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比较
2014-02-11王灵敏
王灵敏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比较
王灵敏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本文从平等与权利、平等与自由、效率与公平等三个方面,比较分析了罗尔斯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与诺齐克权利至上的持有正义理论,为解决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非正义的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诺齐克;正义;平等;权利
公正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那么,社会究竟怎样给每个人分配权利与义务才是公正的?人们一直争论不休。在现当代西方的公正研究领域当中,自由主义内部也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表现在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罗尔斯与诺齐克作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们强调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自由,主张基本自由优先于经济福利,个人权利优先于社会权力,认为“自由主义理论是一种有关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论证”[1]。不同的是,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平等与权利的优先性,在社会合作与分配方面更强调自由还是更强调平等。
“公正概念最初是作为伦理学和价值观概念形成的,并且自古希腊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它基本上是一个伦理学和价值观概念”[2],也就是说当时罗尔斯笔下的“正义”就是“公正”,如其在《正义论》开篇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笔者为了更好地论述,下文中提到的正义均指现代意义上的公正。
一、罗尔斯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成书于1971年,正是美国社会风云变幻的时代。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等问题引起了罗尔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反思。
1.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假设:“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
“初始状态”的假定和“无知之幕”的创设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石。罗尔斯通过“初始状态”中的人们在“无知之幕”之后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来关心“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试图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实现最大的平等[4]。罗尔斯对“初始状态”的界定借鉴了洛克的观点,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洛克认为初始不是放任的状态,更不是一个弱肉强食和不可忍受的状态,而是一种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状态,每一个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在理性的支配下,互相尊重彼此的生命、自由、财产。罗尔斯则认为原初状态中博弈各方都是自私的,完全无视别人的利益,处于“无知之幕”的环境中,“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5]。由于“无知之幕”遮蔽了一切信息,人们为保全自身,罗尔斯相信人们必然能够形成一致同意的选择,接受正义的理念。“无知之幕”是罗尔斯的独具匠心,推动了“初始状态”假设的前进,为分配正义论的论述拉开了序幕——引出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抽象而普遍的正义原则。
2.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中提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社会正义?在“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的背景下,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基本原则:“所有社会中有价值的东西——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6],上述所表达的原则被称为“一般性的公正概念”,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奠定了基调:带有绝对平等主义甚至是乌托邦的色彩。
为了进一步解释基本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具体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所表达的被称为“特定的公正概念”。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7]上述的第一个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自由平等的原则,是政治权利享有的原则;第二个原则大家习惯上称之为差别原则,是调节经济、社会权力分配的原则,主张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事实上第二个原则又包括两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为了更好地论述分配正义理论,罗尔斯进一步阐释了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之间存在着“字典式秩序的关系”,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体现了自由的优先性;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体现了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
在罗尔斯的这些见解和论述中,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与缺陷。其一,罗尔斯试图通过“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为逻辑起点提出假设,阐述正义的规则。显然,“无知之幕”的预先假定缺乏历史的依据,缺乏历史合理性。其二,罗尔斯在第一个原则中所列举的自由与自由主义者们所提倡的自由是相吻合的,但事实上他仍倾向于消极论者的主张。对于“束缚”或“限制”的了解,罗尔斯大致追随穆勒,他认为束缚所指的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及禁制,以及公众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影响[8]。其三,罗尔斯过于倾向平等,带有某种平均主义的色彩。从上述的基本原则、两项具体原则以及原则之间的优先次序问题可以看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的总体基调是强调平等。他为了维护个体的基本权利,试图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这种平均主义的做法带有了某种乌托邦的色彩,显然忽视了现代化进程中市场经济的规则,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运行逻辑。
二、诺齐克权利至上的持有正义论
诺齐克的正义论是建立在批判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由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一些错误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9],“分配正义的权利理论是历史的,分配是否正义依赖于它是如何转变过来的”,“一种不正义能够在从一种分配转向另一种结构同样的分配过程中产生,因为外观相同的第二种分配可能侵犯了人们的权利或应得资格,可能并不适合实际的历史”[10]。所以,诺齐克主张用中性的词“持有”代替“分配”。
