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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初探

2014-02-04冯鹏举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2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

冯鹏举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 郑州 450004)

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了新规定,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提出了更高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的薄弱环节,为了尽快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本文对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我国鉴定人目前出庭作证的状况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具有科学性强,准确率高等特点。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了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及鉴定规则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早有规定,都把出庭作证规定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出庭率却一直很低。据估算,河南省检察机关鉴定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出庭率不超过鉴定案件数量的1‰,全国鉴定人的出庭率也大体如此。究其因,主要有:一是司法办案人员不能客观、理性地对待鉴定意见。长期以来,“鉴定人是科学证人”、“鉴定结论是科学判决”之类观念在司法办案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迷信和依赖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不进行审查或者简单审查就采信。对当事人的异议不认真对待,不及时核查,敷衍推诿。不注意采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依法解决当事人的异议,有时代替鉴定人回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有时草率地启动重新鉴定。二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在诉讼中难以有效落实。我国法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多限于原则性规定,对鉴定人出庭的条件、不出庭的法定理由、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鉴定人的保护等缺乏具体规定,对人民法院不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缺乏监督机制。三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有的鉴定人认为出具了鉴定意见就完事了,至于当事人有无异议,鉴定意见是否采信,是办案单位的事,与自己无关。在接到出庭作证的通知时,找理由推辞或者用书面答复当事人质询的方式代替出庭。

鉴定人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在庭审中就较难发现,就容易出现“鉴定错了,案件必然错”的情况,也容易造成当事人的上访。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的保护等有了明确规定,将促使鉴定人从幕后走向法庭,促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常态化,有利于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全面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质证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面对新形势、新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一定要正确应对,做好出庭作证工作。

2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前的工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机构是根据检察职能的需要设立的,除了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外,还要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显然,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更高,责任更重。因此,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工作机制,保证出庭作证的质量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1 鉴定意见的完善机制

检察技术部门与侦查、公诉等部门,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事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以及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等情况,要及时沟通,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办案部门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办案部门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鉴定人要及时自行审查,并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对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遗漏事项、疑点、鉴定文书不规范等问题,通过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等措施予以完善。

2.2 出庭前的沟通机制

对于用作提起公诉依据的鉴定意见,当事人等在庭前会议、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无异议,公诉部门与技术部门要及时交换意见。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的通知后,鉴定人应与公诉人就出庭的准备、质证中的配合等事项进行沟通。

3 质证中鉴定人应答规范之探讨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律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践中,涉及鉴定的各个方面都有可能受到质疑。对于各种发问,鉴定人不是一律回答,也不是一概拒绝,哪些问题应当回答,哪些问题应当拒绝或者可以拒绝回答,笔者认为应进行规范,才能收到较好的出庭作证效果。

3.1 鉴定人应当回答的问题

《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十个方面内容,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九种情形,是法庭审查与认定鉴定意见的依据,应当作为质证时鉴定人回答问题的基本范围。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在法庭作证时,应当紧紧围绕本次鉴定的程序和实体,对本次鉴定的有关情况和涉及的专业知识在一定范围和深度内进行回答,证明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这是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否成功的关键。

3.1.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工作,是按照《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管理办法》进行的。从事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应取得资格证书。这方面的质疑通常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无资格证书,鉴定事项是否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是否超出执业类别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审核、延续、变更、监督和处罚等情况。

3.1.2 鉴定人的个人情况及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这方面的质疑通常有:鉴定人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限、专业培训、从事该类案件鉴定的经验、错案记录、既往投诉和处罚等情况。鉴定人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鉴定规则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3.1.3 鉴定材料的来源及其鉴定条件

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基础,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和充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这方面的质疑比较多,通常有:(1)检材的来源、取得、包装、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受到污染或者损坏,是否充足、可靠,是否达到鉴定标准。(2)样本来源是否明确,样本的时效、数量、质量是否具备鉴定条件。(3)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是否一致。

3.1.4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这方面的质疑通常有: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文书的标题、正文、落款、附件以及打印、图片制作等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鉴定文书的规范。

3.1.5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鉴定规则的规定

这方面的质疑通常有:有无委托书和受理鉴定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超出受理范围;是否逐级受理,向上一级院委托是否通过本院检察技术部门统一办理;对其他机关的委托是否实行同级受理制度;鉴定要求与申请人的申请是否一致;补充鉴定材料的情况;耗尽或者损坏检材的原因,是否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是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于聘请的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有无手续;鉴定人的意见有无分歧。

3.1.6 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本专业的规范要求

任何鉴定都可能涉及到对鉴定过程和方法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质疑。本次鉴定的步骤和方法,或者鉴定过程中进行实验的时间、条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是否执行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操作规程是否规范。如果本次鉴定执行的是本鉴定机构自制的技术规范,则该技术规范在科学和法律上有何评价,鉴定人使用该技术规范是否具有随意性,由此产生的数据或者根据是否可靠。鉴定方法是否正确、是否过时。使用仪器设备的名称、性能,该项设备的检验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操作是否规范。

