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回顾与思考
2014-02-11汪火良
汪火良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是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中共十八大以来对法治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论断、新主张,把法治主题和法治理论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和发展水平,法治是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式[1]。学界在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发展领域有诸多研究成果,基本共识认为: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经历了从革命法制观、秩序法制观向治国方略法治观的转变,并在观念层面上显现出一个从法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转向法是社会利益调整的手段,从依政策治国转向依法治国,从法律虚无主义转向法律权威主义,从义务本位的法转向权利本位的法,从权力至上转向法律至上等的变化,反映了其法治思想不断走向完善与成熟[2]。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既一脉相承,又在继承中不断发展创新。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不断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回顾和总结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变迁历程和经验得失,对于继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律思想
毛泽东早年就积极参加了湖南省宪政运动,1926年在广州主办湖南农民运动讲习所时开设了法律知识课程,这时其法律思想还处在萌芽阶段。后来,在领导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过程中,建立了司法机关,确立了司法制度,其人民民主法律思想的轮廓大致形成。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公开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我国的指导地位。1949年1月,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人谢觉哉的《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明确提出:“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3](P642)1950年,董必武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中指出:“使法庭成为宣传我们政策法律,宣传我们国家法治精神的讲台。”[4](P184)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党的早期领导人很重视法律在国家政权的维持和巩固中的作用。
从1953年到1954年,毛泽东亲自主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他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讨论宪法草案会议上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5](P33)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开始轻视法律作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几乎停滞,基本的立法工作严重受阻。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更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摧残。
纵观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历史轨迹,其法律思想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主权专政。1954年,他在谈到宪法的立法原则时说过“原则基本上有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6](P326)。毛泽东强调劳动人民在立法中的作用,最广泛地组织全国各界参与,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伟大创造。在人民和国家的关系上,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7](P129)。在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上,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式是民主协商,从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在民族关系上,毛泽东提倡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二是注重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后,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规的建设。例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后来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等。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制定和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 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三是推崇法律工具主义和人治。建国初期,领导人将法律作为控制社会的“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的工具”,特别强调维护革命秩序、强化法律的专政职能。在立法方面,更加注重具有强烈国家性质的宪法和刑法体系的建设,而相对忽略了关于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民商法、经济法的建设。正是由于法制观念的局限,导致领导人自觉或不自觉地陷入到“人治”的沼泽[8]。从1957年开始,在“左”的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在治国方式上出现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现象,“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制无用论”盛行。典型的佐证是,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对法制作了这样的理解:“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是一千四百人的大会治了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维持秩序”[9]。刘少奇也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9]这些言论反映出当时领导人在“法治”和“人治”的概念、作用、地位上的认识的模糊,普遍认为靠群众运动,靠开会,靠决议,靠人治比靠法治更有效、更可靠。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制思想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给社会各方面带来冲击,法制建设更是遭受重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致力于法制的恢复、发展,中国法治建设步入新时期。
1978年12月31日,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0](P146)邓小平意识到法律权威应高于领导人的意志和权威。对此他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在人治的条件下,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而这些是很不好的。1988年,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11](P272)他清醒地认识到不能依靠“人治”,而根本上要靠法制。邓小平一改只把法制建设停留在口号上的积习,而是将之制度化,并确定为“治国方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科学理论,使中国朝现代意义的社会主义法治迈进了关键一步。
邓小平首次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在这一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修改或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颁布了三资企业法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邓小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拨偏和复位工作,他的民主法制思想符合当时中国最大的实际,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
其一,民主与法制相结合。“十年浩劫”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总结毛泽东的经验与教训,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邓小平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专制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10](P332)他认为法制是加强和巩固制度建设的可靠保证,要把民主与法制结合到一起,注重用民主法制的价值观来规范行为,保护改革开放的硕果。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更是把“高度民主、法制完备”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其二,适应形势,及时建立法律体系。邓小平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0](P333)从1979年到1999年20年间,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1982年)和351个重要法典和法律,800多个行政法规,6000多个地方性法规,数以万计的地方性行政法规[9]。到1982年底,各级各类法律机构基本得以恢复和建立,司法制度初步改革,律师发展到10万人,全国法律工作人员超过了100万。在立法的内容上有质的突破,不再是“重刑轻民”,相继颁布实施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著作权法、证券法、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民事、经济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进了党章,写进了宪法,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和保障。这些改变为我们从“法制”向“法治”转变打下了良好基础,我国的法治建设趋于成熟。
