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比较法学视野中的中国法律
2014-02-03顾华详
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新疆乌鲁木齐市830003)
论西方比较法学视野中的中国法律
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新疆乌鲁木齐市830003)
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成果丰硕,为世界法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中国法律一直处于被边缘的地位,这充分暴露了西方的偏见、狭隘与无知。中华文明延续发展五千年之久,中国法律的历史与现实地位不容忽视。中国法律被西方边缘化与近代国力衰落、法制长期停滞不前、国内学者自身国际化程度较低、国外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能力等因素有着密切关系。面对正在发生巨变的世界格局,我国迅速崛起的现实使西方社会不得不高度关注中国法治文明对世界的重要影响。比较法学研究应该积极为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服务。
西方法律;中国法律;比较法学;法治;人治;依法治国;丝绸之路经济带
中华文明与法治文化在人类文明史上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且成为东方文明和法治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和法治文化并存于世。在历经五千余年的深厚积淀与发展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体系完整、自成体系,礼法结合、诸法相容,内容全面、义理精深,风格特异、影响深远的庞大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并且位列于大陆、英美、印度、伊斯兰等世界五大法系之中。从立法成就方面考量,中国古代立法规模之宏大、中国古代立法内容之丰富、法律形式之多样等都是其他法系所不能企及的;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完善的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也是极富东方特色的。从法制状况的整体上考察,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技术、司法体制,国家统治阶层运用法律的手段和艺术,以及国家的整体法制水平,都曾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1](P2)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国自身有着深厚而良好的法治基础与历史积淀,实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3]同时,要正视中国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实差距,既要理直气壮、十分自信地顶住西方的种种偏见,又要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借鉴吸收人类社会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更要立足于中国国情,积极开展比较法学研究,促进法治建设领域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坚持致力于融会贯通中西方法治文明的智慧,总结中国的法治经验、探索适应中国的法治路径、彰显中国的法治特色、创新中国的法治举措,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成效回应西方对中国法治的全盘否定,回应西方对中国法治建设“全盘西化”的诱惑,杜绝对西方法律的“全面移植”和“照搬照抄”,努力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树立勇于实践、敢于开拓、善于创新的自信,在社会主义中国再次创造出与经济建设奇迹相媲美的法治建设新奇迹,再树中国在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中的大国新形象。
一、中国法律的历史与现实地位不容忽视
(一)比西方国家早得多的中国比较法学研究对世界法制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中国比较法学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约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6世纪的夏朝和约公元前17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的商朝之际。“早在公元前21世纪,我国就已经形成了夏朝奴隶制国家,出现了刑事法律《禹刑》……公元前16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的商朝,参考《禹刑》,有所损益,制定了《汤刑》,其内容比《禹刑》更为充实。”[4](P11)有学者认为,“这已是初步采用了比较法”。到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0年的周朝,在制定法律时,就参考了《汤刑》。而西方的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比较法学萌芽期出现在公元前6世纪初。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在立法之初,曾经支持学者们对希腊诸城邦国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且以此为借鉴,对雅典法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前427-前347年)完成了他对不同国家、城邦之间的政体和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政治法律著作《国家篇》和《法律篇》。但是,这要比中国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至少晚了7个世纪。之后的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的名著《政治学》、《雅典政制》等研究希腊城邦政治体制,其中涉及到诸多城邦宪法法律比较研究内容的著作,也要比中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者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宣“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六年》);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著《竹刑》,引导其后的各国纷纷仿效,先后公布成文法,如赵国的《国律》、齐国的《七法》、韩国的《刑符》、魏国的《魏宪》与《法经》、秦国的《秦律》等等都要晚。自秦灭六国至清末这一漫长的时期,中国历朝历代、各民族之间的法律比较研究与法制建设同步推进着,保证了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辉煌成就。