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个别化”社区矫正实践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

2014-02-11贡太雷姜旭东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社工矫正

贡太雷,姜旭东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河北保定 071000)

“个别化”社区矫正实践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

贡太雷,姜旭东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河北保定 071000)

社区矫正试点以来,上海坚持重在体现人性化管理、人文关怀的工作理念,2011年以来,上海各个区县更进一步积极创新实践“个别化矫正”方案。以上海市F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理论和实践考察,支持社区矫正实施的社会土壤、专业人才介入和干预、执法权和机构的规范性、严肃性有待改善。

“个别化”;社区矫正;调查研究;上海市

为了解上海市“个别化”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笔者先后于2012年7月、2013年7月在上海市F区司法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社会调查,走访了下属的14个司法所,参与了若干次社区矫正的集体活动,并对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跟踪调查。同时在社区调查期间进行了两次问卷调查,两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98份,其中有效问卷496份,空白问卷2份。

一、上海市F区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概况

F区属于上海南端郊区,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得不到与上海中心城区相应的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在上海各个区县中也位于较低水平。F区现辖8个镇,土地面积为687.39平方千米,户籍人口108.35万人。现在,F区共有14个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基层实务工作的司法所所长、司法所专职干部和社区志愿者共计670余人。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制度

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总体上由F区司法局负责,每一个社区的司法所具体负责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的分工以及司法所的规模根据社区的区域规模、区域内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等情况以及当地人的基本生活习惯进行划分。司法所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最基本的抓手,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最直接地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接触交流,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以及监督与管理。同时上海市F区也有专门的社工站:S社工服务站。

(二)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于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由各司法所主导,辖区派出所辅助配合。主要的监督管理方式为手机GPS定位追踪、定期社工入户查访谈话、司法所周报到,主要的考核内容包括周报到出勤率、集中学习出勤率、社区公益劳动时间。司法所、派出所、社区街道居委会三部门分工协调,共同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同时,注重各自职能和工作重心的不同。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将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结果及时向司法所及派出所报告。

二、上海市F区“个别化”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运作

“个别化”矫正工作是上海正在积极探索创新的具有上海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各区司法局和社区司法所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相适应的矫正教育工作以实现更好的矫正目的[1]。

(一)事前“未雨绸缪”,“个别化”矫正工作前移

矫正工作前移是指重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组织矫正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与对象亲自接触(即到监狱、看守所等进行探访),并深入对象家庭及交往圈子中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将对象的认罪悔罪态度、心理特质、社区表现、家庭及交友等情况作为社会调查的重点。采取动静结合的调查模式,在审前调查中做到三个“必知”:1.矫正人员自身基本情况,包括其年龄、家庭、住址、犯罪类型等;2.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包括对罪错的认识和态度以及接受教育改造情况和教育改造进行的实际情况;3.矫正人员的就业、生活情况,包括家庭构成、工作环境、人际交往圈等。全面翔实的数据有利于矫正工作者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分析矫正人员的犯罪成因以及矫正环境,为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奠定了良好基础。“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李斯特,1882),调查也证实:针对犯罪人的“个别化”矫正方案,能使其得到有效的矫正并能顺利回归社会[2]。

(二)事中“保驾护航”,尊重人权,科学管理保证矫正惩戒性

社区矫正开始之后,司法所首先为服刑人员建立帮教小组,由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居委干部、社区帮教志愿者组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吸纳家属或亲友共同参加。司法所根据事前制定的矫正方案从缓和家庭关系、帮助稳定就业、恢复人际交往等方面入手开展工作[3]。具体而言,矫正工作者上门指导家人改善交流方式,创造良好家庭教育环境;针对文化水平低、经济条件差、收入不稳定等情况,通过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帮助实现就业,借助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促使矫正人员脱离不良社交圈。在有针对性的矫正过程中让矫正人员逐步认罪、悔罪、赎罪,使其认识到自身价值,增强自我改造的信心,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与此同时,区司法局紧密依托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系统加强动态跟踪管理,为确保禁止令的有效执行以及社区矫正的惩戒性,社区服刑人员统一纳入上海市社区矫正电子化实时监督管理范围,司法所在宣告的同时配发专门的电子监控设备行24小时“全天候”监管。一旦发现有违反监管规定或禁止令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各司法所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矫正效果评估,并根据动态情况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个别化”矫正方案。

