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的构建

2014-02-04赵剑海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2期
关键词:盖章鉴定人司法鉴定

赵剑海

(威海市司法局,山东 威海 264200)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依据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司法鉴定意见有着鲜明的主体属性。从理论上讲,一份鉴定意见只有出自鉴定人本人之手,表达的是鉴定人本人真实的意思,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如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立法上之所以要求鉴定人在自己制作的鉴定文书上签名,是表示该鉴定活动和文书是鉴定人直接参与、亲自制作、亲自审查的,是客观真实的[1]。但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不一致,导致鉴定意见书落款五花八门,既有签名的,也有盖章的,还有签名加盖章的,并且都能为自己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签名和盖章的法律效力是否相同,鉴定文书到底是该签名还是该盖章,如何从制度上确保鉴定人亲笔签名以保证司法鉴定文书的严肃性、科学性,很有必要进行专门探讨。

1 签名和盖章的功能与法律效力比较

1.1 签名和盖章的功能

签名一般是指在书面材料上自己写自己的名字。特定的法律主体在文件、文书等书面材料上签名至少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表明文件的来源,即来源于签名者;二是表明签名者确认文件的内容;三是表明签名者对文件内容的正确性与完整性负责。盖章是指在文件、纸张及书画作品等事物上加盖印章,以示确证或检验、批准等。因为印章上的印文是其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并且是依所有者的意思而刻制在印章上;印章上的印文与盖章后留在纸张等载体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并且印章作为固体物其印文不易改变;印章通常在其所有者控制之下,并依所有者的意思而使用。因而盖章基本等同于印章名义人的签名。

1.2 签名和盖章的法律效力比较

从功能来看,似乎签名和盖章具有相同的作用,相当多的法律法规也都将签名和盖章并列,规定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签名或盖章”。但是仔细分析,两者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现代科学表明,一个人的书写习惯的形成是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在书写活动中建立书写“自动化”的条件反射体系,进而形成书写动力定型的结果。如同没有两个人的指纹完全相同一样,每个人的笔迹也不会相同。因此,不同人的笔迹都可以通过检验进行鉴别。与签名相比,印章具有名义所有者与控制者极易分离的缺点。所有者既可以自己刻制印章,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刻制印章,也可能被他人假冒刻制印章;所有者既可以自己盖章,也可以委托他人盖章;盖章既可能是所有者自己的意思表示,也可能印章是被他人盗取冒用。签名则与之不同,签名与签名行为人之间的联系既有社会学上的依据也有生物学上的依据,因而签名与签名行为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高于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联系的确定性。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事实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2]。

2 鉴定文书签名环节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1 法律法规关于鉴定意见书签名盖章问题的规定相互冲突

关于鉴定意见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还是盖章,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看是不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些地方性规章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文书无效:……(六)鉴定人未签名……”《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鉴定文书应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印章。”还有个别地方性法规自身前后规定相冲突,如某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前面规定:“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写明鉴定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后面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及鉴定文书无效:……司法鉴定人未签名或者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法律法规关于鉴定文书签名的冲突,导致鉴定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鉴定人等各方无所适从,也给了个别鉴定机构和不法人员以可乘之机。

2.2 允许盖章使鉴定文书易于造假

个别鉴定机构利用鉴定意见书可以盖章之便,统一保管并随意私自加盖鉴定人印章出具鉴定文书,甚至有个别鉴定机构私刻鉴定人印章,炮制虚假鉴定意见书。

案例1 《兰州晨报》报道:2007年1月,因劳动争议纠纷,兰州市民邵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将她原来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出具了一份由陈某某、邵某某亲笔书写的“申请”,以此证明陈某某已到单位请假,并申请不拿工资,由自己缴纳养老金的事实。而陈某某根本未曾书写过此“申请”,她认为,被告出具的申请书系伪造,请求法院对“申请”的真伪进行鉴定。夫妻二人缴纳了2000元的委托鉴定费后,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告提供的申请书是否为陈、邵二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医学鉴定所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鉴定书,认为“申请”上落款处的“陈某某”、“邵某某”的签名确系本人书写。据此,法院根据当事双方出示的证据及鉴定结果,驳回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为求真相,邵某某费尽周折找到了司法鉴定书上的两位鉴定人蓝某和贾某某,从两位鉴定人处邵某得到了一个让他震惊的答复,那份让他妻子败诉的司法鉴定根本就不是两人所作,而且该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这样的司法鉴定书不仅仅是这一份。2007年7月29日,由于该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不真实司法鉴定书而受害的陈某某向省司法厅投诉了此事。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某司法医学鉴定所自2007年5月起,冒用该所具备从事文书笔迹鉴定资格的蓝某某、贾某某名义,私自刻制二人的印章,连续多次炮制虚假鉴定书,其中包括保险合同诉讼中的保单签名、欠条及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署名字据等7份涉及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后该司法医学鉴定所被吊销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