其三,一切从实际出发。邓小平反复强调,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更要吸取经验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结合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实践,强调遵守法纪的重要性;为了适应全面整顿和拨乱反正的需要,从宏观上论证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了满足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需要,提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等问题;为了弥补我国建国以来长期忽视发展民主和发展经济的两大失误,将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
三、跨世纪期间党中央的法治思想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强调: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来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把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2],并对其作了具体阐述。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期间党的法治思想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确立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3]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有其局限性,面对社会生活的多重利益和多样性诉求,法律是强有力的保证,但是在多重利益的分配上的合理差别,则要靠公民的道德觉悟和理性认同来协调、解决。更重要的是,法律需要人们去自觉遵守、执行,需要全民族的整体法律素养来保证。江泽民在2001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和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性,特别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和道德觉悟。”[14]两者相结合的提法,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法治”与“德治”结合,完善了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和“德治”两手都要抓的思想创新,使我们的治国方略更科学、更完善,使我们党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目标迈进。
第三,以“三个代表”为重要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项工作的指南,也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指导思想。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制定良法需要以“三个代表”作为重要指导思想;行政权力容易被滥用,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也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引领;守法是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标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守法的普遍性。
十六大以后,党的法治思想继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思想得到了强调;十届全国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人本法治思想确立的标志;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执政基本方式是依法执政;胡锦涛同志将“民主法治”放在“和谐社会”六大基本特征之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七)》;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原则,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方向。这期间党的法治思想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二,“三个至上”与“三个统一”。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法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第一次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观点。“党的事业至上”是法治建设的政治灵魂,“人民利益至上”是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建设的崇高信仰。“三个至上”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共同致力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
第三,和谐法治观。胡锦涛同志在接见参加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的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和港澳台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15]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只有法治健全,才能够协调好一个国家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同矛盾,尤其是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利器来指导法治建设,就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法治观,能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十八大以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发展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作出了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兹择其要端,概括如下。
1.以建设“法治中国”为法治建设的最高目标
第一,民主与法治是中国梦的组成部分。习总书记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人民的梦”要实现就需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而人民民主制度的实现离不开依法治国的推进。中国梦包含了法治梦,而法治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民主、法治、中国梦构成了一个层层递进的逻辑链条。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第二,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发展版。法治中国实际上是法治建设的总体设计、顶层设计。相比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16字方针是一个更加立体化的建设目标,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覆盖面更广,体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动态要求,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而“法治中国”的总体规划也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版、发展版。
第三,小康社会与法治中国。根据“两个一百年”的核心目标,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可以分两步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与全面小康相对应的法治目标;而全面建成法治中国则是与复兴中国梦、实现现代化相对应的法治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与“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总体目标相联系。
第四,突出人的主体性。法治建设,要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适时把握和及时调整私权与公权、私益与公益、效率与公平等法治秩序中各二元要素间的冲突与协调[16]。
2.以“三个共同推进”与“三个一体建设”为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国家来说,广大人民运用并依照法律治国理政,也就是实行依法治国;就执政党来说,运用法治的方式来执掌国家政权、治国理政,这样的执政方式即是依法执政;就政府来说,依照法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通过法律切实细化行政权力与责任,这样的行政行为就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框架,支撑着整个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三者并举,形成有机统一。法治国家表明了国家作为政治统一体需要遵循法治、全面实现法治化,通过法治的方式确认国家的正当性基础;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是法治社会的决定性因素,法治政府是联系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纽带和桥梁;法治社会则是社会层面上的法治化,社会范围内守法意识的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良好发展的动力。
3.以法治服务改革大局
改革是社会共识,遵循法治路径当是共识中的共识。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行,既不能僵化执行法律条文,也不能将法律降格为单纯“保驾护航”的工具。法治是改革的保障,也是改革的内容;以法治服务于改革大局,在改革中推进法治。