3.1.7 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确实、充分

鉴定意见的依据,通常是质证的焦点或者关键。这方面的质疑通常有:鉴定人选用的特征是否确实;特征、数据等鉴定依据是否充分,能否达到鉴定意见的技术要求;对鉴定依据的分析论证是否科学;鉴定结果能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具有必然性和唯一性。

3.1.8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这方面的质疑通常有:鉴定意见是否完整、明确,与鉴定要求是否一致,表述方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疑点。

3.2 鉴定人拒绝回答的问题

概言之,与鉴定事项无关的,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对于下列内容的发问,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但要说明拒绝回答的理由。

3.2.1 违反规则的发问

《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的规则,该规则适用于对鉴定人、控方专家辅助人的发问。对于违反发问规则的发问,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可以申请审判长制止。这些情形主要有:发问的内容与本次鉴定事项无关;以诱导方式发问;威胁鉴定人;损害鉴定人的人格尊严。另外,对于发问内容重复的、无端指责鉴定不合法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或者在法庭上胡搅蛮缠的,鉴定人也可以拒绝回答。

3.2.2 涉及保密事项的发问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处理好出庭作证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处理好拒绝回答与依法维护当事人质证权的关系。举报材料、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等,在作为鉴定对象用来鉴定时,对其来源、收集方法、内容、状态等进行的发问,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内容,鉴定人应当拒绝回答。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

3.2.3 涉及特殊鉴定方法的发问

有些鉴定事项涉及特殊的鉴定方法,如:信用卡隐形符号的显示方法、防伪标识的解调方法等。对于特殊的鉴定方法及其适用范围或者发展水平等的发问,如果回答后有可能造成某种消极影响,鉴定人应当拒绝回答。

3.2.4 涉及公民人身权的发问

在指印、人像照片、人体物质等鉴定事项中,侦查机关通常会采集多人的样本进行鉴定,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当事人等提出对多少人进行了比对鉴定时,鉴定人应当拒绝回答。在当事人等提出为什么只认定被告人时,鉴定人可以根据鉴定的科学原理和依据进行排他性回答。

4 鉴定人应对专家辅助人的基本策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该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该款类似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对“技术顾问”的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具有辅助当事人和辩护人等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之功能,学界称之为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可以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也可以不具有鉴定资格或者某种职称,但一般应是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公诉案件中,辩护人、被害人从有利于自己的立场出发,有时对鉴定意见都有异议,都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对鉴定意见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否定。应对专家辅助人,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要注意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4.1 了解专家辅助人的情况,进行周密的出庭准备

详细了解专家辅助人在该专业领域的专业特长、学术观点、资历等情况,研究不同鉴定意见的分歧及其原因,了解专家辅助人对控方鉴定意见的具体异议,预测发问的问题及其广度和深度,制作应答提纲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明确公诉人、鉴定人、控方专家辅助人在法庭质证时回答问题的分工及相互配合等事项。

4.2 侧重从技术层面回答问题

对专家辅助人的发问,鉴定人要侧重在技术层面上讲明鉴定相关事项的客观性、科学性、规范性等问题。对于鉴定材料,应重点说明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对于鉴定的设备和方法,应重点说明设备的适用性和先进性,鉴定方法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对于鉴定依据,应重点说明其客观性、稳定性和特殊性,特征总和的特定性,对特征评断的全面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的必然性和惟一性。

4.3 发挥优势,适时反驳

鉴定人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特征形态、仪器检验效果等有直接感知,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鉴定意见具有充分发言权,这是鉴定人的优势。专家辅助人缺乏对鉴定材料原件或者原物、特征形态等方面直接感知的条件,凭借鉴定文书中所附鉴定材料的复制件、图片、特征比对表等材料,较难形成对本次鉴定客观、全面、科学的认识。鉴定人应注意发挥自己的优势,在专家辅助人的发问出现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时,要及时反驳。

4.4 不在学术问题上纠缠

司法鉴定领域的专家,有的从事理论研究,有的从事鉴定实务,有的是理论研究和鉴定实务相结合。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如果专家辅助人以权威自居,以自己的学术观点或者“鉴定秘方”,以过时的鉴定方法、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发问,鉴定人不要在学术问题上纠缠,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鉴定方法、技术标准予以反驳。

4.5 用好质证时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公诉人、控方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在庭上不应直接发问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但如果遇到鉴定人表达能力不强,或者精神紧张无法连贯陈述的特殊情况,公诉人就要根据需要,经审判长许可后,及时对鉴定人进行发问,调节质证节奏。在对方专家辅助人出现发问方式不当、发问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违反发问规则等情况时,鉴定人、公诉人、控方专家辅助人,要及时用好拒绝回答、反驳、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等法定权利,掌握质证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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