案例2 华声在线报道:2006年11月,郑某某向河南省某县法院提起诉讼,称同县包工头孙某某于2002年从他处所借的10万元人民币一直不还,担保人赵某也不履行担保义务。孙某某和赵某则辨称签字确实为他们所写,但其实是郑把纸张叠好,预留签字的地方,在两人留下姓名和号码后,郑加写了字据内容。2007年5月16日,河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认为借据内容的字迹为郑某某书写;借据和担保书“先有纸张折痕线,后书写字迹”;借据和担保书皆为先书写签名,后书写其他字迹。这份鉴定书让郑某某输掉了一审和二审,还被孙赵二人以诈骗为由,告到某县公安局,要求即刻拿他归案。郑某某坚信自己是清白的,从此不断上访。后经多方调查,该鉴定中心承认涉案司法鉴定书是由该单位“冯某某人为、私自使用他人之名出具的鉴定书”,在鉴定书上被签章的三名鉴定人也分别手书一纸证明,称对该鉴定“一概不知”。

类似上述私刻、私盖鉴定人印章出具鉴定文书的案例有很多,暴露出来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蒙混过关的恐怕更多。可见允许盖章使鉴定文书造假极易得逞,不得不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2.3 建议明确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签名并建立签名备案制度

司法鉴定文书作为证据的载体,必须确保其真实性、严肃性。鉴于私章具有致命的弱点,并且实践证明极易发生问题,因此建议在制订或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时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文书一律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不得以盖章代替签名。然而,明确规定了鉴定文书必须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非就万事大吉了。实践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代替或冒充司法鉴定人签名出具鉴定文书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参与鉴定的两名鉴定人中一人系挂名,根本未参与鉴定或未全程参与,另一鉴定人代其签名。第二,临时代替签名,比如参与鉴定的某一鉴定人出差在外地,无法及时签名,其他人代其签名。第三,被签名的鉴定人根本不知情,他人冒充其名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查实鉴定意见书不是鉴定人本人签字的,该鉴定意见书就是无效的,是不应被采信的。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对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而通过建立一定的制度对签名进行监管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把一切置于阳光之下,是加强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的不二法门。因此笔者深感建立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3 构建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的意义

构建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有力措施,对于加强鉴定行业规范化管理,提高鉴定文书质量和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3.1 有利于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实施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一方面便于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初步的笔迹比对,有效阻止个别人员诚信缺失、行为失范的现象,另一方面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进行监督,有利于发现问题,查找责任,及时处理,使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敢轻易冒充鉴定人名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而有效杜绝虚假鉴定或代替其出具鉴定意见的现象,促进司法鉴定程序和行业秩序进一步规范。

3.2 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人亲自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而非假手他人是司法鉴定质量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基本要求。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鉴定活动和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人直接参与、亲自审查、亲手制作,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守法执业、诚信执业的意识,增强其法律责任感,变被动管理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由他律变为自律,进一步落实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的规定,对于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3.3 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的核心是将司法鉴定人的签名样式进行收集汇总并统一向社会公开,以加强社会监督。当前,司法公开已经成为理论界、实务界和全社会的共识,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证据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为诉讼活动提供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与其它证据一样要通过公示公开接受当事人质证和法官认证[3]。作为诉讼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活动同步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是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签名备案制度作为鉴定公开的具体措施之一,必将极大地强化全社会对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监督,进而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

3.4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民主、文明的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在参与司法活动过程中享有广泛的知情权、监督权。作为证据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扮演着为诉讼提供“科学证据”的重要角色,鉴定结果对诉讼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一重要环节,当事人同样有权知道是谁为自己做的鉴定,是谁出具的鉴定意见,自己是否获得了合法、客观、公正鉴定,即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虽然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制度设计,从根本上能够保障当事人实现自己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但是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的建立为之提供了一个更加便捷和有效的途径,这也是司法保障人权和司法为民、执业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更加积极的保护与尊重。