1.诺齐克持有正义论的逻辑起点:“最弱意义的国家”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所假设的“初始状态”下人们会选择一种“最低的最大限度”原则是毫无根据的。与罗尔斯强调国家的再分配功能不同,诺齐克以“最弱意义的国家”作为逻辑起点,坚决主张把自由优先、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贯彻到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领域。在他看来,“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功能只限于保护公民免遭强力、盗窃、诈骗之害,这样的国家被认为是具有正义的,能够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如其所言:“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11]
2.诺齐克持有正义论的原则
在“最弱意义国家”的基础上,诺齐克提出了持有正义论的基本内容:“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为了把这些纲要转变成一个具体理论,我们必须规定这三个持有的正义原则,即持有的获取原则、持有的转让原则和矫正对前两个原则的侵犯的原则的细节。”[12]也就是说,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包括三项原则,即持有的获取原则、持有的转让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
第一,持有的获取原则认为,一个按照获取的正义原则而获得某项持有的人,是有权利得到这项持有的。洛克关于劳动产生占有权的看法,诺齐克基本是认可的,即认为财产权起源于劳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通过劳动可以有权利获取劳动成果。当然,诺齐克也看到了洛克财产占有权的局限性,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如果一个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干净—块地方,这种劳动能使他占有整个火星乃至整个无人居住的宇宙吗?还是仅仅使他占有一块特定的地方呢?一架用于生态调查的高空飞机,能够通过一种洛克式过程把一块处女地置于某种所有权下吗?”[13]在财产起源论的基础上,诺齐克进一步论证了关于财产的资格理论。他认为拥有财产的条件应该是“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也就是其占有不致使其他人的状况变坏,凡是符合条件的做法都是允许的,也意味着所获得的权利是正义的。
第二,持有的转让原则强调个人对物的所有权和自由转置权,即一个人按照转让的正义原则,从符合持有正义的人那里获得这份持有,是有权利持有的。换句话说,一个人合法持有某物之后,有权自由决定如何处理它,这是物品所有者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然而,如果想要转移物品,那么转移的过程应该是自愿与合法的,而且在转移过程中应该保持正义,如若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强占等行为实现持有物的转移,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第三,矫正的正义原则是其正义论的约束条件,主要致力于解决有损于前两个正义原则的情形,对获取和转让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矫正,认为凡是不符合上述持有的获取原则和持有的转让原则的,均无资格得到一份持有。那么,对美国黑人奴隶的后代,或对于在圈地运动中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的后代,该怎么加以赔偿呢?诺齐克没有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很复杂的,最好留给一种充分阐述矫正原则的理论去解决”[14]。
对于诺齐克而言,尽管他承认每个人应享有基本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但是在其实际论述中,诺齐克显然把重心放在个人的自由权利方面,对于平等的地位和作用有所轻视。从一定意义上说,诺齐克专注于论证个人的自由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证,个人的自主性如何才能得到全社会的尊重,甚至社会弱者问题不在其考虑的范围内,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问题也几乎不在其视野内[15]。
三、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的比较分析
如前文所述,罗尔斯与诺齐克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都在西方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提出了分配(持有)正义论。罗尔斯关注的是分配的结果,而不是分配的过程,属于“实质正义”。在诺齐克看来,衡量分配是否正义的关键不在于分配的最终结果是否平均,而在于分配的程序是否正当,属于“程序正义”。虽然诺齐克集中批判了以罗尔斯为主要代表的“分配正义”理论,但是他并没有对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在政治、思想领域中,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平等与自由的主张基本是一致的,都认为每个人应享有基本的平等自由的权利。
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分歧主要体现在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第二个原则上,即差别原则,主要表现为平等与权利、社会合作与分配、效率与公平等方面,兹论述如下:
1.实质性分歧:关于平等与权利的争论
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实质上是平等与权利之争。在罗尔斯看来,个人权利是优先的和基本的,但是对它的社会保障却不是绝对唯一的。正义的首要问题在于平等,应该通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的群体更好地保证每个人的权利,建立平等主义的分配秩序,才能实现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的正义。
诺齐克则认为正义的首要问题并不体现在分配的最终结果是否平等,正义与平等无关,个人权利才是首要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认为,对天赋较低的人来说,分配的差别确实是一种不幸,但不幸不等于不公平。这种不幸和不平等可以用说服、个人慈善等自愿的方式来缓和或解决,但不能通过政府用强制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这只会造成新的、也许是更大的不幸和不平等[16]。综合起来,体现为如下三点:第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任何平等的分配最终都将导致不平等;第二,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正义,而平等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义的;第三,人们希望纠正不平等,但对不平等的纠正不能得到合理的证明。所以,政府的合法干预只限于保证每个人都能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保障个人权利不因他人权利的行使而受到无补偿的妨碍,防止财产转让中的巧取豪夺,防止财产转让给不合适的资格承担者等等。
2.社会合作与分配方面关于平等与自由的争论
自由与平等作为现代社会的两大价值观念和价值目标,它们的关系一直是西方哲学探讨的主要问题。自由意味着个体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选择,不受任何干预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由于个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无论是先赋条件还是做事能力的不同都可能最终导致不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分歧就是围绕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展开,生动表现为社会合作与分配方面平等与自由之间的理论分歧。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将重心放在平等一方,并致力于将“平等”的正义理念楔入自由的信念之中,试图解决自由与平等的政治矛盾。他认为“正是通过建立在社会成员们的需要和潜在性基础上的社会联合,每一个人才能分享其他人表现出来的天赋才能的总合”[17]。罗尔斯通过关照处境最差群体表现出了对平等的偏爱,而使正义论带有明显的福利社会主义的色彩。他试图以“最少受惠者”确定基准,通过国家的再分配来实现最大可能的平等。例如,罗尔斯所主张的“差别原则”要求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社会利益的分配做到使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从本质上看,罗尔斯试图调和自由与平等以消除两者之间的矛盾,但他并没有超出个人主义的视野,甚至侵犯了对部分人的自由权利,也由此受到了诺齐克的强烈反对。
