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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可选择性上诉仲裁程序规则》*

2014-02-03朱伟东

仲裁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上诉人仲裁员仲裁庭

朱伟东



美国仲裁协会《可选择性上诉仲裁程序规则》*

朱伟东**

为了实现仲裁的效率,各国仲裁法与一些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对于败诉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一般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或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各国仲裁法以及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国际条约如《纽约公约》等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极为有限。这就会造成在仲裁裁决在存在不公正情况时,败诉方当事人很难得到救济。为此,一些国家的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开始允许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美国仲裁协会《可选择上诉仲裁程序规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该规则尊重了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上诉仲裁庭既可根据基础仲裁裁决中的实质性错误也可根据事实性错误撤销基础仲裁裁决,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仲裁裁决 上诉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 法律错误

仲裁的目标是在花费较少的情况下获得一个公正、快捷、专业性的结果。与此目标一致的是,法院通常只会在存在有限法定理由时,才会撤销一项仲裁裁决。但有时当事人可能会希望在仲裁程序中设置一套全面的仲裁裁决上诉程序。美国仲裁协会在其《争议解决条款起草——实用指南》中纳入上诉仲裁程序条款已有数年。此外,当事人也逐步发展出自己的有关此类程序的规则和标准。为了提供更为简便、标准的上诉仲裁程序,美国仲裁协会制定了《可选择性上诉仲裁程序规则》(Optional Appellate Arbitration Rules)。

本规则所规定的上诉仲裁庭对上诉进行审查的标准比现有美国联邦和州法律中规定的标准更为宽松。根据这一上诉仲裁程序规则,上诉仲裁程序可在3个月内完成,这就给予双方当事人足够时间以提交上诉摘要。这一规则允许上诉仲裁庭对实质性的、偏见性的法律错误进行审查,并对明显错误的事实作出决定。

本规则的适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仲裁程序进行上诉的权利是合同事项。在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时,其他当事人不得根据本规则单方提起上诉程序。下面就是一个标准的上诉仲裁程序条款:

“无论合同文件中是否有相反约定,当事人兹定协议如下:可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可选择性上诉仲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上诉规则》)对基础仲裁裁决(Underlying Award)提起上诉;仲裁员作出的基础仲裁裁决应说明理由;只有根据《上诉规则》提交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的期限已过时,基础仲裁裁决才可被视为是终局的。上诉应根据《上诉规则》第3条规定在收到基础裁决之日起30天内通过向任一美国仲裁协会办公室提交上诉通知的方式提出。当事人可对上诉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或执行的申请”。

可选择性上诉仲裁程序规则

第1条 当事人协议

如果当事人约定或在合同中规定可对美国仲裁协会(AAA)或争议解决国际中心(ICDR)作出的仲裁裁决(即“基础裁决”)提起上诉,或约定了《上诉规则》,他们将被视为已将提起上诉之日有效的或修订的本规则纳入到他们协议之中。

第2条:对基础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的效力

(a)在当事人根据本规则第3条提交上诉通知时,他们同意对于任何修改、执行、更正或撤销基础裁决的任何法院程序(司法执行程序)的目的而言,基础裁决不应被视为是终局的,在上诉仲裁程序期间,对基础裁决提起司法执行程序的期间中止。当事人同意中止任何已提起的司法执行程序,直至上诉程序终止。如上诉程序被撤回,基础裁决自上诉被撤回之日起被视为是终局的。

(b)上诉程序无意取代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和调解程序》中所规定的仲裁裁决的修改程序或适用于基础裁决的其他类似规则。因此,如果上诉的唯一目的是请求修改仲裁裁决,则当事人必须根据适用于基础裁决的规则寻求此类救济。当事人可对因请求修改仲裁裁决所作出的对其不利决定提起上诉。

第3条 提交上诉文件的要求

(a)上诉的提交:除非当事人对于根据本规则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有其他约定,则上诉应根据下列方式提起:

(i) 基础仲裁裁决的任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基础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可通过向美国仲裁协会提交上诉通知、上诉管理费、约定有上诉程序的仲裁协议副本、以及基础仲裁裁决书副本的方式提起上诉。上诉文件的提交可通过美国仲裁协会网站(www.adr.org)上的AAA WebFile完成,也可直接提交给任一美国仲裁协会办公室。