如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开皇律》,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代法律的完备与严谨,充分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清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按照“参汉酌金”,“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和路线,经过“广集廷议”,“增损裁量”,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中国这些早期比较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实践,虽然缺少横向的与西方法律的比较研究,但这一时期的西方比较法学研究也同样缺乏横向的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比较法学研究比西方国家早得多,对世界比较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开展比较法学研究,世界特别是西方应该始终关注中国法律和比较法学研究。
(二)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对东方区域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恩格斯曾指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5]中国古代民法比西方发轫得早。自夏(约前21世纪-约前16世纪)至周(西周前11世纪中期-前771年与东周前770年-前256年),中国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研究中国古代社会情况、典章制度和儒家思想的重要著作中,战国(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或公元前403年-公元前221年)至秦汉年间的《礼记》等文献中就有具体的记载。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在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再如“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要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有很多的记载。中国的民法思想和制度发展与成形要略早于古罗马法。堪称是世界上现存较为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被古罗马人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的《十二铜表法》,形成于公元前451年至公元前450年间。直到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公元527—565年)执政时期,罗马法发展到成熟阶段,才进一步整理汇编成法典。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要求成立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展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年到534年,先后完成三部法律的汇编,这期间编纂的拜占廷帝国第一部法典,于公元12世纪开始被人称之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三部分,把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逝世时的法律编纂成典,并称之为《新律》,作为民法典的第四部分。恩格斯对罗马法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6](P113)但早在春秋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就发生了大的变革,各国诸侯都纷纷颁布成文法,积极保护私有财产。如公元前501年,郑国颁布的《竹刑》虽然是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但是其中也包含着许多民法的内容。这些民事法律制度对之后的诸侯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深远的,特别是唐朝形成的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已经通过多种途径被移植到朝鲜、日本和越南等国家和地区,而且在各诸侯国和附属国的相互比较研究中,对完善中国封建社会的民事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以中国法律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有着世界法制文明史上最为悠久的法治传统,古代和近代的中国法律对世界法制文明建设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纵观中国古代法律“以礼法结合为根本、民法蕴涵着刑事性和德主刑辅的立法、司法指导思想”等显著特征。中华法系既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又有“刑法部门”和“民法部门”的区分,且形成了与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部门。古代中国法律以追求公平、正义、和谐为宗旨,既力求实现封建社会利益,又努力在公平之中体现人性的自由,更注重在效益中讲究封建集团整体利益的体现(尽管其中出现了许多异化的成分)。古代西方法律观念讲究个人本位,追求法律的正义价值,旨在用法来规范商品经济。与西方法律相比较,中华法系内容之博大精深、丰富多彩是世界其他法系无法企及的。对照世界法制文明发展的实践,中国是世界最早实现法制的国家,其自身拥有独具特色而且相对完善的法治体系。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做出过和正在做出伟大而无可替代的贡献,在世界东西方两大体系中,中国可以说是几乎是独立支撑起了“东方”这一大体系。中国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在整个世界文明史中,都有着深厚的历史影响,其中,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建设历程中,中国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漫长的法治实践进程中,积累了丰富而厚重的法治文明成果。美国法学家J.H.威格摩尔(J.H.Wigmore)曾经按照出现的时间顺序,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划分为十六大法系,这其中就有中国法系。中国法系位列埃及法系、梅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莱法系之后,是世界上出现的第四大法系。[7]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的大陆法系、普通法系、远东法系、印度教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等五大法系划分法,[8]后来,他对此划分法作了修正,在五大法系上增加了斯拉夫法系和犹太法系,从而形成七大法系论。