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审慎:法院微博账号运营需坚持的原则
——以“庭审微博直播”为切入点
2014-02-06冯琳
冯琳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北京 102200)
规范和审慎:法院微博账号运营需坚持的原则
——以“庭审微博直播”为切入点
冯琳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北京 102200)
近段时间以来,庭审微博直播成为热点问题,最高法院也表示正在积极制定庭审微博直播的相关规范。虽然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都在积极开通微博账号,热情创新司法公开形式,但法院微博账号的运营并没有统一规范,处于逐步探索之中。通过对法院微博运营团队的调研,借鉴英国最高法院的Twitter使用策略,本文认为,法院微博账号的运营需要遵循规范性原则,首先遵守法律规定,其次考虑措辞表达;同时,还要遵循审慎原则——谨慎发声、谨慎删帖、谨慎关注。
法院微博;庭审微博直播;规范原则;审慎原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司法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司法文明的标志,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1]201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对社会关注案件,要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及时让公众知晓案件进展情况,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
在此背景之下,各地法院纷纷开通微博,借助网络平台促进司法公开。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在新浪网开通。与此同时,“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也独家上线,实现了整体性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31个省级高院及150余个地方中院全部开通官方微博。[2]
“庭审微博直播”是法院创新司法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在2013年尤其突出。2013年8月22日,@济南中院微博直播薄熙来案,创造数亿人围观庭审的历史一刻,同时,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唐慧案、王书金案等进行庭审直播,也引发社会对司法公开产生更多期待。
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据他所知,微博直播庭审是我国的首创。我国最高法院也在积极推动制定“庭审微博直播”的相关规范。例如,庭审贪官将重点使用微博直播,在最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法庭纪律也做出规范,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者不得通过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等等。
但严格来讲,“庭审微博直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庭审直播,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借助微博平台,有选择地错时传播。同时,“微博”从本质上来讲,是商业公司推出的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产品,其发展趋势和存在形态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庭审微博直播”这一概念并不准确。
在讨论制定“庭审微博直播”相关规范的同时,对法院微博账号的运营做出原则性要求也十分必要。审判是法院最重要,也是最神圣的职能。庭审信息的传播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法院开通的官方微博本身就带有很强的角色扮演的规范意识,特别是在实践中,直播庭审的微博账号与法院开通的官方微博账号往往是同一个。鉴于庭审的严肃性,更加需要强调法院官方微博账号运营时的规范性和审慎性基本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关注模式是微博互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即通过加关注的方式来主动将某人作为自身的信源。学者夏雨禾认为,“在被关注者与关注者之间实际上是传播者与接收者的角色关系。这种角色关系导致了两者角色权利的非结构性失衡:被关注者选择关注者的空间很小(只能通过加黑名单的方式剔除某些粉丝),而关注者选择被关注者的空间却很大。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随着关注者的增多,为了防范产生不良社会后果,被关注角色扮演的规范意识就越强,其所能发挥的空间就相应缩小。”[3]
表1 七家法院官方微博基本情况统计
实践中,法院开通的官方微博普遍拥有数以万计的粉丝,而主动关注的账号数却相对较少(见表1),同时,官方微博账号关注的大多是与公、检、法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在整个社会信息传播过程当中,法院系统开通的微博账号可以被视作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声的权威消息源。随着官方账号粉丝(或听众)数量的增多,其所发挥的空间会相应缩小,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重,每发布一条信息,都要承担遭受公众不同解读的风险。
以丁书苗案的微博直播为例。通过对丁书苗案微博直播方“京法网事”的实地调研了解到,在丁书苗的审判过程中,“京法网事”发布了一张照片,照片显示庭审过程中丁书苗身着粉红色运动T恤、头戴浅灰色格子檐的帽子坐在被告人席位上。“本来是一张普通照片,有网友却称因为丁书苗是大老板,所以享受特别待遇。”看到评论后,“京法网事”在实时播报中及时插播了一条回应:“鉴于丁书苗做过两次开颅手术,头部怕冷,法庭允许其戴上帽子”,化危机为人性化正面宣传。
关于庭审被告人如何着装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并没有法定统一的说法,全国各地实践中遵循的标准也不一样。“京法网事”的回应及时消除了负面影响,但如此个体化的表达也同样存在风险。
@京法网事是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从2013年7月8日李某某案立案开始就进行动态直播,相关原创微博87条,并结合新闻通报会和网络访谈多种方式回应网友提问。其中,对为何不接受该案公开审理、李某某是否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是否受“舆论审判”等网友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这种解答看似满足了公众对司法公开的强烈需求,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提高了公信力,但细细深究,这样的回应是否也一定程度扩大了事件的影响力,客观上对未成年当事人的保护造成不利?既然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对未成年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出于保护目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法院这样的公开做法是否有失妥当?