(ii) 提交上诉通知的当事人(上诉人)应同时向基础仲裁裁决的其他当事人(被上诉人)提交上诉通知及含有上诉程序约定的仲裁协议。

(iii) 上诉通知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每一方当事人的名字;

b. 每一方当事人的地址,包括电话、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如果知悉的话);

c. 所知道的每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如果知悉的话)电子邮箱;

d. 一份指明基础仲裁裁决被提起上诉的部分以及裁决存在错误内容的声明;

e. 所要求的上诉仲裁员的资格、专业及数量;

f. 上诉管理费。

(b)美国仲裁协会在收到当事人按照要求提交的仲裁通知后,应告知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已收到此类通知。为管理程序目的而言,当事人按照要求提交上诉文件之日即为上诉提交之日,但因本规则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上诉仲裁庭审查和决定。

如果当事人提交上诉文件未能满足上述规定,美国仲裁协会应向所有指明的当事人告知已收到不完整的上诉文件,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文件提交中存在的缺漏。如果当事人未能在美国仲裁协会规定的日期内弥补这些缺漏,上诉文件会被返回给提交上诉文件的当事人。

(c)交叉上诉(cross-appeal)。每一被上诉人可在收到美国仲裁协会发来的另一方当事人已提交上诉通知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起交叉上诉。被上诉人应在提起交叉上诉时将交叉上诉副本送交基础仲裁裁决的上诉人及其他当事人。交叉上诉书应包含指明基础仲裁裁决中被上诉的部分以及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的声明,交叉上诉书还应指明所要求的上诉仲裁员的资格、专业及数量。当事人在提起交叉上诉时必须按费用表的规定提交上诉管理费。

如果交叉上诉书存在缺漏,并且没有在美国仲裁协会规定的日期得到补救,它就会被返还给提交交叉上诉的当事人。

第4条 上诉仲裁庭的资格

(a)上诉仲裁庭人员应从美国仲裁协会上诉小组人员中选出,或如果是国际争议,从该仲裁协会的国际上诉小组人员中选出。

(b)对于根据所适用的调整仲裁员任命的仲裁员行为守则而被排除担任仲裁员的人士不得担任上诉仲裁员。在接受任命前,所任命的上诉仲裁员应向美国仲裁协会披露可能对其公正产生怀疑或可能妨碍争议快速解决的任何情况。美国仲裁协会在收到此类信息后,应立即替换该上诉仲裁员,或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当事人,由他们提出意见。如果当事人无法就该上诉仲裁员是否应履行职务达成一致意见,美国仲裁协会有权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应履职,或是否应由美国仲裁协会任命另一上诉仲裁员。如果所任命的上诉仲裁员不能立即履职,美国仲裁协会有权任命另一上诉仲裁员。

第5条 上诉仲裁庭的指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上诉仲裁庭且没有约定仲裁庭的指定方式,上诉仲裁庭应由美国仲裁协会根据下列方式指定:

(a)在收到上诉通知后,美国仲裁协会应同时向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寄送一份相同的、包含有从美国仲裁协会上诉小组中选择出来的10名人士的名单(除非美国仲裁协会认为采用其他人数的名单更为合适)。当事人可以从上述名单中约定上诉仲裁庭人员,并向美国仲裁协会提出他们的意见。

(b)如果的当事人无法对上诉仲裁庭人员达成一致意见,每方当事人应自收到该名单后的14天内从名单上删除他们反对的名字,并将剩下的名字按照他们的优先选择按顺序排好,将该名单返回美国仲裁协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该名单,他就会被认为同意接受名单中所列举的所有名字。美国仲裁协会会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名单中按照他们各自的优先选择顺序,指定双方都接受的上诉仲裁庭人员履职。如果当事人未能从列举的名单中就上诉仲裁庭人员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仲裁员无法履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从提交的名单中作出指定,美国仲裁协会有权从上诉仲裁庭小组的其他人员中作出指定,无需再向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员名单。

(c)上诉仲裁庭由3名上诉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约定由独任上诉仲裁员进行审理。美国仲裁协会应指定上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

(d)如果当事人要求上诉仲裁员应具有特定资格,美国仲裁协会在制作上诉仲裁员名单时就应考虑该要求。此类请求应由上诉申请人在上诉通知中提出,由上诉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诉通知后的3天内提出。

第6条 上诉仲裁员的空缺

如果上诉仲裁员不愿或不能履职,美国仲裁协会应指定替代的上诉仲裁员。

第7条 前期会议召集

(a)上诉仲裁庭指定后的一周内,应为当事人、上诉仲裁庭和案件管理人(Case Manager)安排召集一次前期会议,以便审查确定程序进度表,确定提交上诉摘要的日期,讨论其他符合本规则、旨在确保上诉程序快速、有效、公正进行的其他程序问题。

(b)上诉仲裁庭应作出一项裁定,以反映在前期会议中所确定的程序进度表、时限、及其他程序事项。

(c)上诉仲裁庭在上诉申请人首次提交上诉摘要前,可要求他提供详细的有关上诉事项的说明,也可指导或限制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他们的摘要中仅列举某些问题,或要求他们提供其他摘要。

