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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催缴问题的解决路径

2014-02-05孙宝晖李姗姗赵博锋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1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经办社会保险

田 勇 孙宝晖 李姗姗 赵博锋

(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 唐山 063000)

医疗保险费催缴问题的解决路径

田 勇 孙宝晖 李姗姗 赵博锋

(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 唐山 063000)

人社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于立法意图与具体操作之间存在差异,经办机构在催缴社会保险费中遇到诸多困难,相关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有待加强。建议设立独立的催缴机构、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催缴处罚力度等。

医疗保险费;催缴;问题;路径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对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增设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催缴社会保险费职能的部分做了延伸规定。目的是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催缴流程的具体实施中,由于立法意图与具体操作之间存在差异,经办机构在催缴职能的具体执行中遇到诸多困难。现从医疗保险费催缴制度现状、“催缴难”形成的原因以及解决的路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1 医保经办机构催缴制度的现状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管办分开的管理模式。社会保险法出台前,医疗保险费的强制征收机制尚未形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于恶意欠费的认识并未提高到与恶意欠薪行为同等的法律高度。经办机构在单位欠费后的普遍做法是将缴费行为与待遇享受直接挂钩,即“欠费停保”,是一种将参保单位作为平等主体,以“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为基本原则的管理模式。长期的实践证明,这种类似收付实现制的管理模式在参保单位流动资金充足、职工年龄结构合理、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好的情况下起到了督促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市场化体制改革等措施的推进实施,传统的资源密集型产业正在向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企业资金流转困难、职工退休率持续增高或医保基金结余不足等情况,单纯的“欠费停保”管理方式只能暂时化解医保基金支出风险,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保制度的顺利实行。长此以往,会降低社会保险的转移支付能力,损害全体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剧由医保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保经办机构催缴社会保险费这一职能,既体现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作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也是从保障劳动者及时合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出发而为经办机构设定的一项管理义务。

社会保险法实施两年多来,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或是没有实行催缴流程,或是在实行催缴的过程中屡屡碰壁而束手无策。如欠费单位转移隐匿资产、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予配合、经办机构缺乏申请强制执行前调查欠费单位资产现状的能力等。这些现象有的是制度设置本身造成的,有的则是不同统筹区经办机构的地位和职能设置不同而导致的地区差异,亟需顶层设计,并结合地方实际逐级逐项落实。

2 医疗保险费催缴难的原因分析

2.1 政策体系制约。“缴费”不同于“交费”。“交”意为转移,“交费”主要表达的是传递与交换,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体现,而“缴费”带有强制性,是国家机关利用行政权力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体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行为是国家机关利用其社会管理职能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即社会资源的二次分配,是如同税收一样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征收行为。而事实上,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行政职能,但仍要按照法律设定完成带有行政强制性质的催缴工作,包括发出催缴通知、查询账户资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中间环节涉及经办机构无权处理的情况时,还要由经办机构提请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由此而产生的权责不明、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的情况直接影响了催缴流程的顺利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经陷入了“掌印不掌兵”的尴尬境地。

2.2 部门协调不畅。在保费催缴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并不顺畅。例如,查询欠费单位账户情况,就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密切配合,而实际上无论从规避法律风险还是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各级金融机构大多在接到查询通知后或直接拒绝或制造阻力,部分金融机构有故意瞒报、隐匿不报,甚至事先通知客户转移资金的行为。从金融行业内部管理看,缺乏明确的文件规定和追责办法,唯一可参照的文件为2002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全国范围内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并未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完成由劳保、公费医疗到社会保险的体制改革。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发布实施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拒不配合等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工商管理局、人民法院等其他权力机关也存在类似问题。

2.3 时效性问题突出。社会保险费催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时效性问题。由于社会保险法对所包含的五大险种只笼统地规定了相同的催缴办法,并未考虑各个险种在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时效性上的区别。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的时效性无疑是最强的,这是因为参保人的保险利益得以实现是以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为前提的,而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参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保险事故随时可能出现。欠费自然停保,参保人的保险利益,即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也不予报销,转由欠费单位自行承担。单位既然已经拖欠保费,那么职工在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也就无从谈起了。催缴期间参保人医疗待遇该如何处理,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暂停医疗待遇,势必会激起参保人的反对,影响社会稳定;如果继续给付医疗待遇,一旦无法追回所欠费用,则会造成基金总量流失,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平等利益,同时“未缴费先支付”的做法违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身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大原则,造成制度突破点,将会引发更多矛盾。如何处理,需要有权的部门制定可操作的规定。