但无论是五大法系还是七大法系的划分法,以中国法律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在其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毫无疑问,中国法律在世界法制发展史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当中国这个古老而优秀的文明被欧洲“发现”,在伏尔泰看来,正是对基督世界的妄自尊大最有力的对比。他在《哲学词典》的“光荣”条目下赞扬中国是“举世最优美、最古老、最广大、人口最多和治理最好的国家。”[9](P451)狄德罗赞美儒教只须以“理性”或“真理”便可治国平天下,并且认为这样尊重理性的精神,就是我们哲学家狄德罗的精神,同时也就是他的周围排列着的百科全书家的精神。[10](P276-277)霍尔巴哈以中国为政治和伦理道德结合的典范,“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伦理道德相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瞭,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仰赖道德。”他主张以德治国,使用了“德治”(ethocratie)一词,写作了《德治或以道德为基础的政府》。他在《社会体系》一书中公然宣称:“欧洲政府必须以中国为模范。”[11](P452)波维尔(波瓦伏尔)在《哲学家游记》中,更是以中国法律为榜样,“如果中国的法律变为各国的法律,中国就可以为世界提供一个作为去向的美妙世界。”[12](P82)尽管这些百科全书派的代表人物们表现出了对中国儒家文化的盲目崇拜,但不容置疑的是,长期以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都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法制是非正统的,甚至认为中国是人治之国。特别是在西方比较法学的主流著作中,存在着一种一边倒的认识,认为西方法律是正统,中国法律是处于边缘地带的。上世纪中后期,西方比较法学著作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法学家达维德(ReneDavid)和德国法学家H.茨威格特(H.Zweigert)、H.克茨(H.Kotz)等对法系划分的论述中。达维德提出“三大法系”的观点,即将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这三大法系中,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无疑是西方的,社会主义法系是苏联和东欧的法律体系,原属于斯拉夫法系的范围,起源于西方,特别是东正教的传统,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受到了前苏联的深远影响。毫无疑问,这一划分都是基于西方法律传统而确定划分标准的。达维德划分的法系除了三大主流法系之外,增加了“其他法律体系”,中国法律就被划入了与印度教法、伊斯兰法、远东法、非洲法等混合法中,而远东法则主要是传统法与社会主义法或西方法的混合。[13](P23)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八大法系”是在达维德的“三大法系”基础上演变而来的,虽然“远东法”包含着中国法律,但是,中国法律的地位尚不及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法,连一独立的法系都不享有,根本无法与西方各法系平列,在论述上也是很简略,而西方法的论述,每个都是上百页的篇幅,中国法律在此显然是被边缘化了,[14](P121)也或者是这些西方法学家仅仅就是研究西方法学的,明显缺乏世界眼光和全球视野。这也从一个方面提醒了我们,对此要有一种历史的观点来认识问题。
二、西方边缘中国法律的原因是由诸种因素所致的
(一)中国法律被西方边缘化与近代国力衰落和法制长期停滞不前密切相关
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是决定性因素,即一国家法律在世界法律界中的地位往往是由其在世界上的总体实力决定的。但是,我们不能绝对地说国力强盛法律就必然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因为法律发展有其自身规律,回顾中国历史,在我国五千多年文明发展史中,德治文明存在、发展和发达的历史比较长,[15]确实也存在过依靠仁政德治而使国力发展到非常强盛的发展阶段;但不能由此就得出中国古代是一个人治之国的结论。中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逻辑上是一对互为补充、在总体上联合成为一个体系的关系,德与法互为依存的关系源远流长。这个特点应当得到重视。还有,法制建设得到快速推进时,国力却也未必一定就强盛。但是,法律的地位毕竟与一个国家的强弱及其在世界上的政治影响直接相关的,因此,有一点必须认识到,当国力强盛的时候,法制建设也是得到快速发展的,尽管还不足于与国力相比。当然,中外许多重要法典的编纂都不是发生在太平盛世时期,而恰恰都发生在乱世。“乱世用重典”是古代中国治国理政的做法。但古今中外大量的历史事实一再证明,当一个国家处于“日薄西山、江河日下”之势,统治阶级无论使用何种“重典”,都是无法挽救其日益衰败的危局的。我们要特别关注到,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创造过灿烂的古代文明,这其中就包括法律文化,其在世界法治文明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一史实不容抹杀。古代中国通过儒家文化对周边国家有过深远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以中国为地理中心,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就是在国力衰败的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建设长期停滞不前的情况下,对早期接触中国的西方传教士和受中华法系深厚影响的启蒙思想家等,都还带有某种神秘莫测的色彩,崇敬之心仍然不减当年。
但是,到19世纪中叶,西方文明兴起,列强入侵中国后,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是中国的综合国力逐渐下降了,随之而来的是曾经对世界影响深远、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及其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都一起逐渐丧失了独立自主应对时代变迁和社会变革发展的能力,及至清末变法修律,已经逐步放弃了自有的法律,不得不主动引进西方的法律。中国法律因为国家改革创新能力的失落而失去了与时俱进和自我发展创新的能力,导致本已发达的法律,逐渐丧失了自己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丧失自己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法律自信,特别是对西方法律的盲目崇拜和简单移植,更加伤害了中国法律自我发展、自我创新的能力。这是近现代中国法律被西方边缘化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中国法律被西方边缘化与国内学者自身国际化程度较低有着密切关系