第8条 当事人缺席

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上诉仲裁庭可继续上诉仲裁程序,只要上诉仲裁庭确定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已通过协议同意上诉仲裁庭的管辖权、已向该方当事人发出适当通知、并且已向该缺席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份上诉仲裁庭根据前期会议程序所作出的裁定。

第9条 管辖权

上诉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范围或有效性提出的任何异议。

如果上诉仲裁庭确定无权审理上诉,上诉申请应予驳回,基础仲裁裁决将被视为是终局的。

第10条 上诉理由

当事人可基于下列理由提起上诉:

(1)基础仲裁裁决是由于实质性的并具有偏见(material and prejudicial)的法律错误而做出的;

(2)基础仲裁裁决是根据明显错误的事实判断而做出的。

第11条 费用的确定

上诉仲裁庭可对上诉人/交叉上诉人的上诉费用、以及在上诉人/交叉上诉人败诉时被上诉人/交叉被上诉人在上诉仲裁程序开始后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如果法律或当事人的协议中约定有律师费的条款)作出确定。

第12条 美国仲裁协会收费及基础仲裁程序和上诉程序的费用

(a)作为先决事项,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必须在提起上诉前向美国仲裁协会付清尚未支付的、到期的基础仲裁程序的管理费和花费。对于交叉上诉,交叉上诉人必须在提起交叉上诉前向美国仲裁协会付清所有尚未支付的、到期的管理费和花费。

(b)在不存在交叉上诉时,上诉人必须承担因上诉而产生的美国仲裁协会的管理费、上诉仲裁庭的管理费及花费。如果存在交叉上诉,上诉仲裁庭的管理费和花费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平均分担,或在有多个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时,由他们按比例分担。

(c)在上诉仲裁庭指定后的7天内,上诉人会被要求缴纳定金,以支付上诉仲裁庭的预期管理费和花费。如果存在交叉上诉,该笔定金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或存在多方当事人时,根据上述(b)项规定按比例分担。

(d)上诉仲裁庭的裁决可能会对当事人分担上诉仲裁庭费用的比例作出重新分配。

(e)上诉程序终止时,美国仲裁协会会提供账目单,并将尚未使用的定金部分返还给当事人。

(f)如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c)项规定及时缴纳定金,将会使其上诉自动延缓7天时间。如果在7天宽限期内,当事人仍未付清定金,他提起的上诉就会被驳回。如果上诉被美国仲裁协会或上诉仲裁庭中止,而当事人不能在中止后所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定金,上诉仲裁庭或在没有指定上诉仲裁庭时美国仲裁协会就可终止上诉程序。在上诉被中止之日14天后,仲裁程序会自动终止。

第13条 本规则的解释

在规则涉及上诉仲裁庭的权限和职责时,由上诉仲裁庭对它们进行解释和适用。其他所有规则由美国仲裁协会解释和适用。

第14条 上诉地点

除非所有当事人和上诉仲裁庭有其他约定,上诉应在基础仲裁程序所在地进行。

第15条 口头辩论程序

(a)除非上诉仲裁庭作出其他指令,所有上诉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文件进行。如果上诉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口头辩论程序,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口头辩论程序,上诉仲裁庭可自由决定是否进行此类程序。

(b)口头辩论申请必须在上诉通知送达后的30天内提出,否则视为弃权。如果上诉仲裁庭同意进行此类程序,该程序应在最后一次案情摘要提交后的30天内进行。

第16条 上诉记录

当事人应合作编写上诉记录,他们可将基础仲裁程序听审中的相关摘录、副本;在基础仲裁程序中被接受的专家报告、书面证词或宣誓书;在基础仲裁程序中被接受为证据的书证;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听审前或听审后的摘要;或在基础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而与上诉相关的其他证据作为上诉记录的一部分提交。当事人不得在上诉程序中首次提交在基础仲裁程序听审中没有提出的问题或证据。当事人应按照上诉仲裁庭在前期会议上确定的期限提交上诉记录。

第17条 上诉摘要

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约定并经上诉仲裁庭批准,或上诉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做出更改,否则应遵守下列提交摘要的进度:

(a)上诉人的首次摘要(Initial Brief)应在上诉通知送达后的21天内提交,该摘要应限制在双倍行距打印的30页纸内。

(b)被上诉人的答辩摘要(Answer Brief)应在收到上诉人首次摘要后的21天内提交,该摘要应限制在双倍行距打印的30页纸内。

(c)如果被上诉人提起交叉上诉,提交交叉上诉摘要的时间和提交答辩摘要的时间相同,该摘要也应限制在双倍行距打印的30页纸内。

(d)如果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答辩摘要提出答复摘要(Reply Brief),该答复摘要应在收到被上诉人答辩摘要后的10天提出,该摘要应限制在双倍行距打印的10页纸内。

