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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阈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与保障机制研究

2014-02-05

职教通讯 2014年13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校企职业

张 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充分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职业性和实践性,要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与岗位标准相互适应,就必须要重视教育过程与企业工作过程的无缝对接,这就必然要求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来开展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推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企业人才需求,实现学校与企业双方受益、多方共赢的有效途径,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已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缺乏积极性,究其原因是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没有形成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氛围。在这样的背景下,梳理国外激励与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具体措施,总结经验,可以为我国构建和完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提供借鉴。

一、国外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探析

由于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德、美等各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在激励与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方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德国

在德国,校企合作主要是通过“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来实现的,“双元制”也被誉为“德国战后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学校与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双元”共同承担培养学生的任务。参加双元制培训的学生通常每周在学校进行1-2天的理论学习,在企业进行3-4天的实践学习。这种“学校+企业”的双元模式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育过程与企业工作过程相衔接,为德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职业技术人才。

为了使企业能够积极参与到“双元制”中来,德国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企业在校企合作的主体地位,如制定《联邦职业教育法》作为指导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培训企业和受培训者的关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施培训的监督和考试等要求,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还制定了相关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条例来具体指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实施,保障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地位。德国政府还设立中央基金,要求所有国营和私立企业按照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资金,比例一般在0.6% -9.2%之间调整,中央基金由国家统一发放,国家通过监督部门制定一套严格的分配制度和资金申请条件,对参加“双元制”的培训企业进行资助,一般情况下,企业可获得占其净培训费用50% -80%的培训补助。[1]此外,企业在资助职业教育培训时还可以享受国家对培训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税款有专门扣除款、及时扣除款、固定扣除款、补偿款等。由于这些资助只针对参加双元制的培训企业,这就极大地降低了企业参与培训的成本,提高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二)美国

在美国,校企合作被称为“合作教育”,美国的合作教育历史悠久,可以追溯至19世纪晚期,一般认为1906年辛辛那提大学实施的合作教育拉开了美国校企运动的序幕。美国的合作教育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

美国政府对校企合作高度重视。1994年5月克林顿政府通过了《学校至职场机会法案》(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把美国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要求各州政府建立“学校至职场机会”教育体系,极大地促进了校企合作的开展。为了激励企业广泛参与校企合作美国政府采取财政补贴、减免税收以及专项资金等措施,以减轻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负担,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如密西根州制定的《密西根高中生注册学徒制课税扣除》(Michigans Registered Apprenticeship Tax Credit for Hight School Students)分析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培训项目的障碍,并制定了相关的资助政策。夏威夷修订了《职业安全法》,以减少企业管理参与职业教育培训项目的学生应担负的责任。

新世纪初,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联邦政府增加投入2100万美元,加大对学徒项目参与人员的补助,同时加大对企业税收减免及经费补偿的力度,进一步激励企业接受学徒培训。[2]此外,美国还专门设立协调管理合作教育的机构---国家教育合作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for Cooperation Education),负责协调全美1000多所院校的合作教育工作,与此相对应的是,每所实施合作教育的学校均设有自己的合作教育部,合作教育部负责协调和组织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具体事宜。这些合作教育机构对于推进校企合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在TAFE学院进行,TAFE学院与企业通过顶岗实习、新学徒制培训等合作方式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工人。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体系是以行业为主导的,行业企业积极深入的参与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显著特征。

发挥行业主导作用是澳大利亚校企合作的特色,在澳大利亚,行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行业参与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方方面面,主要表现在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决策与管理、教学质量评估、技能培训等方面。国家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大部分由行业代表组成,在职业教育决策方面具有最高发言权。如澳大利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部长委员会下设国家行业技能委员会和国家质量委员会,国家行业技能委员会(NISC)9名成员均为联邦政府及州和领地一级的行业和行业组织的代表。其职责是就职业教育与培训相关的事宜向职业技术教育部部长委员会(MCVTE)提供决策咨询,包括就业计划,企业与政府间的合作方式等。澳大利亚还设立11个具体的行业技能委员会(Industey Skills Councils)从不同的行业背景出发,研究企事业单位对职业岗位技能的客观需要,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咨询意见。[3]另外,行业对TAFE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专业设置、课程结构、能力标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行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TAFE学院的发展,满足了行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行业的广泛参与为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平台,在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学校之间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对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发挥引导作用。