通过观察英国最高法院在Twitter平台开通的官方账号(@UK Supreme court)可以发现,@UK Supreme court发布的信息经常只包含人物、时间、地点等基本要素,同时以链接形式引导公众到其他页面获取更多信息。《英国最高法院的Twitter使用政策》也明确表示,@UK Supreme court发布的内容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案件、判决以及官方公告。①参见Twitter policy for The UK Supreme Court
综合上述事例,建议法院官方微博账号在发布信息时要遵守规范性原则,一定首要遵循法律规定,其次考虑措辞和表达,尽量使用链接形式引导公众到其他已有页面获取更多信息。
二、审慎性原则
微博发布和传播信息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快”,即时传播,但法院审判有自身的程序性要求,要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作为权威的信源,法院官方微博账号普遍拥有庞大的关注人群,其影响力决定了其发言时所具有的责任。因此,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强调审慎性原则也尤为必要。
(一)谨慎发声
现实中,法院开通官方微博账号通常基于促进司法公开的考量,同时将其视为重要的沟通民意的平台。例如,在调研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表示,“官方账号主要具有三大功能:发布法院信息的自媒体、沟通网络民意的桥梁、展示法院形象的平台”。但是,庭审微博直播于近两年兴起,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加上微博账号操作人员法律和媒介素养参差不齐,相关规定不尽完善等因素,为尽可能地避免引起误解,建议法院官方账号谨慎发声。以下可做参考,例如:
(1)为避免过多分散精力,在直播过程中不宜穿插发布其他与庭审直播无关的信息,力求保证直播的完整性。
(2)不鼓励直播庭审的微博账号发表评论性语言,也不宜急于对留言评论做出回复。
(3)对与庭审直播无关的留言诉求,引导公众通过其他途径反馈。
(4)确有必要回复时,尽可能使用已有的网页内容,回复链接地址,降低语言表达的风险,用语应当简洁、朴实、得体。
(二)谨慎删帖
由于法院官方微博的粉丝数往往庞大,以致成为一个公共空间,粉丝可以通过发表评论相互交流。如果网友发表的评论不真实不客观,就容易在粉丝中产生负面效应,埋下舆论炸弹。例如,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些人借着法院官方微博的影响力,在留言板上发布一些有损于法院形象的信息。遇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及时核实客观事实,谨慎回复网友,以防被人利用、转载,形成网上炒作热点。因此,法院有必要对一些恶意留言保留删除的权利,但要谨慎删除,避免造成司法机关容不下批评,限制言论自由的负面舆论。比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提出“只要不涉及具体个人人身攻击、无理谩骂,不得删除评论”的基本原则。
(三)谨慎关注
目前,法院官方微博账号在选择关注谁这一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法院微博账号关注了谁,无疑会成为公众解读的切入点。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第二天就有媒体对其加关注的35个对象进行了统计,发现除了“新华视点、央视新闻等媒体和一些地方法院,只有一名个人用户陈里。媒体曾报道,此前任职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的陈里,最近调任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里拥有1600多万粉丝。”①李铁柱《最高法开微博仅关注1名个人用户:政法委官员陈里》,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22/c_ 125743471.htm,2013年11月22日。可见,法院官方账号关注谁也须谨慎。
这一点在《英国最高法院的Twitter使用政策》也有所体现。“如果你关注@UK Supreme court,我们将不会自动互粉。这样就避免了我们不得不花费时间来处理垃圾邮件,并有助于通过限制使用直接邮件来保持讨论开放。@UK Supreme court将会关注与它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并停止关注我们认为是恶意或垃圾邮件的账户。我们关注一个Twit⁃ter账户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英国最高法院任何形式的支持。”②参见Twitter policy for The UK Supreme Court。
