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及“司法鉴定文书”的适当翻译形式讨论
2014-02-04左勇志鲁巧稚刘亚坤
左勇志,闫 续,鲁巧稚,刘亚坤
(1.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39;2.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045)
在我国,司法鉴定意见素有“证据之王”的美称,在一些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结论往往成为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司法鉴定行业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中外工程司法鉴定活动的日益频繁,相关专业语汇的英译研究逐渐进入人们视线。对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文书”等词,存在着学者及业界人士从不同角度给出的多种多样的英译形式,至今在业界还未达成统一。为使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在自我发展的同时更好地实现与国际接轨,本文就“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文书”两词,站在不同语言、不同文化、不同法律体制的角度进行抛砖引玉的研究,探讨其既能与我国鉴定行业发展相适应,又能与鉴定行业国际惯例相融合的翻译形式。
1 “司法”英译分析
1.1 词意角度
“司法”一词在直译对应于英文中的“judicial”与“forensic”。此二词中文的译义虽然十分相近,但在其用法上仍存在着显著性差异。“judicial”在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8th Ed(以下简称为“OALD”) 中的 解释 为 :“connected with a court, a judge or legal judgement”,即“法庭的;法官的;法律审判上的。”而“forensic”在OALD中亦存在两种释义,其一为:“connected with the scientific tests used by the police when trying to solve a crime”,直译为“警方侦破时进行的科学测试”;另一种为:“connected with or used in court”,即“法庭的;适用于法庭的”,虽此处释义与judicial皆有“法庭的”之意,但依据其范例:“a forensic psychiatrist(法医精神病学家)”来推断,明显偏重于科学领域。因司法鉴定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法医类鉴定上,所以“forensic”在狭义范围内主要用于医学类测试,即代表与法医学科相关的事物,例如:the forensic laboratory(法医实验室)、forensic science(法医科学)、Forensic entomology(法医昆虫学)、American Board or Forensic Toxicology(美国法医毒理学委员会)。
在英语中,“Forensic Engineering”正是与工程司法鉴定相对应的词条,其在维基百科网(WIKIPEDIA)中的定义为:“the investigation of materials, products,structures or components that fail or do not operate or function as intended,causing personal injury or damage to property”,即对于由于失效或不能正常工作而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材料、产品、结构及零件的调查,即为工程司法鉴定。
综上所述,“judicial”与“forensic”此两词在词意层面上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judicial”侧重于司法程序,而“forensic”侧重于科学分析。
1.2 法律角度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中,均将鉴定意见(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类,单独列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鉴定相关事项作出的释义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实际上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向法院提出自己的鉴定结论,但只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能成为法定的鉴定结论[1]。
英美等主要英语国家采用普通法系,而普通法系国家将鉴定人归为证人的一种。
以美国法律为例,2012年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2012)第 702 条(Rule 702 Testimony by Expert Witnesses)定义“因其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具有专家资格的证人(A witness who is qualified as an expert by knowledge, skill, experience, training, or education may testify in the form of an opinion or otherwise if……)”为专家证人,即我国法律制度下的鉴定人。因此,在美国证据规则中,鉴定人实质上是证人的一种,即具有专家身份的证人。
英国的证据法亦明确了证人包括陈述案件事实的当事人以及提供专业意见的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es)[1]。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相对应,鉴定人所提出的鉴定结论则与专家证人的证言(Testimony by Expert Witnesses)相对应,归为证人证言的一种,并未在证据类型中单独划归一类[2]。
1.3 结论
正因鉴定制度在两大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差异,所以英美两国在使用“司法鉴定”词意时,多用侧重科学分析的“forensic”表示“司法”,而不用“judicial”,以强调此证言为专家证人证言,属于经过科学分析的证言,与一般感觉证人证言性质的不同。而在我国,已有相关法律将鉴定意见明确归为证据中的一类,并将提交鉴定相关事项作为法律程序中的一环,因此,笔者认为可将“司法鉴定”中的“司法”译为“judicial”,以强调其具有法律性以及鉴定意见的法定性,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科学鉴定。
2 “鉴定”英译分析
在CNKI中国知网中,利用翻译助手,对“司法鉴定”、“鉴定”两词进行翻译,可对“鉴定”一词得到“appraisal”、 “authentication”、 “certification”、 “characterization”、“expertise”、“identification” 主要六种翻译形式,并皆被广泛用于对“鉴定”的翻译,但含义及用法各有不同,通过词意分析其字面意义已很难显示其应用特点。
2.1 词意比较
“appraisal”的指向性很明确,当其用于鉴定领域时,专指对于各类财产的评估,例如对于收入、房产、艺术品价值的鉴定,皆可用appraisal表示。