20世纪70年代,由达维德主编的《国际比较法学百科全书》共17卷,只有其中的第2卷《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有中国法律部分,而且这还不是由中国学者撰写的,竟然是由一位日本学者撰写的。[16]即使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这种情况都还没有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澳大利亚坎贝尔(Tom Campbell)教授编辑的几十卷本的《法律和法律理论论文国际图书馆》,该大型系列丛书分为学派、领域和法律文化三部分,但全书仅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卷中收录了中国复旦大学李昌道教授的《法的继承性与阶级性》一篇论文,在一套几十卷本的丛书中,再找不到中国学者的论文。[17]可见,21世纪之前的世界比较法学研究领域,中国学者的研究几乎没有被世界认可,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研究、中国比较法学,在世界比较法学领域几乎是被遗忘了。
任何领域的国际“话语权”,都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政治地位的充分体现,而且这种话语权的实现是要有国家硬实力和软实力相结合的综合实力做后盾的,在比较法学研究领域也丝毫不例外。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越强大,它的学术研究也才能够有实力保证其越来越强大,由此,它在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才能够越来越大。否则,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本身都被国际社会边缘化了,其国家的学术研究在国际社会上就没有人关注,由此,引用率就上不去,国家的学者话语权就得不到保证。当然,这也还只是一个方面,并非必然。因为,非西方国家要在西方国家长期拥有话语权的领域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还需要先把自己的研究融入到西方话语体系中,主动在西方固有的话语体系中争得一席之地。这就要求非西方学者要先学会掌握西方的体系,并且主动用西方体系的符号系统来规范表达,用世界或西方的视角和思维来观察和研究中国法律。这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学者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由于受中国学者运用外语表达的能力弱和国外学者运用中文的能力也比较弱的客观因素限制,直接导致中国法律的实际情况难以让国外学者真正了解和掌握。即使翻译成外文了,也难以达到“信、达、雅”的要求,往往是词不达意或者艰深难懂,特别是文化的巨大差异,导致国外学者很难读懂和理解其中的意思。近现代时期,中国主要学习欧美法律,并且从事这方面的比较法学研究。改革开放前,中国主要集中学习借鉴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并且从事相关的比较法学研究。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学才真正对外敞开了大门,大量派遣和接受留学生与访问学者,广泛涉猎世界各主要法系,通过学者之间双向的广泛交流,教学与研究的广泛交流,才使中外学者有了更多的机会互相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大量的外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通过在中国的学习与实践,不仅语言上成了中国通,而且对中国法律也有了一定的掌握,中国法律深不可测的神秘感正在逐步退去。但是,目前国外学者对中国法律也还仅仅停留在了解的阶段,要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特别是突破法治文化这个障碍,还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艰难的过程。因为中国法律源远流长的历史、博大精深的内容、过去和现在的真实状况,至今仍然被西方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所糊弄。当然,这并不奇怪,因为即使中国学者,也会有许多人由于个人的种种原因,也难以抵御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的左右。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误读中国各个时期的法律都是在所难免的。其根本原因就是出在中国研究外国的法律不够,外国研究中国的法律不够,而解决问题之道,只有加快和加大中外比较法学的研究。
(三)中国法律被西方边缘化与国外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能力有着密切关系
中国法律被西方边缘化的原因,还取决于国外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能力。国外汉学界,真正有能力、有志向、有兴趣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很有限。特别是由于语言,主要是古汉语难以掌握,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差异较大等一系列的缘故,导致研究中国法律,在客观上远远要比研究西方其他国家的法律困难得多。现在,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考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上海合作组织、“丝绸之路经济带”等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密切关系的国家,都不断派遣留学生、访问学者和司法人员来华学习中国法律。出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多领域合作的考虑,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选派留学生和律师来中国学习法律。出于个人发展、律师业务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考虑,一些外国人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的也逐渐增多。出于对中国法律的爱好和兴趣,一些外国学者开始对中国某一方面的法律比较感兴趣,逐步涉及自己研究的具体法的部门。但是,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来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如果没有对中国的社会政治哲学问题,特别是对中国的法律文化,没有一个长时间的了解和掌握,不充分体验中国的风土人情,就直接接触中国法律的典章制度、档案文献,几乎是不可能进行中国法律的研究,即使进行了中外法律的比较研究,也只能是以糊里糊涂开始,以似是而非结局。长期以来,就是有一些外国学者下决心研究中国法律,他们对此的艰难程度是有所认识和准备的,他们深入中国家庭、娶中国的妻子、极力把自己浸润到中国文化中,甚至把研究中国法律作为自己的毕生事业。但是,这些学者因为除中国法律方面有一技之长外,在其他领域和方面,他们却不是本国杰出或者一流的学者,他们的影响力在主流学界非常有限。而一些主流学者虽然非常有影响力,如孟德斯鸠、马克斯·韦伯、昂格尔等,他们出于设计比较研究或全球性制度框架的需要,虽然也涉猎到一些中国法律的领域,但往往是把中国法律作为其宏大叙事之一部分,对中国法律的研究仅是涉猎而已,缺乏专业和深入的研究,难以在世界学术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我国快速崛起的现实使西方不得不高度关注中国法治文明对世界的重要影响
