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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后遭受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算工伤?

2014-02-04文/秋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9期
关键词:保障局路途买菜

文/秋 明

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后遭受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算工伤?

文/秋 明

编者按:

现实生活中,职工下班后到菜市场买菜或到商场购物后回家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因职工下班后行为目的地改变后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是否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以下案例即是对“上下班途中”认识的分析,以便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公平处理工伤保险问题。

案情回放

张某系某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于2011年12月23日17时下班,驾驶宝来轿车离开公司,到距该公司5公里处的市东区菜市场购物,在采购了蔬菜、酱油、米醋、鸡蛋等后开车回家,于19时40分在回家路途中行至某加油站东侧时,撞在前方的一辆捷达出租轿车的尾部,经诊断张某右肋骨一处骨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裁定由于张某开车车速较快,与前车距离太近,且制动不及时,又因前方车辆司机操作有误等原因,酿成追尾事故,最后裁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张某于2012年1月31日向某市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三十天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审理了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了张某在下班后专门去菜市场购物,然后在回家的路途中受伤的事实。最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张某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在受理申请后,于2012年2月20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属于工伤。

张某所在单位市钢结构有限公司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认定结论错误,随即向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后,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对张某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问题提出书面答复,并依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然后采取了听证的方式审理。

经审理,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张某认为,第一,在下班途中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二,他本人在下班途中顺路去买菜应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尽管去菜市场买菜改变了下班的路线,但没有改变回家的最终目的地,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在下班途中买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买菜是为了生活,生活是为了工作,所以下班买菜是合情合理的,应视为是工作的延续,如果不是因为下班可能会去更大的商店,购买更多的物品,不能因为去买菜否定“上下班途中”的事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时,出据了张某系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工友证明事发当天出勤并正常下班的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其中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责任划分。按照以往的做法,对于具备上述申请材料的基本可作出认定结论。关于张某在下班途中买菜的情形,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在下班的路边顺便买点东西的情节一般忽略不计,采取从宽把握,所以作出了张某属于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并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在政府法制办公室撤销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通过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张某并非属于在路边顺便买菜的情形,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条件,最终作出张某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政府法制办认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不是由工作直接引起的,将其列入工伤保险的条件,已是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在操作上不宜再扩大其外延。张某下班后专门到菜市场去购物,其改变了下班后的目的地,客观上已不属于 “上下班途中”的范畴。如果下班以长期居住地为第一目的地,路途基本在回家的路线上,而顺便在道路边上买点菜,可以从宽把握,视同“上下班途中”。但张某的情形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张某去购物的路线、地点、时间不是一个简单的状态,张某到达菜市场时下班的行为已经完成,张某从菜市场回家的行为是购物后回家。根据客观事实,张某下班去菜市场购物后回家的路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案例评析

工伤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到的伤害。将上下班途中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是基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情况,从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伤保险能力和与工作有直接关联性考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工伤保险范畴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是指从长期居住地到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到长期居住地直接路线上(包括必须绕道的情况)。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要以公平、公正、系统、协调的视角审视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如果将下班后以买菜、买衣物、吃饭、访友、健身、娱乐、休闲等与工作无直接关联的地点为目的地,其路途就不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系统性与协调性特点,最根本的是要体现公平性。如果将专门买菜后的路途作为“上下班途中”,从平衡的角度考虑,也应将下班后去买衣物、吃饭、访友、健身、娱乐、休闲等路途作为“上下班途中”处理,其结果工伤保险将演变为“公民意外伤害无计免赔”。

从逻辑上讲,目前在国务院法制部门未有关于“上下班途中”专门解释的情况下,从宽泛的角度考虑,可将张某下班后专门到菜市场前的路途视为下班途中,但怎么也难以解释为在经过长时间采购一些生活物品以后回家的路途作为“上下班途中”。如果可以,那么对于下班后无论去何处、无论做何事,只要最终在回家的路上都可视为“上下班途中”了。

国际工伤保险制度与实践值得我们去研究,有些是需要引以为鉴的。目前世界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有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也有排除的;有的先纳入而后又通过修改法律将其排除的;有将“上下班途中”做严格限定,也有操作宽泛的。无论何种,都有其设计的背景和环境,总之,均与工伤保险的责任和待遇等相关联。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原则是要体现社会公平性,如失之偏颇,将疏离社会公平与正义。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一剂方药难治百病。对于在下班后从事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活动所受到的伤害,如果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应有行政法规予以明确,或单独设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待遇,否则,工伤保险制度将难以保证可持续性。

(本栏目责任编辑:萧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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