第一,改革于法有据。首先是尊重和遵守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应是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其次是完善立法,用立法引领改革。改革对法律的突破,一定要有章可循;先立法、后行动。最后,严格执法,不变相回避法律。“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总原则就是要利国利民,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二,从司法改革重点突破,保证司法公正。具体来讲,中国当下的司法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二是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三是加强司法干部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建设。
4.以法律实施保障法律权威
习近平同志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法律实施的机关要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第一,严格执法。为了实现严格执法的基本要求,我们需要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强化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执法主体的地位;第二,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第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习近平同志明确要求:“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促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二,公正司法。习近平同志在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为此,我们要改进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方便老百姓打官司,还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在案件裁判中切实遵循法律程序;排除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
五、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发展的现实意义
纵观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党法治思想发展历程,历代历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既一脉相承,又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建国初期法制建设的序幕,到之后经历的曲折;从改革开放法治建设走上正轨,到跨世纪时践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到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法治实践创新,新中国60多年的法治建设,我们党经过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为根本原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实现途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制度为运行机制。这个重要的法治思想体系,是经过了几代人的探索和实践,用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换来的。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关注现实,也必须尊重历史。以史为鉴,方知得失。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经过无数次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绝对的领导核心。没有党的正确领导,就没有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践。当然,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更要完善和改进党的领导,做到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使党的领导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使党的领导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
第一,要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相结合;把党关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大主张和意志,通过法的程序上升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真正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保证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进行活动,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更必须依法执政,党的一切执政行为必须依法,不得违法执政;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尤其是党员干部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为守法的模范;领导人讲话,要同法律一致;领导干部的任免,要按法律程序进行;领导机关的决策,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
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其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有本质不同。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后,邓小平一直强调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指出:“中国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才有出路,搞资本主义没有出路。”[11](P211)为什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呢?邓小平作了回答,他说:“人们说,你们搞什么社会主义。我们说,中国搞资本主义不行,必须搞社会主义。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的混乱状态就不能结束,贫困落后的状态就不能改变。”[11](P63)“中国搞现代化,只能靠社会主义,不能靠资本主义。历史上有人想在中国搞资本主义,总是行不通。我们搞社会主义虽然犯过错误,但总的来说,改变了中国的面貌。”[11](P229)
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这是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基本经验的过程中得出的一条规律性认识。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首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社会。
3.必须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法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行必须依照法律和制度进行约束,我国在法治建设中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行使。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权力制约”进行了集中阐述:努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积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还要“严格立法规范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行为,加大违法惩处力度”[17]。通过各个层面的多方位监督机制,约束权力,控制权力滥用,实现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法治局面。
4.必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法治信仰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有的学者就指出:“法治精神是实现法治的另一因素。法治精神就是尊崇法律,拥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设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气即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条件的。”[18]实行法治,有赖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确立对法律的信仰及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这是实现法治的思想前提。
实现法治,深层次要求在全社会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法治信仰应当是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人们对国家颁行的法律从心底里信奉而自觉地遵守,人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自觉不自觉地从法律出发,以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公民法治信仰的形成,首先依赖于公民个人主体意识的觉醒,要通过法制宣传,逐渐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唤起人们内心对法律的渴望,促进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其次,立法反映民意是公民法治信仰形成的基础条件。要想促进公民法治信仰的形成,就必须规范立法活动,使立法充分反映民意,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容易在公民心目中建立起对于法律的亲切感,有利于法治信仰的建立;再次,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是公民法治信仰形成的关键。司法裁决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利益,最终决定人们对法律的感受、体验和认识。一次不法的处理会影响一大批人对法律的理解和看法。如果人们发现幕后活动比公开程序更重要,发现最后的判决取决于法律之外的因素,发现即使是公正的判决也无法执行,发现法官的学士、品格、能力和举止均不可信任,他们就不会产生对法的尊崇与信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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