3 现阶段催缴问题的解决路径分析

3.1 设立独立的催缴机构。由于参保单位缴纳保费是以单月为财务周期,医保经办机构在日常征缴业务顺利进行的前提下难以分出人手进行保费催缴。且在行政与经办相互制约的多层管理体制下,有权的机关内部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甚至行政不作为现象,其他相关单位在配合催缴时也难以确定明确的对口部门。建议人社部门参照税务稽查机构设立独立的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费催缴机构,行政与经办合署办公,代表有权部门对外行使催缴职能,使催缴流程公开、透明、可操作,有利于政令统一、权责分明。鉴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出台,如何设立单独催缴机构,还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结合市级统筹、城乡统筹等制度改革的程度逐步推进,也可根据各统筹区不同的管理水平逐级逐地区设立。

3.2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社会保险费作为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强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逐步为全社会认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缴社会保险费已经不再是只涉及人社部门一家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是需要社会多部门联合行动,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国务院有权机关,联合人社、工商、税务、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责任分工,细化、量化整个催缴流程。针对催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查询账户、扣划欠费、扣押查封拍卖资产等情况,各部门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对各自的职能予以确认,减少由于缺乏协调配合而导致的催缴难现象。

3.3 加大催缴处罚力度。单纯的责令限期补缴和加收滞纳金的方式对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震慑作用,社会保险法参照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大了征缴及处罚力度。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相关催缴流程,明确了人社部门内部的责任划分、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限等。但在实践中,以下两类情况应当引起重视:一是随着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成为劳动者在选择工作岗位时的重要依据。单位只有出现严重经济困难、无法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才会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多数单位并未为劳动者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也未按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进行重整或清算,单纯期待催缴使单位恢复缴费的可能性十分渺茫。二是在国企改制以及关停并转的过程中,接收改制前的老职工并为其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使得新企业负担日趋加重,缴费态度日趋转为能拖就拖,部分企业甚至采用转移资产、架空账目的方法,将退休人员集中到一个并无资金的“空壳”法人单位内,既无办公场地也无直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甚至是从社会上聘用的临时人员。对此,经办机构根本无法依靠常规手段进行催缴。为此建议:一是有关部门规范“关停并转”企业相关社保手续的办理,督导企业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单位资产,追究责任人以逃避为目的、故意拖延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职工应有利益,而不是将矛盾转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二是以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为依据,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相关司法机构,针对在催缴过程中出现的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行为,制定具体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除以上几点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快制定内部规章。对于内部职能部门在履行催缴职能时的相互关系进行顶层设计,细化流程、规范相关文书,提高催缴流程的可操作性。同时,重点关注改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必要时采用信用记录管理、增设单位开户资料年审制或对改制、合并和转产企业参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提前征收医疗保险费等方式,从制度上减少企业恶意欠费、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发生。

社会保障关系到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实行体现了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保费催缴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亟待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

[1]尹蔚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2]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Z].2013.

[3]人社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 号)[Z].2013.

[4]王东进.坚守与创新:中国医保成长之基成功之道[J].中国医疗保险,2012,42(3):17-19.

The Analysis of the Solution Path in Paying Medical Insurance Premiums

Yong Tian,Baohui Sun, Shanshan Li, Bofeng Zhao (Tangshan Medical Insurance Agency, Tangshan, 063000)

The Management Regulation in Social Insurance Declare and Payment issued by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has been carried out on November 1st, 2013. The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often meets many diffi culties in medical insurance fund collecting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egislation intention and the concrete operation. The divis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related department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is article suggested setting up an independent institution to urge for premium payment, creating a linkage mechanism among multi-departments, and increasing the punishment while default in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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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4)1-33-3

10.369/j.issn.1674-3830.2014.1.8

2013-11-15

田勇,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局长,正高级经济师,河北联合大学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医疗保险、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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