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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2014-02-10张书玉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2期
关键词:环境权公益诉讼

张书玉

摘要:环境权一般被认为具有私权或公权属性,对环境权属性深入分析后认为环境权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属性的同时还兼而具有“公益权”属性,指出了环境权的社会权属性之现实意义在于公民可以通过主张“公益性”的环境权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使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在法理上得到合理解释。

关键词:环境权;公益权;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16702

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诉讼类型,在我国日趋显现出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上首次得到了肯定,环境公益诉讼也再次成了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这一简单、笼统的规定不足以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证据规则等还需要通过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很难从法理上得到有力支撑,有些学者指出,薄弱的法理基础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瓶颈。所以,本文从法理角度对环境权的属性进行全面而深入分析,以期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的支持。

1关于环境权属性的代表性观点

环境权是一个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权利,亦是环境立法、执法、环境管理、环境诉讼的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权”这一概念频繁出现在法律文献和学者著作中。在欧洲发达国家,逐渐显露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环境权领域,注重和强调道德和精神取向的环境共享权,并通过创制一系列新的程序工具来保障环境共享权的实现。在环境权内涵的不断丰富中,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法人环境权”、“洁净空气和洁净水权”、“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与获得司法救济权”等环境共享权术语。关于环境权的性质,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私权或公权说。

关于环境权究竟属于公权还是私权,世界各国的学者对此产生了很大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是公权,有的则认为是私权。日本法学家原田尚彦认为,环境权即使是宪法上的纲领性权利,也很难把它解释为应通过法院直接加以适用的绝对性私权。又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理论同样具有包括所有权和人格权等在内的私权属性。从各国立法上看,美国联邦宪法没有确认环境权作为私权或公权的条款,但在美国州宪法中就有关于环境权作为私权或公权的规定,其他国家的宪法也有类似的条款。我国法学界大部分学者都主张环境权属于私权,但也有人认为其为公权。

2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探讨

2.1再论环境权的属性

不论私权属性的环境权还是公权属性的环境权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环境权的某些本质特征,但又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对于人类来说,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是享有清洁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生而享有的,是一种自然权利,具有人权的特性,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对于国家来说,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就是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主权,如果丧失这一基础,国家也就无从存在,在国内则表现为对环境的行政管理权。因此,这一权利对国家来说,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权兼而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属性。不管是以私权来构筑环境权,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地来构筑环境权,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都必须在作为该权利的拥有者的国民或当地居民的信托和委托下,在国家和行政等所有领域内,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治公害于未然和保护环境而做出努力。

根据对环境权的一般性分类,至今为止提出了“日照权”、“眺望权”、“嫌烟权”、“通风权”、“静稳权”、“景观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历史文化性环境权”等多种环境权主张。我们把这些权利重新加以整理,可以分为一类如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等与我们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私益性较强的权利;另一类如流域的清洁水权,涉及一定地区的清洁空气权,对原生自然环境的景观权,对历史性、文化性遗产而言的历史性环境权等“公共性”、“公益性”较高,支配“公共的空间”,公益性较强的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环境权在具有私权属性的同时,环境资源的环境要素基本上存于“共享”状态,因此,环境权就其本质而言,离不开环境共享理念。空气、阳光、水等环境要素,森林、草原、河流等自然资源都是人类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是人类所共享的物质与能量。尽管我们从个人本位来把握环境权的概念,但就其实质上说,这些资源是人类社会所共享,因此,环境权的主体和客体都具有了“共享”与“共有”的理念,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它又具有公益权属性。

2.2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分析

环境侵害的行为是社会生产、消费活动的伴生品,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性、价值正当性和不可避免性,这使得环境法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也难免具有浓郁的社会性色彩。由于环境是具有生态性、地理性的整体,决定了对环境公共利益问题处理机制与环境法的建构机制仅从个人本位的法学思潮对其进行考察,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应从社会本位角度,对环境权进行思索,笔者主张环境权具有“公益权”性质主要理由如下:

环境侵权的特征决定了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与一般民事侵权直接侵害某一个体的人格和财产不同,环境污染或破坏先直接作用“公共物品”的环境这一“中介物”,再间接损害一部分或全部社会成员的环境权益。所以,也可以说,行为人只要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侵害或者有可能侵害环境公共利益,就意味着对公众环境权的侵犯。从此意义上讲,环境权是公益性权利。

传统的环境权理论凸显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20世纪60年代初,在关于环境权最初的讨论中,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提出了“公共信托理论”即:空气、阳光、水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了严重的污染与破坏,不应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其对人类的极其重要性而言,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即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对其任意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这一“共有财产”,共有人将其委托给国家来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全体国民的受托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不得滥用委托管理权。国家、政府保护环境的法理依据是公众具有环境权,即公众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公众环境权从其共享、共有性质来看其实就是一种公益性的权利。这种权利之实现,必须依赖国家、政府、组织、个人切实履行保护环境之义务。

3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之现实意义

紫金矿业污水渗漏、大连海洋石油污染、吉林化工桶被冲入松花江、南京栖霞区化工厂爆炸……近年环境事件频发。频发的环境事件形势严峻,还表现在跨区域、跨流域事件增多,协调难度加大;影响危害加深,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增多,动辄威胁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的饮用水安全,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目前,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长率为29.8%。环境群体事件主要表现为形式多样,但矛盾大都趋于激化,群众激烈的表达方式有增无减。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过激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外私力救济,是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公众在诉求无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行为。这种民众在环境保护事务上对政府与企业采取较之以往更为主动与激烈的对抗方式的大量出现,充分暴露了现行环境法律的缺陷与转型期社会的困境。因为,根据传统法律,没有人符合原告(直接受害人)资格。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等公共利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公民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益。环境权的社会性属性决定了他的目的是追求环境公共利益。虽然根据“公共信托”理论,国家享有委托管理权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但是国家没有忠于委托人的委托行使权利,反而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危害环境公共利益,这时公民或团体有权利对国家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而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提起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的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种诉讼类型。

现代环境权产生背景,是由于存在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而产生的“市场失灵”情况,导致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政治国家的一味介入,又导致了“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环境权的属性具有多重属性特征。所以,公民可以通过主张“公益性”的环境权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不是环境权的私权属性(维护私人利益),也不是环境权的公权属性(维护国家、政府利益),而是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公民或团体作为社会成员之一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4结语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尚不完善,要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必须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必无权利”,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免遭非法污染与破坏。由于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公民可以通过主张“公益性”的环境权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使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在法理上得到了合理解释。然而,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定为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将公民排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之外不但有悖于法理,而且在现实中由于公民诉权受限而使环境公益保护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在探索阶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未成熟,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环境权的理论探索也应该继续深入,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提供有力的指导与支持。

参考文献

[1]武卫政.环境事件为何频频发生[N].人民日报,20100902.

[2]王彬辉.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外私力救济及其解决之道[J].河北法学,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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