对于“authentication”的动词形式“authenticate”,OALD 解释为:“to prove that something is genuine, real or true”,即判断事物的真假,“authentication”在作为“鉴定”时,也正如此意,主要侧重于真伪性鉴定,其涉及鉴定领域繁多,但都为真伪性鉴定。例如:鉴别画作的真伪,鉴别录音是否被剪辑过等。
“identification”作为“鉴定”使用时,强调“识别”之意,主要指通过指纹、DNA、骨骼、字迹等现场遗留痕迹或证物识别相关人或相关物,例如:通过指纹或DNA识别被害者身份、通过子弹找到作案枪械等。
“certification”与“forensic”组合出现时,多表示为司法类证书,只有极少情况下含有证明、鉴定之意。可见,将鉴定译为“certification”并不可取,恐产生歧义。
在OALD中,定义“characterization”的本意为“the way in which somebody/something is described or defined”,即描述之意,鉴定为其引申意。因此,当“characterization”用作“鉴定”之时,通常带有提取特征的含义,尤指利用生化或电子信息技术,分析证物的化学元素、电子信号等,例如:分析血渍血型,证实数码产品中存储内数据的真实性。
“expertise”在 OALD 中的解释为:“expert knowledge or skill in a particular subject, activity or job”,意为特定领域、活动、工作中的专家意见或技能,与“鉴定”之意相去甚远,在实际使用时,也皆表示为专家经验之意,而非鉴定。概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英文版中,将“鉴定结论”译作“expert conclusions”(直译为专家结论),以及“Expert Witness”对应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鉴定人,可能使人们产生误解,认为“expert”有鉴定之意,产生误用。
除了CNKI中提供的上述六种翻译形式外,英文文献中,还大量存在“inspection”这一习惯用法,在我国普遍被译为“检测;检验”,在OALD中的解释为:“1.an official visit to a school, factory, etc.in order to check that rules are being obeyed and that standards are acceptable;2.the act of looking closely at something/somebody,especially to check that everything is as it should be”。第一种解释强调检查法规、标准是否被执行,是否合格;第二种则强调仔细检查,是否存在异常。此两种释义与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实质意义非常接近。“inspection”作为“鉴定”使用时,主要用于对于建筑工程的鉴定,其次用于事故现场勘察、电脑搜查、机械事故分析等方面,皆有通过检测、排查而寻找问题的含义。
2.2 结论
对于“鉴定”一词,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翻译形式,在使用时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只有适用性的差异。在翻译时,不仅需通过词典查询字面意义,更需结合英语国家生活使用习惯及词语使用范围进行恰当翻译。
3 “司法鉴定文书”英译分析
3.1 我国法律中的司法鉴定文书
根据我国司法部2007年1月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以下简称“鉴定文书规范”)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两类。
其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前者需要鉴定人提出专业判断意见,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后者呈现的则是客观的检验结果。
3.2 英语国家法律中的司法鉴定文书
而在英美等英语国家,对于司法鉴定文书并没有明确分类,对于其名称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是在法律条文中遣用不同词语作为指代。例如,美国司法委员会颁布的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中 Rule 26(B)(2) Witnesses Who Must Provide a Written Report中的written report;美国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颁布的EXPERT WITNESS CODE OF CONDUCT中的expert reports;加拿大司法部颁布的CODE OF CONDUCT FOR EXPERT WITNESSES中提到的expert's report等,不一而足。
因此,相应地,这些英语国家对于鉴定文书的名称正式写法并不统一,存在着多种形式,但普遍使用“report”一词。 譬如 Report for Something(关于某事项的报告)、Something Test Report(某事项检验报告)、Expert Witness Report:Something (专家证人报告:某事项)、Expert Report of Someone(某人撰写的专家报告)、Report of Someone on Something(某人撰写的关于某事项的报告)等。
3.3 结论
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这一系列司法用语,英文中并没有恰当对应的词语形式。因此,本文建议结合鉴定文书规范、我国司法体系、中文和英文的语言习惯,对于上述词语进行如下英译:“司法鉴定意见书”宜译作“judicial expert report”,可简写作“expert report”,以强调专家所写报告,含有个人意见之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宜译作“judicial test report”,可简写作“test report”,以强调检验之意;两者统称“司法鉴定文书”宜译作“judicial report of expert conclusion”,可简写作“report of expert conclusion”,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鉴定意见的英译对应。
4 结语
语言因其自有的灵活性与多样性,随着使用对象与使用场合的不同,所表达的含义也是因地制宜。而这些微妙的词意差异是任何一本权威的词典或字典都无法涵盖的。尤其对于跨文化的专业名词,在翻译时,不能仅作字面翻译,应从其本意出发,追根溯源考虑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创用。
本文从词意及法律体系比较两方面出发,比较了forensic与judicial两词对于“司法”一词翻译的异同,提出了使用建议;对于“鉴定”一词的常用翻译形式,比较了译词的使用差异,提出了各个译词的侧重性及适用范围;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则是结合相关国内外法律,提出了满足中英文双语习惯的建议翻译形式。望对专业名词“司法鉴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翻译起到借鉴作用。
[1] 张卫平.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3-24,242.
[2] 洪浩.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