此外,澳大利亚政府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还采取了一些了的激励措施。例如澳大利亚政府为了表彰在校企合作中做出贡献的行业企业,设立部长杰出奖用于表彰对学徒培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获得杰出部长奖有利于提高雇主个人名誉和公司的声誉,增强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同时,澳大利亚政府还在政策、经费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四)英国

英国的校企合作主要是通过现代学徒制来实现的,现代学徒制培训是一种基于工作场所的职业培训,是一种以满足雇主需求为导向的校企合作模式。现代学徒制处于英国政府技能开发战略的核心地位。在现代学徒制培训项目开展过程中,学徒通常每周有一天时间在学校接受理论知识学习,其余四天在企业等工作场所接受在岗培训。

现代学徒制培训项目在英国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政府资助项目,为该项目提供学徒培训岗位的企业能够获得来自政府的专项经费支持,以弥补所投入的成本,减轻企业的负担。英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国家学徒制培训服务中心”,其宗旨是为学徒培训项目的开展提供组织、协调和资助等方面的服务。同时,为了保障现代学徒制能够有效运转,英国政府还制定了《英格兰学徒制培训规格标准》,具体规定了学徒获取资格证书所满足的条件,学徒对雇员全责的知情程度,学徒在岗培训中所受专门人员指导的学时数等内容,为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提供明确的指导。企业通过参与学徒制培训也获得了多方面的利益,如节省了招募成本,获得对企业忠诚的高素质员工,为企业带来了新理念等。相关统计表明,在英国,学徒制能够比处于同一位置的非学徒员工多创造出1300英镑的净利润,学徒的生产效率比非学徒高出7.5%。[4]这些优惠政策和利益驱使企业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国外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的激励与保障机制的经验总结

各国在保障和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过程中,呈现出“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之势,但通过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在个性发展过程中也有共性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国外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都很重视职业教育立法,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了法律法规来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如德国制定《联邦职业教育法》作为指导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从宏观上规定了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时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和保障,与此同时,还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法规以保障具体实施,如《职业教育条例》、《考试条例》等操作性强的法规。《职业教育条例》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定学生参加双元制培训必须与教育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并且规定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报酬额度、休假时间等具体内容。[5]《考试条例》是组织和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的法定章程,规定了具体的企业组织学员相关考试的内容,这些具有可操作性法规为校企合作的开展提供具体指导。制定法律法规是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条件,是激励和约束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手段。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够为参与企业校企合作提供有效的指导。

(二)通过财政投入和税收等多种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的永恒追求,国外许多国家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或者减免税收等多种经济手段来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如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减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训的费用,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如有条件的减免职业教育附加税。《培训保障法(修正案)》规定企业能够证明自己在职业培训上的开支达到其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5%以上的,即可免除该法中开支的相应税收。同时为企业培训提供专项资助,联邦政府按学徒接受培训的等级发给企业补助金,若企业为学徒提供二级证书的培训,可以获得1250美元的补助,提供三级、四级或者更高证书的培训可获得1500美元的补助。[3]如德国政府通过设立中央基金,把企业缴纳的资金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接受培训学生的企业,另外,对参加“双元制”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通过财政投入和税收调节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以提高企业的参与度是一条重要的国际经验。

(三)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来调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国外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尤为重视行业协会在协调企业和学校相关事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协会协调机制,并赋予行业协会以一定权力推进校企合作是一条重要的国际经验。如英国建立了25个全国性的行业技术协会,涵盖了英国90%的经济领域,这些行业技能委员会是面向企业的全国性独立机构,其主要任务就是制订职业标准,满足行业知识和技能的需要。澳大利亚建立了10个全国性行业技能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以行业人员为主,以公司机制运行。在地方成立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由政府、企业和学校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改革建议和人才需求信息,同时,把TAFE学院的教育培训推荐给企业,为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搭建平台。[6]在德国,行业协会被赋予重要权力,行业组织直接参与职业教育的各项决策,可以就企业与学校的合作问题向州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企业、培训师和学院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在协调企业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三、对我国构建与完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激励与保障机制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职业教育发达国家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与保障机制的比较研究,归纳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现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激励和保障机制,如图1所示。