4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的构想

4.1 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的含义

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并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将本人亲笔签名留存于司法行政机关并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开公示的制度。

4.2 签名备案的相关要求

实行签名备案的人员范围一般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名册并公告的鉴定人,将侦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省市,亦应同时将侦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一并纳入签名备案人员范围。履行备案职责的机关主要是该鉴定人所属鉴定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鉴定人的签名样式根据各自的签名习惯可以为一个,也可以为多个,但一般不宜超过三个。司法鉴定人应承诺亲自进行鉴定并签字,不授权他人代为鉴定、代替签字。司法鉴定机构应确保由承办鉴定案件的鉴定人亲自进行鉴定并签字,严禁他人冒充、代替进行鉴定或签字。主管机关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等的联系,及时受理投诉与举报,发现司法鉴定文书上的签名与备案签名不符,应及时查处。

4.3 签名备案业务操作流程

首先,鉴定机构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格上亲笔签名,并经鉴定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确认后,缴存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主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人签名现场采集,确保备案信息准确无误。对新申请执业的相关人员,可在行政许可的流程中增加申请人信息现场采集环节,在采集相关信息时一并采集其亲笔签名。其次,主管机关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体鉴定人签名样式采集后,整理造册、同时通过扫描或拍摄等方式保存为电子数据,并分别存档,其中电子数据签名档案同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签名样式一旦备案,一般不允许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本人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申报新的备案签名。对于注销或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其备案签名另册封存,同时在原来公开范围内将不再担任鉴定人的情况进行相应公告。备案签名信息应实行面向社会公开原则。实践中可以先在各省级行政区域内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全国性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最终实现电子数据签名档案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开。

4.4 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的法律效果

鉴定人签名进行备案并公开,其实质意义在于便于委托人、当事人或鉴定利害关系人进行查阅和初步比对,加强社会监督,对意图行不法之事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产生一种威慑作用,杜绝他人代为鉴定或冒充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现象,从而提高鉴定质量,其积极效果是不言自明的。当然,将全部司法鉴定人的签名进行备案并公开,允许公众自由查阅比对,短时间内可能会对个别已经生效的依据虚假鉴定文书作出的判决产生冲击,有人担心会产生连锁反应,引爆“定时炸弹”,而不敢一步到位完全公开。但是,一方面从公平正义的要求出发,从整个鉴定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通过签名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揭露出部分鉴定机构中存在的假冒签名、虚假鉴定的问题,使之不再继续被掩盖下去,是管理机关的法定的责无旁贷的职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绝大多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还是守法执业的,存在问题的毕竟只是极少数鉴定机构出具的极少数鉴定文书,对这些极少数的问题进行揭露和处理不会影响大局,反而彰显行政管理部门对整个鉴定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决心与信心。

4.5 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的建议

司法鉴定签名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4.5.1 修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人签名,鉴定人未签名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司法部此前下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盖章。鉴定文书是否有必要“签名并盖章”,需要进一步探讨,但是要求签名必不可少是可取的,希望这一点在最终定稿时能够加以保留。

4.5.2 修订有关部门现行法律中规定不一致的条文

或从司法解释层面上给予明确和完善,也可以采用《刑事诉讼法》的表述方式: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通过修订或对相关条款进行限制性司法解释等形式,使两大诉讼法对鉴定文书签名问题明确而统一。

4.5.3 将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

首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地市及部分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试点,积极探索具体实施办法,积累相关经验;其次,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修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建立国家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并在将来出台《司法鉴定法》时加以明确规定。

5 结语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必须加以保证。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作为确保鉴定意见真实可靠的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和手段,应尽快加以确立并运用,这对于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以及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 邹明理.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鉴定规定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J].中国司法鉴定,2012,(4):141-145.

[2] 陈甦.印章的法律意义[EB/OL].(2003-06-18)[2013-11-22].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4302.

[3] 蒋奎.司法鉴定应当走向公开[J].中国司法鉴定,2007,(2):14-16.

猜你喜欢

盖章鉴定人司法鉴定
自动盖章机的结构设计*
“盖章”
爱盖章的国王
鉴定人可否参加开庭?
江苏:对虚假鉴定“零容忍”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
一种翻页盖章装置
天通司法鉴定中心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