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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图书馆知识自由的规制

2014-02-06

中原工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规制权利文献

(河南中医学院,郑州 450008)

知识自由是人类平等、自由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由应然自由走向实然自由的必要途径和保障。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不受限制地获取和利用知识信息是图书馆事业的核心价值和最高使命。然而,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储存和获取方式,传统知识自由的核心价值和内涵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1 知识自由的概念和内涵

知识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也译作信息自由或智识自由,国际图联(IFLA)在2002年通过的《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因特网宣言》将其表述为:知识自由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持有与表达个人观点、寻求与接收信息的权利。知识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是图书馆概念的核心。[1]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在《知识自由手册》(第八版)中认为“知识自由指的是所有图书馆用户拥有不受限制地探寻和接收关于任何观点的信息的权利,不应屈服于其他人出于其利益考虑的审查”。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知识自由已经从一种服务理念逐步成长为图书馆规范的核心内容,成为现代图书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修订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自由、繁荣以及社会与个人的发展是人类根本价值的体现。人类根本价值的实现取决于智者在社会中行使民主权利和发挥积极作用能力的提高。人们对社会以及民主发展的建设性参与,取决于人们所受良好教育和存取知识、思想、文化和信息的自由开放程度。”2002年8月,国际图联《格拉斯哥宣言》宣称“不受限制地获取、传递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维护获取知识的自由是全世界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2]。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指出:“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平等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图书馆知识自由的内涵可以归纳为图书馆用户在表达观点和获取知识领域的平等与不被歧视、自由与不受非法限制两个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障图书馆用户在表达观点和获取知识领域的平等与自由,也是图书馆的责任。所谓图书馆平等,即图书馆“要一视同仁地为用户提供资料、设施和服务。不允许出现因种族、国家或地区、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宗教或政治信仰等任何因素而引发的歧视”。[3]所谓图书馆自由,包括图书馆收集、提供信息资料的自由和图书馆用户要求和接受信息资料的自由。即图书馆用户要求得到什么信息和接受什么信息都由用户本人自主决定,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而与此相适应的是,对于用户要求的信息图书馆也可以不受干预地收集和提供。

2 互联网时代图书馆的知识自由

世纪之交,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带来了信息储存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根本变革,由此,图书馆及其倡导的知识自由也在发生着一场深刻的革命。

在信息时代,知识与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速度发布、储存和传播,文献的生产也从传统的印刷形式向数字格式转化。对于图书馆来说,传统纸本文献时代对信息文献的挑选、分类、储存、提供的垄断者地位逐步丧失,图书馆一贯坚守的知识平等和知识自由理念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不随之发生深刻的变化。

2002年8月23日,在第68届国际图联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图联因特网声明》,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知识自由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持有及表达主张,以及寻求并接受信息的权利;它是民主的基础,是图书馆服务的核心;(2)不论通过何种媒介,不论属于哪个国家,自由获取信息是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中心职责;(3)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不受阻碍地进入互联网,这可以帮助社区和个人获得自由和发展;(4)阻碍信息流通的因素应该被清除,尤其是那些带来不平等、贫困和绝望的因素[4]。

3 互联网时代知识自由的规制

在互联网时代,国际图联对知识自由、知识平等的基本理念没有变化。因为知识的自由与平等是人类社会自由、平等和人权保障的基础,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知识自由与其他权利一样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没有边界的权利不再是权利,没有规制的自由也不再是自由。传统纸本文献时代图书馆知识自由的规制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来实现的:(1)出版管理制度。出版管理制度又可以分为事前审查制(预防制)和事后追惩制两种。我国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采用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条例》在第五条第一款中确认“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同时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条例规定出版物的印刷、发行、进口和出口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2)图书馆对文献的选择和分类。图书馆本身是一个自主的主体,它对图书文献的选择和分类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对图书文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规制的过程。每一个图书馆都有自己特定的服务对象、服务目的和服务原则,与此相适应,那些被认为有助于实现自身服务目的,符合自身服务原则的图书文献,才能得以选用。由此可见,纸本文献时代读者的知识自由实际上是在上述两种规制之下的自由。

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数码技术突飞猛进,电脑频繁更新换代,个人联网器具功能强劲,互联网迅速普及。网络承载的信息品种日益多样,人机互动向“无缝隙”状态发展,最终形成了特殊的“虚拟空间”。在这个崭新的空间,传统的信息收集、整理、传播、保存、使用的程序和方式被颠覆,传统的知识管理系统也几乎完全被打破。每一个网络终端既是一个信息使用者,也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知识的生产环节和管理环节集于一身[5]。几乎在一夜之间,我们身处一个“虚拟”与“实体”并存的世界。但当我们享受在无限网上畅游的同时,一个深不可测的网络黑洞也在悄悄地向我们张开。因为传统社会打造的知识安全、信息安全体系已然在“虚拟网络”的冲击下支离破碎。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纸本文献时代图书馆的“双层规制体系”在互联网面前已然土崩瓦解。

知识自由是公民的权利,知识安全也是公民的权利。我们不能为了安全而否认自由,也不能为了自由而漠视安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是一场信息革命,也是一场社会革命。在知识自由的规制领域,旧的规则体系已然被打破,新的规则体系将被建立。本文认为,这个规制体系也应该是双层的,其基本设想是,依据图书馆特定的服务目的和服务原则设置网络防火墙,作为图书馆网络安全的前沿,以国家的事后追惩法规体制作为网络安全的保障。这样安全保障下的知识自由才是一个文明社会应该具有的自由。

参考文献:

[1] 李超平,马辛旻,毕达.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中的智识自由:国外案例评析[J].图书馆,2013(5):1-5.

[2] 胡秋玲.自由获取知识与信息[J].图书馆建设, 2003(2): 101-102.

[3] 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宣言[EB/OL].(2008-10-28)[2014-04-10].http://www.ssxlib.com/ssxlib/ClassOP.aspx?ID=1412/.

[4] 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EB/OL].(2012-03-14)[2014-04-10].http://www.hudong.co.

[5] 利求同.大学图书馆的严冬[J].书城, 2012(7): 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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