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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构建
——以公开与监督为重点

2014-02-12向华萍彭芹芹丁新年江明芙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公务员申报财产

向华萍 彭芹芹 丁新年 江明芙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构建
——以公开与监督为重点

向华萍 彭芹芹 丁新年 江明芙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当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中的财产申报问题解决之后,该制度的系统构建并未完成。公务员的财产申报结果应该以何种渠道、何种方式公开、对谁公开以及在何时公开等问题都需要经过进一步探讨,如此全面考量才能增强制度的科学性与完整性。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财产公开;监督

“阳光法案”是最好的防腐剂。要真正将财产申报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其预防腐败、增强政府公信力的作用,就必须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将其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一套法制化的、系统完整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然需要科学的财产公开程序,只有将申报成果放在公众的视线范围内,才能达到反腐的效果。

一、公务员财产公开渠道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证明,作为预防腐败利器的财产申报制度,“仅仅只有财产申报制度,而缺乏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对其所申报的财产进行适时、适当的公开制度,无法对其实行法律监督和制约”。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公务员财产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廉政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尽管各国在有关官员提交的财产申报书是否向公众进行公开的问题上做法各有不同,但是,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必须申报,使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的核心理念是一致的。对于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若仅依靠政府机构自上而下监督的话,腐败者肯定会对自己的申报材料再行处理,这样就更不容易发现问题了。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公开之后,整个社会都在监督。这就好比全国人民撒下了一张网,什么样的“鱼”有问题一眼就能看出来。因此,将申报材料集中整理、审核之后,以网络技术为基础,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公务员财产状况数据库,并采取各种措施让其在社会上公开,让民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世界各国公务员的财产公开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示公开,即将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资料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媒体等公之于众;另一种是推定公开,不通过媒体公示,规定公众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查询相关公务员的财产申报结果。在我国采用推定公开的方式更为合理,因为我国公务员数量庞大,财产状况的统计结果即使是汇总之后也非常多,除了在国家安全部门或其它不宜暴露身份部门工作的公务员的资料外,公示公开的数量之多并不利于民众快速查询,且会浪费大量的媒体资源。

让公民主动去获取他们想要的资料的方式远比让他们被动地接受要更好,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在一些偏远地区采取公示公开的方式根本达不到让当地居民知晓的效果。故待到每次的申报审核完毕后,即予以推定公开,任何公民只要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并以书面形式注明自己的姓名、要求知晓的内容且登记以后,都可以查阅他想要的资料。公众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反腐的目的,也可以索取公务员财产报告的复印件,以更好地起到监督作用。需要说明的是,让公民表明自己的身份并登记是一种程序上的要求,便于管理,如果事后发现了什么问题,也便于查找。

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负责接待民众以满足其查询要求的机关应该是特定的,否则就会出现类似于“踢皮球”现象而导致公民的监督权有名无实,并使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为了保证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体系化和科学化,负责公开的机关应是国家预防腐败局以及在地方设立的对应机构。一方面,现在的国家公务员局负责受理中央省、部级公务员的财产申报、登记备案,且建立起地方各级公务员局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受理地方公务员财产申报事宜。另一方面,国家及地方预防腐败局是负责对有关财产申报材料审查核实的机关,它本身就负有监督义务。在此基础上,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的任务交由预防腐败局负责是时下最好的选择。

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还应规定公民不得利用公务员申报的材料进行营利性、商业性的不正当活动,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便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也保障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预期效果的实现。

二、适当鼓励举报

举报是财产公开取得实效的重要途径,2011年政治清廉度居世界第4位的瑞典就非常重视群众举报。在公务员财产状况公开的前提下,建议从立法角度鼓励群众向监督机关实证举报,在监督机关认真核实举报材料之后,给予举报有功的人适当奖励,并严格为他们的身份和行为保密。当然,任何人的举报必须有如实的证据,或者能提供可查找证据的重要线索。对于捏造证据、陷害他人的不法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级间的监督与举报尤为重要,同级公务员之间工作性质、工资收入都差不多,且平日有更多的接触与交流,彼此之间最为熟悉,更有助于监督机关发现问题、厘清事实。在鼓励同级举报时,更要重视举报者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对有不良居心的失实举报者,要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轻重适宜的惩罚制度,严格问责

财产申报、财产公开、审查与监督以及问责惩处是一个完整的廉政建设监督体系。一般而言,各国财产申报法律都有对诸如不提交申报书、伪造申报书、不据实申报而有非法所得财产等行为追究责任的条款。英国法律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资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则予以刑事处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存在差距,就必须做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将承担刑事责任。再如美国法律规定,若发现公职人员有非法所得财产,有关机关可依法做出剥夺其非法财产、归还不合法取得的财产,降职、削职或令其辞职,或者按贪污贿赂罪论处等决定。我国规定的问责制度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缺乏刚性的惩罚方式,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且党纪、政纪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行为显得太轻了,这样会影响制度实施的效果。

未来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应调整问责措施,在保留原有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还需规定一些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加大打击力度,这样能增强警戒作用,使潜在的违法者迷途知返。具体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两种罪名,即公务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和公务员不如实申报财产罪,根据财产的数额来确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对于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的,还可处以罚金。对于财产来源不明的,则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财产公开与监督以及惩罚制度不仅是构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该制度实现构建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将这些环节都打通融为一体之后,系统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才会良性运行。

[1]黎慈.美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启示——从萨默斯的财产申报风波说起[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5).

[2]许向阳.“阳光法案”应尽快出台——关于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思考[J].中国改革,2005(5).

[3]汪玉凯.深化改革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2).

[4]杨杰.论我国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学术论坛,2010(9).

[5]李景平,鲁洋.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论坛,2010(12).

编辑 郑晶

D035

A

2095-8528(2014)01-109-02

2014-05-19

华中师范大学2013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研究”研究成果,负责人:向华萍,项目编号:220-20205130001。

向华萍,彭芹芹,丁新年,江明芙均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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