(e)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交叉上诉提出的答辩摘要应在收到被上诉人的交叉上诉后的21天内提出,该摘要应限制在双倍行距打印的30页纸内。

(f)如果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答辩摘要提出答复摘要,该摘要应在收到上诉人答辩摘要后的10天内提出,并应限制在双倍行距打印的10页纸内。

(g)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将提交摘要的日期延长7天。是否延长,由案件管理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上诉仲裁庭的决定,可将该期限再延长7天。

第18条 文件的送达

(a)通知、摘要、答辩状可通过电子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进行送达,只要接收此类文件的所有当事人都是按照同样方式同时进行送达的。摘要中附带的或援引的案情、当庭出示的证件及其他文件的副本应根据案件管理人提供的地址通过邮寄或隔夜快递(overnight courier)的方式直接交送上诉仲裁庭(也可根据上诉仲裁庭在前期会议上所决定的通过电子或传真方式提交此类文件)。

(b)除非本规则规定有不同计算期限的方式,本规则中的所有期限应根据公历日确定。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或周末,则该期间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19条 上诉仲裁庭的裁决

(a)在收到最后一份摘要后的30天内,上诉仲裁庭应采取下列行为:

1.将基础仲裁裁决接受为自己的裁决,

2.用自己的裁决取代基础仲裁裁决(将基础仲裁裁决中没有被撤 销或更改的部分纳入其中),

3.要求当事人提交更多信息,并通知当事人上诉仲裁庭决定延长时间以做出仲裁裁决,该时间不超过30天。

上诉仲裁庭不能下令重新进行仲裁听审或将案件发回给最初的仲裁员,由他们对裁决进行更正或审查。

(b)如果有充足理由,或如果需要口头辩论程序而该程序尚未进行,则最初的30天期限可以更改。如果是因为口头辩论程序而延长这一期限,做出仲裁裁决的最初30天期限将从口头辩论程序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c)上诉仲裁庭的裁决应书面做出,并含有裁决的简洁摘要、裁决的理由,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约定。

(d)如果上诉仲裁庭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除非法律或仲裁协议有其他要求,裁决应由上诉仲裁庭多数做出。

第20条 上诉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上诉程序结束并向当事人送达上诉仲裁裁决后,上诉仲裁庭的裁决为司法执行程序目的而言应为最终裁决。

第21条 上诉仲裁程序的保密性

当事人和上诉仲裁庭应对上诉仲裁程序保密,除非对此类程序存在其他司法异议(judicial challenge)或法院命令,或法律有其他要求。

第22条 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及责任免除

(a)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有关仲裁事项的任何司法程序不应被视为对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放弃。

(b)美国仲裁协会或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任何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不是任何涉及仲裁的司法程序中的必要或适当的当事人。

(c)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应被视为已同意,任何具有管辖权的联邦或州法院可就仲裁裁决做出判决。

(d)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应被视为已同意,美国仲裁协会和任何仲裁员对与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任何仲裁程序相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提起的有关赔偿、禁止性或宣告性救济的任何诉讼中的任何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不得要求仲裁员、美国仲裁协会或美国仲裁协会的雇员在涉及仲裁的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中担当证人。仲裁员、美国仲裁协会及其雇员不能在任何此类程序中作为证人作证。

管理费用标准

根据本规则提起上诉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应支付6000美元的管理费,该款项不予退还。根据本上诉规则提起交叉上诉的任何当事人应另外支付6000美元管理费。这些费用不包括上诉仲裁庭的管理费及花费。庭审室需另外付费。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Optional rules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of the appeal》

By Zhu Weidong

It is generally provided in many national arbitration legislations and arbitration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institutions that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can not be appealed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efficiency of the arbitration process. The available remedies for the award debtor are usually to apply to set aside or deny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However, the grounds for such application in many national arbitral legis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instruments such as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are very limited which will make it very difficult or impossible for the affected party to get remedy when the arbitral award is unfair. It is against such a ground that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dopted its Optional Appellate Arbitration Rules, aiming at the protection of the affected party’s interest in case the arbitral award’s error in law is material and prejudicial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act is manifestly erroneous, based on the respect of the parties’ autonomy.

Arbitral Award Appellate Rules Error in Law

*本文是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可选择性上诉仲裁程序规则》(Optional Appellate Arbitration Rules)翻译而成,其官方文本可在http://go.adr.org/AppellateRules下载。该规则自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

**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本译文是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课题“中非经贸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BFX158)阶段性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叶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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