此外,新浪微博(或腾讯微博)从实质上讲,属于商业公司推出的互联网产品,而法院选择在微博平台开通账号、直播庭审、发布信息,更多的是考虑到现阶段微博平台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影响力。法院官方账号关注相关组织和个人,通常也是为了信息沟通的便利,但法院作为审判者应保持中立地位。因此,法院官方微博账号有必要做出申明:法院使用微博平台以及官方账号关注与它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并不代表法院对他们任何形式的支持。
三、法院微博账号的运营声明
法院微博账号的日常运营需遵循规范性和审慎性原则,这也是在降低法院官方微博运营中的风险。法院系统可在其官方微博账号页面刊登使用声明,以下可做参考,例如:
(1)发布信息:微博直播账号只发布与庭审有关的事实信息和规范类信息,不发表评论性观点,不参与公共议题的讨论。
(2)回复与互动:在微博直播账号下的留言不被视为出于任何官方目的接触到法院。由于资源的限制,我们不能保证对留言和评论的一一回复。如果您有与直播庭审无关的诉求,希望通过其他途径反馈。
(3)关注他人:微博直播账号关注与它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并不代表法院对其任何形式的支持。如果您关注微博直播账号,并不意味着我们会自动互粉,同时保留删除我们认为是恶意或垃圾留言的账户信息的权利。
四、结语
本文认为,利用“微博”平台进行庭审信息的传播,只能作为司法公开众多手段中的一种,而且是辅助手段。微博作为一种互联网产品,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用户需求的变化,其寿命无法准确预估,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但是,既然目前阶段法院微博呈现蓬勃上升之势,就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毕竟,法院官方微博账号会被普遍默认为法院的代表窗口。
从英国最高法院的Twitter实践来看,其司法公开的手段多样,司法信息可接触度高,因此Twit⁃ter账号更多的是提供链接引导公众通过其他途径接收信息。从我国目前来看,英国最高法院的Twitter账号使用声明,应该是法院使用社交网络平台更加稳妥的必要参照。
[1]沈德咏,景汉朝.司法公开规范总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13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R].2013-12.
[3]夏雨禾.微博互动的结构与机制——基于对新浪微博的实证研究[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04).
Specification and Prudence:The Principles Operatingshould Adhere to with Live Broadcast in Trial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FENG Lin
(China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2200,China)
Recently,tweeting from court become hot issues.The Supreme Court says it's formulating related specifications about live broadcast in trial.Although courts in different places at all levels are actively in the practice of opening microblogs,innovating judicial public forms,specific operations are not standardized. Through the research of different court microblogging teams,and draw lessons from Twitter policy for The UK Su⁃preme Court,this paper argues that,the court microblogging need to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specification,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first,then consider the wording.At the same time,prudence principle is also important which requires expressing,deletingand followingcautiously.
Count Microblogs;live broadcast in trial;principle of specification;prudence principle
D926
A
1673-2928(2014)05-0020-04
(责任编辑:陈丽娟)
2014-03-18
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共同开展的研究项目“微博庭审直播的现状及规范建议”研究成果之一。
冯琳(1988-),女,河南安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