面对当今世界的政治变革、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尤其是中国快速崛起的新形势,面对法律的跨国化和全球化的新挑战,西方比较法学研究的传统范式已经难以有效应对。适应世界格局快速复杂变化的需要,迫切需要比较法学研究充分发挥超越国界的特性和优势,积极引领当代法律呈现出的跨国化和全球化新潮流;都迫切需要比较法学研究积极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构建新的研究范式,去追求更高的理想与目标,去为世界格局的新调整构建新的调控机制,去积极有效地满足国际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毫无疑问,在当今世界,比较法学研究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和新机遇。
(一)世界格局的巨变需要中国比较法学研究肩负起前所未有的重任
根据历史发展的轨迹和惯性的作用,在未来的十年中,美、日等国仍会继续相对衰落,而中国则会持续快速发展。虽然中国经济实力有可能达到或超过美国,但中国的军事实力、文化实力短期内还难以赶超美国,中美综合实力的差距只能缩小到同一级别。尽管中国无法全面赶超美国,但世界格局则会因此而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在未来的十年中,日本政治家们将不得不重新权衡与中国对抗的利弊。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分歧依然存在,但冲突和对抗则可能不再激烈。日本沦为二流国家的现实不得不被其民众所接受。在国际政治方面,日本将在中美之间保持中立,其东亚策略将会经历“先脱离东亚而后再重返东亚”的波折。[18]随着中国对世界形势变化的影响力不断增大,俄罗斯将失去第二军事大国地位,转而会借助中国力量发展自己。欧盟的组织体系将会发生重大调整,现有格局将会发生重大变化。“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发展将进入合作发展的新时期,欧亚的政治和经济格局都将发生明显变化。面对正在发生巨变的世界格局,世界各国间的合作与发展,将越来越迫切需要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法治来调整和规范,比较法学研究所肩负的重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繁重。因此,中国学者没有必要在乎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地位的忽视和误读,也不必在乎西方的不理解和认识上模糊,比较法学研究只有积极为中国和世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服务才是正道,只有积极促进和保障中国经济永不停步地加快发展才是硬道理。这需要中国比较法学研究,坚持立足本国,大胆地走向世界,既要把中国比较法学研究的成果送出去,也要积极迎请国外比较法学研究的优秀成果,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的成果。
(二)比较法学研究者肩负着提升中国法律对世界发展影响力的重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凭借自己的实力改变了世界格局,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而不可替代的贡献。而与其俱进的中国法治文明建设也对西方传统观点及法律与社会发展模式和相关理论提出新挑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西方和中国面对的重大问题的共同点越来越多,而处理问题的路径和措施也越来越相近。这正如美国学者罗斯·特里尔坦所言的:“历史发生了转折。两个世纪以来,影响力总是指向一个方向:西方对中国施加影响。但是,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中国也开始影响西方”。[19]我认为,这种影响在比较法学研究领域中,应当是坚持引导中西方法律比较研究从进化模式转到以问题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特别是在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促进沿途各国共同繁荣与复兴,促进世界经济尽快复苏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等重大事项中,都更加迫切需要各方面共同面向现实,不断增强不同法律文化和功能方面的深入比较分析,合力探索解决发展中现实问题的法治路径;更加需要各方面共同面向未来,增进西方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法律的认识,尊重并且积极认可制度文明的不同,宽容差异,增强包容性、融合性与凝聚力;更加需要重视推进中国法律传统、西方法律经验以及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的问题,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坚持法制建设的自主性、独立性、创新性和实践性,不断提升中国法律服务本国和兼顾“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能力,凝聚各方面力量共同为推进世界和平、和谐与繁荣发展做出新贡献。
(三)比较法学研究要力推中国法学自身发展能力的稳步提升
不可否认,近代以来的很长时间里,中国法学的发展受到了西方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中国法学的发展,大量吸收了西方法学理论中很多有益的东西。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不同法律文明之间的交流与碰撞本属正常。[20]但时至今日,东西方仍然有一些人认为,中国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学。当然,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本是发展与进步的需要,特别是法治文化的融合是推动中国与西方国家关系向前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加强反恐国际合作的新形势下,这一点已经显得尤为突出。但倘若因此就失去了中国法学理论的自信、自强、自立,则是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警惕的。中国法律文明源远流长,特别是今天的中国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我们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实事求是意识,以更加自信自强的精神状态,以更为清醒的思维和更加开放包容的胸怀来对待西方法学,更加自觉重视向西方法学同仁学习与交流,更加重视东西方的兼容并蓄和融会贯通,更加积极地学习他人之长、补己之短。