(三)事后“坚守成果”,实现司法工作整体化、持续化

实现司法工作整体化是指通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合作,采用“判决生效即宣告”的做法,即在缓刑判决生效当日,法院通知被告人、公安派出所民警、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同时到庭,当庭完成交接,将罪犯和执行通知书一并交与执行机关。随后,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流程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开始宣告,正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该做法确保了判决和社区刑罚执行之间的无缝衔接,避免了因法律文书寄送延误或罪犯未按时报到等情况而发生延迟宣告甚至脱管失控的现象。社区服刑人员临近解除矫正阶段,帮教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整个社区矫正过程进行基本评价,并对矫正效果和重犯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为根据撰写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转入安置帮教阶段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巩固社区矫正成效奠定基础。

三、“个别化”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一)社会土壤缺乏,公众认可程度差

在问卷调查中,尽管有73%的群众知道社区矫正,但清楚社区矫正具体内容的仅占被调查人数的20%。在了解社区矫正的渠道这一问题上,27%的群众通过媒体宣传了解社区矫正。

由于对社区矫正认可度的缺乏,直接导致了部分群众反对社区矫正的事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介绍,曾经有一个区环卫局清理河道垃圾的工作,他们通过协调,安排给了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意在保证使他有一份固定的收入,但是很快就有人向区政府信访投诉这件事,而上访者恰恰是那个社区服刑人员的邻居,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处理此事的过程中与上访者有过如下对话:

司法所工作人员:你为什么要为了他得到那份工作而投诉呢?他是社区服刑人员,家里条件也很差,没有什么生活来源,我们这么做也是为了保障他的基本生活。

上访者:那我家里条件也不好啊,要按比较的话,我和他条件差不多,那他还是社区服刑人员,我是什么事都没犯过,凭什么一样的条件,他反而能得到帮助和优待,我就不行了?难道没犯事儿的还不如犯事儿的?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表示,这类情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并不少见,群众的情绪也合乎情理。不仅社区群众会有这样的情况,社区服刑人员之间有时也存在攀比,往往给了某一个社区服刑人员一些政策和帮助以后,其他的社区服刑人员就到司法所来闹,要求相同的待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而对他们的帮助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是根据司法所在具体过程中在各个部门之间协调得来的,所以难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具体工作中,有时候工作人员也很怕打开某个口子然后带来一系列后续的反应。”

除此之外群众还认为社区矫正失去了其惩戒性,非监禁刑罚终究还是刑罚,可如今的对待服刑人员的方式使群众将司法部门看做民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大大降低。超过61%的受访群众第一次听说罪犯是可以不进监狱的,他们认为只有限制人生自由才能更好地进行惩治;但与之想法的23%的被调查者认为可以接受社区矫正,并表示限制自由并不一定是最好的惩恶方式,对于惩罚观也有自己的一些认识和见解,而这23%的人群的学历全部都在大专及以上。我们不难发现,理解社区矫正这种新兴的惩戒方式,特别是要其在社区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还需要民众的整体素质提高来作为土壤。

(二)社工站模式缺乏独立,实际效果有限

上海模式强调了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运用到社区矫正的过程,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动民间社团的自主运作,即“政府在福利的预算中拿出经费,向社会各类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4]。实际上,社工站应该实行专门化机构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但在整个社团运作中,行政干预色彩依然较强,政府并未把社团看成是独立运作的机构,在资金调配、人员招聘、社团及社工的考核评估等方面依然主导社团的运行。并且当前上海社工网络的建立是行政建制的简单复制,不够精简科学,工作效率也有待提高。这种社工站的运行现在实际上造成资源的浪费。

(三)司法职权模糊,角色定位尴尬

我们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发现了这样一个令人尴尬的现象,一些矫正对象户口问题得不到解决,司法所帮忙联系当地派出所协助落实户口问题;一些对象就业成为困难,司法所又联系当地就业保障部门争取安排对象的就业工作问题;一些对象生活保障成为矫正过程中的心病,司法所又联系民政部门争取一些优惠的低保政策;而当矫正对象出现类似脱管、离开规定区域这一类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形时,司法机关又需要联系公安机关对这一类情形进行处理。我们可以发现,在矫正对象的所有生活实际问题中,没有任何一个在司法机关的职权内可以直接解决,都需要通过协调其他部门来帮助解决,甚至出现过矫正干部动用私人社会关系帮助对象解决问题的情况;同样的,当对象出现违规违法的情况时,司法机关也没有手段或权力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还需要依靠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这两种情况都大大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社区矫正的效率,另一方面则无形中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隐患,是司法机关“软弱无力”的体现;尽管理论上司法机关是社区矫正的主管部门,可是实际工作中的职权有限,使其不得不总是扮演着协调者和中间人的角色,不免让人觉得社区矫正的惩戒性大打折扣,执法部门的威信力也受到了影响。