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并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对罗尔斯展开了批判。他把重心放在自由一方,并认为“福利经济学就是即时正义原则的理论,它主要是在表现分配的仅仅当前的信息的矩阵上操作的,这一点加上一些别的通常条件,使福利经济学确实成为一种即时的理论,带有这种理论的所有不当之处”[18]。诺齐克强调自由的独立性,认为“再分配”实际是国家通过税收强行夺走一些人的东西,然后分给另一些人。同时,诺齐克提出,罗尔斯忽略了社会合作的负面性,因为即使有社会合作,也会存在正义问题,国家只需防范有没有强迫、掠夺、欺骗和偷盗就行了,不需要另外的分配理论和制度。只要个人财产的来路是正当的,符合正义的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那么任何他人、群体和国家都无权加以剥夺。
3.效率与公平的优先性
功利主义原则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认为将社会整体利益这块蛋糕做得越大越好,而不关心社会利益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坚持“只要效率,不要公平”的原则。正如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所言:“功利主义者的信条是幸福是可欲的——作为结果是惟一可欲之物,其它的一切均为这种结果的工具。”[19]虽然罗尔斯与诺齐克都不同程度地反对功利主义,批判功利主义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注重满足的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做法,但是二者论证的结果却截然不同。
罗尔斯试图取代长期在政治、道德领域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强调平等与公平的重要性。他认为,“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20]。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是社会的最高价值,所有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无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的行为都是违反正义的。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罗尔斯的正义论践行着“公平优先”的原则。
诺齐克指出,如果只是把功利作为唯一的目的,必将把某些个人作为手段而侵犯他们的个人权利。诺齐克并不反对人们尽可能地扩大幸福总量,但条件是以不违反道德边际约束为前提,即“效率优先”的原则。
四、反思与启示
尽管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建构在西方社会的历史文化的背景下,且关于分配(持有)正义论的见解与论述中存在不足与缺陷,但是他们的正义理论无疑对解决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非正义的问题具有理论上的借鉴意义。
“在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内部,一直存在着一个有待解决的内在困难:是否必须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作出一种价值选择?由于自由与平等两者都是自由主义所承诺的现代价值目标,进行一种两者择一式的决断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问题就在于,如何确定两者在整个自由主义价值观念体系中的秩序和地位?”[22]处于发展中的中国面临着同样的困扰,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平等与自由貌似是一对天生的矛盾:如果每个人的自由是平等的,那么在财富和利益分配上就可能不平等;如果要求财富和利益分配平等,那么就可能会限制某些人的自由。在寻求解决方法的过程中,笔者比较认同这样的观点:“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自由与平等之间既互为前提、互相补充,又互相排斥,存在着一种张力,而公正就是使二者获得一种在其中顺利运行的方式。社会公正就是自由和平等的合题,是自由和平等的调节器,通过公正实现二者的相对平衡。”[23]一方面,正义承认法律赋予社会成员一切平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绝对平等的缺陷,防止将正义衍变为平均主义。另一方面,正义承认人与人之间客观存在着无法改变的不平等,承认自然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是不可逆转的事实。我们强调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时,不能过分限制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
另外,效率与公平在一定意义上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现代化的建设中,反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它对于人们冲破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分配模式、确立经济效益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人们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其局限性明显地表现出来,而且学界对二者的关系论述不一。笔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实质上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段经济效率和再分配两者的分量谁轻谁重的问题。目前中国在发展进程中面临效率与公平双缺失的困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作为某个特定阶段的选择显然不能成为长远的全局战略。党的十七大指出:“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就意味着,效率与公平不存在孰更优先的问题,而是“效率与公平优化结合”。初次分配由市场来决定,再分配由政府来做,期间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方面,在初次分配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现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逐步缩小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在再分配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深化政府改革,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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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WANG Ling-mi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China)
This thesis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theory of the Rawls’egalitarian allocative justice and the Nozick’s right supremacy justice,in order to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 to solve the injustice problems in China.
Rawls;Nozick;justice;equality;rights
D091.5
A
1009-6566(2014)04-0026-05
2014-04-25
王灵敏(1990—),女,江苏连云港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思想与政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