更要进一步强化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树立使命意识、战略意识和自强不息的意识,坚决反对妄自菲薄和盲目排外两种不正常的心态,坚持破除西方法学的神话,坚持立足国内国外两个领域两条战线,紧紧围绕实现“中国梦”的总目标,进一步加强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重视推进中国法学理论建设,重视实践问题的解决,不断强化中国法学的主体地位。注重将中国法律的集团本位意识与西方法律的个体本位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将西方法律追求正义价值与中国法律凸显和谐性有机结合起来,使中国法治建设在追求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也能兼顾促进和引领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性解放,使“五位一体”建设更加协调、依法治国更趋最佳状态。为此,中国法学界要更加凝心聚气、齐心协力、奋发有为,不断提升中国法学对重大理论的构建力、对复杂局势的判断力、对严峻挑战的应对力、对实践问题的解释力、对社会现实难题的回应力,共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升中国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国际话语权,不断提升服务和推进依法治国的综合能力。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
[4]吴大英,任充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7]SeeJ.H.Wigmore,A Panorama of the Word’s Legal Systems,3 vols.,New York: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28.
[8]何勤华为.法律进化论[A].[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C].黄尊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中文版序言.
[9]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使[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10]朱谦之.中国思想对于欧洲文化之影响[M].上海:上海书店,2010.
[11]朱谦之.中国思想对于欧洲文化之影响[M].上海:上海书店,2010.
[12]利奇温.十八世纪中国与欧洲文化的接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2.
[13](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14](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学总论[M].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15]顾华详.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1(3).
[16]See Rene David(ed.),The Legal System of the:Their Comparison and Unification,Ch.1,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1.II,Mohr Siebeck and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70.
[17]SeeCsabaVarga(ed.),MarxianLegalTheory,Dartmouth Publishing Co.,1992.
[18]陈捷生,殷剑锋.中美综合国力将进同一级别,战略竞争不会陷入冷战[N].南方日报,2013-8-26.
[19]孔根红.全球视野中的中国共产党[J].求是,2013,(19).
[20]支振锋.西方话语与中国法理——法学研究中的鬼话、童话与神话[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6).
[责任编辑:李冲锋]
Chinese Law in the Perspective of Western Comparative Law
GU Hua-xiang
(Policy Research Office of the CPC Committee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Urumqi 830003,Xinjiang,China)
China’s legal civilization,long in history,profound in content,fruitful in achievement,has made important contributions to world legal civilization.For a long time,Chinese law has been in a position of being marginalized,which fully exposes the West’s prejudice,narrow-mindedness and ignorance.Chinese civilization has extended five thousand years.The historical and present status of Chinese law cannot be ignored.Chinese law’s marginalization by the West is closely related to modern decline of our national power,the long-term stagnation in law development,the low level of domestic scholars’internationalization,and the ability of foreign scholars of Chinese law.In an ever-changing world,the Western society is forced by the reality of development to grant great concern with the important influence of Chinese legal civilization over the world.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should actively serve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 and the world.
Western law;Chinese law;Comparative Law;rule of law;rule by man;rule of law;Silk Road Economic Zone
D908;D90-05
A
1674-0955(2014)05-0129-08
2014-05-22
顾华详(1967-),男,江苏海安人,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社会发展处处长,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中亚法律资政研究中心客座教授、硕导,新疆优秀法学家(首届)。