四、“个别化”社区矫正的改善建议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个别化”矫正在现行的实践工作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分别是司法部门职权有限,定位不明,形象趋于软弱以及“上海模式”社工站作用发挥有限,没有发挥其设立之初所期望的功能。这两点如果不能得到尽快妥善的改变,将大大阻碍“个别化”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针对这两点我们提出两点改善建议。

(一)健全完善“个别化”矫正工作规范机制

尽快健全“个别化”矫正工作的规范机制,就是要求加快实现“个别化”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个别化”矫正机制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和绩效发挥。2002年8月社区矫正工作在上海率先试点,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其纳入我国的法律制度,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个别化”矫正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次创新也应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如果没有制度的支持和约束,那么“个别化”矫正就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功能,这一项创新举措也就会失去其出现的意义[5]。统一的制度规范既可以强化“个别化”矫正的操作性,给提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参考与指导,更能增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有了统一的操作程序,各个社区矫正的参与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分工协作,从而让社区矫正效果更好地落到实处。“个别化”矫正的工作制度应该在关注顶层设计的同时更加注重从微观对整个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让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得到切实可行的指导。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可操作性的缺陷以及效果上的难以体现[6]。

(二)改善与优化社工站功能

1.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素质培训。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就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除了要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更应该具有其独特的人格魅力与特性。然而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论是从专业知识结构上,还是从其个人的工作特点上,都还难以符合社区矫正工作提出的要求。对此,我们认为应该尝试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到高校进行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课程的培训和学习[7],同时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制度化,根据工作要求对其进行上岗前培训和阶段性培训。

2.增加社工站的参与,充分发挥社工站作用。

上海模式中强调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运用到社区矫正,体现上海模式的人性化与人文关怀。在社工站的运作过程中,应该降低社工站的行政干预色彩,将其看成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在资金调配、人员招聘、社团及社工的考核评估等方面让社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精简社工站的机构设置,将工作效率作为社工站的工作要求。同时,更加科学合理的对社工的配比进行调整,使社工站的优秀资源能够更好在工作中发挥作用[8]。

[1]胡配军.矫正技术语境下的行刑个别化[J].政法学刊,2011,(4):28.

[2]张宏玉.完善与突破:我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制度探析[J].中国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

[3]王嘉捷.论我国监狱制度的人性化改革[D].四川大学,2005.

[4]朱家德.中英社区矫正比较研究[D].山东大学,2009.

[5]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J].中国司法,2011,(3):24.

[6]阎玮.社区矫正立法原则之我见[J].河北法学,2013,(1):197.

[7]贡太雷,李小龙.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理论和实践的调查报告[J].净月学刊,2013,(4):80.

[8]曾守锤.服务对象眼中的社区矫正社工及其服务——以上海为案例的调查研究[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5.

Discussion on Project of“Individual”Community Correction——A case of“F”district in Shanghai

GONG Tai-lei,JIANG Xu-dong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Baoding 071000,China)

Shanghai forms one idea that focusing humanization management and humanistic care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experiment from 2012.Every district takes actively part in“individual”correction and does its best to make new achievement.Inspecting F district in Shanghai,there are some problems,such as lack of supports from communities and professionals,and the weakness of laws and serious agencies.

individual;community correction;report;Shanghai

D926.7

A

1009-6566(2014)04-0092-04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中国社区矫正的法理研究》(项目号13YJC820026)、河北省法学会2014年度法学研究课题《论合作法理中的法治——以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为视阈》(2014DF023)的阶段性成果。

2014-05-19

贡太雷(1982—),安徽蚌埠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罪犯教育。

猜你喜欢

服刑人员社工矫正
青春社工
男性服刑人员再就业职业倾向研究
——以定西市监狱为例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大选登记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此“社工”非彼“社工”——对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概念的澄清
“三释课堂”为新入监服刑人员上好“第一课”
医务社工的昨天和今天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