策性文件,不仅明确规定隐私保护的具体内容,而且列出详细的步骤以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清单,对美国图书馆界保护读者隐私起到了指导性作用。立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的结合,使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从根本上解决了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问题。

3.2 馆员工作保护与读者自我保护相结合

法律只是从宏观的层面上保护了读者的隐私,但在具体的图书馆工作实践中,维护好、保护好读者的隐私,还需馆员的努力。因此,图书馆要制定完善的馆员职业操守与职业规范,加强馆员读者隐私保护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馆员读者隐私保护意识,让他们意识到读者隐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对于馆员来说,一要做好读者纸质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严格保管好读者纸质资料,分类保存读者资料,避免读者资料的丢失。二要加强读者电子信息的管理。读者利用数字图书馆查阅信息,需要进行注册,读者个人信息被保存在电脑中;读者上网查阅图书馆数据库,电脑中有读者查阅行为的记录。图书馆要安排专业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保护,减少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三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读者隐私泄露。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面对他人查阅某一读者的个人信息时,馆员就要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理念,坚决杜绝为其提供信息。读者的阅览信息或者在图书馆的账户信息等,都只能让读者本人查询。及时清除没必要保留的读者记录。

提高读者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是保护读者隐私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目前,图书馆读者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还薄弱、隐私保护能力不强。据易斌的调查可知,在1 760名读者中,只有43%的读者在利用图书馆时,会关心自己的隐私问题,仅11%的读者有主动查看、及时修改或删除个人信息的习惯,超过一半的读者对了解隐私保护知识抱着消极的态度。因此,图书馆要采取多种措施对读者进行宣传教育,将保护个人隐私纳入读者教育内容,向读者宣传和介绍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的政策,提高读者自我保护意识。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时,要慎重填写个人资料,并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利用360安全卫士等软件清理各种应用程序痕迹、上网痕迹和垃圾文件,对含有隐私数据的重要文件,使用 “文件粉碎机”软件进行彻底删除,确保其无法恢复,有效保护个人隐私。馆员工作保护和读者自我保护相结合,就如一道厚厚的“防火墙”,预防读者隐私不受侵犯。

3.3 技术保护和非技术保护相结合

隐私保护技术在图书馆尤其在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可有效地限制读者隐私信息的泄露,也便于发现一些可用于图书馆服务创新的知识,有利于推进图书馆服务创新。随着移动图书馆服务的开展,读者可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访问图书馆的资源,大量的个人信息和敏感的行为记录在服务器中,其中有一些是读者个人隐私信息。读者网络隐私的泄露一般是通过黑客软件、木马病毒窃取、IP地址跟踪等方式造成的。针对这些问题,防火墙、防杀毒软件、Cookies管理器、匿名邮件重发器、洋葱路由器等各种技术与相关产品应运而生。在网络隐私保护技术方面,基于启发式的隐私保护技术、基于密码学的隐私保护技术、基于重构的隐私保护技术应用范围较广。具体地说,图书馆可采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数字水印以及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等技术,加强数字图书馆环境下的读者隐私保护。数据加密技术是指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敏感数据加密,读者阅读这些数据之前,再用相应的解密算法对数据进行解密,这样即使数据被非法窃取,由于不知相应的解密算法,也看不到数据原文;身份认证技术指采用可信的第三方,密匙分配中心(KDC)保存与所有密钥持有者通信的主密匙,每次认证都要通过密匙分配中心认证。认证技术中有一次性中令、数字凭证、数字签名等;访问控制技术是控制信息安全最常用的手段,它允许特定用户对信息库进行适当权限的访问,限制其随意删除、修改或者拷贝信息文件;P3P可以帮助用户理清多如牛毛的“网站隐私权条款”,用户可预先设定愿意提供的个人信息范围,如果某个网站要求超出范围的信息,这个平台“跳出”警告讯号。

非技术保护是指图书馆采取个性化的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减少读者隐私泄露的机会,从而保护读者隐私。图书馆可设置单人学习空间,配备相关学习资源,为读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如图书馆可设立专题研究室,配备学科馆员,开展专题学科服务,帮助科研人员完成课题研究。图书馆可减少监控设备的使用,监控范围不能包括隐蔽的地方或私人活动的场所。对监控设备记录下来的读者隐私,任何人不得披露,除非得到读者的许可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使用摄录信息材料确定读者的违规行为,应当允许读者知晓该信息并对记录的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或更正。技术保护和非技术保护,使读者隐私保护更趋人性化。

[1]易斌,方锦平,陈淑文.图书馆读者隐私的自我保护问题与对策探究[J].图书馆学研究,2012(9):93-95.

[2]骆永成,陈惠兰,乐嘉锦.隐私保护技术在数字图书馆的应用[J].现代情报,2009(6):95-98.

[3]廖璠,黄丹珠.国外图书馆用户隐私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展[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2(4):120-123.

猜你喜欢

隐私权馆员个人信息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转聘谢承华、斗尕馆员为荣誉馆员的决定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勘误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转聘谢佐等3位馆员为荣誉馆员的决定 青政〔2017〕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