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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探讨

2014-02-05杨庆喜

枣庄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楼梯间隔墙楼梯

杨庆喜

(山东省滕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山东 滕州 277500)

0 引言

建筑物中安全疏散系统设计的内容包含有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避难层间、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项内容.建筑物中的疏散系统可谓是火灾发生时人们的“生命通道”,务必引起设计人员的高度重视,笔者将对疏散系统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加以探讨.

1 安全出口

1.1 安全出口总宽度不足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第5.3.17条对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亦明确规定疏散宽度按1m/百人计算.不少设计人员仅注意到了安全疏散距离及安全出口数量的规定,而对本条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一些较大面积的商场等场所等的设计,由于本条实现起来难度较大,便干脆想当然的不去执行该条规定,比如有一个每层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五层商场,其五层的安全疏散总宽度,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7条规定计算,疏散楼梯总宽度应为K=0.6×2000×60%/100=18m,按每部楼梯1.5m宽度计算,则疏散楼梯总数N=18/1.5=12,即至少需要12部疏散楼梯,并且疏散楼梯的位置还要保证在首层直通室外,而现实设计中不少设计达不到此项要求.

1.2 楼梯间的首层未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为使人员尽快疏散到室外,《建规》第5.3.13条,《高规》6.2.6条都作出了相应规定.考虑到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的建筑内部的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规范做出了放宽规定,即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米处.很多设计人员在现实设计中忽略了该项要求.不少设计方案楼梯位于建筑物的中心位置,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将疏散楼梯集中设置于核心筒位置,而底层周围设有大面积的裙房,其至最近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高达二三十米,远远背离了规范要求,难以保证人员的快速安全撤离.

1.3 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为使人员迅速撤离,《建规》第7.4.4条规定,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高规》6.2.6条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如下图所示.只有这样,才能使火灾现场人员以最快的速度疏散到安全地点.实践中,不少设计人员忽视了这一点,从上向下疏散的楼梯下到中间楼层时突然截止,又从别的位置再继续向下疏散,这样会导致火灾现场人员由于慌乱找不到逃生路线而四处乱窜,甚至发生因而丧生惨剧.

1.4 地下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连在一起,地下楼梯间在首层未与其它部分分隔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往往是较危险的区域,发生火灾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将人员疏散出去.同时为了防止火灾时楼上人员误入地下,规范中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建规》第7.4.4条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如下图所示.《高规》中也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规定.然而现实中很多设计单位忽略了这个问题,地上地下楼梯不仅直通,而且地下层楼梯在首层和其它部位也无分隔,降低了疏散的安全性.

1.5 楼梯的耐火极限低

《建规》第5.1.1条,《高规》第3.0.2条分别对室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建规》第7.4.5条对室外楼梯耐火极限做了规定.有的建筑物,尤其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楼梯,但增加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楼梯难度较大,于是就设了钢梯,由于钢梯的耐火极限仅有0.25小时,不能满足要求,应采用喷涂防火涂料等方式提高楼梯耐火极限.另有一些建筑,为了美观需要,或为了实现一定建筑风格,尤其是一些仿古建筑,将楼梯设计为木质结构,其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更是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应加以回避.

2 疏散走道

2.1 疏散走道净宽不足

我国《建规》第5.3.14条规定“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米”.《高规》第6.1.9条规定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1.9的规定.而现实设计中,有的设计人员设计的走道净宽虽然达到了上述标准,但却在走道两侧布置有凸出走道墙面的柱体,或在墙面上设置了凸出墙面的大型装饰物等,使净宽大为减少,不再符合规范要求.

2.2 疏散走道耐火等级低于规范要求

为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我国《建规》第5.1.1条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通道两侧的隔墙其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应为不燃烧体1h,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疏散通道两侧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0.5h,四级耐火等级则应为难燃烧体0.25h.《高规》第3.0.2条则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皆为不燃烧体1h.现实设计中有的将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用玻璃制作,以增强建筑内部的通透美观效果.有的则在后期装修中用木质板材作为走道隔墙,皆不符合规范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要求.

2.3 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3.1.13条规定“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3.4.2条规定“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在现实设计中有不少设计人员认为如果该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依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3.2.3条、第3.3.2条的规定,疏散走道相应部位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以降级,其实这是错误的,因为疏散走道装修材料性能等级不适用第3.2.3、第3.3.2条条的规定,即使设在上述系统也不能降级.现实设计中比较常见的违反规范的做法是顶棚为了作出各种造型的需要,使用了可燃的B2级的木质装修,或为了美观在墙壁上使用了B2级的各类包布、壁纸等装修材料,大大降低了疏散走道安全防火性能.

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我国《建规》第11.3节,《高规》第9.2节都对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作出规定.现实设计中的主要问题: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不当.规范规定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疏散走道1米以下的墙面上或地面上.而不少设计尤其是商场类建筑,大多将疏散指示标志悬空设计,火灾发生时,由于烟气向上流动,人的最佳逃生方式是贴近地面弯腰低身或匍匐前进,疏散指示标志设于上部,被烟气掩盖,不易于逃生者观察逃生,极不合理.有的未按规范要求的在转角处设疏散指示标志,特别在类似于“四叉路口”的地方,使逃生者迷失了逃生方向.很多建筑,如地下商店、娱乐等场所虽按《建规》第11.3.4条规定的间距要求设置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但未按《建规》第11.3.5条增设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也不能做到正确的引导人员逃生.有的应急照明照度低,起不到应急照明的作用.

[1]蒋永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139-14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K].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K].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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