(一)企业利益的实现是激励与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切入点

企业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这种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企业的社会声誉等。长期以来,职业学校往往只站在自身角度来考虑问题,过于强调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奉献精神,而忽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诉求,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实际上,多数企业并不排斥校企合作,并且希望通过校企合作来达到物色优秀员工、促进企业内部技术交流、提高社会声誉、与职业院校科研合作等目的,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当前的现状是职业院校并没有把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来看待,职业院校服务企业能力不足,科研能力欠缺,培养的人才不能够满足企业的需要,从而影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所以,保障企业利益的实现是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切入点。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必须要关注企业的利益,寻找双方的利益切合点,实现互惠共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院校一定要转变观念,树立“以雇主为导向”办学理念,主动寻找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需求点,并尽最大努力来满足企业的合理需求,为校企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行业协会参与协调是激励与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着力点

职业学校与企业属于不同的社会系统,职业学校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非盈利性组织,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二者不同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双方在合作中必然会产生冲突和矛盾。为了更好地避免冲突和化解矛盾就必然需要引入第三方组织,使之发挥协调作用,在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一个制度化的利益诉求和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校企合作中利益诉求的渠道,润和校企合作中产生的分歧。从国外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各国行业协会在协调职业学校和企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行业协会的中介性、行业性和服务性使其成为了沟通职业学校和企业的桥梁。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沟通职业学校和企业,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方面发挥作用不明显。所以提升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协调作用是激励和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着力点。政府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权利和职责,使之具有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定校企合作教学标准,监督校企合作开展等实质性权利。此外,行业协会要改变目前校企合作中单一的职能,实现职能的多元化,如发挥为校企合作提供咨询、制定职业标准、仲裁双方矛盾、组建信息交流平台等多种职能,为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发挥调节作用。

(三)政府主导作用的彰显是激励与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稳定点

当前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缺乏,一方面是由于职业教育整体办学质量不高,人们对职业教育存在一定的社会偏见,没有形成校企合作的良好氛围,而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主导作用的缺位,没有建立完善的激励与保障制度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政府应该在校企合作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和保障措施来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1)要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如可以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意见》具体规定职业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利关系,规定校企双方对学生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养方案、评价标准等内容,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具体指导。(2)要建立明确的财政和税收优惠制度,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专项补助资金和税收优惠,并且按照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质量和培训学生的人数划分优惠等级,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奖励,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3)要以政府的名义设立校企合作突出贡献奖,对在校企合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以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社会声誉,形成企业争相参与校企合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社会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是激励和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难点

职业教育社会合作伙伴关系是职业教育及培训机构、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共赢”的基础上,为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及促进社会、经济和个人发展而自愿建立的合作关系。[7]社会合作伙伴关系坚持互利共赢、和谐共生的理念,通过建立一定的约束条件,使利益相关者达成协议、签订合同,采用共同治理、共有职权的方式进行合作,通过协商、谈判、对话等方式共同参与校企合作的决策。在社会合作伙伴中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主体,既是校企合作的消费者又是举办者,在校企合作中充当投资者、服务者、合作者的角色。同时又是校企合作的直接受益者,通过开展校企合作可以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提升企业的科研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当企业或者职业学校的核心利益受到影响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使双方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最终走向合作共赢、和谐共生。在校企合作中建立社会合作伙伴关系是保障企校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社会合作伙伴关系能够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五)职业院校自身实力的提升是激励与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落脚点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理念陈旧,人才培养与企业的用人需求不相适应,职业院校技能知识的传授落后于技术革新、科研能力不强等问题是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因素,而这些问题归于一点就是当前我国职业院校整体办学质量不高,自身实力不强。而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又是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前提,所有提升职业院校办学质量是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因素。职业院校要提升自身实力,加强校企合作需要做到四点:(1)不断创新校企合作新模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与市场接轨,与企业用人需求对接,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2)深化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不断推进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完善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职业院校教学方法,提升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3)要不断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定期组织教师到企业参观学习,聘用企业的优秀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实现企业人才与学校教师的互动交流。(4)职业院校要走特色发展之路,结合自身的优势开设特色专业,不断加强科研创新,形成品牌效应,提升自身办学实力,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

[1]郑晓薇.德国企业投资学校职业教育的成本收益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D].天津:天津大学,2007.

[2]孔巧丽.美国“合作教育”的政策探析及启示[J].新疆职业教育研究,2010(3).

[3]李敏.澳大利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机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24).

[4]姜大源.当代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280.

[5]王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9.

[6]张慧霞,王东.美、英、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经验及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11(19).

[7]杨丽波,李欣.社会共生视域下职业教育社会伙伴关系发展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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